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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23:36: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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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11 号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管理和运行的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以下统称“通信网络”)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是指设置域名数据库或者域名解析服务器,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册或者权威解析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为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者被非法控制,以及为防止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篡改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五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本单位通信网络安全负责。
  第六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网络工程项目,应当同步建设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和投入运行。
  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费用,应当纳入本单位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已正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进行单元划分,并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通信网络单元的分级情况进行评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评审。
  第八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通信网络定级评审通过后三十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定级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其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子公司、分公司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其负责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作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三)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九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办理通信网络单元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信息:
  (一)通信网络单元的名称、级别和主要功能;
  (二)通信网络单元责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通信网络单元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通信网络单元的拓扑架构、网络边界、主要软硬件及型号和关键设施位置;
  (五)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涉及通信网络安全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信管理机构变更备案。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报备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通知备案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一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落实与通信网络单元级别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符合性评测:
  (一)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二)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调整的,应当自调整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进行符合性评测。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评测结束后三十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符合性评测结果、整改情况或者整改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二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对通信网络单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
  (一)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二)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前,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安全风险评估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隐患处理情况或者处理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三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通信网络单元的重要线路、设备、系统和数据等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组织演练,检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参加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演练。
  第十五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建设和运行通信网络安全监测系统,对本单位通信网络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评测、评估、监测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前款规定的受托机构的安全评测、评估、监测能力指导。
  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措施:
  (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有关网络安全防护的文档和工作记录;
  (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检查活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网络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检查,不得影响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接受检查的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单位的安全软件、设备或者其他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检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达企事业单位:

现将《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达市府发〔2010〕41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9〕39号)以及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部门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委发〔2011〕1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全市工作总体取向,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以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为基点,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绩效管理制度、激励市政府部门争创一流业绩,提供一流服务,建设一流机关。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中进行绩效管理,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依据,促进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把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结合起来,在评估部门履行职能职责的同时,注重对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创新精神和行政效能的评估,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推动部门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工作绩效。

(三)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任务设置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注重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力戒繁琐,讲求实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工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市政府其他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部门)。在绩效管理工作中,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到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绩效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绩效管理设置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为共性要求,三级指标是一、二级指标的具体内容,结合部门实际量身定制。一级指标4项,分别为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二级指标12项,分别为职责任务、依法行政、政令畅通、效能建设、成本效益、应急管理、服务群众、接受监督、协作配合、党组织建设、政风行风和廉政建设。

第六条 职能职责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情况。

(一)职责任务。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重点工作,完成核心指标的情况。由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市统计局提供评估意见。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提供评估意见。

(三)政令畅通。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执行市政府领导指示,令行禁止和真抓实干的态度、能力和效果。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七条 行政效能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成本,增强应急能力,为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构建良好的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的情况。

(一)效能建设。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管理创新和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情况。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绩效管理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成本效益。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付出的代价,降低行政成本,财政支出绩效的情况。由市财政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落实维稳第一责任,应急能力、应急准备及网络舆情快速反应的情况。由市委宣传部(网络办)、市委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八条 服务质量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一)服务群众。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被评估单位提供绩效管理报告,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接受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议案、政协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委群众工作局(市政府信访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协作配合。部门之间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九条 自身建设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情况。

(一)党组织建设。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由市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政风行风。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由市监察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由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提供评估意见。

第十条 部门绩效管理的三级指标,由市政府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征求被评估部门意见,经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政府绩效委下达。



第三章 绩效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在部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社会公众评价、绩效组织评价、领导评价和部门互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自我评价。部门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三级指标,提供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作为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社会公众评价。由市政府绩效办牵头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代表,对市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成效进行民主测评和满意度测评。

(三)绩效组织评价。市政府绩效委在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对部门绩效进行有记名评价。

(四)领导评价。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同时邀请市委领导)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规定比例,对部门绩效进行有记名评价。

(五)部门互评。市政府部门相互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分类计分。职能职责满分为60分,行政效能满分为15分,服务质量满分为15分,自身建设满分为10分。

第十三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权重和计分。社会公众的评价权重为30%,市政府绩效委的评价权重为40%,市领导的评价权重为20%,部门互评的评价权重为10%。

(一)社会公众评价。社会公众对市政府部门的评价结论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按评价项目的分值分别计分。

(二)绩效组织评价。市政府绩效委成员对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档,按二级指标的分值分别计分。

(三)领导评价。市领导对市政府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按规定分值分别计分。

(四)部门互评。市政府部门年度绩效管理互相评价的结论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按规定分值分别计分。

第十四条 新增目标得分。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达文件增设的工作目标,经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新增目标管理。

完成工作任务的计0分,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加分,每项最高加1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视情况扣分,每项最多扣1分。

