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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应当符合鉴定目的/武合讲

时间:2024-07-13 00:40: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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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应当符合鉴定目的
——从一份棉田测产鉴定结论谈起

武合讲 武敏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常会发生由于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造成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的事故。若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就将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必须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就必须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田间现场鉴定的目的就是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但在实践中,专家鉴定组进行的田间现场鉴定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却常不能实现田间现场鉴定的目的。例如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春,河北省V县部分农民购买了由V县李某某代销的河南省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棉所49”棉花种子。当年秋,937户农民以“中棉所49”棉花在河北省V县发生减产事故为由,将李某某和河南省某某种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226480元。为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法院委托XT市种子管理站对案涉“中棉所49”棉田实施田间现场鉴定。XT市种子管理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鉴定组,对原、被告双方随机抽取的8个农户的棉田进行了田间考察,按照农作物田间测产的技术规范进行了产量测定,制作了含有如下鉴定结论的《鉴定意见书》:该品种在V县春季播种的情况下表现为短季棉特征:植株矮小、生育进程快、生长势弱,单株生产力低,棉铃集中于中下部,上部结铃少。据对8农户棉田随机抽样调查结果,预测陈某某抽样地块平均单产籽棉130.4公斤,伊某某123.6公斤,张某某125.9公斤,张某某238.9公斤,侯某某142.3公斤,孟某某174.8公斤,梁某某145.8公斤,李某某171.8公斤,8户预测平均亩产籽棉156.7公斤。该8农户棉花产量明显低于相邻地块其他品种棉田。产量低的原因是:该品种国家审定适宜推广区域为西北内陆棉区,在V县春季播种表现为短季棉特征,单株生产力低,早衰严重,在V县不适宜作为春播棉品种推广。
  作者认为:本《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不符合鉴定目的,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理由如下:
  一、鉴定结论不符合鉴定目的。
本《鉴定意见书》作出的鉴定结论,既不能确定事故的原因,又不能确定损失程度,不符合现场鉴定的目的。
(一)鉴定结论违反客观、科学、公正、公平的现场鉴定原则。《鉴定意见书》载明,在对8农户棉田随机抽样调查结果中,棉田间的产量均相差悬殊;特别是“预测伊某某抽样地块平均单产籽棉123.6公斤,张某某238.9公斤”,前者较后者相差115.3公斤,几近一倍。这种事实证明,鉴定区域内种植的同批次“中棉所49”的棉田所表现的产量水平差异极显著。“中棉所49”的同批次种子在鉴定区域内不同地块生长情况差异极显著这一事实,证明影响棉花产量的除棉花品种这一因素外,必然还有其他因素。棉花品种因素不能解释产量水平差异极显著原因的,更应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充分考虑”影响农作物生长发育的 “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和“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专家鉴定组实施现场鉴定时,不仅没有做到法律要求的“充分考虑”,而是根本没有考虑除品种外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在不考虑和查清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做出的鉴定结论,违反了《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作出鉴定结论必须坚持的客观、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鉴定了不应鉴定的事项。