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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5:1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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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1989年10月18日,劳动部

近十年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1986〕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逐步恢复了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制度,这对于正确鉴定和审批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正确批准职工病伤休假、复工,以及处理职工工伤争议,促进社会安定,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仍有很多地方的劳动鉴定工作不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有的地区把劳动鉴定权不适当地下放,有的甚至解散了鉴定机构,有的地方鉴定组织的工作制度不健全,致使一些企业随意放宽退休条件,有些人乘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这些问题已影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日常工作的开展,也给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造成了困难。为了适应职工工伤、养老、疾病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和病、伤职工的管理,现对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鉴定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劳动部门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1986〕7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撤销的要恢复起来,使之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处理工伤争议的需要。省、市、县劳动部门要指定熟悉业务的干部负责此项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各地劳动部门要明确规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做好因工、因病残废职工退休、退职的鉴定工作,使劳动鉴定工作同退休费社会统筹工作相配套。要注意发挥厂矿、企业一级劳动鉴定组织的职能,加强对病、伤、残职工的管理,做好批准职工因病、伤、生育休假、疗养、医疗终结、复工等工作。要做好残废评定的基础工作,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中央部属企业的劳动鉴定组织要接受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领导。
三、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健全鉴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定期复查残废职工状况,为正确合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依据。工作中要力求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反对弄虚作假,抵制不正之风。
四、各级劳动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卫生、人事、工会等部门密切合作,把劳动鉴定工作做深做细。省、市、县三级鉴定收费问题,可参考当地卫生部门鉴定医疗事故的收费办法,请示当地政府确定。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电教办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主持召开的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讨论了广播电视大学改革和发展中的若干重要问题,研究了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建设、教材建设和“注册视听生”、“专升本”教育试点及法规建设等工作,对广播电视大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的改革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现将《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大学的领导和支持,使其在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家教委电教办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1996年4月2日-6日在安徽屯溪中央电大培训中心召开了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
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如何更好地贯彻国家教委批转的《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教电〔1995〕3号)(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教委电教办主任、中央电大第一副校长宋成栋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上分别作题为《深化改革,共商大计,为实现广播电视大学发展总目标而奋斗》的主题报告和题为《共商大计,共建系统,共享资源,共造辉煌,为建设现代远距离教育开放大学而共同奋斗》的总结报告。
全国44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的校长和教务处长参加了会议。国家教委成教司派代表出席会议并讲话。
电教办和中央电大有关负责人分别就提交会议讨论的《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改革和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建设的意见》、《关于改进和加强广播电视大学教材建设工作的意见》、《广播电视教育条例》(草案)和《广播电视大学规程》(草案)等文件,
以及“注册视听生”和“专升本”两项试点工作作了说明。
各地电大都很重视这次会议,作了认真的准备。有近30个省市电大提交了近40份经验交流材料。北京、福建、江苏、黑龙江、上海、沈阳、湖南和安徽电大的代表围绕会议的中心议题,分别就教学改革与教材建设、“注册视听生”试点、电大系统建设、燎原学校和电视中专教育、
继续教育与远距离教育研究、多种媒体教学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问题在大会上作了经验交流。辽宁、江西电大的代表在闭幕式上分别结合本省情况谈了参加会议的收获和体会。
全体代表对主报告和主要问题进行了热烈认真的讨论。
代表们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是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形势下召开的,是在全国电大贯彻《意见》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关键会议。《意见》的颁布给各地电大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拓宽了电大开放办学的路子,是“电大发
展的重要里程碑”。但面对挑战和机遇,各地反映,急需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如何贯彻《意见》,共商全国电大发展大计。