第十五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创先争优加分和批评问责扣分。

(一)创先争优加分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得省委、省政府、中央机关、国家部委(含国务院直属局、领导小组,下同)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5分(若分等次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4、0.3分);获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3分(若分等次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0.2、0.1分);凡上级表彰奖励达州市委、市政府的,市级牵头部门按相应标准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多层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次)加1分。同一项目受到多层级肯定性批示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肯定性批示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批评问责扣分

1.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中央机关、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1分;受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0.5分;受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0.2分;被中央、省级主流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项(次)扣1分;同一项目受到多层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级别扣分,不重复扣分。上级通报批评达州市委、市政府的,市级牵头部门按相应标准扣分。

2.问责扣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每人次扣2分。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考评结果的确定。

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得分=社会公众评价得分+绩效组织评价得分+领导评价得分+部门互评得分+新增目标得分+创先争优加分-批评问责扣分。

绩效管理先进单位按市政府部门总数的三分之一产生,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市政府其他机构各占三分之一。

年度部门绩效管理得分由市政府绩效办汇总,市政府绩效委提出绩效管理考评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垂直管理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反馈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奖惩办法

(一)奖励

对绩效管理合格的市政府部门,根据经费供给渠道分别进行奖励。

(二)惩罚

1.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该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目标绩效奖实行“一票否决”: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落实不力,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差,严重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部门(单位)内部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不稳定事件,部门(单位)职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对部门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排名倒数第一的部门(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没有及时将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及市政府绩效委下达的考评指标进行分解细化,没有落实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的部门(单位),不予兑现年终目标绩效奖。

4.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拘留、刑事处罚,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进行考核或不定等次(试用期内公务员除外)的干部职工,不计发目标绩效奖。



第四章 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建立达州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委员会,在市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市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市政府绩效委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统计局、市委群众工作局(市政府信访局)、市政府绩效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一位副秘书长和市直机关工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市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设立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政府绩效办),为市政府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年终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在市政府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绩效委对三分之一的市政府部门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第二十条 在市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提供市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垂直管理单位中的金融机构、企业类的绩效管理分别由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牵头,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2.垂直管理单位(企业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3.垂直管理单位(金融机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

市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序号
一级指标
具体内容
二级指标
具体内容
三级

指标
评估依据

1
职能

职责

(60分)
履行法定职责、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情况
职责任务

(40分)
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重点工作,完成核心指标的情况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部门绩效管理报告,市统计局评估意见

依法行政(10分)
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评估意见

政令畅通(10分)
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执行市政府领导指示,令行禁止和真抓实干的态度、能力和效果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评估意见

2
行政

效能

(15分)
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成本,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构建良好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的情况
效能建设(7分)
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四项制度”,管理创新和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评估意见

成本效益(4分)
完成目标任务付出的代价,降低行政成本,财政支出绩效的情况
市财政局评估意见

应急管理(4分)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落实维稳第一责任,应急能力、应急准备和网络舆情快速反应机制的情况
市委宣传部(网络办)、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评估意见

3
服务

质量

(15分)
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服务群众

(8分)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部门绩效管理报告,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务服务中心评估意见

接受监督(4分)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委群众工作局(市政府信访局)评估意见

协作配合(3分)
部门之间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评估意见

4
自身

建设

(10分)
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情况
党组织

建设

(4分)
机关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
市直机关工委评估意见

政风行风(3分)
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
市监察局评估意见

廉政建设(3分)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
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评估意见








附件2:

垂直管理单位(企业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序号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具体内容
三级

指标
评估依据


1
职能

职责

(80分)
核心指标

(60分)
1.纳税增量额度情况;(20分)

2.产品质量情况;(10分)

3.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15分)

4.吸纳地方人员就业,缓减地方就业压力情况;(10分)

5.报送企业经济指标数字情况。(5分)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市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环保局等部门评估意见,市经信委汇总


依法治企

(10分)
1.企业环保排污达标情况;(3分)

2.安全生产情况;(3分)

3.社保“三金”解缴情况;(2分)

4.住房公积金建立及缴存情况。(2分)
市环保局、人社局、安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评估意见,市经信委汇总

政令畅通

(5分)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情况;(3分)

2.令行禁止、真抓实干的态度及效果情况。(2分)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评估意见

应急管理

(5分)
1.落实维稳第一责任;(2分)

2.预防突发事件情况;(2分)

3.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情况。(1分)
市委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评估意见

2
服务

质量

(10分)
服务群众

(5分)
1.加强企业服务窗口建设情况;(3分)

2.扶贫帮扶情况。(2分)
市经信委等部门评估意见

接受监督

(3分)
1.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情况;(1分)

2.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1分)

3.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情况。(1分)
市经信委等部门评估意见

协作配合

(2分)
企地沟通协作情况(2分)
市经信委等部门评估意见

3
自身

建设

(10分)
党群组

织建设

(5分)
1.企业党组织建设情况;(3分)

2.工会组织建设情况。(2分)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市直机关工委、市经信委、市总工会等评估意见,市经信委汇总


