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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震监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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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震监测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云南省地震监测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2009年4月28日



  云南省地震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地震宏观观测网点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台网,包括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及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工作的领导,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地震监测活动,并对在地震监测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水库和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二)坝高8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峰值加速度0.15g以上区域的水库;
  (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的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000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
  (四)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的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新建水库应当在开始蓄水前1年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在投产前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已建水库和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补建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投入运行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正常运行20年以上。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给予指导。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一)核电站;
  (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或者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大坝;
  (三)总跨度超过1000米或者单孔跨度超过150米的特大桥梁;
  (四)高度超过50米的发射塔;
  (五)高度超过100米,且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峰值加速度0.15g以上区域的高层建筑工程;
  (六)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且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峰值加速度0.20g以上区域的建筑工程。
  设置使用的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始终保持正常运行。


  第九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设计、施工和采用的设备、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地震监测的有关技术标准。
  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设计方案、施工情况、验收意见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地震行业规范要求,地震监测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传送并汇交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年度运行报告、分析报告等材料,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由省财政承担;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以及地震宏观观测网点的保护和管理经费,由州、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财政以及州、市财政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地震宏观观测网点的保护和管理经费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提供用地、通信、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受到影响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式样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可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时,涉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后方可建设:
  (一)增建抗干扰设施。增建的抗干扰设施必须保证地震监测设施发挥正常工作效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抗干扰设施无效时,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新建地震监测设施与原地震监测设施应当进行对比监测,正常运行满1年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可拆除。确需提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的,应当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同意。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和进行对比监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临时性干扰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干扰程度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造成干扰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条例》及本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及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的,妨害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的,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破坏的,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监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建设、运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7〕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省州属企业,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复,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阿坝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州级统筹暂行办法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6〕90号)精神,为完善调剂机制,加强管理,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州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建立以州为单位统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调度使用、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和计发办法、统一业务管理流程的州级统筹制度。

  二、统一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调度使用

  州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期实现的全部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省级统筹调剂基金统一纳入州级统筹基金,统一调度使用。

  (一)积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在州级统筹前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属州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未完成当期基金征缴、清欠目标任务时的收支缺口、应上交的省级调剂金和本级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支出。各县积累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州人民政府同意暂留存在所在县按原基金管理程序管理。使用时,需经县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签署意见报州社会保险局审核,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批准。

  (二)年征缴基金(含清欠和其它收入,下同)的管理和使用:

  1.全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实行预算管理,各县社会保险局根据当期参保人员情况编制年度征收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州社保局;州社保局根据省、州确定的征收、清欠与扩面参保目标任务编制全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征收预算,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并与各县人民政府签订《养老保险征收目标责任书》,纳入各县年度目标管理,实行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2.州本级、各县社会保险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每月组织征收的基金进入同级社会保险局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缴存州财政专户管理。全州年度基金征收计划执行情况,由州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组织按年考核。

  (三)当期支出基金(含转移、上缴省级调剂金和其它支出,下同)的调度和管理:

  1.全州年度基金支出预算。各县社会保险局根据实际编制年度支出计划,报送州社会保险局;州社会保险局根据实际编制全州年度基金支出预算,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州本级及各县每季度支付的基金由州、县社会保险局编制季度支付计划,实行按季度支付。州、县编制的季度支付计划,由州社会保险局审核后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定,再由州财政局将应支付的基金划入各级财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社会保险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银行或邮政机构组织发放,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业务管理

  (一)完善基础管理。统一建立全州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使用业务管理软件。各县要及时核准、处理参保登记、基础资料、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化、基金征收、个人帐户管理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等有关数据信息。州社会保险局要对各县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实时监控。

  (二)严格退休审批。参保人员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审批。对因病或非因工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申请的退休,各县要按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阿府函〔2006〕147号)规定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擅自放宽退休条件或不按规定审批增加的基金支出,州级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并按规定追究审批机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县退休审批情况进行适时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金支出非正常增长。各县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局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审核,报州社会保险局核定后纳入支付计划,由州级统筹基金支付。

  (三)州、县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各级社会保险局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不定期的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基金核算管理。实施州级统筹后,州本级和各县仍然为独立的核算单位,其核算办法严格按照《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办法》执行。并按照省、州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省、州社会保险局的要求,编制基金会计报表,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实施养老保险州级统筹不涉及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各级社保机构人员、工作业务经费及奖励政策仍由同级人民政府在现有基础上随业务扩展适当增加,并给予充分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确保发放和保证社保机构人员、工作业务经费等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加强督办督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工会、宣传和经济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对社会保险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各司其职,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顺利实施。

