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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7-07 17:0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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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2月2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电话请示已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认为应发回重新审判的,在裁定书中可以写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然后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及裁定主文。


中医科研机构研究室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科研机构研究室工作暂行规定

1987年7月7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室是中医药研究机构根据研究方向、任务和技术力量,按学科分支或课题内容而建立的基本组织单元,直接负责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研究室的科学管理和自身建设,是中医药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研究室可根据具体条件和所承担的任务下设若干专业或专题研究组。
研究室根据本专业学科的发展和承担的工作,实行定方向、定任务、定设备、定经费、定人员、定岗位责任、定制度为中心的“七定”。

第二章 组建原则
第三条 研究室的建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高学术水平及科研、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带头人。
2.有一定数量具有专业知识和科研能力的骨干力量。
3.有科研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开展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和场所。
4.有明确的科研方向、任务和经费来源。
第四条 研究室应随着科技体制的改革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所承担研究任务的调整、变更,相应地不断完善自身建设,以适应并能够顺利完成各个时期承担的科研任务。
第五条 研究室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做到各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三章 研究室的工作
第六条 研究室建立室务会议制度。室务会议由室主任召集,专业组长和高级科技人员参加,研究解决室内重大工作问题。
第七条 课题工作的组织、实施:
1.申报各级课题按《中医科研计划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2.对批准的课题要统筹兼顾,采取措施,逐项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科研任务的完成。
3.结题按成果管理要求总结整理全部技术资料提供评审,并按科研档案管理要求将全部有关资料送交院(所)科研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4.积极推广应用或转让科技成果。
第八条 承担研究生的培养任务,按教学计划要求指定导师或指导小组,指定研究课题并保证其工作条件。
第九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有计划地以多种形式、多条渠道给科技人员以深造的机会,鼓励他们结合工作实践在专业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科技人员素质。
第十条 对室内科研人员每年考核1次。考核内容包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水平、论著成果、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率。考核必须贯彻分类分级的原则。其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作为晋升职级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课题任务的需要,在室主任主持下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科研协作;在完成本室课题任务的前提下,可接受外室、外单位的协作或委托任务。但在与外单位建立联系时必须报请院(所)科研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操作规程。各项实验要有质控标准及记录,测试样品及原始记录必须保留。大型仪器设备要有专人保管使用,有毒、易燃、易爆试剂、放射性物品、实验动物及污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领用、存放和处理。
第十三条 开展学术活动。结合本室专业与课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讨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通过不同观点的争鸣,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四条 适当扩大研究室的经费使用权。具体办法由院(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室开展科技服务和转让成果收入的提成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各级、各类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研究室正、副主任:
1.室主任在院(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全面负责研究室的行政、业务管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代替主任行使职权。
2.制定本室科学技术发展方向、近远期规划和年度研究计划。
3.组织室内学术小组,以审议本室科研计划和开题报告,提出考核科技人员的建议。
4.根据本室课题计划,组织实施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建立课题负责制,支持课题负责人自由组合课题组,组织及协调院(所)内室间的科研协作。
5.按照规定聘任研究室各类科技人员,聘请兼职人员及客座科技人员,但须报院(所)长批准。
6.协助院(所)长及主管部门对本室科技人员进行技术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业绩和学术水平,提出奖惩、晋升和调整的建议,制定科技人员的培训计划。
7.积极组织和推进全室的学术活动。
8.按课题研究需要制订本室设备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支配划拨给研究室的经费(不含课题拨款)和仪器设备。根据需要,调整仪器的使用。
9.领导全室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研究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10.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室兼职秘书。
第十六条 正、副研究员
1.在室主任领导下指导全室的科研工作,解决室内相关学科研究中的理论和技术难题。
