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公司前期工资协商失败原因初探
孙斌
本田公司前期工资协商失败其主要原因为公司方面缺乏协商诚意,错误提出两个不切实际的调资方案、违法解除两个员工代表的劳动合同,导致现在没有员工代表出面而与全体员工协商调资方案、重蹈富士康的覆辙要求员工签订所谓的《不罢工承诺书》《继续实习确认函》导致双方矛盾升级等。
从员工提出的六点要求来看,本田公司在现阶段可能会认可的是第四、六点,第五点公司方面在全面考虑同行业的工资标准后也应逐步认可。事实上本田公司现阶段遇到的最大问题并不是这次调资的工资会是多少?而是与谁协商调资方案。现在要求本田公司收回自己的错误决定而请两位员工代表回来进行协商,这种可能性又有多大?
笔者认为:无论对公司而言,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而言都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公司方面有自身多种的疑虑,原员工代表也要考虑现阶段是否可能再作为全体员工的代表?如果有关政府部门出面是否可以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政府部门也有自己多方面的顾虑。
与全体员工谈判,这是本田公司自己给自己下的难题,找到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沟通才是解决本田门的第一步。
如果本田公司能够与全体员工达成一致的协商方式,那么下一步双方就要针对六点要求第一、二、三点进行协商。特别是第三点,对本田公司而言更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不愿意回公司,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应是公司方面愿意接受的结果。如果两位员工代表选择回公司,公司方面今后怎样与两位员工代表进行相处,对双方而言都是一种考验。
笔者相信本田公司对这次参与罢工的员工不追究责任,这是一个最基本的企业信誉要求。
追加工龄补贴的要求,虽然员工提出工龄增加一年加100元,十年封顶对公司而言需要进一步协商,但公司方面也要着重予以考虑。
事实上最艰难的是第一点要求:工资年度提升不少于15%,年终奖、节日奖金不少于或等于上一年度。现阶段从本田公司发展步伐看,年度提升不少于15%应该有一定的实力达到。但重要的是希望通过这次协商,双方应当达成一个解决劳资纠纷的具体办法。如果这一点不能全面达成一致的话,那对本田公今后而言,仅员工增加工资的要求将是一个长期的谈判过程。
本田公司最后要面对的是,中日员工工资相差50倍的问题。本田公司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其它世界500强的企业进入中国,在管理上均提倡并实施管理人员本土化。本田公司也应加快这一步伐,除在关键的岗位聘用日藉员工外,其它管理岗位继续聘用日籍员工,纯粹是公司经营上的问题。笔者也不知道本田公司为什么要选用日本援助者参与公司的经营?作为这批人员并没有突出的技能、可能有一定的背景或者公司有自身经营上的需要。但对两国员工而言,同等技能不能同工同酬,既是中国员工的耻辱,更是日本员工的耻辱。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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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政办发〔2008〕9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制订的《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实施细则
市建设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衢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保障北门街区(以下简称街区)保护整治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衢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街区保护整治的指导与协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街区保护整治由市建设局下属的衢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护整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街区保护整治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修旧如旧、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衢州市北门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经批准的保护整治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 街区内的房屋修缮,属于规划确定保护涉及的部位,由保护整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其费用采用政府补助与房屋所有人出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进户门窗修理或调换,外墙和地面整修,屋顶翻修或改造,卫生设施安装和排水管道改造,属私房户由政府全额出资,属直管公房、单位房的由产权单位承担80%,政府补贴20%;规划确定的其它保护部位的修缮,属私房的由产权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属直管公房、单位房的由产权单位承担80%、政府补贴20%。
未列入规划保护范围的部位的修缮或房屋装修方案,在征得保护办公室同意后,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实施,费用自担。
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改造,由相关专业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改造费用。
第五条 沿街店面招牌的设置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房屋外安装店面招牌、空调器、太阳能等设施,安装方案经保护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实施。店面招牌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店面招牌的养护管理。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店面招牌,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可根据保护整治单位的证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其应承担的修缮费用数额。
第七条 房屋修缮原则上采取不腾空作业的办法。确因安全原因需要进行腾空作业的,经保护办公室同意,可参照《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法》)等有关标准给予搬家补助、临时周转补助。
第八条 街区内房屋按规划需搬迁或拆除的,或因使用面积较小难以进行改造的,对房屋所有人按照《市拆迁办法》等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拆迁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九条 对街区内规划确定保护的房屋实行统一保护和修缮时,由保护整治单位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保护修缮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设有典权、抵押权的房屋,由典权人、抵押权人与保护整治单位签订保护修缮协议,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对产权不明、有产权纠纷或所有人无法到场签订协议的房屋,先由使用人与保护整治单位签订保护修缮协议,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待条件具备后,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房屋所有人应当督促使用人做好保护与修缮的配合工作。
第十条 街区内规划确定保护的房屋在修缮期间,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积极配合保护整治单位实施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保护修缮协议的约定由保护整治单位发给工程配合奖。
第十一条 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修缮后,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租金。
第十二条 街区内房屋经统一修缮后,其日常保养工作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房屋需再修缮的,其修缮方案须征得市规划、文物部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改变或进行修缮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整治后的街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衢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