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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实施《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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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实施《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化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实施《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0年12月29日,化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设计〔1986〕840号文印发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已对中外合作设计的适用范围、项目的审批、设计机构的选定、国外设计机构的资格审查、标准规范的采用、设计条件的审查、设计基础资料的提供等做出了规定。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做好中外合作设计工作,根据目前我国化工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技术软件的引进原则
技术引进的总的原则是引进当代国际上先进适度可靠并经过大量生产考验的技术。尽可能考虑提高工程建设工作,特别是设计工作的起点。
⒈对于国内已经具有并且经过生产实践检验了的当代先进的生产装置,不得从国外引进同类技术,也不能委托国外设计机构进行设计。若涉及专利许可证问题,只买许可证。
⒉对于已经引进了的并且已经掌握了生产技术的成熟品种,可只买许可证或少量改进的工艺软件,自行设计。
⒊对于工艺技术还没有掌握的新品种,可引进工艺软件(或基础设计),必要时可引进详细设计;对于国内虽有一定基础,但技术并没有掌握的工艺技术复杂的品种,可引进工艺软件(或基础设计),国内负责详细设计。为避免多头引进和多花外汇,在引进许可证,工艺软件或基础设计时,应同时引进必须引进的专利设备和国内不能制造的设备。
⒋对于只买国外许可证和工艺软件的,可派出设计人员去国外接受工艺软件并尽可能在国内进行基础设计和工程设计。对于必须在国外进行基础设计的,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与设备(包括仪表、电器)采购关系密切,为在国内进行工程设计,有关方面应采取有力措施,为国内外采购创造条件。
⒌利用境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其技术软件的引进,原则上参照上述各款,具体作法视利用外资性质和条件而定。
二、合作方式
⒍凡属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国内投资、中外合资、还是境外贷款的工程项目,需要委托国外设计机构承担设计时,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但,进行合作设计必须按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开展工作。
⒎向外商购买许可证和工艺软件,由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基础工程设计和详细设计。但设计成品应由专利商确认并提供性能保证。
⒏向外商购买工艺软件和基础设计,由国内设计单位承担详细设计。
⒐向外商购买工艺软件、基础设计和基础工程设计,由国内设计单位承担详细设计。
⒑全部委托国外设计机构进行设计。但国内设计单位应及时代表买方接受各个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并承担必要的国内配套的设计工作。
三、合作对象
⒒在选择合作设计对象时,首先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凡是我国已掌握了先进工程技术的项目,应尽可能地直接从国外专利商或生产厂取得许可证后,由国内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
四、设计任务
⒓参加合作设计的国内设计单位,既是项目设计承担单位之一,又是国家或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技术代表,要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本单位的意见并对其负责。
⒔设计单位应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特别是技术交流、合同谈判等;设计单位是各涉外设计联络会议的主要技术负责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代表买方做好总图会议、设计联络会议、各阶段设计审查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及时代表买方对合作设计的国外设计机构的各阶段成果进行核查和接收。
⒕对外谈判和国外设计联络的主谈人,应由有实践经验的并至少懂一门常用外语的工艺专家或工程师担任。
⒖要按技术软件引进原则把好技术软件的引进关。引进内容和引进深度,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大中型项目要由建设单位报部审查同意,小型项目要由建设单位报请地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⒗对项目进行可性研究的单位,必须认真查阅国外有关专利文献、国外知名公司同类技术的技术文件、所需引进产品的各种技术路线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情况。总结各种专利技术的特点并进行分析和比较,必要时要考察主要专利商工厂。
⒘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国内生产现状。
⒙要采用招标的办法,真正购买先进可靠、经济实用、符合国情的工艺技术。
⒚要做好引进工艺软件的工艺技术、设备选择、控制水平、安全防护及三废处理等的审查评议工作。
⒛要落实关键技术指标。对引进工艺软件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的预期指标、原材料消耗、公用工程消耗和生产成本等项指标、要进行比较落实并确认其技术的先进性。
21.要做好投资估算。在明确引进范围(软件、硬件、备品备件、催化剂和化学品以及技术服务等)的前提下,要在初步询价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项目的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22.合作设计单位在项目的引进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有关厂家的技术资料、技术信息、积累合作设计经验。
23.合作设计单位,要承担合作设计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并提出国产化方案。
五、参加合作设计的人选和组织管理
24.对引进项目的合作设计工作,应选派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组织管理经验的、工作积极的工艺专家或能够胜任该项工作的工程师、参与项目的询价、考察、技术交流和合同谈判工作;在进行基础设计阶段,应选派熟悉本专业,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必要时,可配备熟悉电算程序和电算分析能力及工程管理人员参加;在参加合作设计前,要组织参加合作设计人员预先作好技术准备工作。参加合作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懂常用外语并有一定的阅读和会话能力。
