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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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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
省人大


(1994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暂住人口和过境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系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并以区域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
(四)对城市环境卫生经费计划实施统一调控。
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受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发展予以安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的权利;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都应当学习宣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培养人们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八条 执行本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整齐、清洁。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 符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主、次街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行道树、电线杆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或者涂写标语、启示、海报等各种宣传品。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名称牌匾等,必须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并由设置单位定期维修和油饰,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主、次街道旁的行道树、电线杆上不得吊挂物品和晾晒衣物。
第十二条 临街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围幛,有安全防护设施,工程废弃物必须边施工、边清理,损坏地面和设施必须及时修补,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临街施工需临时占用人行便道的,必须经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临街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美观,栽培、修整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必须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占用便道、搭建临时设施(房、棚、伞、架、围栏等)。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红旗广场、火车站广场禁止摆设摊点。该地段内的商业门店、饭店等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将商品摆出店门外经营。机关、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大中型商场、公园、重点文物古迹等重要公共场所门前均不准摆设摊点。
凡需临时占用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展卖商品、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必须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洗车场(点)、自行车存放点的设置,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且应有专人管理,保持车辆存放有序、场地卫生整洁。
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各种散装液体、货物和垃圾的机动车,应当加盖或者苫布,不得撒漏污染路面。
拖拉机、畜力车和粪便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遗撒在路面的粪便、饲料必须及时清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流动售货车、商亭、公用电话亭和摊点,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设置经营,并保持场地清洁。凡有营业性垃圾的,必须自备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及时清扫,全天保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主干道两侧建筑物、构筑 物的外形以及所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
临街单位和居民确需进行改建、重新装饰、新开门面、架立各种管线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城市主、次街道和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小街小巷、居民区,由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新建的住宅区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宅区,由本单位负责;
(五)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未站、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各单位内部,由本单位负责;
(六)城乡结合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区段由各区组织清扫保洁。
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服务费。
第十九条 集市街、临时摊点区和早市、夜市,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并在规定时间内营业,从业者应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本单位门前便道和临街围墙外便道的“包卫生、包绿化、包管理”的“三包”抵押责任制,按时足额交纳“门前三包”抵押金。
第二十一条 凡需用明火营业的摊点应当使用液化气灶具和电热灶具,不得使用燃煤灶具,餐、饮业不得将污物、污水、废弃物倒入城市下水井口和公共场地,应当自行收集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不准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和呕吐,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应当放入果皮箱、垃圾箱(桶)内,不得随地丢弃。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粪便。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街道清洁队分工负责收集,并在夜间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粪便及时清运。
第二十五条 工业、建筑业(包括房产维修、居民工程)、商业、服务业生产的工业废渣、工程性和经营性垃圾等废弃物,由单位或个人及时自行收集、清运,倾倒在指定地点,不得乱堆乱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
第二十六条 建设或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排放处置许可证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有毒、有害垃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无害化处理,禁止混作一般垃圾处置。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清除冰雪的责任,降雪后,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段,在雪停后二十四小时内清除路面冰雪。
第二十九条 市政、电力、煤气、邮电、供热、供水等单位工程建筑与养护产生的污泥、残土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除,不准积存,损坏的路面和设施必须及时修补。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发动群众,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臭虫、蟑螂等病媒虫害,防止疾病的传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进行畜、禽、水产品的屠宰、加工。
