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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3:1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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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质综函[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3年2月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

  2013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部党组中心工作,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提升工程质量、实现安全发展为目标,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努力实现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推进法规制度建设,构筑科学发展长效机制。一是研究起草《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二是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两个部门规章。三是制定和修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国家级工法管理实施细则》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升。一是对部分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督查,督促有关责任主体严把设计、施工、验收关,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有效落实。二是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召开全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座谈会,交流各地经验,观摩专项治理工程,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三是进一步充实工程质量专家库,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监督检查、政策制定和专题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四是继续做好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以及质量事故的查处、督办、通报工作。

  三、强化建筑安全监管,有效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一是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认真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二是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加强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开展建筑安全监管经验交流,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四是继续加大事故通报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加强监督检查培训,确保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一是开展全国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推动法规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强化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和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应急预案管理和质量验收工作。三是指导地方开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测量单位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充实技术力量。

  五、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增强技术引导创新能力。一是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在各地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部分省市勘察设计质量进行抽查。二是贯彻修订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三是引导和推动绿色建造的发展,研究BIM技术在建设领域的作用,研究建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制度,提高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能力和建筑工业化水平。四是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级工法、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八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申报、评审工作。

  六、实行防抗避救结合,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一是建立全国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信息系统,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二是指导各地做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推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工作。三是研究开展避难场所建设示范活动和减隔震技术应用试点活动。四是积极应对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调整,开展《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研究修订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使地名管理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桥梁、水库、游览地及其它人工建筑等名称。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文化、质监、档案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注销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各区(县)内的道路、居民住宅、建筑物的名称,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和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各区(县)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桥梁、水库、游览地及其它人工建筑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用字规范,含义健康。

(六)乡(镇)及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命名;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名称,一般应以所辖范围内的主要街、巷命名。

(七)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物、大型楼群等建筑物的命名应符合公布的建筑物的命名标准。

第六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有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人民群众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至(七)款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更名。

第七条 因进行城市建设和道路改造,导致街道、桥梁等有关实体重现或消失的,应相应地恢复或注销其地名,恢复或注销其地名,亦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的,由相关区(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区(县)人民政府联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境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桥梁,在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综合交通规划中已命名的,按规划名称命名;未命名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函告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组织命名。规划区内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公共建筑物的命名,应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提出命名方案,报市民政局审核、备案;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民政局组织呈报。

(四)区县内的城镇道路、住宅小区、桥梁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桥梁、水库、游览地及其他人工建筑物等名称,由各专业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送当地和省地名管理机构备案。

(六)地名注销参照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九条 地名用字要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汉字字形以一九六五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字音以国家规定的标准音为准。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应遵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一名多写的,应确定统一的用字。

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行地名时,应与标准地名一致。

(一)对外签订的协定和涉外文件。

(二)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公告和文件。

(三)有关部门签发的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房产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四)报刊、广播、电视、地图和有关书籍。

(五)其它标有现行地名的各类商标、牌匾、广告、印章、信函、公共交通站牌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中使用的地名和以地名作字号的企业名称与标准地名不一致的,可暂予保留。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未经许可,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编纂标准地名工具图书。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地名标志是经审核批准的地名法定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改、污损地名标志。

(二)遮挡、覆盖地名标志。

(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四)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

(五)损坏地名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设置地名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力求统一。

第十四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中心城区街道及地名标志,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县城区街道及地名标志,由各县民政部门负责;乡(镇)及街道地名标志,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小区的楼、门、单元牌、建筑物标牌的费用由受益单位负担。

(二)公路的车站、岔口和码头等地名标志,分别由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

(三)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主管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地名标志一般应在自地名批准命名、更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设置;新建道路、桥梁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个工作日内设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需要移动或拆除地名标志的,应经地名标志设置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地名标志设置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设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名称或书写不规范的。

(二)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未作对应修改的。

(三)地名标志锈蚀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残缺不全的;

(四)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应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通过市场运作筹集。



