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0〕18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国管房地〔2010〕20号),结合省级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及时修订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和报表内容、式样,并按要求、按周期、按时限填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确保数据采集、填报的规范化和准确性。
联系人及电话:刘正伟、张烁010-64463176,64463312
E-mail:ghkj@chinasafety.goc.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工人疗养院能源资源消耗实际状况,加强节能降耗管理,提高节能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主要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分析报告。
规划科技司负责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工人疗养院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监察分局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煤矿工人疗养院负责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账。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所属监察分局基础表的统计和填写;煤矿工人疗养院负责本单位基础表的统计和填写。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工人疗养院须逐月按时填写。
(二)综合表。
综合表中仅填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见附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部门及其所属监察分局、煤矿工人疗养院填报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各单位基本信息采集。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各煤矿工人疗养院根据《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填写本单位基本信息和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等其他信息。
(二)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各煤矿工人疗养院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填写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电耗数据。
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
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将两部分相加为总水耗数据。
3.煤耗数据。
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消耗煤量,累加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
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对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消耗总量。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包括热力)。
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的不需填写。
6.公车用油数据(包括柴油)。
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
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
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单位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各煤矿工人疗养院应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统计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工作。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规划科技司应对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工人疗养院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内容符合《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也应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在进行网络填报时,应将纸质报表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工人疗养院按季分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次季度前15日内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分别于次季度前10日内、次年度2月10日前报送规划科技司。由规划科技司统一汇总、填写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节能办公室。
六、数据分析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工人疗养院负责节能工作的有关部门,每月(或每季度)应结合本单位所属单位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并与统计数据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七、数据安全管理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附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1012/110089/files_founder_2109623332/1768021511.xls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
陈光中/张建伟
尊重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二十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保障问题成为日益国际化的问题,当代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这一问题。我国政府继1997年10月签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于1998年10月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一系列刑事诉讼国际准则如何与国内立法和司法相协调,以及如何参考这些准则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笔者愿就这一问题一陈己见。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的《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民权利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公民权利公约》所确认的权利既包括实体的权利也包括程序的权利,程序权利中涉及刑事诉讼内容的在整个公约中占有很大比重,这些内容构成了有关刑事诉讼的基本的国际准则。《公民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内容主要有:
1.权利平等原则。《公民权利公约》第2
条要求“本公约第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2.司法补救。《公民权利公约》第2
条第三款要求第一缔约国承担下列义务:(1)保证任何一个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被侵犯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2)保证由合格的司法、
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3)保证这种补救确能付诸实施。
3.生命权的程序保障。《公民权利公约》第6
条宣告: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并规定:未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死刑刑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4.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公民权利公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
不人道的或侮辱性待遇或刑罚。”所谓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注: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
5.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人身自由即居住行动的自由,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保障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其重要性仅次于生命权。《公民权利公约》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同时规定:(1)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2)任何被逮捕或拘禁的人,
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利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3
)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4
)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6.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公民权利公约》第10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刑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于被判罪者身份的分别待遇;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
7.独立、公正审判。《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一项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均完全有资格享受刑事审判的最低限度保障,其中包括:迅速被告知指控的性质和原因(甲目);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丙目);在法庭上有权在同等条件下讯问对他不利和有利的证人(戊目);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己目);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第五项)。
8.辩护的权利。《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三项规定:受刑事指控的人“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并与自行择定的律师联络”(乙目);“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必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丁目)
9.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四项规定:“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
10.无罪推定。《公民权利公约》第14 条第二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1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公民权利公约》第14 条第三项庚目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12.刑事赔偿。《公民权利公约》第14
条第六项规定: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判,已有的定罪被推翻或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
13.禁止双重危险。《公民权利公约》第14
条第七项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