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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工应征入伍复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2 18:0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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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工应征入伍复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工应征入伍复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复函
黑龙江省劳动局:
转去松花江林业管理局七月二日来函一件,请你们研究径复该单位。对于函中所询问题,我们意见: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最后一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
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2年8月5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9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
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服务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地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加强全省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宏观性要求: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要求: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更具备客观依据。

  (三)引导性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以此阐明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地方、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

  二、指标体系构成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的构成,以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为总纲,以规模、效益、结构为重要内容,综合考虑变量,统筹设置指标。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20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6项。

  三、组织领导

  省服务业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服务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设区市。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0项评价指标。

  (三)考核时限: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考核单元。为掌握情况,督促落实,每季度调度分析一次。

  (四)计分方法:将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0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全省各市最高增幅为100,最低增幅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市总分及排序。

  (五)考核办法:每年5月由省服务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收集并计算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数据;对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审定、奖励与发布:每年5月底前,省服务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将各市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对实绩突出的市(综合排序前3名)和县市区(各市的县市区综合排序第1名),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书面报告省服务业领导小组,省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奖励资金从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

  (七)实施时间:考核自2006年起试行。

  附件:1.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
     2.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机动车安装、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
第四条 机动车安装警笛、警报器,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条 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郊区桃苑乡、湖坊乡、塘山乡范围内,禁止机动车使用喇叭;禁止客运车辆使用喇叭招揽乘客;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警车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除消防车可以使用警报器外,其他车辆只准使用标志灯具。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广播宣传车。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罚款,并对音量超过标准的喇叭和擅自安装的警笛、警报器予以拆除。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的通告的通知》(洪府发〖1997〗24号)同时废止。



199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