第五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地名档案由地名主管部门编辑管理。地名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本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地名档案的使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向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业务部门提供,使用部门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注意保密。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 地名主管部门须按照民政部《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主管部门要按照地名管理规定,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移送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滥用地名的,一经查实,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地名管理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
教高〔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高等教育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经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现就该工程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质量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既是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需要,也是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需要,更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和政府高瞻远瞩,立足于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高度,做出了把高等教育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重要决策,这对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近年来,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发展,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以及高等教育自身的改革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高等教育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少高校的专业设置和结构不尽合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亟待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需要进一步转变。因此,迫切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创新性人才的需要。
  (三)实施质量工程,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和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工程以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质量工程充分考虑了提高教学质量的系统性和复杂性,确定了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引导性的项目作为改革的突破口,以调动广大高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质量工程的实施,对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受益面,形成重视教学、重视质量的良好环境和管理机制,实现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实施质量工程,需要调动政府、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发展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引导到提高质量上来。各地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支持高等学校的发展,切实解决高等学校在提高质量方面的实际问题,为高等学校办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强化教学质量的“一把手责任”,把更大精力、更多财力投入到提高教学质量上,要根据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围绕影响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主要方面,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政策,扎实推进质量工程。
  二、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教学是高校的中心工作的理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建设目标
  通过质量工程的实施,使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得到提高,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基本形成;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取得突破,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显著增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结合更加紧密;高等学校管理制度更加健全;高等教育在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基本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建设内容
  (一)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特点,紧密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研究建立适应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制度,制订指导性专业规范,构建专业设置预测机制,定期发布各类专业人才的规模变化和供求情况,为高校优化专业布局和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供指导。大力加强本科专业建设,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新兴交叉、社会急需的原则,择优选择和重点建设3000个左右特色专业点,引导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办出特色。积极探索专业评估制度改革,重点推进工程技术、医学等领域的专业认证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适应职业制度需要的专业认证体系。
  (二)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
  继续推进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遴选3000门左右课程,进行重点改革和建设,力争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梯队、教材建设、教学效果等方面有较大改善,全面带动我国高等学校的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启动“万种新教材建设项目”,加强新教材和立体化教材建设,鼓励教师编写新教材,积极做好高质量教材推广和新教材选用工作。积极推进网络教育资源开发和共享平台建设,建设面向全国高校的精品课程和立体化教材的数字化资源中心,建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和服务功能的数字化学习中心,实现精品课程的教案、大纲、习题、实验、教学文件以及参考资料等教学资源上网开放,为广大教师和学生提供免费享用的优质教育资源,完善服务终身学习的支持服务体系。开发网上考试系统,研究制订相关标准,逐步实现大学英语和网络教育全国统考课程的网上考试,创造安全、便捷、高效的考试平台。
  (三)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
  大力加强实验、实践教学改革,重点建设500个左右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进高校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队伍、管理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开展基于企业的大学生实践基地建设试点,拓宽学生的校外实践渠道。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支持15000个由优秀学生进行的创新性试验,促进学生自主创新兴趣和能力的培养。择优选择500个左右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推进高等学校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践环节等方面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以倡导启发式教学和研究性学习为核心,探索教学理念、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的全方位创新。继续开展大学生竞赛活动,重点资助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和广泛参与面的大学生竞赛活动,激发大学生的兴趣和潜能,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精神。
  (四)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本科教学团队建设,重点遴选和建设一批教学质量高、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建立有效的团队合作的机制,推动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和研究,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开发教学资源,推进教学工作的老中青相结合,发扬传、帮、带的作用,加强青年教师培养。鼓励和支持校内及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高水平专业人才承担教学任务和开设讲座,推动双语教学课程建设,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模式,切实提高大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和直接使用英语从事科研的能力。每年评选100名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大力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五)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
  加强和改进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促进学校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研究制定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评估的政策和制度,引领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发挥优势,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建立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检测体系,定期采集各类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信息和数据,统计和分析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和变化趋势,逐步将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的数据向社会公布。
  (六)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
  推进对口支援西部高校工作,促进东部和西部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重点资助受援高校教师到支援高校进行半年以上的进修提高。在对口支援高校中实行干部交流制度,资助一批受援高校教学管理干部到对口支援高校学习锻炼,交流管理经验,提高受援高校的教学管理水平。
  四、建设资金与组织管理
  (一)质量工程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将联合制订《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发)。项目承担学校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鼓励各地方、各部门和高校发挥自身特点,在中央重点支持项目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质量工程项目的实施。
  (三)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协商决定质量工程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质量工程的日常工作。项目承担学校应指定相关部门作为专门机构,统筹负责本校质量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四)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制订和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遴选标准和基本条件,聘任评审专家,组织评审立项。项目采用学校先行立项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立项、后补助建设经费的方式进行。通过这种方式,形成学校、地方和中央三级立项建设的体系,引导和带动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质量建设工作,扩大质量工程的影响。
  (五)项目承担学校按照统一部署,根据质量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依据所承担项目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特色和办学定位,以改革创新促进发展的思路,确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保证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成效。
  (六)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并根据检查、审计、评估的结果,对有关高等学校的项目和资金进行调整。建设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充分发挥质量工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把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作为高校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更好地促进全国高校在提高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方面工作的开展。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