“中棉所49”是我国农业部第413号公告公布的适宜西北内陆早中熟棉区种植的棉花品种。其不适宜在河北省V县推广,既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又是双方当事人不争的事实,无需现场鉴定。某作物品种是否适宜在某地推广种植,属于应由经营、推广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提供相应审定公告予以证明的事实,不是通过鉴定才能查明的事实。农作物品种是否适宜在某地推广种植,属于品种审定范畴;专家鉴定组不是品种审定委员会,无权对品种的适应性予以鉴定。专家鉴定组对品种的适应性予以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超出了现场鉴定的法定范围。
  (三)鉴定结论未能确定事故原因。本《鉴定意见书》除得出“中棉所49”“在V县不适宜作为春播棉品种推广”是“产量低的原因”的鉴定结论外,并未就造成“中棉所49”在V县平均单产籽棉从123.6公斤到238.9公斤差异极显著的原因做出结论;所以,本鉴定结论未确定造成减产事故的全部原因。张某某播种的“中棉所49”的测产结果是238.9公斤,证明“中棉所49”在V县具备亩产238.9公斤的能力;其他农户种植的“中棉所49”低于亩产238.9公斤的原因,就不是“中棉所49”棉花品种的适应性问题,应是栽培问题。“中棉所49”既然能够亩产238.9公斤,低于亩产238.9公斤的“8户预测平均亩产籽棉156.7公斤”的事故,就不是 “中棉所49”的原因所造成。依本鉴定结论,法院既不能认定“中棉所49”“在V县不适宜作为春播棉品种推广”是造成此次棉花减产事故的主要原因,更不能认定其是唯一原因,又不能认定还不能排除影响棉花产量的其他原因及其原因力。
(四)鉴定结论不能确定单位面积损失程度。《鉴定意见书》只载明“中棉所49”的测产结果是“8户预测平均亩产籽棉156.7公斤”,未载明作为对照的“相邻地块其他品种棉田”的测产结果;未载明种植“中棉所49”的棉田较“相邻地块其他品种棉田”的每亩减产多少斤,即减产程度;未载明种植“中棉所49”的棉田较“相邻地块其他品种棉田”每亩损失多少元,即损失程度。所以,依本鉴定结论,法院无法认定在V县种植“中棉所49”的单位面积损失程度以及给每个原告造成的损失程度。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三种方法。本鉴定是种子管理机关处理发生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案件组织的现场鉴定,应当适用本地方法规。《鉴定意见书》没有按照本地方法规规定的三种计算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显然违法。
  (五)不能确定其他地块和其他原告的损失程度以及损失总额。《鉴定意见书》只载明“鉴定组对原、被告双方随机抽取的8个农户棉田进行了田间考察”,未载明“随机抽取的8个农户棉田”所代表的棉田面积,所以,本《鉴定意见书》只反映了对被抽取的8个农户棉田被调查地块的单位面积测定的产量,并不代表除被抽取的8个农户棉田被调查地块以外种植“中棉所49”的棉田的单位面积的产量。依本鉴定结论,法院无法认定8个农户被调查地块以外种植“中棉所49”的棉田和其他种植“中棉所49”的原告的损失程度以及整个案件的损失总额。
二、现场鉴定程序错误。
(一)适用技术规范错误。农业部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的授权,于二○○三年七月八日第28号令发布了处理种子质量纠纷的行业规范即《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本办法属于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专业技术法律规范,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实施现场鉴定的,必须遵循本办法。专家鉴定组不依专门规范现场鉴定的行业规范即《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而按照根本不存在的“农作物田间测产的技术规范”实施现场鉴定,属于适用技术规范错误。
  (二)剥夺了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专家鉴定组名单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违反了《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六条关于“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的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是一种侵权行为。
  三、《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不合法。
  《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田间现场鉴定的文书名称是《现场鉴定书》,又规定了《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本现场鉴定的文书名称是《鉴定意见书》,与法定名称不同;《鉴定意见书》缺少鉴定的目的和要求、有关的调查材料、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法定内容。