第三十二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做到畜有圈、禽有舍,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和设置公共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损坏、拆除、占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作它用。
第三十五条 果皮箱、垃圾箱(桶)、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搬迁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在指定地点重建,并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拆迁。
市区内不得点火燃烧树叶、杂物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公用或者民用建筑,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留有车辆通道,并加强管理,保持设施完好。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提出建议,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由规划、城建部门规划、审批,环境卫生单位建设、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关闭公共厕所或者改作它用,集贸市
场和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摊点区的公共厕所及其它卫生设施,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
对年久失修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改造。
单位自建厕所,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产权单位应当给厕所配置防蝇、照明等设施,建立管理制度,专人清扫,定期喷洒消杀药物。
第三十九条 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街道清洁队负责;单位自建厕所的清扫保洁,自行负责,也可以有偿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街道清洁队负责。
第四十条 公共厕所、垃圾点的通道和污水井、排水蓖处,不准盖房、围墙或者堆放杂物,不得妨碍垃圾和粪便的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的,罚款二元至五元;
(二)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和呕吐的,罚款五元至十元;
(三)不按照规定乱设摊点,流动售货车、商亭、公用电话亭和摊点不在指定地点经营,不保持场地清洁的,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四)进入市区的各种机动车辆车容不整、撒漏污染路面的,每污染一平方米罚款一元至二元;属于运输工业固体废弃物撒漏污染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清除路面冰雪的,按照单位门前和围墙周围边面积,每平方米罚款二元至五元;
(六)擅自挪动公共卫生设施,在市区内点火燃烧树顺、杂物及其它废弃物,造成二次污染的,罚款一百元至三百元;
(七)工程建设与养护产生污泥、残土和沿街栽培、修整花草树木遗留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不及时清除、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二百元至四百元;
(八)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清运垃圾、粪便的,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九)不按照划分区域清扫保洁,不认真执行“门前三包”抵押责任制,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二百元至二千元;
(十)擅自在街道两侧、居民区,进行畜、禽、水产品屠宰、加工的,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
(十一)擅自设立各种机动车停车点、洗车场(点)和自行车存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
(十二)随意倾倒有毒、有害物体的,罚款三百元至一千元;
(十三)在城市主、次街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行道树、电线杆等擅自张贴、悬挂或者涂写标语、启示、海报等宣传品的,罚款三百元至一千元;
(十四)临街施工场地不设围幛,不按照规定堆料,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按照违章堆料和废弃物的多少,每平方米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十五)不按照规定及时清理工程废弃物,损坏地面和设施不及时修补的,罚款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
(十六)随意乱倒工程性和经营性垃圾等废弃物的,每立方米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
(十七)未办理有关手续,不执行倾倒施工废土抵押金责任制,乱倒建筑施工废土的,罚款三百元至三千元;
(十八)擅自更改主干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外型以及所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的,罚款三百元至三千元;
第四十二条 市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以对个人饲养者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对单位饲养者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在主、次街道旁的行道树、电线杆吊挂物品和晾晒衣物的,罚款二十元至五十元;
(二)产权单位厕所未配置防蝇、照明设施,无专人清扫,不定期喷洒消杀药物的,未在限期内改造、擅自关闭公共厕所或者改作它用的,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需要明火营业的摊点使用燃煤灶具的,罚款五十元至三百元;
(四)擅自改装临街阳台,有碍市容观瞻的,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
(五)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和单位自设的画廊、橱窗、名称牌匾等,内容不健康、用字不规范、不定期维修和油饰,有碍市容观瞻的,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
(六)擅自在公共厕所、垃圾清运通道和污水井、排水篦处盖房、围墙、堆放杂物的,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
(七)擅自拆除、占用公共卫生设施或者改作它用的,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八)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占用便道、搭建临时设施的(房、棚、伞、架、围栏),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九)新建、扩建、改建公用或者民用建筑,不同时配套建设公共卫生设施,未留有车辆通道的,罚款五百元至三千元;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听劝阻、妨碍公务、辱骂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九五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九五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经双方同意,除上述附表中包括的商品外,未包括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上述附表中已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贸易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两国有关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达成的商品运输协议,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贸易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里卡多·卡布里萨斯·鲁伊斯
     (签 字)            (签 字)

