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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3 11:0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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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冀法审[2007]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管,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 所有的排污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
  第四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两级发放、三级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污染监控单位及造成跨设区市(含扩权县、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证以外的其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县(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省级重点污染监控单位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五条 排污许可证管理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入环境统计范围的重点调查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其它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有条件的实行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六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简称《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为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综合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污染物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相关规定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未达到环境保护其它相关规定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收回。
  第八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章申请与换发

  第九条  排污单位按要求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限期治理期间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持有单位应按照原申请程序,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一)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二)持证单位的排污状况(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发生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发生变更前20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三)持证单位被撤销、宣告破产的,应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排污许可证。
  (四)持证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变更法人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后20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四)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五)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七)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它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八)排污费缴款回联。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期间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限期治理文件及整改方案;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五)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六)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八)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九)排污费缴款回联。
  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证。

第三章审核与发证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形式、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排污许可总量进行核定,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网上公布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定期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整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相关要求设置排污口,并设立标志;
  (二)排污许可证的正本应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不得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控制指标;
  (四)污染物排放种类、方式、去向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五)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计量和定期监测;
  (六)建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台账。
  (七)排污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售。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现场检查和排污监测结果及时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以及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列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项目,仍实行浓度标准控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七日   

 
山西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组建山西省商务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省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等职责。
4、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能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取消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能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能。
4、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并根据本省情况拟订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规、规章,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拟订我省对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负责与防扩散相关的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省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双边经济合作政策;代表省人民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省内实施情况;管理省内多边、双边无偿援助及赠款工作;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八)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情况;拟订并实施全省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全省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省鼓励类外商投资限额以上项目、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特殊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审核或核准全省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并执行我省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审核或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我省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省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一)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授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工作;负责对台通商工作,处理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二)负责全省驻境外商务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商务厅设20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拟订厅工作制度,负责工作协调与政务督查、文电运转、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二)人事教育劳资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及驻外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和劳动保障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全省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
(四)条约法律处
监督执行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有关文件和规章;参与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的研究与协调;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工作;组织涉外有关法律培训。
(五)规划财务处
研究拟订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的政策分析;管理全省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外事经费、基建投资等;编报总预算、决算并下达预算;负责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统计工作;负责厅财务费用使用情况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国际市场发展处
贯彻执行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相关政策,拟订发展战略;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负责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常驻我省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协助省内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和国际认证;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推进跨国公司采购,为采购商和供应商搭建沟通平台;统一协调管理境内和赴境外各种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七)台港澳与开发区管理处(山西省开发区建设协调领导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组织我省与香港、澳门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与台湾授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组织协调对台大宗商品出口,审核或核准我省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和台商在大陆举办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经贸团组等经贸活动;负责台商在我省设立常驻机构的有关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负责申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省级及省级以下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和设立、扩区的申报及业务指导工作。
(八)世界贸易组织处
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协调我省的应对工作;在制订经济贸易相关法规、政策中,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与世贸有关的文件,负责与世贸组织有关的技术援助;承担世贸组织有关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省内通报咨询联络点的工作。
(九)对外贸易处
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研究拟订我省重点出口商品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的管理;按照各类企业对外经贸经营资格标准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组织实施;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工作。
(十)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山西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实施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政策;拟订并执行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依法监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招标工作。
(十一)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贯彻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推进科技兴贸战略;管理技术、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负责与防扩散出口相关的工作。
(十二)市场体系建设处
研究拟订健全、规范省内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研究拟订商品流通市场发展规划,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审核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立项;研究提出引导省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负责安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资金;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流通行业协会的归口指导。
(十三)商务改革发展处
拟订全省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的行业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安排省流通企业发展资金,推广先进流通技术;指导和管理省内展览活动。
(十四)市场运行调节处(挂山西省茧 丝绸协调办公室、山西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进出口调控建议;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边销茶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和报废汽车管理工作,核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旧机动车流通市场秩序;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负责生猪屠宰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山西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在政企分开之前承担内贸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五)外国投资管理处
研究跨国投资趋势和全省吸收外商投资总体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吸收外商投资促进战略及投资促进指导性意见;拟订吸引外商投资有关政策和规章;申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核准限额以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申报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并管理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十六)对外经济合作处
组织实施“走出去”战略,贯彻执行对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出口、对外援助等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多边经贸政策,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的中方有关管理事务;管理多边、双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的外国政府赠款);申报或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
(十七)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调查境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协调境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八)产业损害调查处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省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十九)信息化处
贯彻执行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电子相关标准及规则;参与组织“金关工程”相关工作;规划并实施本系统电子政务及政府网站的管理;负责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发放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二十)山西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
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全省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承担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和标志等的制发和年检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酒类展览和促销宣传活动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全省酒类执法人员和营销人员的资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组在省商务厅设立办公室,为省商务厅常设机构,承担领导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46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书记1名;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组办公室处级职数2名;正处级贸易谈判代表1名,正处级公平贸易调查专员1名)。另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2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一处,正处级建制,编制5名,处长1名,副处长1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二处,正处级建制,编制8名,处长1名,副处长2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一处、二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五、其它事项
(一)省商务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核准。
(二)省商务厅与相关部门在劳务出口管理和对台经贸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在下一步调整和修改相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再进一步明确。
(三)原省外经贸厅机关人员、下属单位一并成建制划转到省商务厅。
(四)原省经贸委机关8名人员编制划入省商务厅;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所属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及其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后勤管理机构及房产和其它固定资产、下属单位一并成建制划入省商务厅。
(五)原省经贸委管理的省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管理中心(正处级建制,8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成建制划入省商务厅。




