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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1 14:4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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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青教字〔2002〕51号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
  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
  (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对犯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在给予处分后,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
  第九条 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免予处分。
  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对不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被刑事强制执行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不得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被监禁、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复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复学、升学、就学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十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
  第十一条 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
  第十二条 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政教处)告知当事学生;
  (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
  (五)通知被处分学生。
  第十三条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
  表决处分决定出现较大争议时,校长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必须事先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由相关管理机构受理。
  相关管理机构自受理备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学校接到答复后,方可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十七条 建立处分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消,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修改或增设处分种类、违背处分程序、增加被处分学生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校长和主要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公布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处分不再重新处理。



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省政府第1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均应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车船管理的资料信息,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后)执行。
  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条例》和《细则》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全省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具体免税范围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应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八条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

  第九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上月代收的税款。
  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手续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列支。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辆的投保、缴税信息。

  第十四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从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1987年2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1952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事业单位:

《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2月20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2月20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市委的决定、指示,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按照科学、民主、依法行政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在市委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同时,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市长外出时,应向市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外出时间较长时,其工作由市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市长根据情况临时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十条 市长、副市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认真负责做好主管和分管工作。分管副市长需要向市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市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已经确定的事项和日常工作,由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副市长、秘书长处理的紧急重大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市长、副市长交办事项,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在市长、分管副市长领导下,领导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各部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维护政令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紧紧抓住国发〔2012〕2号文件、西部大开发和武陵山区、乌蒙山区片区规划实施机遇,突出提速赶超、转型跨越主旋律,着力实施开放开发、改革创新和三化同步战略,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全面发展和提升壮大黔北经济协作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第十六条 严格市场监管,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七条 强化社会管理,促进就业创业,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努力建设和谐遵义。

第十八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重要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重要政策措施、人事任免、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公共利益和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出台重大重要决策前,对重要文稿征求意见时,市政府各部门、县、区(市)政府应高度重视,组织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并认真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意见,发挥决策参谋作用,提高决策效率。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跟踪反馈,及时完善。

第二十六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发布实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由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也可报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制定机关应当定期清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有关监督机关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重要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遵义军分区司令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有关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和中央、省驻遵有关单位、部分大中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精神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重大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项;

(四)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五)讨论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遵义军分区司令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报请市委决定的重大重要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问题;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中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

(六)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七)讨论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临时机构)、人员编制和人事计划;

(八)讨论决定有关人事任免及有关人员行政处分事宜;

(九)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第四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遵义军分区司令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列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重要问题;

(二)审议上报省政府审批的重大重要行政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审定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数额较大的一次性财政专款以及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超预算安排的专款;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遵有关单位、市直属有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原则上会议召开一周前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需临时增加议题的由分管副市长向市长报告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根据议题内容进行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由委托人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新闻报道,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重要问题请示市长同意。

第四十七条 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第四十八条 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须提前10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应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经分管副市长审查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如需邀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节约会议开支。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市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需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紧急、重大重要事项外,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重要问题,分管副市长应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和市委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原则上应由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授权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原则上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五十七条 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市人民政府文件及其相关工作事项,须经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人批准。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一事一报,不多头主送,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企业需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事项,应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受理转报市政府。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企业请示、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严格公文审核把关,以市政府名义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必须经市政府分管业务和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送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要尽量减少发文,发短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职责,属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其自行发文,市人民政府一般不转发;部门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协调或裁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要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办理涉及重大重要行政事项或需省政府答复、协调、批准、解决等方面的事项时,均应向省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在工作运行中应按规定向省政府报告工作。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涉及全市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重要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内外事活动,应向市委请示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重要决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各部门要分别在半年和年底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和向市政协通报情况时,报告稿应先经市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核。


第十二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六十六条 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并由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落实。在组织开展督查中,要认真分析总结督查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督查工作,建立起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归口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督促检查工作体系,上下紧密配合,搞好协调,形成便捷、畅通、有效的督查组织网络。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把督促检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环节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建立并坚持实行抓落实责任制,定期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水平。

第六十八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二是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三是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重要决策和重大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四是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五是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六是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七是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进行督查的事项;八是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九是其他重大重要事项。

第六十九条 对重大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意见和工作需要可与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以促进问题解决。凡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交、转办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紧急重大重要事项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督办情况,并将督办工作与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三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七十条 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参加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及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一般不得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题词、题名和签发的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重要影响的会议和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第七十二条 市长、副市长的出访计划,由市外事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外事出访,由市外事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经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第七十三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市人民政府邀请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安排;会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决定。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及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分别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决定。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省直各部门正厅级以上领导来遵,由相应对口部门做好接待方案并提出接待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市接待处具体承办。省外政府代表团来遵考察、参观,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办理,由市接待处和对应部门具体承办。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来遵,要报市委领导。


第十四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七十五条 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围绕中心工作,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重要问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经过研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十六条 调查研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在调查研究中,不仅要研究其所处的发展阶段,而且要了解调查对象的发展趋势,要用发展的观点去分析和处理问题。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外出考察和到基层调研时,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打欢迎标语,不接受基层赠送的礼品。

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需要作宣传报道的,报道内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

第七十九条 市长、副市长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也要根据各自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五章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向市长报告;市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离遵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经批准后,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科(室)通报行止日期。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领导离遵外出,应事先书面向市长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部门副职领导离遵外出,事先书面向分管副市长请假。

第八十一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离遵出差、出访,应参照上述办法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行止日期。


第十六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八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重要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大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遵府发〔2009〕2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