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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3:1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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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80)交公路字999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
  解放以来,我国汽车客运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去年仅交通运输部门的汽车客运量就已达到十七亿六千多万人次。汽车客运线路现已密布全国城乡各地,是全国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的汽车客运实际上是由交通部和国家城建总局分别管理,还没有统盘规划和明确分工,也有少数工矿企业,农、林、牧场等单位对外经营汽车客运业务,出现相互抢线路、争旅客,一地多站、重复运行的混乱现象,造成运力和燃料的大量浪费。
  为了加强汽车客运管理工作,我部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去年曾拟定了《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印发给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最近召开的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根据代表反映的意见又作了一些修改。现将《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省、市、自治区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0年五月十日

             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全国汽车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建立正常的客运秩序,更好地为城乡广大旅客服务,现根据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汽车客运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在各省、 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汽车客运工作的管理。本着方便群众、经济合理的原则,对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汽车客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分工、全面安排,并负责制订本地区范围内的有关客运规章制度;同时督促、检查各汽车客运部门执行有关客运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 各级汽车客运部门, 应按分工范围, 经营好所属范围内的汽车客运工作,并根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按期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力和月、季、年的客运计划完成情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客运情况及报表,上报上级交通部门。


 三、 公路与城市汽车客运服务对象和经营范围:
  1. 公路客运是为城乡旅客服务,经营范围为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县镇之间,县镇与社队之间,城镇与农、林、牧场、矿山(井)之间等所有公路沿线及县镇和社队内的长短途旅客运输。
  2. 城市客运主要是为城市居民和职工上下班服务 , 经营范围为市区(不包括郊区),但大中城市的部分线路,确属为职工上下班服务,需要超出市区,应与公路客运部门协商解决。
  3. 凡属市区内范围较小, 不宜单独开办公共汽车客运的城市(包括新建的小城市),应以方便群众、 经济合理、精简机构、 减少矛盾为原则,由当地公路客运部门统一规划线路、设置站点、负责经营。
  4. 近年来,一些地方改变了由交通部门统一管理城市和公路客运的体制,造成了公路和城市客运之间的一些矛盾,为防止这种状况的继续发展,对目前公路和城市客运仍统一管理的体制维持不变。


 四、 凡公路客运经营范围内的旅游客运,由公路客运部门统一经营。但旅游部门自备车辆接待外宾除外。


 五、 机关、厂矿、部队、农、林、牧场、油田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客车是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不准对外营运。但个别林、垦区,因情况特殊需兼办客运业务,应经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六、 各省、 市、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 应在省、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交通系统内部目前不适应统一管理的客运体制,尽快进行调整和改革;同时交通局(厅)设置必要的客运管理机构(处、科),充实专职客运管理人员,以加强客运工作的管理。


 七、 各省、 市、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地理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以省、地(港、站)、 县为中心的公路客运网, 做到干支线相通,省、地、县相通。各地公路客运部门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班车,积极开办旅游客运,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铁、公、水联运,以保证各种客运工具的合理衔接,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方便、及时、直达的要求。各地客运部门,要认真加强企业管理,搞好客运服务工作,切实做到安全正点,服务良好。


 八、 跨省汽车客运,按一九七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跨省公路客货营运分工的规定》执行。


 九、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对模范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犯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十、 各省、 市、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可按本规定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地区汽车客运管理实施细则,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是贯彻落实全教会精神,全面促进素质教育,实现《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工作目标,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现将我部《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
结构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对这次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在调整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优化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在新的历史时期的资源重组,提高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
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势在必行
我国目前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部门、行业和地方分别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形成了“条块分割”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
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有的学校布局结构已经不能继续适应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及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严重制约着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势在必行:
1、目前,中等职业教育整体规模效益不高,1998年,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中专约22000所,除普通中专学校校均规模约1200人,已基本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中专学校设置有关标准外,其它几类学校校均规模只有500人左右,其中有些学校已经连续几年没有招生
,教育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急需通过调整优化,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整体效益。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级政府部门管理经济和企业的职能,正朝着政企分开的方向转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直接管理也在逐步削弱,因此,对现有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布局结构调整,不仅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
要,也是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需要。
3、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各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数量和要求不断地变化,一些新兴的产业和职业岗位不断出现,许多行业、职业岗位趋向融合、复合,为适应这些变化,必须对学校和专业的布局结构进行调整。
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学校的发展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多种形式进行布局结构调整,可以进一步优化资源的配置,扩大学校的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使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都得到提高,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竞争力。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通过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这次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工作目标是:经过2-3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面向21世纪,布局结构合理,专业门类齐全,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改变“条块分割”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建立起在当地政府的统筹规划下,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
2、改变在教育内部由不同部门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分别规划管理中等职业教育的状况,建立起按照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统筹规划,相互沟通的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布局结构。
3、改变分散办学、重复办学,资源配置不合理,办学效益低的状况,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调整形式,进行资源重组,建设好一批规模大、水平高、有特色的骨干示范性学校。
4、改变中等职业教育主要靠外延发展的状况,通过调整,使中等职业教育在规模上进一步发展、结构更加合理(层次结构、学校、专业布局结构)、质量、效益明显提高。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在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等方面的进一步协调发展。
三、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主要实现形式有: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
1、合并:是指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将两所或更多的学校合并为一个学校,实现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做到一套班子、一套机构和一套制度。合并可以在普通中专之间、普通(成人)中专与技工学校、普通(成人)中专与职业高中、普通中专与成
人中专、技工学校与职业高中,及其它各类学校之间进行;有条件的,部门与地方的学校、部门与部门的学校也可以实行合并。
2、共建:是指学校在投资渠道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中央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业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地方业务部门之间双重领导,共建共管。要通过共建淡化和改变单一的隶属关系,打破条块分割,实现条块的有机结合,增强地方政府的统筹力度,使
学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3、联办:是指学校在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不变、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达到共同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4、划转:是指部委直属学校划转地方管理(如撤销的9部委直属中专、技工学校已划转为地方政府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所属学校划转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或下一级政府管理等。
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形式,要因地制宜,各地还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利于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对职业教育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和实践。