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关于《中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监控计划》有关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关于《中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监控计划》有关规定


为保证我国出口禽肉的卫生质量和食用安全,促进禽肉出口,结合《中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监控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出口肉禽《禁用药物名录》和《允许使用药物名录》(见附件1、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企业将在饲养过程中使用了《禁用药物名录》中的药物和《允许使用药物名录》以外的药物的肉禽直接用于出口或加工禽肉出口。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的通知》(质检食函[2001]36号)所附的名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禁用药物名录(List of Drugs prohibited)

  一、兽药类(Animal Drugs):

  1、已烯雌酚及其衍生物,二苯乙烯类:如乙烯雌酚
  Stilbenes and its derivatives: Diethylstibestrol

  2、甲状腺抑制剂类:如甲巯咪唑
  Antithyroid agents: Thiamazole

  3、类固醇激素类:如雌二醇、睾酮、孕激素
  Steroid hormones: Oestrol, Testosterone, Progesterone

  4、二羟基苯甲酸内酯类:如玉米赤霉醇
  Resorcyclic acid lactones: Zeranol

  5、β-肾上腺激动剂:如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喜马特罗、特布他林、拉克多巴


  β-agonists: Clenbuterol, Salbutamol, Cimaterol, Terbutaline,

Ractopamin

  6、氨基甲酸酯类:如甲萘威Carbamates:Carbaryl

  7、抗菌素类:二甲硝咪唑,呋喃唑酮,甲硝唑,洛硝达唑,氯霉素,泰乐菌素

,杆菌肽
  Antibiotics:Dimetridazole, Furazolidone, Metronidazole, Ronidazole,

Chloramphenicol, Tylosinum, Bacitracin.

  8、其他类:氯丙嗪,秋水仙碱,氨苯砜,二氯二甲吡啶(氯羟吡啶),磺胺喹

恶啉
  Others: Chlorpromazine, Colchicine, Dapsone, Anticoccidials

(Clopidol), Sulfaquinoxaline

  二、农药(Pesticides)类

  1、有机氯类:六六六、滴滴涕、六氯苯、多氯联苯
  Ocs: BHC, DDT, Hexachlorobenzene, PCBs

  2、有机磷类:二嗪农、皮蝇磷、毒死蜱、敌敌畏、敌百虫、蝇毒磷
  Ops: Diazinon, Fenchlorphos, Chlorpyrifos, Dichlorvos, Trichlorfon,

Coumaphos

附件2

允许使用药物名录(List of Drugs allowed)