2.协助室主任确定本室的科研方向、近远期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根据各级招标课题,结合本室实际,选定可行性强、科学价值高的中医药研究课题,或按照本室科研方向提出对中医药学发展有重大价值的研究课题,并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4.指导、组织并参加国家、省(市)、院(所)重大的科研攻关项目。
5.追踪与研究室的学科、课题研究相关和外围领域的国内外水平与动态,通过学术讲座、专题报告等形式培养本室和院(所)有关的科技人员。
6.参加室内学术小组,协助室主任组织本室学术活动,培养和考核各级科技人员。
7.培养研究生,指导中、初级科技人员工作。
8.对本室成果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有关组织鉴定或评审的意见。
第十七条 助理研究员
1.在高级研究人员指导下对选定课题制定研究方案。
2.进行具体的研究工作,根据研究结果撰写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结题时总结整理全部技术资料,提供成果鉴定和科技档案部门存档,并负责推广科研成果。
3.具体指导研究实习员的科研工作,协助高级研究人员指导研究生。
4.追踪、收集、整理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国内外情报资料,以丰富课题进行的信息储备和情报依据。
第十八条 研究实习员
1.在上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承担室内课题研究的具体工作,认真记录实验现象和结果,对实验数据进行统计处理,起草研究报告。
2.定期写出自己负责部分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总结,结题时协助上级科技人员整理技术资料和做好原始资料归档工作。
3.帮助进修生和实习生进行研究工作。
4.完成室主任、上级研究人员或课题负责人交办的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其它任务和工作。
第十九条 正、副主任技师
1.指导本室与科研有关的技术工作,拟定课题研究中关键的技术方法和路线。
2.追踪相应学科技术水平及其仪器的国内外发展动向,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通过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形式培养本室和院(所)的相关技术人员。
3.解决本室科学研究中重大的技术难题,研究相关学科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4.负责鉴定本室和院(所)内重大的技术差错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5.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条 主管技师
1.在上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制定与本室科研工作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拟定课题研究中的技术方法和路线。
2.指导技师的技术工作,解决他们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3.定期对本室下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理论和方法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4.追踪、收集、整理相关学科技术水平及其仪器的国内外情报资料。
5.协助主任技师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技师
1.在上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参加具体科研工作的技术操作,参与制定与本室科研工作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和仪器设备的使用规程。
2.负责解决下级技术人员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
3.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保养和一般故障的维修工作,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4.积极参加室内外各种技术培训,认真学习与本专业技术有关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5.帮助进修生和实习生的技术工作。
6.完成室主任和上级技术人员交办的与技术工作有关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二条 技术员(技士)
1.在技师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本室课题研究中的技术准备和操作。
2.负责本室仪器、材料、器械、试剂等的领取、登记和保管工作,并做好消耗登记。
3.积极参加室内外举行的各种技术培训,认真学习与专业技术有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实验员
1.在技师和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准备和辅助性技术工作。
2.领取实验动物及其它非技术性消耗材料,并做好保管及消耗登记。
3.负责实验器材的清洗、消毒等卫生工作。
说明:临床研究室人员职责除此件可参照“全国中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近来,总行发现一些分行在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中严重违反总行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置国际惯例于不顾,给我行带来了巨大的资金风险,极大地损害了我行在国际上的声誉。同时,从总行掌握的情况及分行报告,一些国外银行也不按国际惯例办事,引起了大量纠纷,影响了我行业
务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资金风险。为了保证我行声誉,防范资金风险,使全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总行特通知如下:
1.严禁分行开立一年期以上的信用证。凡期限在180天以上(含180天),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信用证一律报总行批准。对化整为零,化长为短的做法,总行将严肃处理。
2.严禁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提出不符点,特别禁止在承兑到期后拒绝付款或拖延付款。在信用证业务处理中,要严格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500号出版物的规定。不得介入进出口商双方的商务纠纷,更不能按进口商
的要求寻求拒付或迟付的理由。
3.分行必须加强对二级分行结算业务的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分行不得把密押、代理行权下放给二级分行。同时,分行应该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二级分行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
4.不允许开立无运输单据或只要求Cargo Receipt的信用证。个别分行确属业务需要的,要报经总行批准。
5.目前我行与韩国银行的信用证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尤其是Hanil Bank、Shinhan Bank两家银行对我方屡有迟付、拒付事件。分行在与韩国贸易项下的信用证业务中,应尽量采用非韩国银行在韩分行作为我方代理机构处理业务,以保证我行资金安全,减少事
件发行。



199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