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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6:5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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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市国资委制定的《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由市国资委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据此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3.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资产为年平均净资产,即: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上述指标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上的数额。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参考附件4中所列相关考核指标,确定考核指标。

考核企业的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具体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三)评价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被考核企业综合表现确定(详见附件4)。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底前,监管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应高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平均完成值。

(二)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确定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

(三)下达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年初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总结上报。每年4月底前,企业依据经市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延期一个月。

(二)审计审核确认。市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初步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初步考核结果反馈。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四)考核结果确认。市国资委确定并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市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三)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涉及考核内容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决定。

考核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国资委可适当调整或重新审定其目标值:

  (一)所在行业相关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新并购子企业、或有子企业实施破产或改制,致使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当年净资产因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资本变动,核销不良资产等,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受到较大影响。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报市国资委决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及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等。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00%

                  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利润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1] ×10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中选取。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评价指标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评价指标相同。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资本经营预算,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任期末,企业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市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3),初步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四)考核结果确认。市国资委确定并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 对任期内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其目标值。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五个级别划分如下:

考核得分
级别

110<考核得分≤120分
A

100<考核得分≤110分
B

90<考核得分≤100分
C

80<考核得分≤90分
D

考核得分≤80分
E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得分和等级计算绩效薪酬倍数。

以考核结果得基本分100分,作为考核等级C级的最高限,薪酬倍数为1,考核分数低于100分的等级递减,考核分数高于100分的等级递增。绩效薪酬倍数依次为:

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倍数为0;

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倍数= [(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2;

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倍数=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2;

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倍数=1.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2;

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倍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2。

第十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或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B级及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风险基金。

(二)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除风险基金外,根据具体情况,向干部任免管理部门建议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进行岗位调整。

具体扣减风险基金的公式为:

扣减风险基金=任期内积累的风险基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依据《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酌情扣减其绩效薪酬或风险基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绩效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根据其行使国有股东权力、维护国有股东利益等情况,由市国资委作为个案进行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岗位考核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每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4.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参考指标)

5.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解释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价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分 值



指标类型
完成

目标值

得基本分
高于(低于)目标值

得分情况
最多加

(减)分值
备 注

高于(低于)

目标值%
加(减)分

基本

指标
绝对值

指标
40分
±3%
±0.5分
±10分
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各指标的加分与减分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

相对值

指标
±0.5%
±0.5分

分类

指标
绝对值

指标
40分
±3%
±0.5分
±10分

相对值

指标
±0.5%
±0.5分

评价指标
20分
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领导和相关部门根据情况打分
-20分
该项指标

没有加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基本分为100分。

(一)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基本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基本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高于3个百分点,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基本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10分。

(二)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若设两项指标的,则每个指标分的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绝对值指标每高于3个百分点,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分类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10分。

(三)评价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由市国资委和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对考核企业进行打分。

三、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对于考核利润总额较上年下降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B级最高限。对于仍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对于由盈利转为亏损的和处于亏损状态且较上年增亏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D级最高限。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基本分为100分。

(一)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基本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分的基本分为20分。基本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时,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基本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8分。

(二)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分的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时,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分类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8分。

(三)评价指标(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最多加、减分值为4分。

三、考核分级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二)当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附件4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参考指标)



一、基本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

2.经济增加值

3.净资产收益率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5.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二、分类指标

1.投资收益率

2.融资完成率

3.投资完成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成本费用利润率

6.应收账款周转率

7.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率

8.成本费用增长率

9.资产负债率

10.投资收益增长率

11.长期资产适合率

12.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或现金流量净额)

13.利润增长率

14.其他指标等

三、评价指标

1.认真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并报送相关资料。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内控机制建设情况,科学决策机制完善健全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会工作等。