药物名称 用药剂量和方法 宰前停药期(天) 最大残留限量 其它
Name Dose and Method Date of Withdraw MRLs,ug/kg Others
青霉素Penicilim, 5000国际单位/羽,2-4次/日,饮水 14 ND 忌与氯丙嗪盐、四环

素类、磺胺类药物合用
庆大霉素Gentamycinum 肌注5000单位/羽/次;饮水2-4万单位/升水 14

肌肉:100
肝:300

卡那霉素 Kanamycinum 拌料15-30PPM;肌注10-30mg/Kg体重;饮水30-120 PPM,

2-3次/日 7

14(注射)
肌肉:100
肝:300

丁胺卡那霉素
Amikacin sulfate 饮水10-15mg/kg体重,2-3次/日 14 肌肉:100
肝:300

新霉素
Neomycin 饮水15-20 mg/kg体重,2-3次/日 14 肌肉/肝:250
土霉素
Oxytetracycline 拌料100-140PPM 30 肌肉:100
肝:300
肾:600
金霉素
Chlortetracycline 拌料20-50PPM 30 肌肉:100
肝:300
肾:600
四环素
Tetracycline 拌料100-500PPM 30 肌肉:100
肝:300
肾:600
盐霉素
Salinomycinum 拌料 60-70PPM 7 肌肉:600
肝:1800 禁止与泰妙菌素、竹桃霉素并用
莫能菌素
Monensin 拌料90-110PPM 7 可食用组织:50
粘杆菌素
Colistin 拌料2-20PPM 14 肌肉/肝/肾:150
阿莫西林
Amoxicillin 5000国际单位/羽,2-4次/日,饮水 14 肌肉/肝/肾:50
氨苄西林
Ampicllin 5000国际单位/羽,2-4次/日,饮水 14 肌肉/肝/肾:50
诺氟沙星(氟哌酸)
Norfloxacin
15—20mg/kg体重/日,饮水 10 肌肉:100
肝:200
肾:300

恩诺沙星
Enrofloxacin 饮水500-1000PPM,2-3次/日 10 肌肉:100
肝:200
肾:300
红霉素
Erythromycin 饮水150—250PPM,2-3次/日 7 肌肉:125
氢溴酸常山酮
Halofuginone 拌料3PPM 5 肌肉:100
拉沙洛菌素
Lasalocid 拌料75—125PPM 5 皮+脂:300
林可霉素
Lincomycin 饮水15—20PPM,2-3次/日;拌料2.2—4.4PPM 7 肌肉:100
肝:500
肾:1500
壮观霉素
Spectinomycin 饮水130PPM,2-3次/日 7 可食用组织:100
安普霉素Apramycin 饮水250-500PPM,2-3次/日 7 未定
达氟沙星
Danoqloxacin 饮水500-1000PPM,2-3次/日 10 肌肉:200
肝/肾:400
越霉素
A DestomycinA 拌料5-10PPM 5 可食用组织:2000
脱氧土霉素(强力霉素)
Doxycycline 饮水10-20mg/kg体重次/日, 7 肌肉:100
肝:300
肾:600
乙氧酰胺苯甲酯
Ethopabate 拌料8PPM 7 肌肉:500
肝/肾:1500
潮霉素B(效高素)
HygromycinB 拌料8-12PPM 7 可食用组织ND
马杜霉素
Maduramicin 拌料5PPM 7 肌肉:240
肝:720 饲料添加6PPM以上,会引起中毒
新生霉素Novobiocin 拌料200-350PPM 14 可食用组织:1000
赛杜霉素钠(禽旺)
Semduramicin 拌料25PPM 7 肌肉:369
肝:1108
复方磺胺嘧啶(磺胺嘧啶和甲氧苄啶)
Compound Sulfadiazine 拌料SD200PPM+DVD40PPM 21 肌肉/肝/肾:50
磺胺二甲嘧啶
Sulfadimindine(SM) 拌料200PPM 21 肌肉/肝/肾:100
磺胺-2,6二甲氧嘧啶Sulfadimeth oxinum (SDM) 拌料125PPM 21 肌肉/肝/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