代表们认为这次会议内容充实,有许多新意,会风朴实、安排紧凑、讲究实效,会议具有“广泛参与、共商大计”、“共鸣共识、齐心协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及“成果多、效率高”等特点。八个典型经验介绍,中心突出,主题明确,各有特色,给代表们很大启发。经过全体
代表的共同努力,会议对电大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新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共识,收到了“认清形势、找准位置,认定目标、明确任务,转变观念、拓宽视野,落实措施、团结合作”的预期效果。会议获得了圆满成功。

(二)
会议认真研究了全国电大贯彻《意见》的若干重要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电大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与基本思路。
电大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广播电视大学要着力抓好“注册视听生”和“专升本”两项改革试点,重点搞好系统和教材两项基本建设,做好开放性与教学现代化这两个电大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命题,使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努力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
代远距离教育开放大学。
会议认为,实现《意见》确定的发展总目标,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远距离教育开放大学,就要做好开放性与教学现代化这两个电大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命题。开放性与教学现代化,是总目标的两个显著特征。它包括教育思想、观念的开放与现代化,也包括教育资源和方法(教学
内容、课程体系、教学和管理组织、手段和方法等)的开放与现代化。在两大命题中,教学现代化是基础,开放性又反过来进一步促进教学现代化。会议认为,实现总目标,必须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协调发展。按照《意见》的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基本稳定普通高等专科教育,适度
发展成人统考入学的成人高等专科教育;通过试点,积极发展免试入学的“注册视听生”教育,积极稳步地发展“专升本”和本科教育;大力发展电视中专和继续教育的方针,坚持面向地方、基层、农村、边远和民族地区,多层次、多规格、多功能、多种形式办学的方向,到本世纪末至下
世纪初完成《意见》确定的高等和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分别达到每年30万人以上,在“九五”期间完成全国性继续教育项目受众超过1000万人次,以及继续实施中小学“百万校长培训计划”,积极参与燎原计划“百千万工程”等主要任务,为更多的求学者提供终生接受教育的机会和
条件,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培养各类应用型人才。
会议认为,全国电大系统建设和教材建设是实现电大发展总目标,实现开放办学和教学现代化的两项基本建设。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全国电大远距离教育系统,提高电大多种媒体教材总体设计和编制水平,这既是电大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内容和电大实现现代开放教育在教育组织和
教学物质上的保证,也是电大的特色和优势所在。会议认为,系统建设的关键是形成全国电大一盘棋的共识和合力。从系统内部建设来讲,一方面要加强中央电大对系统教学工作的统筹、指导、服务和评估,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地方电大的积极性,增强系统对地方的适应性,充分利用系统
资源,结合各地特点,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电大系统的作用。从系统外部环境而言,电大教育要以其适应性、质量和效益、优势和特色,争取各级政府的领导、支持和管理,加大政府对远距离教育和开放教育宏观调控的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依靠社会办学。
会议认为,教材建设是教学现代化的关键。抓住了教材建设这距离教育和开放教育宏观调控的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依靠社会办学。
会议认为,教材建设是教学现代化的关键。抓住了教材建设这个关键,才能在稳定电大教学秩序,适应电大教学需要和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上,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现代化。教材建设的重点是适应开放教育和远距离教育的需要,进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搞好教材的总体设
计,实现多种媒体的优化组合,提高教材的自学性、导学性,提高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的编制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包括计算机多媒体,开展交互式通信手段和利用CERNET进行远距离系统教学和通信的研究。
会议认为,电大的改革和发展必须抓住机遇,相对集中力量,搞好当前的两项改革试点工作。要通过“注册视听生”和“专升本”的试点,改革电大现行的办学、教学和管理模式,完善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适应学生自主学习的多种媒体教学模式和教材体系,以及相应的学生支持服务
系统,为广播电视大学实现发展总目标奠定基础。

(三)
1、会议研究了“注册视听生”和“专升本”教育两项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高等专科层次的“注册视听生”教育,到1998年,专业扩大到10个左右,试点省级电大扩大到30所以上,每年新注册规模在20万以上,争取到2000年扩大到全部省级电大,每年新注册规模在3
0万人以上。“专升本”教育,逐步由计划招生过渡到本科“注册视听生”,到2000年,专业扩大到5个以上,试点单位在20个以上,每年新注册规模在5万人以上。
会议认为,通过一个学期的“注册视听生”教育试点,各试点单位对开放教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时间短、任务重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会议认为,国家教委4月4日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给电大“考试执行权”的协调结果,有利于解决试点中
的考点设置、考试时间安排问题,并使教考脱节、收费过高等得以缓解,有利于推动试点向预定的目标发展和试点的推广。会议认为“注册视听生”试点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要正确认识试点是电大教育的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革,是改革就不会一帆风顺。要树立信心,对生源流失要有心理承受能力,当前要做好学生和教师的鼓劲工作,研究教学改革,加强教学服务,降低流失率。
国家教委将考试执行权交给电大后,意味着电大的责任更重了。一定要强化质量意识,在考试组织中严格要求,把好考试关。
要集中精力抓好试点,要正确认识试点的目的,着力在适应开放办学的教学、教材和管理方面深入探索,取得经验,供全国电大共享。
要加强对试点学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的各项要求进行试点,确保质量。对出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对不按要求试点、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试点权。
按照会议确定的方针,正确处理电大“注册视听生”教育与普专班、成人大专班的关系。从长远看,“注册视听生”教育是发展方向,对普专班和成人大专班,也要按照远距离教育和开放教育的思路进行改革,实现开放办学和教学现代化。