25.参加合作设计的单位应按照合作设计的方式、技术内容、工作量的大小、设计进度和工作需要,提出参加合作设计的合理人数和每人在外工作时间,按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报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6.参加合作设计的各有关专业,除按合作设计合同完成所承担的设计任务外,应预先制定技术考察和收集技术资料的计划,搞好内部分工,搞好预先练习,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
27.为作好合作设计,需要由国外设计机构提供的设计计算标准、手册、计算机软件资料、必要的工作方法说明、管理制度等技术文件,应在合同谈判中加以明确。
28.由国外公司承担装置开车及性能考核的项目、国内设计单位也应参加开车,并应在合作设计合同中加以明确。
29.合作设计单位可能派人参加开车培训,负责编制开车操作手册。
六、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30.凡利用国家、地方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留成外汇引进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由国外公司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一律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垄断。除按部有关规定送部一份,由部规划院代管外,分别由建设单位和国内合作设计单位保存。只有一份的,由建设单位存原件,部和设计单位存复制件。经部主管厅(局)同意,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交流、学习和索取。属于部直属设计单位所保存的文件资料,经部主管部门批准后,要无保留地向需方办理借阅。对于经消化吸收的专有技术,可采用有偿转让办法提供。保存单位应按阶段及时将文件资料整理入库,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可向资料管理部门办理借阅。各保存和使用资料的单位,必须按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负技术保密责任,承担保密义务,如果设计单位利用引进技术的文件、资料进行新的工程设计,要按原合同的规定处理好有关事宜。
31.在合作设计过程中、个人所取得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向设计负责人报告,登记造册,在阶段工作结束后限期入库。任何人不得把合作设计过程中所获得的技术资料攫为己有。
七、国内设计审核和国外设计确认
32.凡是国家投资的(包括地方)非中外合资的技术引进项目的国内配套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为了缩短建设周期,必须在国外对国外设计或国外合作设计进行审查确认,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报请主管部门组团实施。
八、工作总结
33.合作设计结束后,要在各专业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工作总结。要把合作设计工作中所学到的有关工程设计、设计管理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经验,系统的进行总结,针对国内的差距,提出包括设计方法、管理制度、技术规定的制定等具体改进意见。合作设计技术总结应报送所在单位的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讨论修改,经院长批准后,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若干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若干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使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制度化、系统化、经常化,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大力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
各个企业、基层单位都要设有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力量,从事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吸收、消化适用的先进技术,大力开展厂办科研活动。企业要把依靠科学技术实现净增利税和数额、获奖新产品的多少、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之间的技术协作关系、是否从企业自有资金中
提出一定比例用于技术开发等,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每个企业都要与一个以上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稳定的技术协作关系。没有技术开发组织机构或专人的企业,企业不能升级。
二、健全各厅、局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管理体系。
各厅、局要健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管理体系,省科委、省计经委要进一步与各个行业的管理体系联成网络,落实科技管理责任制。各厅、局在这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工作中起组织、协调、衔接作用,做到牵线搭桥、承上启下、互相沟通、形成网络,完成省政府
下达的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科研成果移植的任务。
三、省里的科技三项费用要与效益挂钩。
省科委掌握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要注意考虑我省近期和中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要与全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挂起钩来。省科委投入多少三项费用,拿出多少可供产品开发、技术改进的科技成果,要具体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并定期向省政府作出报告。计经委在安排新产品开发时
,要优先安排省科委组织的推广应用成效较好的科研成果。两个部门之间,要做到瞻前顾后,相互配合,实行“一条龙”的接力办法。
四、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工作。
凡是在我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工矿企业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直单位),在半年内准备鉴定的重要成果,应向省科委申报预约登记,由省科委分期分批地提供给省计经委和有关厅局,为其推广应用作出相应的安排。科技成果鉴定后,成果持有单位要在两个月内向省科委上
报全部鉴定材料,由省科委推荐给有关部门编制技术推广应用计划。有关部门要在接到推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推广应用意见并组织实施。由于客观上的原因,逾期未能在本省安排推广应用的成果,成果持有单位可以自行转让,但必须向省科委备案。省计经委、省科委在新产品研制和推广
