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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肖武??/title>

时间:2024-07-09 22:3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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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案情]
王某与刘某是同村村民,均到法定结婚年龄,1989年4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宴请了亲朋好友,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王、刘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8年,王某外出打工结识了丧偶女子,俩人在接触过程中产生感情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刘某得知此情后,非常气愤,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因为王某与刘某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关系,王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丧偶女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本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因为王某与刘某之间虽是事实婚姻关系,但王某并不是刑法规定的“有配偶的人”,因此王某与他人又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存在问题是以事实婚姻作为构成要件的重婚罪如何认定的问题。《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有配偶的人”,应当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不包括未经依法登记结婚与他人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所以,仅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又与其他无配偶的人再次建立事实婚姻或依法登记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但已经与他人依法登记结婚(建立了法律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的,应认定行为人构成重婚罪,这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的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
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方伍峰重婚案”(案例第10号)载《刑事审判参考》。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肖武? 陈贵信 联系电话 0796—3530177



建筑材料工业科技开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建材局


建筑材料工业科技开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材料工业技术进步和加强技术开发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特设立建筑材料工业科技开发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二条 申请科技开发基金项目必须符合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要求。
第三条 建筑材料工业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
(一)通过鉴定(验收),具有明显效果,并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试验研究或中间试验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构思新颖、方法独特、具有一定创造性,又有一定风险,但经过专家评议,认为对建材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和较大开发前景项目的开发研究;
(三)能以产顶进或出口的节汇、创汇产品开发。

第三章 科技开发基金来源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 科技开发基金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技开发费用和各方筹集的科技开发专项经费组成。参加开发资金筹集单位优先享用科技开发基金,开发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为适应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扩大再开发的需要,本基金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行:(一)还本付息(按人民银行利率);(二)还本付息外,另提部分利润:(三)还本付息,在项目验收后,按合同条款进行补贴。
对开发前景很好,而风险较大的项目,按合同议定条款偿还。
第六条 科技开发基金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放款和收回。
第七条 还本付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时间在合同中议定,到期不还者,银行将从用款单位的帐户中扣收。

第四章 技术开发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凡建筑材料工业的科研、设计、院校和企事业等单位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的测试手段等方面的开发研究项目,研究成果进一步转化为生产力的开发推广项目,均可申请科技开发基金。
第九条 申请单位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建筑材料工业科技开发基金项目申请表”,并按“建筑材料工业科技开发基金可行性分析报告”提纲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本单位有关部门认真审查签署意见后,一式五份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技发展司。
第十条 科技开发项目的选定采取择优制。科技发展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送有关专家评审,最后由科技发展司选优下达。
第十一条 评审者对申请者的开发方案负有保密义务,对泄露或侵权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开发基金项目以合同形式进行管理,申请单位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在一个月内与科技发展司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经济上对项目进行担保,并在实施上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从各方面创造条件积极予以支持,促进技术开发工作顺利进行,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否则主管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科技发展司书面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七月底以前汇报上半年的情况,次年一月底以前汇报上年度计划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跨年度项目报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按有关要求提出项目总结报告,由科技发展司审查下达验收通知书。组织验收、成果鉴定、奖励和专利申请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政〔2007〕32号


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3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旧城改造,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旧城内进行改造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旧城,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除城中村以外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以居住建筑为主的建筑密集区。
第三条 邢台市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旧城改造工作。旧城改造项目的确认,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申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与改革、人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城市道路、环卫、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单位,应全力支持旧城改造工作。
第四条 旧城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策扶持的原则。旧城改造提倡建设符合低收入家庭和回迁户的小户型住宅。
第五条 旧城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保护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等历史遗迹;应注重完善功能,道路、绿化、给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电信、环卫等配套设施应随项目建设配套形成。
第六条 旧城改造土地供应以净地出让为主。特殊情况也可以实行毛地出让,或者净地与毛地一并捆绑出让。
土地出让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并附有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第七条 旧城的房屋拆迁工作一般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实施拆迁的,上缴市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给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用于拆迁、补偿与安置等工作经费。
由毛地受让的开发单位实施拆迁的,上缴市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给实施拆迁的开发单位。
第八条 旧城改造用地,除古城区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每块改造用地规模一般不低于6000平方米。
第九条 旧城改造实施项目内的原住户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的,优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第十条 开发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项目免缴市政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土地管理费、墙改节能专项基金、文物勘探费、道路占用费、垃圾清运费、原房屋建筑面积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建校费等市级可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第十二条 旧城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经鉴定属危房的,须经批准后方可维修或原面积翻建,但不得扩大、加层。
第十三条 在旧城改造中,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违反审批手续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有关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擅自搭建、抢建的违法建筑,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强行拆除。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