企风行风

(2.5分)
1.作风建设的情况;(1分)

2.制度建设的情况;(1分)

3.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情况。(0.5分)
市经信委、市监察局等部门评估意见

廉政建设

(2.5分)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1分)

2.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1分)

3.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情况。(0.5分)
市经信委、市监察局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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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国家工商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农业部、国家工商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
第四条 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
第五条 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具备繁、制原种或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二)有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
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外省预约生产合同和外省证明该品种(组合)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
生产国外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组合)在本省范围内繁殖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证书;
(四)对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
(五)申请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须纳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
第六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
(三)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见附件2)。
第八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该作物的一个生育周期,种子收获后自行失效。

第三章 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
第九条 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凭《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持《种子检验员》证的专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
(二)有熟练掌握农作物种子贮藏、包装技术的保管人员;
(三)有同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贮藏、保管设施和加工、检验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机械、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经营农作物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有合格的财会人员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申请领取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
(二)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证明;
(三)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还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为指定经营单位的文件。
农业育种科研单位申请领取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除提交以上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品种审定(认定)证书》,证明其申请经营的品种(组合)是本单位培育(或引进)并已审定通过的。
第十二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附件4)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 乡镇农技服务组织在取得经营农作物常规品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可以接受有经营权单位的委托,开展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代销业务,但必须纳入所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供种计划,并与委托代销的单位签订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包括责任)的代销协议书或合同,在本乡镇开展代销业务。
第十四条 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经过精选加工、分级、包装,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附有种子内外标签;每批种子应有持证检验员签发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包装标识和内外标签必须载明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含栽培要点)、质量、数量、适用范围、生产日期、销售单位等事项,并与包装内的种子相符。
经营进口农作物种子的,应附有中文说明。
第十五条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均须保留样品,以备复检和仲裁时使用,所留样品保存到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之后。
第十六条 建设农作物种子批发市场和举办农作物种子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展览会等集中交易活动,须经当地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需收购、调入或供应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时,必须经用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批准,并标明种子的真实质量,做好技术指导。

第四章 农作物种子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商品种子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合同文本,统一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共同制定(合同文本见附件5、6)。
第十九条 预约生产种子的,签订《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购销农作物种子的,签订《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
第二十条 省间预约生产和购销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签订《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和《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后,应经供种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到供种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二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合同的监督管理,跟踪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按《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理;
(二)超范围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视为未按规定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按《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理;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农作物种子的,按《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理;
(四)农作物种子包装标识或农作物种子标签载明的项目与包装内的种子不符的,视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按《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理;
(五)利用合同生产经销伪劣农作物种子或骗取对方钱财的,按《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主要农作物”的具体作物种类,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和《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由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要文书文件统一格式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略)
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略)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略)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略)
5.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GF--96--0154)
6.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GF--96--0155)
附件5:
GF--96--0154
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
预 约 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 约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预约生产的农作物种子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
| 农作物 | | | | 质量(%) | 单价 | 总金额 |
| | 品种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 |
| 种类 | | | |纯 度|净 度|发芽率|水 分|(元)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二、预约方繁育材料:
----------------------------------------------------------------------------------------------------------------------
| | 质量(%) | | | | | 单价 | 总金额 |
| 材料品名 |------------------------------| 计量单位 |数 量| 提供日期 | 亩用量 | | |
| |纯 度|净 度|发芽率|水 分| | | | |(元)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三、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的环境及技术要求:
四、预约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种类、方式及保密要求:
五、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及检疫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承约方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交售种子时还须提供该批种子的有效田间检验结果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预约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3.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4.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费用由(单位)负担。
六、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八、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九、定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
十、结算方式和期限:
十一、双方一般责任:
预约方:所供繁育材料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提供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足额收购承约方生产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种子。
承约方:按合同约定的种子品种、数量、质量安排生产;遵循合同规定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种子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付预约方。
十二、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承约方及时通知预约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 (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仲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持 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
|预约方(章): |承约方(章): |审核意见: |鉴定意见: |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
|电 话: |电 话: | | |
|电 挂: |电 挂: |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 |
|账 号: |账 号: |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 | 审核机关(章) | 鉴证机关(章)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有限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件6:
GF--96--0155
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
供 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
| 农作物 | | | | 质量(%) | 单价 | 总金额 |
| | 品种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 |
| 种类 | | | |纯 度|净 度|发芽率|水 分|(元)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3.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 (单位)负担。
三、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四、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六、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
七、结算方式和期限:
八、双方一般责任:
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需方:按合同约定按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约责任:
十一、《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 (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仲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持 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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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方(章): |需 方(章): |审核意见: |鉴定意见: |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
|电 话: |电 话: | | |
|电 挂: |电 挂: |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 |
|账 号: |账 号: |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 | 审核机关(章) | 鉴证机关(章)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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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