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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3:5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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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财外字[2001] 42号


各市、县 ( 市 ) 财政局 ( 宁波不发 ), 各省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程序, 切实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 , 特制订《浙江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

浙江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程序, 切实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外国政府贷款的"借、用、还"机制,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包括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财政部认可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第三条 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全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全省贷款项目的审查、申报、转贷和资金、财务、债务管理, 以及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政策协调与宏观管理等工作, 同时也是省政府承贷项目的债权债务代表人。
  市、县财政部门是地方同级政府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当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同时也是当地政府承贷项目的债权债务代表人。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机构,该行及其他经批准的转贷银行承担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内转贷工作。

第二章 转贷管理

  第四条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除贷款国另有规定外,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固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经批准的商业银行承办。
  第五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经审查同意作为借款人,并负责对下一级债务人转贷的项目。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此类项目,各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贷款项目的类型由各级财政部门申报贷款时提出意向,并提供相应承诺,经省财政厅确认后上报财政部。
  第六条 第一类项目的转贷,由省财政厅选择转贷银行报财政部审核批准。转贷银行不对项目进行评估。贷款国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受财政部委托,与省财政厅签定项目的转贷协议。省财政厅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办理再转贷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改变第一类项目的转贷条件。如需改变转贷条件,须事先经省财政厅转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条 第二类项目的转贷,由项目单位选择转贷银行,经当地财政部门确认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确认同意后上报财政部。转贷银行原则上不对项目进行评估。贷款国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受财政部委托,与项目单位签定项目的转贷协议,转贷协议应报送财政部、省财政厅和有关财政部门备案。
  转贷银行在事先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可根据贷款项目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及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适当缩短贷款的偿还期限。
  第八条 第三类项目的转贷,由项目单位推荐转贷银行,经当地财政部门上报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审核后确定。转贷银行对项目进行独立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转贷。转贷银行对确定转贷的项目承担最终对外还款责任。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定转贷协议,并由项目单位将转贷协议报省财政厅和有关财政部门备案。
  如贷款国无特殊要求,转贷银行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转贷条件。
  第九条 对于第一、第二类项目,如项目单位和有关财政部门未能有效履行还款和担保责任,导致财政部对我省实施财政扣款时,省财政厅将根据核定后的有关单据对有关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扣款。

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申请

  第十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工作应通过财政渠道进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供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贷款项目时参考。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首先到地方财政部门了解贷款信息和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给予热情解答,并积极协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申报、评估、执行和还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地方项目单位确实需要向财政部直接汇报工作,应事先通过省财政厅与财政部取得联系。
  第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优先重点,以及贷款国有关规定制定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完成立项审批手续的备选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还贷能力以及落实还贷责任和配套资金等方面进行审查,并综合当地外债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就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申报贷款项目时,应向省财政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财政部门同意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贷款国别、贷款金额、借款人、担保人、转贷类型、配套资金来源、还贷责任等情况。
  (二)借款人、担保人对申请贷款的确认件。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固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四)有关部门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件
  (五)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第十四条 一个项目一般只申报一个贷款国别;如确实需要,也可以申报2一3个贷款国别,同时表明优先选择的顺序;如申报项目时尚无法确定贷款国别,也可以不列贷款国别。
  第十五条 在财政部向外方提出贷款项目后,项目单位一般不得随意或擅自调整贷款国别或撤销项目。如确需调整贷款国别或撤消时,应通过当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对于确需申请增加贷款金额的项目,如申请增加的金额在计划部门原批准金额10%以内的,第一、二类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审计同意后报财政部确定,第三类项目由转贷银行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抄送省财政厅 ; 如申请增加的金额超过计划部门原批准金额 10% 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按计划部门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贷款项目前期准备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由项目单位负责 完成。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 利用外资方案、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移民安置计划等重要文件 的审批工作。项目单位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注意国内项目审批 程序与贷款程序的衔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综合协调。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第一、二类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 并参与项目前期准备各个阶段的工作;对于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中的非技术性问题 尤其是经济、财务、计划以及贷款使用和偿还方案等方面的问题 , 各级财政部门应 负责进行审查并在贷款申请书中出具审查意见。

第五章 贷款协议的谈判、签署与生效

  第十九条财政部负责组织、安排与贷款国进行贷款项目 的谈判。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与贷款国的要做好谈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与贷款国签署贷款协议。转贷协议应根据贷款类别及时签署。
  第二十二条 谈判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类别及时向省财政厅出具还款承诺书或还款保证书。
  第二十三条 贷款协议按不同国别贷款程序生效。

