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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3号 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时间:2024-06-29 14:0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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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3号 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3号 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公告2010年第6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将44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http://cy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748122466.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原料林基地建设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造字〔2007〕124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原料林基地建设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随着生物能源资源培育和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我国生物能源原料林基地建设已进入了实质性发展阶段。为科学评价生物能源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质量和效果,我局制定了《生物能源原料林基地建设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生物能源原料林基地建设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精神,现对资产评估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是保证资产评估机构成为独立、客观、公正社会中介组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项工作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有关工作。所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
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财评字〔1999〕119号)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与主办或挂靠单位实行彻底脱钩。
二、脱钩改制的资产评估机构,持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改制方案和同意其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批准文件于30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然后再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三、凡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财评字〔1999〕119号)文件规定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履行终止程序,并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评字〔1999〕118号)规定设立条件的,应在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然后再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对改建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附件: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财评字〔1999〕119号)(略)



19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