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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03 04:4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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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2012年12月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

(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六条(奖励类别和等级)修改为: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六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技进步奖;

  (六)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或者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评定条件):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基础研究类: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在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上述条文修改后,其余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成为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管理规范的路段,达到国际化大都市第一流的管理水平,充分展示首都城市风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指公主坟至大北窑路段,包括其间的主路、辅路、便道、沿线两侧各路口以内50米范围,以及天安门地区。
二、管理内容
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和市政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夜景照明设施、户外广告、社会管理等。
三、行政管理机关
市市政管委是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园林、市政设施、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城管监察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本辖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天安门地区可按照严于其他地区的要求进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各项日常维护、保洁(养)等管理工作,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逐步实行政府招标、企业操作的办法。
四、环境卫生管理
(一)路面清扫实行两班作业,专人全天保洁。对主路进行机械清扫时,做到不扬尘、不漏土;在每年3月2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晚对主路进行喷水冲刷作业。
(二)对路面清扫的垃圾,必须密闭存放并在当日清运干净,不得焚烧或者扫入路边雨水口、绿地内。
(三)冬季降雪后,要对主路进行低盐融雪,对辅路和便道及时铲冰扫雪;夜间降雪后,要在次日上午10时前按规定将冰雪清扫干净。
(四)路段内的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或者所在区的环境卫生保洁单位,按照一类公厕保洁标准,实行专人全天保洁。
(五)路段内的果皮箱由所在区环境卫生保洁单位负责清掏,并每年油饰箱体两次;箱体肮脏或者破损的,要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做到果皮箱无溢满、周围无散落垃圾。箱体洁净、无破损和短缺。
(六)环境卫生保洁单位负责对路段内市政设施、园林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公共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杆、公交站牌、候车亭等处非法张贴的广告和乱涂、乱写、乱画进行及时、彻底清除。
五、园林绿林管理
(一)路段两侧的树木、花草、绿地等,由市园林绿化单位按照特级养护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做到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美观,无虫害、无枯枝烂叶,绿地内无杂草、无斑秃。
(二)对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要及时维修、油饰和更新,做到无短缺、无破损、美观整洁。
(三)定期对路段两侧的座椅进行擦洗;座椅损坏的,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以保持其整洁和完好。
(四)对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当随产随清,做到树木上无钉栓、悬挂物,绿地内无堆物堆料、无废弃物。
(五)路段内的城市雕塑(含设置在绿地外的)由园林绿化部门或者设置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雕塑损坏的,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对雕塑每年清洗两次,以保证其完好、清洁和美观。
六、道路和市政设施管理
(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的道路(包括主路、辅路、人行步道、道路设施、公共场地等),由市政工程管理单位按照一级标准进行养护,做到路面平整、各种道路设施完好、道路排水通畅。
(二)路段内的道路损坏的,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遇有掘路施工时,要在工程完工后24小时内恢复路面。
(三)路段内的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设专人管护,每天清扫两次,全天保洁;每年油饰一次过街桥的栏杆;保持过街桥、地下通道的栏杆、路面、照明、排水等设备设施的完好;设备设施短缺或者损坏的,要及进维修或者更换。人行过街桥、地下通道要做到整洁卫生、管理规范
、设施完好、通行安全。
(四)对路段内排水口的雨篦和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的井盖要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发现丢失、损坏或者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情况时,先由市政工程管理单位立即修复,再追究有关产权单位的责任。要保证井盖不缺、不跳、不响、不损坏,确保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五)在路段内清掏排水井作业时,要将清掏出的泥土随时装车清运,不得堆放在道路上。
(六)在路段内需要掘路施工作业时,必须经市市政管委批准。
七、交通管理设施管理
(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的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指示牌、标牌、交通护栏、隔离墩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交通管理设施损坏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通行安全、交通秩序管理等情况时,要立即维修或者更换。
(二)对路段内的交通护栏每年油饰一次、每两个月擦洗一次,对其他交通指示牌、标牌等每年擦洗两次。要保持各种交通管理设施的整齐完好、清晰有效、整洁美观,以确保良好的通行秩序。
八、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的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站牌、站台、候车亭等设施,由市公交总公司负责维护管理,要保持其整洁卫生;设施损坏或者破损的,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的地铁出入口、通风亭等地铁设施,由市地铁总公司负责维护管理,要保持其清洁卫生、道路通畅和安全,并按照“门前三包”规定的要求,落实环境卫生、秩序管理等责任制度。
九、夜景照明管理
(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的夜景照明工作,由市市政管委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天安门地区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和海淀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有关组织、督促工
作。
(二)夜景照明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开闭时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拟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的路灯及灯杆、供电设备设施等,由市路灯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路段内建筑物、市政设施上的夜景照明设备,由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夜景照明设备设施必须维护良好、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照度标准和要求;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十、户外广告、标语、宣传品管理
本市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牌匾采取严格控制措施。
(一)在建国门至复兴门路段道路红线以外5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二)在复兴门至公主坟、建国门至大北窑路段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
(三)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的所有单位,不得利用建筑物外墙或者门前空地设置广告条幅、标牌、实物造形或者充气式广告媒体,不得在临街一侧的玻璃窗内外张贴、悬挂经营性标语和宣传品。
(四)在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路段内的立交桥、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等市政设施,以及交通护栏、隔离设施等交通管理设施上,不得张贴、悬挂任何标语和宣传品。
(五)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企业设置名称牌匾,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一致。不得将单位名称的牌匾设置在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超宽超大的单位名称牌匾。
(六)在西单至东单路段内运营的公共汽车(横穿长安街的除外)不得有车身广告。
十一、社会管理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沿线各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做到:
(一)均须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照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落实各项责任。
(二)沿线两侧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者“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每三年对临街的墙面清洗一次,每五年对整个建筑外部进行修缮、除旧或粉刷;不得在临街的阳台、窗台堆放或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以保持建筑物等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三)沿线两侧临街建筑物的室外制冷设备,其托架底部与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产权单位要保证室外制冷设备安全和整洁美观。
(四)有关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路段内施工现场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车辆的车轮不得带泥土驶出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必须采用金属材料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必须严密、完整和牢固。
(五)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严格控制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内的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的审批,不得批准临时建设项目和占路经营的市场。
十二、行政监督和执法
(一)本规定中的各日常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对日常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要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人民政府和城管监察组织要配备专门力量,加强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路段的检查和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市市政管委负责对各区城管监察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委负责解释。



