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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京津城际轨道交通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4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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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京津城际轨道交通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铁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京津城际轨道交通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京津城际铁路有限公司:
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开通运营。现将京津城际轨道交通运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开通运营后,新开行的时速300—350公里动车组列车实行试行运价。试行运价水平,由京津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试行满一年后,将按法定程序制定正式运价。
二、京津城际铁路有限公司要按照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适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试行运价水平。
三、京津城际轨道交通执行试行运价期间,现行在京津间运行的各档次旅客列车不减少,并维持原有票价水平不变。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铁 道 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湖南光召科技奖”并将“科技兴湘奖”并入“湖南光召科技奖”并将“科技兴湘奖”并入“湖南光召科技奖”的决定,为做好湖南光召科技奖的评审奖励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湖南光召科技奖为湖南省最高综合性科技奖,每2年评选1次,奖励为湖南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湖南光召科技奖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是项目的主要实施者或完成人员:
(一)获得国家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实施专利、研制开发新产品、引进技术设备的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依靠科技进步使亏损企业大幅度扭亏为盈成效显著;
(三)在有关环境保护、消除公害、防治疾病、计划生育等某一科研领域内有重大突破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四)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重要创见或对科学现象、规律有重要发现,或在研究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学科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推荐申请湖南光召科技奖的要求:
(一)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必须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先进技术水平,并由有关会计或审计部门出具效益证明;
(二)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益的项目,必须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实施后解决了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指标达到国际水平;或应用后解决了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推荐和评审程序:
(一)湖南光召科技奖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填写《湖南光召科技奖呈报表》,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中央在湘单位可向业务对口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州市的科委申报;
(二)各地州市科委或省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业务对口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向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呈报;
(三)由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湖南省科委科技成果处)对被推荐的候选人的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经湖南光召科学技术基金会理事会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授奖。
第六条 湖南光召科技奖获得者由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湖南省劳动模范”或“湖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七条 “湖南光召科技奖”获得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撤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追回全部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 原《湖南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奖励办法》(湘政办发【1993】28号)予以废止。



1996年12月17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6〕3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土地经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银行借款、财政拨款、经营土地收益等收入资金和取得土地经营权成本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支付借款本息、相关税费等支出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代表政府经营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土地经营单位)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与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有关的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建投)各子公司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代表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负责储备土地入、出库的项目审查和具体实施。市土地经营单位从事土地加工和深度开发,按现代企业财务制度运作。
第二章 收入缴纳与分配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经营单位依法出让、临时出租土地所得收入全额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每宗土地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土地成交款(住宅用地扣除38%土地出让金,商业用地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临时出租国有土地收入由市土地经营单位按每宗土地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上资金全部上缴“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第六条 市非税局设立“土地交易暂收资金专户”,用于归集竞买者报名保证金等暂收资金,挂牌或拍卖出让土地后,市非税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经营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及时转入“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未中标的保证金及时退给竞买人。
第七条 收入分配
(一)土地出让金。市财政按每宗土地的实际到账土地出让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上缴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市财政按出让金总额进行预算分配:
1.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提取专项经费;
2.按年初市国土资源局综合市财政预算、市土地出让金收入进度拨付市国土资源局工作经费;
3.按改制企业有关政策规定拨付改制成本;
4.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成立的主要以负债方式筹措资金修建道路的市城建投各子公司及其他单位,其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提取的专项经费外,其余全部拨入市城建投各子公司及其他单位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5.出让金总额扣除以上四项开支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与市地储备中心、市城建投进行分配结算:30%拨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政府返还调用的国土出让资金,市土地储备中心将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70%拨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到期贷款本息。
(二)土地成交款(住宅用地扣除38%的土地出让金,商业用地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上缴国库。按到账资金的90%作为土地经营成本费用控制,拨入市土地经营单位;预提10%作为市土地经营单位利润拨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专户;成本费用节余部分,80%作为市土地经营单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土地资本金及偿还银行贷款,20%作为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市财政、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投等部门和单位与市土地经营单位按年度结算。
(三)对改制企业土地实行预收购后上市成交的项目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按到账资金的10%作为市土地经营单位利润拨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专户,其余90%拨入市土地经营单位。将投入资金的80%作为市土地经营单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土地资本金及偿还银行贷款,20%作为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
(四)临时出租土地收入视同市土地经营单位的土地经营收入一并进行结算分配。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原抵押给各商业银行的土地,其土地拍卖总收入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再进行分配。
第三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八条 市土地经营单位设立土地经营支出专户,用于核算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业务工作经费、支付借款本息、相关税费等各种土地经营支出;市土地经营单位按每宗土地设立土地经营支出明细账,归集每宗土地的经营成本。
第九条 土地经营成本费用包括:
(一)补偿性支出
1.土地收购、收回和置换时发生的各种依法应补偿的费用。
2.因征收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冲减开发费用。
(二)开发性支出
土地前期开发过程中,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平整场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的费用。
(三)土地征收储备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支出,如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防洪保安基金、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以及为征收、开发出让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
1.用于拟储备土地的可行性研究费、规划咨询费、勘探设计费、测量费及土地评估费、广告宣传费等;
2.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过程中委托评估、代理、公证、审计、法律及其他中介机构而支付的费用;
3.土地储备供应过程中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中所发生的委托费用;
4.经市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五)市财政部门按每宗土地核实经营成本费用,按年度核算土地经营收益。
第十条 土地经营成本实行宗地申报制度。市土地经营单位提供的项目经营成本预算清单,经市财政、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投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审核后,作为土地经营成本费用控制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支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收入不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等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2002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制发的《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潭政发〔2002〕2号和2003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潭政办发〔2003〕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