3.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国资委及行业管理部门、服务对象的评价。

4.应评价的其他事项。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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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和商洛市市级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缴税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和商洛市市级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缴税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市级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商洛市市级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缴税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商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行为,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公有房屋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房屋出租。包括店面、设备设施、培训中心、住房、土地的出租。
第三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征收主体,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收缴工作,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对出租房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严格实行公有房屋出租公开竞租制度。
第五条 凡在资产冻结即《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冻结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的通知》(商政发[2008]19号)以前,有国有房屋租赁行为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保持租赁现状,合同到期的一律实行公开竞租,原租赁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租赁权。确因特殊情况改变租赁资产用途,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凡在资产冻结之后新增的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向财政部门申报,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方式实施租赁。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组织,进行公开竞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单位组织公开竞租,市财政局派员全程参与。
第八条 组织零星公有房屋的公开竞租,务必在商洛政府公众信息网,商洛信息港、商洛财政信息网以及租赁部门的公开网站上发布招租公告,在标的房屋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组织批量公有房屋的公开竞租除在上述网站发布公告外,还需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招租公告。
第九条 竞租成功后由租赁单位(甲方)与成交人(乙方),财政部门(确认方)现场签订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市财政局、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各一份),合同期限原则上签订1-3年。
第十条 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行政事业单位在搞好物业管理的同时负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职责,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租。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场地、设备)出租收入属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租金,由市预算外收费中心,依据市财政局确认的合同载明金额和交款期限收取。
第十三条 租赁单位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依据市财政局确认的合同或审批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程序、原则以及资金的收缴对账等项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应缴纳的税费,由出租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后收益按照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分类收缴核算。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及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房租收入的10%—30%上解非税收入专户,按单位用款计划拨付给出租单位,70%—90%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专项用于以资产构建为主要内容的市政建设再投入。
第十六条 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经费性质为差额、定补两类,包括学校、医院等)房租收入的30%—60%上解非税收入专户,按单位用款计划拨付给出租单位,40%—70%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专项用于以资产构建为主要内容的市政建设再投入。
第十七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租收入的50%—80%上解非税收入专户,按单位用款计划拨付给出租单位,20%—50%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专项用于以资产构建为主要内容的市政建设再投入。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核拨的房屋出租收入要加强管理,主要用于房屋修缮、日常物业开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年终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要积极盘活国有资产,增加单位收入,促进事业发展。对积极盘活国有资产,租金上缴及时、贡献份额较大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公有房屋,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实行公开竞租,所签订的合同、协议须经市财政局确认。对于不按照规定程序,私下操作的租赁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房租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对于不按期缴纳房租收入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采取预算扣款和预算外收入抵扣等方式强制收缴,经强制手段收缴的租金一律不予返还,并收回该单位对出租房屋的受托管理权。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对不使用专用票据而使用其他票据收款,或者出租单位与承租方相互窜通,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 ,除将收入全部没收上缴外,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以及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字[2002]38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出租公有房屋未按规定实行公开竞租、与承租人相互串通隐匿、截留、贪污、私分租金收入,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收坐支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公有房屋出租各类手续,逃避监督的;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资产收益的缴存、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3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商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盘活收益应缴税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最大限度地聚集建设资金,保障国有资产盘活收益的完整性,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资产盘活收益应缴税费同国有资产盘活收益一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盘活收益应缴税收由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有关规定依法征收。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产盘活应缴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入库,后以财力上解、预算列支等形式集中到行政事业资产收益专户。
第五条 国有房地产盘活涉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由财政部门在资产盘活时一并考虑,连同资产盘活收益一并缴入行政事业资产收益专户。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盘活的一般程序
第六条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产权集中管理掌握情况,对拟盘活资产提出实施整合运营的方案,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第七条 市国土局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开展土地权属调查,进行地籍测绘;
第八条 市城建局依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出具拟盘活资产的城建规划;
第九条 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房地资产评估,评估时要单列土地、地上附属物价值,得出评估总值;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评估价为基础参考市场因素确定拍卖底价,提交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资产处置公告;
第十二条 通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拍卖或委托相关机构采用恰当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处置成交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和资产受让方签订资产出让合同,并由国土部门在资产出让合同的框架范围内组织签定所涉及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在确认付款、缴税等手续完成的情况下移交资产、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待处置款项全额交清后方可发放证书。
第三章 有关税收的操作规定
第十五条 对营业税中应入省库部分,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全额上解省级国库;
第十六条 将营业税中应入市级国库部分按照先入库后划出的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笔按盘活收益和市级入库比例进行记账,在年度终了时提供相关凭据,由市级财政划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专户;
第十七条 对营业税中解缴到商州区财政的部分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按照先入库后划出的办法,年度终了时由区级财政按照实际入库数额,以财力上解的形式划解到市级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专户。
第四章 土地出让金的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国有资产管理专户收到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比例的处置款项后,给市国土局出具资产处置成交确认函,同时提供盖有财政部门公章即经确认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一份;
第十九条 国土部门依据资产处置成交确认函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为受让方开出土地出让金全数票据并可以此办理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使用的涉及资产盘活土地出让金票据要单独领票、专门使用,作账备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再次收到成交价款剩余部分,即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给市国土局出具发证通知书,同时提供盖有财政部门公章即经确认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一份;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局依据发证通知书和剩余部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方可将证书发放给受让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盘活行为。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3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对逾期不交能源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逾期不交能源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近接广东省财政厅和福建省税务局来文,对加收滞纳金的比例和如何掌握财政不拨事业费以收抵支、按收入净额计征能源基金的单位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凡应交纳能源基金的单位,必须按税务机关确定的交纳期限及时办理交纳手续。对逾期不交的,当地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应纳基金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财政不拨事业费以收抵支,按收入净额计征能源基金的单位,系指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如宾馆、招待所、机关印刷厂、工会办文化宫、俱乐部等。凡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如公路局收取的养路费收入,房管局收取
的房产管理收入,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市场管理费收入等用于专项事业的收入,仍应按收入总额计征能源基金。



198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