1999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新闻公报

中国 利比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新闻公报


  应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九·一”革命领导人穆阿迈尔·卡扎菲上校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于2002年4月13日至14日率高级代表团对利比亚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江泽民主席阁下与卡扎菲上校阁下举行了正式会谈。双方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

  双方回顾了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并对这一关系业已达到的水平表示满意,决心继续推动这一关系的发展。认为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两国经贸与技术合作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两国将继续支持和鼓励双方有关部门和企业在石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等领域开展合作,并不断拓展合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数项协议。

  利比亚重申现在和将来都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支持中国在地区和国际上为此所进行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强调,应早日彻底解除对利比亚的制裁。

  双方认为,中利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有着共同或相近的看法。主张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高度评价两国在国际事务中业已存在的良好合作,并表示将巩固和加强这一磋商与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国际政治多极化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平衡、稳定、和平与安全。

  双方认为,全球化应符合全世界人民的利益,应有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张发达国家应注意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帮助其提高发展能力和水平,从而逐步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强调发展中国家应在这一形势下加强联合,努力维护自身权益。表示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一个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而共同努力。

  双方认为,谋求和平、稳定和发展是非洲大陆的首要任务。积极评价非洲联盟的启动。指出这对增强非洲国家联合自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实现非洲大陆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中方高度赞赏卡扎菲上校阁下为促进非洲的稳定、团结与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

  双方强调应反对和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强调反恐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双方对中东地区局势严重升级深感担忧。呼吁尊重安理会有关要求以色列立即撤军的决议,以使巴勒斯坦人民实现民族自决,恢复合法权利。

  双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对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是中利关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新世纪继续向前发展。

  中方对江泽民主席阁下及代表团在利比亚逗留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深表谢意。

  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并保持双方的高层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邀请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九·一”革命领导人穆阿迈尔·卡扎菲上校阁下在方便的时候访华。卡扎菲上校阁下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