  (二)各县人民政府当期完成基金征收任务后的收支缺口,由州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没有完成征收目标任务的差额部份由各县财政预算安排40%的资金解决,其余60%从县留存积累基金中上解州财政基金专户,留存积累基金用完时,在州级统筹基金中解决。对完成当年征收目标任务的要给予不低于当年征收目标任务0.5%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列入财政预算;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超收基金额的一定比例(3%-5%)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一年一定,奖励资金由州级财政全额承担,按比例奖励分配给各征收单位。

  (三)为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和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州社保局要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预警机制,基金支出可能入不敷出或出现风险时,应提前6个月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

  (四)州社保局要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年度预决算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贯彻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本暂行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浅谈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

王海宏


  在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两种历史类型的一夫一妻制,即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只对妇女而言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它是虚伪和片面的、名不副实的一夫一妻制。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绝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
一、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要实行一夫一妻制,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社会主义社会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向来过着一夫一妻的生活,多妻、多妾耻于为之。正如恩格斯所说:“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二)爱情婚姻本身所要求。恩格斯说:“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虽然这种排他性在今日只是对妇女才完全有效,—_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这里所说的性爱,即男女两性之爱,就是爱情。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必然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
  (三)在人类社会,无论是多妻制,还是多夫制,都不会成为普遍通行的社会制度。这是因为,多妻只能是少数有产者男子的特权,广大的劳动者只能一妻或者被迫独居;多夫只是历史上的特殊现象,例如在我国西藏和印度曾经出现过的兄弟共妻以防家庭财产分散或转移。从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出,除了原始社会曾经有过群婚制和对偶婚制以外,进入文明社会只能实行一夫一妻制,只不过两种历史类型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而已。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一夫一妻是一项重要原则。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切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已婚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以前,不得再行结婚。这一法律原则,同等地适用于男女双方,但就其针对性而言,主要是指向公开的或变相的多妻制的。
二、禁止重婚和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一)重婚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
  重婚,是指有婚姻关系者又与他人重为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在我国,可分为法律上重婚,即已有配偶者采用欺诈方法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事实重婚,即已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行为。现行婚姻法第3条重申:“禁止重婚”。
  重婚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其一,民事后果。主要是重婚关系无效。申请重婚关系无效的,应不受时效的限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在上诉或二审审理期间,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重婚的,应宣布重婚关系无效。如果上诉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准予离婚,一方当事人仍愿意与第三者结婚,应再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按照现行婚姻法的有关条款规定,重婚是对方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同时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其二,刑事后果。按照现行婚姻法第45条的规定,对重婚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知,重婚罪的主体,是实施了重婚行为的有配偶者和明知故犯的无配偶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往往是受有配偶一方的欺骗而造成的,没有重婚罪的故意,因此不产生刑事后果。对于受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尊位提出控告、举报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婚姻,刑法第259条还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三,行政后果。重婚者如为职工和国家公务员的,应受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一项倡导性的要求,因此,当事人仅以该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婚姻法在重申“禁止重婚”的同时,首次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主要指向“包二奶”、姘居等婚外同居现象。“包二奶”中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刑法中的重婚罪论处;如果以给付金钱、物质利益等为条件与“二奶”保持相对固定性关系的,实际上是包养暗娼行为,一经查实应按有关卖淫嫖娼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对于婚外“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三)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的认定及其后果
  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的通奸、同性恋以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等,从根本上说,也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其中,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上述行为事关个人思想品行,又都涉及私生活隐秘,法律干预不宜太广,主要依靠道德、党纪、政纪、社会舆论等加以综合治理,现行婚姻法对此未作禁止性的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通奸引起虐待、遗弃、伤害、凶杀、毁坏财物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时,则构成刑法上的不同犯罪,可以依法分别定罪科刑。
  从登记结婚的那一刻起,男女双方就应当恪守婚姻承诺,互相保持忠诚,而不能背信弃义,追求婚外性自由。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规定了夫娄双方必须承担忠实或贞操义务。有的还有配偶权的规定,这是一种雎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专属性的权利(在对方即为义务)。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与有配偶者发生性关系是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被侵权的一方不仅可以向第三者提出排除妨碍的诉讼,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行一夫一妻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还必须禁止卖淫、嫖娼。近十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的卖淫、嫖娼和色情活动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腐蚀、毒害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诱发各种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导致性病蔓延,损害妇女身心健康,不仅危及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破坏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秩序。对此,必须增强查禁和惩处力度,全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