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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2 14:33: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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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进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或开办之日起,四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 凡按开发区统一规划投资兴建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其它基建项目,一律按“0”税率计算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缓征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自建房屋或购买的新建房屋,自得产权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从被认定或开办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免征奖金税。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的职工月收入超过600元的,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生产的新产品,凡符合国家和省新产品减免税规定的,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税,以1991年为基数,基数部分上缴财政,超基数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在2000年前全部留给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建设(丰满区属的高新技术企业超基数部分的上缴办法由丰满区政府自定)。
第十五条 开发区以外的企业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联营分得的利润,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销售给本企业集团成员或本科研生产联合体内企业连续用于生产的产品收入,免征产品税。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5%补充流动资金。
国营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集体、私营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销售收入的1 ̄5%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可进入产品销售成本。
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仪器、设备折旧年限可缩短到四至七年。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发给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及其他有功人员的一次性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九条 开发区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未具备条件前,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开发区具备条件后仍未进的,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追回全部减免税。
第二十条 开发区创业中心未建成前,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临时创业中心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各项营业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流转税。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直属的创业中心、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贸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等各类配套服务体系,在2000年底前免征各税和“两金”。免征的各税和“两金”全部留给开发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开发区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六年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五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5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服务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三年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或购买的新建房屋五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企业的产品凡属国家确定的以产抵进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仍可适当减免税。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内资企业按政策减免的各税,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发展生产。对挪作他用的全部收回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1993年1月7日

喀什地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审批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工商局


喀什地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审批办法

 

一、放宽企业设立条件
(一)实行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
允许公司制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3年内)到位。申办注册资本金50万以下的中小型企业,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5万元以上;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3万元以上,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司注册满两年注册资本金应到位50%以上,公司注册满三年,注册资本金应足额到位。
(二)放宽注册金最低限额
在县一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在市、地、州一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组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先准予母公司注册登记,条件成熟后再发集团登记证。其母公司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逐步达到集团条件的承诺书。
放宽广告公司设立审批条件,综合性广告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由50万减少到10万。
(三)放宽外地来喀投资条件
1、外地来喀投资,高新技术作投资入股的,经合作双方约定,其投资比例最高不超过25%。 
2、凡在喀什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跟踪办理有关手续。
3、自然人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吸纳下岗工人达到30%的,在参加年度检验时给予免检。 
(四)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投资
科技入员可以自然人名义举办科技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科技经营,也可以投资入股方式从事科技咨询开发经营活动。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和其他智力形式投资入股,做为无形资产投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
(五)改革前置审批办法
继续执行国家工商局、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和自治区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和各项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二、支持企业深化改革
(一)支持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组建企业集团。
(二)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原企业的经营范围允许新公司继续保留。需要增加新的经营范围,除国家限制经营的项目外,根据公司章程和经营条件,从宽核定经营范围。允许跨类别、跨行业经营。
(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限额的,允许以社团法人或内部职工持股参股。
(四)企业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时,属于国家专项规定的,可办理一次性审批手续;属于国家鼓励放开经营的,可先从事经营,然后补办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五)放宽投资比例限制,对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大型企业集团投资符合我区投资产业政策的,可不受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

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提高办事效率,对申办企业,要主动宣传,随到随办。具备条件的名称登记、变更登记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业登记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确因特殊情况(如路途远等)暂无法提供全部文件(证明),只要不是登记要件,由企业承诺后先登记,以后补办。对各级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可采取特事特办。
(二)各级登记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乱收费用,不得强迫企业购书订报或向企业拉赞助。对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登记费可酌情减免。破产企业免费在《新疆市场导报》上刊登公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三年内免收管理费。
(三)对一些守法经营的企业试行免检制度。除有举报的和发现案件线索及上级机关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原则不得进入企业检查。

附件一:
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办法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哩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放宽经营范围和注册登记条件。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凡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比例达20%的,工商行政性收费减免一半;吸纳扶帮对象比例达50%的,工商行政性收费全部减免,期限3年。
(四)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办事“绿色通道”,简化工作程序,特事特办。
(五)下岗职工开办的企业,经营中两年无违章违法记录的,在企业年检时,可予免检。
(六)建立下岗失业人员投资信息库,免费提供投资、用工等信息服务。
(七)落实“政务承诺”对前来办事人员做到“一次办结,避免两次,杜绝三次”。对工作中有不作为行为的,将按《喀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作为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八)建立由各审批部门参与的并联审批组织机构,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原则,规范操作流程,实行一个场所办公、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一站式”服务。

附件二:
扶持喀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园区办法
凡进入喀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园区(新怡发二类口岸国际商贸城)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三资”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外,其他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授权喀什市工商局办理,以方便投资者。
(二)企业开业、变更登记、年检以及合同鉴证备案、动产抵押登记、商标广告登记备案等,可实行电话申请,工商部门现场办公。
(三)企业生产经营满两年以上且无违章违法记录的,年检时可免予一次年度检验。
(四)凡工商部门牵头组织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企业、“消费者协会推荐产品”、“光彩之星”等评先。

附件三:
政务承诺
一、办理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承诺期限内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1、办理各类企业、个体经营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由原法定的30个工作日提前到7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手续。
2、商标的申请、注册、转让、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核转上报完毕。
3、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县(市)工商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地区工商局审批,地区工商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店堂广告登记证》、《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办理合同鉴证,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办理《展销会登记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以上须报经自治区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木片生产、出口经营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木片生产、出口经营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林业部:


你部《关于木片生产、出口经营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林区发展木片生产是合理利用、节约使用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采取有力措施,挖掘生产潜力,大力发展木片生产。你部要切实负起行业管理的责任,统筹规划全国的木片生产,制定产业政策和木片生产标准,做好木片生产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工作。
二、要逐步把木片的利用立足于满足国内造纸等方面的需要,努力改变长期依靠从国外进口纸和纸浆的状况。轻工部门要尽快改进造纸工艺、设备,扩大木片原料的利用。要逐步创造条件,由国家将适合造纸的木片作为木材统配指标进行分配。具体请与轻工部研究提出方案,由国家计
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定落实。
三、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木片生产的宏观调控,木片生产、贮运、内销、外销都要组织衔接好。鉴于木片生产的特点,为做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又不破坏森林资源,木片生产要同木材生产协调进行,并相应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木片运输管理办法请与铁道
、交通等部门协商制定。
在目前国内木片销路有限的条件下,可以有计划地积极组织木片出口。对组织出口的木片,由你部提出品种数量,并组织好对外协调,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平衡,由铁道部、交通部列入年度运输计划,保证运输。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加快发展木片生产,提高林区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促进林区经济的发展。



199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