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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发展与变化/陈继兰

时间:2024-07-23 04:2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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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发展与变化
陈继兰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1994年我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6件,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以来的6个月里,就受理了此类19件,与1994年全年收案数相比上升了217%,这急剧上升的数字,表明我国劳动法制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思的增强,同时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新的课题。
劳动关系复杂,使形成纠纷的主体范围扩大。就用工单位而言,已有原来单纯的国营、集体企业,扩大到私营、外资、合资、合作等企业,使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加之用工单位在新老体制转移,新旧雇佣观念更新中,行使其管理权力时随意性扩大,产生劳动争议并形成案件的原因也很复杂。已有原来单纯的劳动报酬纠纷,发展为有因职工违法违纪,企业不依法定程序处理而引发的辞退纠纷;有因职工矿工,而企业却忽视已构成除名的事实,抓住尚不构成除名的理由加以处理而形成的除名纠纷;有因企业亏损,职工放假,企业不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用的劳动保险待遇的纠纷;有因个体私营企业中业主不依“合同”履行义务,引起的劳动工资纠纷;还有因职工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影响,企业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对违纪职工作出处分的劳动争议案件等等。
企业做被告败诉的多。由于有些企业违法管理,使得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承担败诉责任的比重较大,据不完全统计,有80%的劳动争议案件,企业承担败诉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形成的原因:
一是企业的处罚决定随意性大。许多企业在实行新的劳动关系中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仍习惯于行政命令,无视法律规定处理职工的程序,使劳动者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二是企业立足于本单位的利益,所制定的“厂规厂法”中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定,甚至有的严重违法,而企业仍运用违法的“厂规厂法”对待处理职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是在一些企业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侵害职工休息、健康、工资等合法权益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策:
一是要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企业和职工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并非是单纯的行政隶属关系。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要避免重企业、轻职工,要讲法律,不讲情面,还要注意这类案件易产生的不安定因素,依法并妥善处理好。
二是要明确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我国的第一部有关劳动制度的法律,就条款内容来说尚存在不全面之处,为此,案件审理中审判人要对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掌握,如《国营职工奖励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另外还要明确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它具有自己的法定程序,即劳动纠纷产生后,作为职工,对单位处理不服可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审查、裁决。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应依法定程序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但未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是在运用企业的“厂规厂法”时,必须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对企业内部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依此对职工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而企业内部制度违法,且明显不合理,企业又依其做出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撤销;面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只要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人民法院也应以此作为处理依据。
四是劳动争议案件虽然不是行政案件,但在某种程度上存有行政案件的特点,为此在审理中要掌握好举证责任原则,即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五号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15日选举周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013年3月15日于北京



印发《关于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办发〔2005〕24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
《关于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9月9日

关于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
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关于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池办发〔2005〕22号)精神的落实,推动全市机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 (一)加强经常性督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电话随访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督查。实地定期检查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随机抽查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备案和请销假制度的落实情况;暗访主要领导干部节假日在岗情况、节假日值班联络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电话随访领导干部通信畅通情况。
 (二)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的工作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要设立作风建设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 (三)建立通报制度。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办室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对各地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跟踪问效,以《落实与反馈》、《池州督查》等载体,定期与不定期通报督查情况。把抓落实作为各级干部工作实绩的评判标准,把督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列入机关作风评议内容。对贯彻落实较好的,予以表彰,并推广其经验做法。
 (四)成立作风建设督查组。督查组由市委办公室牵头,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专项督查督办工作。参加督查的人员必须严守组织纪律,真督实查,确保督查结果客观公正。
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销假、节假日值班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一次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成作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第三次采取告诫、诫勉、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措施。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1、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未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的,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未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的;
2、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活动涉及领导干部外出以及主要负责同志因私外出,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
3、领导干部经批准外出,逾期不能回程且未说明情况的;
4、值班联络制度不落实,双休日、节假日县区及市直重要部门领导干部应在岗值班而未在岗的;
5、通信工具未能做到24小时畅通的(特殊情况除外);
6、县区未有效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的。
(二)违反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影响的,责成部门和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1、重要事项、重要活动、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未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的;
2、紧急重要信息未在2个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出的;
3、紧急重要信息瞒报、漏报、迟报的;
4、市直各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紧急重要信息,未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或秘书长审核的;
5、对领导批示件未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或未按规定定期报送办理进展情况的。
(三)未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责任地和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未能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并立即组织力量依法依规予以处置,造成一定影响的,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采取告诫、诫勉、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实施上述责任追究,需要给予县处级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以及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市机关作风建设督查组提出意见,报市委秘书长同意后实施;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池州市机关作风建设督查组人员名单池州市机关作风建设监督电话

附件:
池州市机关作风建设督查组人员名单

组 长: 叶福华 市委副秘书长)
 成 员: 林 旭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礼生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胡德忠 (市人事局副局长)
张杰明 (市委督查室主任)
周啸虎 (市政府督办室主任)

池州市机关作风建设监督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 2088300
市委督查室 2088919
市政府督办室 204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