 
 作者武合讲简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学院教师,主要研究领域:种子法律法规和种子纠纷。
  手机:13605306590,电话:0530-5501515,传真:5500505;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15号,邮编:274000;
http://www.ny148.cn/main/ E-mail:whj148@yahoo.com.cn

  涉诉信访是《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十大关键词的最后一项。虽然是最后一项,似乎与其他项相较还有些另类,但却是法官们,尤其中基层一线法官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所以,自己也感觉言犹未尽,意欲再论。
  再论的话题前文已经提到,是专家解读时提出的三个难题的另外两个:非法院自身因素和法院行使判断权之后外部机制、力量衔接问题。
  在论及法院自身因素问题时已提到,若属实,依法依纪给予责任法官相应的处分,法官自是无话可说;如若是法官自身之外的因素或社会机制的问题,办案法官却要担责,自然很难被讲究责权利对等的法官们所接受。
  法院自身之外因素有很多,经常说的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是为大家所熟知的。不过,我们稍加留意,好像这多年各类媒体也好,法院也好,提及的频率下降了很多,法院自身更强调为大局服务。但频率的下降并不意味这种现象的消失,它们对法院、法官的干预并未停止,“大局”这面大旗时不时被个别为了私利或小集体利益的人利用,法官们甚难抵御。而能够利用“大局”作旗帜的,自不是一般普通老百姓,往往在地方或部门掌握着一定的话语权。网上有一则可能不太为人瞩目的消息,某镇政府因一、二审均败诉,竟雇佣百人到县市政府、省城上访,胁迫法院改变判决结果。而后来的结果的确如其所愿,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长竟因上访事件被停职,案件则被发回重审。这种形式的上访,出自肩负处理上访工作的政府部门,大概是活学活用的“借鉴”了其接待过的某些信访当事人的做法。或许有人会质疑这则消息的真实性,一旦你在各类媒体确认了还有更高层级的,“陕西省政府发函施压最高法”这则报道,你就不会再有任何怀疑了。
  曾在《法官的骨气》一文中,引用明代一位“清官”对子女的嘱托:丈夫遇权门须脚硬,在谏垣须口硬,拒贿赂赃钱须心硬,浸馋言须耳硬。话是这么说,要想做到,即便你有骨气、勇气,但效果未必好。毕竟,没有决定权的骨气改变不了最后的结果。在论及法院自身因素时已提到,当前我国法院行政化的管理体系,决定了办案法官未必有最终的裁断权。文书不经院庭长签发,是违反法院规章制度的;合议庭意见必须服从审委会决定,这是现行法律“规定”。身为司法官员的法官,如若不遵守法律、“规定”,岂可妄谈他人行为的合法、非法。不仅仅法官个人如此,有时甚至整个法院也难以抵御。案件被当成“烧饼”翻来覆去,即与此有着紧密的联系。一如前述,法官的骨气与勇气,难以发挥实质作用,不妨以非法官人士作以类比。因为当事者是名人,知晓率较高,那就是中央电视台流泪的赵普、“多嘴”的赵普,已有报道其可能去向是凤凰卫视。广为人知的名人尚遭受如此礼遇,何况并不抛头露面、所办的绝大多数案件并不为社会所知的普通法官。用基层法院法官们常自嘲的一句话:小法官一个。
  至于与外部机制、力量实现无缝对接,更非一名“小法官”能为。即便贵为“大法官”的各级法院院长,面对复杂、林立的各类机关、部门、组织、企业,同样是力不能及。仅以法院系统高度重视、政府部门还设有职能部门管理的调解工作为例,虽说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各级法院,尤其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事实,足以说明效果远未实现构建之初的目标。
  关于涉诉信访,有位法学家给这么一段顺口溜加了一句话不得不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他加的是:胡闹胡解决。既恰如其分,又一针见血,指出了当前解决信访事件的乱象。确实,很多上访者并非无理取闹,但确有无理取闹者确确实实通过信访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这恰如我们通常所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可作为法官,当依法办事,如果因为担心“胡闹”,葫芦僧乱断葫芦案就不可避免。法与访,显然法大,无论是谁,无论访到什么程度,以适用法律为职业的法官,仍须依法办案。法官们如果担心“闹”,或因为“闹”,或由于当事人以“胡”字撑腰,就随意超出法律的限度,对法官们实在是一种无奈,更是对法治的嘲讽。


作者:刘振厚
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88

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02〕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派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审批及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收缴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及参与基建竣工审计。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
  (四)负责建立资产的帐、卡管理制度,建立帐帐、帐表、帐实、帐卡相符的固定资产台帐;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参与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是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资产评估的必备证件;是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社会保险和事业单位银行抵押贷款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四章 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应当列入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或者由财政部门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者由业务主管部门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成建制或者部分转为企业的,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其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专用仪器设备的,应当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应当经中介机构审计,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帐务处理,应当以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及需调拨、转让的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调剂、置换或者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性的资产享有收益权,其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并纳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停拨专项资金,并建议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的;
  (三)未按规定购置固定资产的;
  (四)擅自处置资产或者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不按规定上缴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益的;
  (七)不按规定上缴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国有资产占用费的;
  (八)拒不接受闲置资产调剂、处置的;
  (九)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停拨专项资金,并建议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