四、组织实施
1、这次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应在教育部制定的统一原则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和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在摸清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的现状,明确了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规划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及配套的政
策措施,经政府决策后,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听取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办学单位和有关学校的意见,作好协调工作,加强对企业、行业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调整工作的业务指导。要积极探索办学体制改革的新路子,增强办学活力。
2、在调整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保护各方面的权益。调整工作要保证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调整后,原有通过财政等渠道投入的事业经费、基建投资等按原定标准核拨,
并应逐年有所增加。调整后的学校应当做到产权明晰,各方面职责明确。
3、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实行分区规划,分类指导。
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通过调整,将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一些规模小、条件差、布局不合理的学校作适当的撤并,达到扩大规模、提高效益的目标。
在县(市)一级要尽快将教育部门、各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等进行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机构进行统一的规划调整,集中力量建设一到两所面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融职前、职后教育于一体,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中等职业教育办学实体,改变
县(市)职业学校点多、规模小、效益低的状况。
对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过程中,需要划转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努力打破行业与地方、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界限,淡化隶属关系,加强地方统筹,按照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要求,选择适当调整形式,但不能将学校层层下放。
4、调整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调整与发展的关系,布局结构调整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地发展,包括规模的扩大,结构的优化,质量效益的提高,不能因调整而影响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二是“块”与“条”的关系,调整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进行,但
应充分保护、发挥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做到条块结合,共同促进职教发展。三是处理好调整与稳定的关系。调整工作既要态度积极,又要步子稳妥,可采取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保证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四是处理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校名的关系
,通过调整,淡化中专、职高、技工学校的界限,改变中等职业学校校名种类过多的状况,使校名进一步规范化。



1999年9月9日

关于做好当前运行监测协调工作 促进工业生产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当前运行监测协调工作 促进工业生产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目前已进入工业生产旺季,同时也是冬季采暖和用电、用煤高峰期,经济运行协调保障任务十分繁重。针对近期部分能源、资源和大宗商品供应不稳定和价格大幅波动情况,为维护工业生产秩序平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重要工业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组织。要加强重要工业产品和生活必需品产、销、存及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掌握供需动态,组织好食用油、食糖、化肥等生产,有效增加供给,尤其是临近元旦、春节时,要根据节日需求特点组织引导企业安排好节日产品的生产供应。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价格大起大落对企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保障市场供给和价格稳定,确保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正常运行。

二、切实抓好工业领域运行要素保障协调。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加强运行要素保障协调,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用能和运输需求,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保障榨糖企业正常生产用电和甘蔗运输用柴油,不得拉闸限电。坚决抑制节能环保不达标的部分高耗能企业不合理的用能需求。在目前钢材、水泥和有色金属等价格大幅攀升的情况下,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防止一些被关停的落后产能受利益驱动死灰复燃,巩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成效。要继续帮助企业拓宽纺织原料供给渠道,鼓励化纤企业加快生产、增加供应,弥补棉花短缺。

三、切实抓好工业应急协调工作。要完善工业应急预案,做好应对今冬明春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业产品的组织准备工作。强化民爆安全生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质量监管,针对春节特点进一步细化各项应对措施和预案,妥善应对处置节日期间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的不利影响。

四、切实抓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扎实推进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继续落实好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结合专项治理,推动清理和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一批偏高的收费标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为企业生产运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