应用方面,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凡是省里有条件移植的科技成果,原则上都要在省内开花结果,条件暂时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推广应用。对于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或因疏于职守造成科技成果不合理外流的,要追究其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要实行行业归口、厅所挂钩、包干负责。
在积极开展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直接挂钩的同时,各行业主管厅局要与专业相近的研究所对口挂钩,各大专院校、大的科研单位要与几个厅局挂钩,实行包干负责。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科研成果能够移植而没有移植的,由对口的行业主管厅局负责;生产单位的技术问题,由各
厅局集中起来,与各科研、教学单位进行衔接。既要为科技成果找“婆家”,又要为技术问题找“先生”。省科委、省计经委要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并落实责任。
六、企业在开展横向联合中要加强人才、技术联合。
要积极提倡和鼓励生产单位之间,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建立横向的经济技术联合,发挥人才共用、技术和利益共享的优势。提倡和鼓励生产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具有长期稳定技术协作关系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省计经委、省科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并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科研生产联合体的管理办法。一九八六年全省要建立几百个科研生产联合体,并搞好组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的试点工作。
七、对当年能收到经济效益的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推广项目要优先安排。
省计经委、省科委、省财政厅要把现有的科技项目排队,对“短、平、快”的技术项目择优安排。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要围绕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这个重点开展科研活动,从科研单位、大专专院校拿出来的成果,生产单位提出的项目都要符合这个重点。
八、各级财政都要建立科技发展基金。
为了加速经济的发展,省政府已决定拨专款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各级财政都要这样做。要继续发放低息或贴息技术开发贷款,积极鼓励企业技术开发。



1986年5月20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为确保党和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畅通,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办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把注重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四)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对承接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对列入督查的事项,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二、组织领导
成立萍乡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各分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信息科科长为成员。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
三、督办督查范围
1.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交办市政府工作的贯彻落实;
2.市委交办市政府工作的贯彻落实;
3.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4.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5.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事件;
6.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7.其他需要督办督查的事项。
四、督办督查事项的确定
1.市政府领导指示;
2.领导小组根据督办督查范围确定;
3.市政府部门或县(区)政府申请。
五、督办督查程序
政务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政府督查室对督办督查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政务督查处理单》,报领导小组审查。领导小组根据拟办意见确定督办督查主体负责督办督查。一般情况下,凡属于全局性工作事项或涉及到多条线上的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进行督办督查;凡属于局部工作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牵头,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进行督办督查。
2.市政府督查室按照领导小组审查意见,对督查事项材料进行复核、复印和造册登记,将原件存档备查,然后将复印件以市政府督查室名义向具体承办单位发出《政务督查通知书》。
3.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必须及时制订实施方案,确定承办人员,认真进行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若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以便作出相应的处理。
4.督查通知书下达后,督办督查主体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直接督办。
5.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必须以书面形式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活动具体组织工作的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报领导小组。
6.领导小组对承办单位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认定合格的,由市政府督查室通过《督查专报》、《督查工作》等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并做好汇总、归档工作;不合格的,重新组织督办督查。
六、通报总结
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和不定期通报督查工作的办理进度、质量和效果等情况,交流推广经验,传递督查信息,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的政务督查工作,表彰先进,督促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