“专升本”教育是电大新开辟的一个办学领域,它对电大的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及教学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试点电大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保教学质量;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和教学组织工作,配备教学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专、兼职辅导
教师,充实必要的办学条件,努力办出特色,及时总结经验,确保试点成功。
两项试点事关电大发展全局,试点单位责任重大,要认真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研究下一步的改革方案。试点是为了推广,尚未试点的单位,也同样面临着适应开放教育需要进行办学、教学和管理改革的任务,因而试点是全国电大共同的任务。
2、会议研究了电大系统建设问题。会议认为,电大要充分利用普通高校和社会各界的教育资源,与普通高校和其他成人高校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电大不能办成普通高校,也不能办成一般意义上的成人高校。电大教育是一种与以面授为主的高等教育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新型教育形
式。因此,电大系统建设要坚持远距离和开放教育的特色。
系统建设的目标之一,是依托社会、面向社会,完善网络建设。到本世纪末至下世纪初,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电大,各地市原则上都建立电大分校,力争通过多种形式使县电大工作站逐步扩展到2000个以上,并通过燎原学校和电视中专等,努力为乡镇提供教学服务。各
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关心和支持各级电大的建设,把电大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地市电大分校和县电大工作站的建设和事业发展。加强系统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教学服务管理网络和信息反馈网络的建设,“九五”
期间,建成以中央电大为枢纽的全国电大系统信息网络。
中央电大要加强统筹规划,争取政府对远距离教育和开放教育有力的宏观调控,要加强教学业务的指导,搞好对系统的服务,加强教学评估监督。省级电大是独立设置的地方高等学校,又是电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上接受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在教学业务上以
接受中央电大的指导为主。地方电大要积极参与系统建设,自觉维护系统利益、系统的质量和信誉,共享系统资源并充分利用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办学效益。
会议认为,要建立评估制度,开展评估工作。1996年下半年,首先开展对各地执行国家教委规定的“五统一”为基本内容的教学评估,从整体上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从1997年开始,进行教育评估试点。
3、会议研究了电大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问题,提出了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远距离开放教育的规律,逐步调整、完善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借鉴高等学校“面向21世纪高等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成果,结合成人业余学习的特点,加快开放教学的课程建设
;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建立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和为学生提供周到服务的教学和管理体制;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因地制宜进行教学基地、视听教学场所的建设;力争到本世纪末完成全国电大各种教学资源的数据库建设并加入CERNET,实现电大系统资源共享;
加快考试改革步伐,加强试题库和试卷库的建设,实现计算机组卷和管理,为开放办学提供考试服务;开展教学评估。
会议认为,要有计划地进行教材建设。今后5年内,每年重点建设5~10门,重点修订5~10门课程的教材,到2000年建成30~50门较好的统设课程的多种媒体配套教材,并使2/3以上课程适应开放教学的要求,形成具有特色的教材系列;加强总体设计,发挥文字教材
的基础作用,发挥音像教材的导学作用,尽可能适应成人业余学习;建立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采用课程组形式进行教材建设;对统设课程的教材引进公开竞争机制,建立在中央电大统筹规划下,充分发挥地方电大作用,共建统设课教材的体制;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媒体的研究与
开发;完善多种媒体教材评估办法,从1996年起有计划地开展教材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制度。
4、会议一致同意成立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电大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咨询意见。经过民主协商,咨询委员会由电教办、中央电大和北京、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湖北、广东、陕西、新疆、四川、贵州、重庆、哈尔滨电大的主要负
责人组成。会议期间,召开了咨委会首次会议,讨论了咨委会章程(草案),研究了电大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与基本思路,并一致建议从今年起筹集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材建设费,用于电大系统的教材建设。经会议研究同意,教材建设费的交纳按普专班和成人大专班的在校
生人数计算,1996、1997、1998年的交费标准分别是每年每生10元、15元、20元。教材建设费的安排使用,接受咨委会和全国电大的监督。
5、会议认为,中央电大提交会议讨论的五个主要文件都是非常必要的,文件的基础较好。修改时,要注意这些文件之间的协调,并与《意见》一致。会议希望,加快电大立法进程,明确各级电大的职责、任务,规范各级电大的行为。会议认为《广播电视教育条例》和《广播电视大学
规程》业经较长时间的起草研讨,已趋于成熟,应加快其修改完善进程;对其他文件,也要组成专门小组研究修改,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以指导电大改革和发展实践,统一全国电大的意志和行动,使全国电大拧成一股绳,共创21世纪新的辉煌。
代表们一致认为,会议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电大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这将对我国远距离教育和开放教育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将使电大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进一步向社会开放,有力地推动全国电大更加主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需求,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国家“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为教育实现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两个重要的转变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996年7月10日
刑法中的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是因为奸情杀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作者:苏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