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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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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9月7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doc
http://i.dl.gov.cn/uploads/100/files/201010150226580803.doc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计发[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按照农业部武陵山区定点扶贫暨行业扶贫工作会议的部署,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

  2012年10月23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扶贫开发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并召开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对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事业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扶贫开发事业。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正式启动全国范围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开发式扶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201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1年11月底又召开了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行业扶贫工作的任务与要求,明确提出各行业部门要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切实完成本行业国家确定的扶贫任务。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指导和帮助贫困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是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二)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农村居民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但是,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历史任务,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扶贫对象规模大,相对贫困问题凸显,返贫现象时有发生,贫困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发展相对滞后。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不断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贫困地区农牧业加快发展,可以有效减少贫困人口,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加快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任务。农牧业是广大贫困地区的支柱产业,是惠及广大农牧民最直接的民生产业。由于自然、历史等多方面原因,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还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科技装备水平落后、农牧民素质低、产业化发展水平不高等方面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自身的力量,还需要全国农业系统的帮助和支持。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培育特色产业,提高农牧民素质,是加快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农业部和全国农业系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把支持贫困地区(包括贫困农牧场)农牧业发展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先后指导和帮助贫困地区编制了多项重大发展和建设规划,倾斜性安排各类建设和专项资金,派出多批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支持参与贫困地区农牧业建设,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全方位行业扶贫的工作格局,为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牧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要求农业部系统和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科学判断上来,把思路统一到中央的战略决策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安排上来。要准确把握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和职能,以定点扶贫和集中连片扶贫为重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扎实开展行业扶贫工作,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注重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认认真真地为贫困地区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促进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主战场的广大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农牧区繁荣和农牧民富裕,确保这些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农业行业扶贫各项工作任务

  新时期扎实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在总体思路上,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条件,坚持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以提升特色农产品生产能力为重点,以增加农牧民收入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核心,帮助贫困地区不断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做大做强特色产业,推动科技创新,开展农民培训,开拓农产品市场,扩大农民就业,逐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贫困地区现代农牧业发展道路。

  按照上述思路,要着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发展特色农牧业。继续通过种养业良种工程、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牧业渔业标准化规模养殖等项目建设,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扶持贫困地区特色种养业发展,大力发展“三品一标”,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推进特色种养殖产品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营销。同时,依托贫困地区独特的自然资源环境和民族文化,积极拓展农业多功能,发展特色经济和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二)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研发推广适合贫困地区特点的农牧业机械,加快推进农牧业装备现代化。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模式,开展草原防火、雪灾、鼠虫害、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饲草料基地等建设,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改善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贫困地区农业基础设施有较为明显地改善。

  (三)积极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围绕贫困地区特色农牧业发展,加大农业科技协作攻关和成果转化力度,加快推广农作物优质高产品种和高效栽培模式、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无公害生产技术、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等适合贫困地区特点及需求的良种良法。加强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等各类农牧业支撑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帮助开展举办各种类型的管理、实用技术、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干部群众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做好干部到贫困地区挂职锻炼和“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

  (四)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支持加工冷链等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支持粮油、林果、畜禽水产等特色农产品加工,不断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优势特色农牧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拓。加快实施“金农工程”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利用现代及传统传媒手段,为广大生产企业和农牧民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积极牵线搭桥,发挥发达地区人才、资金和技术优势,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贫困地区特色农牧产品生产和开发,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支持和鼓励贫困地区农牧企业参加各类博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促进产销对接,不断提高产品市场知名度。

  (六)不断加大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退牧还草等工程实施力度,大力加强草原建设与保护,采取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和生态功能。深入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进草原畜牧业发展,促进牧民增收。继续大力支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灶、固体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带动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和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地膜等,积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创建环境优美的新农牧区。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业行业扶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责任目标体现在规划引领上,把任务措施落实在项目建设上,把责任保障体现在加强领导上,采取有效措施,把农业行业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行业扶贫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把各方面力量调动好、组织好、协调好、整合好、发挥好。要按照中央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指导,整体部署,分类推进。农业部定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谋划。全国农业系统要把做好行业扶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发挥行业优势,以定点扶贫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重点,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农牧场的支持力度,务求实效。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全国农业系统要按照职能,围绕做好行业扶贫工作,在挖潜、对接、结合上下功夫,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抓出亮点,把扶贫开发工作抓出气势,抓出成效,抓出影响力,尽快造福人民群众。工作中,既要重视“输血”式扶贫,更要重视“造血”式扶贫,特别要注意坚决杜绝“面子工程”、形式主义。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要注意在实践中完善和落实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探索创新开展定点扶贫和行业扶贫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逐步建立完善情况沟通与通报制度,加强工作监督检查,随时掌握了解工作情况和进展。加强与扶贫等部门的衔接,做好与各片区联系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善于整合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工作活力和实际效果。特别要充分调动和发挥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四)进一步扩大宣传。坚持宣传发动到位,重点宣传党和国家对贫困地区农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宣传各地各单位对贫困地区农业发展的无私帮助,宣传行业扶贫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典型,宣传各级干部群众的无私奉献精神,凝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定点扶贫和行业扶贫的良好氛围。


附件:
农计发〔2012〕4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211/P020121102398283035744.ceb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
20050406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
(2005年3月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城市水土流失,保护城市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城市建设、生产中等人为活动造成城市规划区内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土保持工作。
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以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公用、环保、市容、交通、林业、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城市水土保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城市功能分区、城市防洪、防沙治沙、水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人防工程、园林绿化结合起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提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鼓励采用城市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设施管理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扩大植被覆盖面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设施,是指自然或者人为形成的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或者旅游开发区;
(二)修建机场、铁路、公路、水工程;
(三)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
(四)涉及水土保持动土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动土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占用土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跨县、区或者占用土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报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得变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未提交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环保、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尽量避免挖丘平坡,尽可能地维护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挖填土方或者剥离、丢弃表土和土石料场的采挖作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禁止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江河、湖塘、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治理水土流失专项经费,用于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或者投资建设公共水土保持设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自筹或者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办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预算,在基本建设投资或者生产费用中专项列支水土流失防治费;因技术等原因无力治理的,应当按项目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损坏水土保持生物、工程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设施维修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实行管护责任制。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城市水土保持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鼓励公民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限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报告情况,不得防妨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流失动态和防治情况进行监测,每6个月发布一次信息。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土保持设施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办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治理,并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江河、湖塘、水库或者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未组织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达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