第六章 贷款项目的采购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浙财外[2001] 3号)规定,成立评审委员会,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当地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评标结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转报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在收到财政部对评标报告的复函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开始采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贷款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谈判应遵循公平、竞争、效益的原则。采购公司应当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双边贷款协议、国际贸易惯例和本规定进行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日本、科威特贷款项目的采贿,分别依循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采购导则》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采胸指南》进行。其它国别贷款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贿,原则上应遵循下列办法:
  (一)制定统一的询价书,向参与竞争的各供货商同时发出;
  (二)依据规范的、有可比性的供货范围与合同条款进行商务谈判;
  (三)在供货范围和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确定后,参与竞争的供货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各自的最终报价;
  (四)采购公司会同项目单位、设计部门进行综合比较后择优选定供货商。
  第二十八条 采附设备和引进技术需严格限定在批准的范围内,不得改变贷款项目无关的货物。
  第二十九条 贷款项目合同金额超过批准额度时,须由申报单位报财政部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贷款项目的采购情况。
  第三十一条 采购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收取1%手续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其500万美元以内部分收取1%手续费,超过部分按0.5%收取手续费。日本政府贷款项下土建合同或其他合同中的土建部分,均按0.3%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单位选择采胸公司时,采购公司、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行业垄断或地方垄断由采购公司不得向项目单位以返还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贷款项目的采购代理权。

第七章 贷款项目的执行、监督与运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负责贷款项目的具体执行。项目执行中除采殉以外的其他各项活动,包括贷款资金的使用、项目执行监测和报告等,均应按照财政部和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中涉及对外贷款协议内容修改的任何事项,包括贷款使用方案的调整、项目内容的变更、项目执行方案的变化等,均应通过省财政厅报财政部正式对外提出。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协议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挪用贷款资金或改变贷款用途。
  第三十六条 对于第一、二类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贷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对项目执行的各项主要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并应随时了解、跟踪和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项目单位的有关要求。
  项目执行中需要财政部、省财政厅处理和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单位需通过当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编写项目竣工报告。当地财政部门应参与第一、二类项目的评价和总结。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制订项目未来的运营计划,并根据该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当地财政部门应参与第一、二类项目运营计划的制订工作。
  项目运营计划应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九 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第一、二类项目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应随时对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和预测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四十条 如贷款项目拟实行中外合资、联营、兼并或股份制等形式进行经营权或所有权的调整,事前须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财政厅转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贷款项目所有权的调整应确保债务责任得到落实,必要时应修订转贷协议,重新确定债务人及其偿债责任,制定有效的偿债措施,保证如期偿还债务。
  严禁债务人以任何形式逃废债务

第八章 贷款债务管理咱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转贷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预测并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统借统还贷款的还款资金,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应建立还贷准备金,确保贷款债务按时足额偿还。
  还贷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出现贷款债务拖欠的项目,从拖欠债务之日起,对所欠债务根据转贷协议有关条款按日加收滞纳金。
  对于贷款债务拖欠金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地方,省财政厅将暂停当地第一、二类项目的申报、准备工作,必要时通过预算渠道扣款偿付。
  第四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债信情况,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并设立相应的债务控制警戒线,防止债务风险。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以及财力可能,研究确立有关债务监测指标,加强对本地区政府外债的跟踪与监测。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树立风险意识,重视相关贷款的风险管理。
  各级债务人为降低风险需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时,应通过省财政厅报经财政部批准,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禁止以风险管理为名进行投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省级有关部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中国政府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签订日期1971年7月30日 生效日期1974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奥地利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去维也纳展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良好关系和文化交流,中国政府应奥地利政府的邀请,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于一九七四年二月十四日至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日在维也纳奥地利工艺美术博物馆展出。

  第二条 中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中国出土文物展览工作委员会。奥地利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奥地利共和国政府。有关展出的具体安排,由双方上述机构另行商订。

  第三条 展品目录为本协定附件甲。展品单项估价为本协定附件乙。该两附件非经双方负责展览机构的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奥地利政府负责本协定附件甲所列展品的安全。在展品进入奥地利境内后,奥方将采取周密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和展出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国政府的代表将在伦敦把展品点交给奥地利政府的代表,点交手续由双方展览机构另行商订。

  第六条 展品从伦敦运往维也纳途中和在奥期间如有丢失或损坏,奥地利政府将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的估价,向中国政府赔偿。
  如因飞机坠毁、战争或强烈地震等不可抗拒的灾难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估价赔偿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奥地利政府负担展品从伦敦到维也纳的运输费。运输工具由奥方解决。

  第八条 有关此项展览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争端,将由两国政府谈判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法律规定的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日在维也纳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经双方相互通知已履行各自法律程序后,本协定于一九七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代表
     宋 恩 繁             沃 达 克
     (签字)              (签字)

转发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办〔2003〕63号



转发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考 评 办 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潮发[2003]19号),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潮办发[2003]37号)和省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8分)

1、县、区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落实,每年召开2次以上工作协调会议(4分)。

2、县、区政府已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4分)。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18分)

1、完成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数(6分)。

2、完成市下达的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4分)。

3、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4分)。

4、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4分)。

(三)落实再就业政策(18分)

1、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5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应该享受申请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或补贴资金(10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3分)。

(四)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15分)

2003年9月底前在市区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3分),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8分),在街道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4分)。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18分)

1、2003年9月底前,县、区政府已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拨款经费(3分),2003年底前,各县、区已建成劳动力市场场地和信息网络,并实现与市信息联网(5分)。

2、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等“一站式”服务(3分)。

3、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40%以上(3分)。

4、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60%以上(4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5分)

县、区政府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3分),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6分),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2分),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市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上述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按《县(区)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评分表》(见附件)。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3年底前,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对本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3年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县、区、街道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考评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县(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枫溪区管委会按照考评内容进行考核。

(二)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县(区)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