 附表“甲”:一九九五年古巴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货单

  顺序号    品   名     单 位     数量/金额
   1  原糖           公吨     400,000
   2  医药品和医疗器械     美元   5,000,000
   3  夏橙           公吨       3,000
   4  树种           公斤       1,000

 附表“乙”:一九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货单

  顺序号    品   名     单 位     数量/金额
   1  大米            公吨     70,000
   2  芸豆            公吨     65,000
   3  葱粉            公吨        400
   4  蒜粉            公吨        150
   5  药品            美元  6,071,018
   6  医药原料          美元  8,970,069
   7  PVC胶片         美元    131,040
   8  铝箔            美元     41,328
   9  玻璃瓶           美元  3,068,620
  10  实验室材料和用具      美元     48,826
  11  实验室玻璃器皿       美元    663,329
  12  实验室配件和设备      美元     24,799
  13  电子测试器零配件      美元      3,721
  14  牙科设备          美元     43,146
  15  牙科材料          美元    533,305
  16  医疗设备          美元  3,290,466
  17  医药原料和设备       美元  3,040,910
  18  X光胶片          美元    947,662
  19  外科缝线          美元    586,836
  20  矫形和假器材料       美元    140,929
  21  药棉            美元  2,197,062
  22  医用橡胶塑料用品      美元    147,000
  23  橡皮膏和纱布        美元    764,941
  24  药棉            美元  2,310,140
  25  体温计           美元     66,585
  26  医疗卫生用品        美元     84,756
  27  医用设备          美元    177,118
  28  听力和视力设备       美元  1,187,031
  29  其它实验室材料和用品    美元      1,337
  30  医用临床用具        美元     50,745
  31  其它医用原料和用具     美元     37,500
  32  医用零配件         美元     14,010
  33  古巴医药公司其它产品    美元    803,878
  34  电梯零配件         美元     85,200
  35  制冷设备零配件       美元    300,190
  36  电线            美元    100,000
  37  印染设备零配件       美元     94,800
  38  钢板            美元     82,466
  39  钢管            美元    113,215
  40  镀锌钢板          美元     11,016
  41  冷轧钢板          美元     25,222
  42  铝板            美元     23,744
  43  铜管            美元    138,000
  44  烧碱            公吨        115
  45  双氧水           公吨         25
  46  氢氧化钾          公吨          3
  47  丙酮            公吨        112
  48  甲醇            公吨         28
  49  异丙醇           公吨         11
  50  二氯甲烷          公吨          5
  51  甲醛            公吨        160
  52  二乙胺           公吨          1
  53  乙二醇           公吨          8
  54  石油醚           公吨          1
  55  酒石酸           公吨         60
  56  二甲苯           公吨         50
  57  十二烷基硫酸钠       公吨          8
  58  天然香精油         美元     33,520
  59  合成香精油         美元     33,660
  60  甲苯            公吨          5
  61  苯             公吨          5
  62  油漆            美元    290,508
  63  白板纸           美元    847,432
  64  纸张            美元    414,580
  65  塑料工业其它产品      美元    343,200
  66  离心纸           美元    122,392
  67  无纺布           美元    540,000
  68  绒毛浆           美元  1,156,250
  69  塑料贴面          美元    299,069
  70  松香            美元      1,600
  71  虫胶            美元     10,000
  72  胶水            美元     48,400
  73  石蜡            美元     35,500
  74  耐火材料          美元     16,000
  75  其它纸张          美元     38,080
  76  塑料泡沫          美元     29,996
  77  棉布            美元    161,655
  78  涤棉布           美元    354,960
  79  毛巾布           美元    238,773
  80  帆布、麻布和棉布      美元     94,794
  81  人造革           美元     50,000
  82  胶布            美元    210,000
  83  宝塔线           美元     53,900
  84  肥皂粉           美元    244,450
  85  肥皂            美元     61,950
  86  香皂            美元    103,000
  87  电器配件          美元    313,500
  88  厨具配件          美元     40,000
  89  办公用品          美元    237,100
  90  冰箱配件          美元    100,000
  91  医用家俱          美元    231,965
  92  金属接头          美元     21,930
  93  铁钉            美元     11,847
  94  铆钉            美元     15,593
  95  螺钉、螺母和垫圈      美元     69,406
  96  工业阀门          美元     62,276
  97  V型传送带         美元      2,230
  98  砂纸、砂布         美元     31,698
  99  手工具           美元     57,023
 100  填塞料           美元      7,557
 101  家俱包铁          美元     84,667
 102  挂锁            美元     12,580
 103  电焊条           美元     72,779
 104  刷子            美元     13,552
 105  劳保产品          美元    110,715
 106  锯片            美元      7,027
 107  电钻            美元      5,460
 108  塑料管           美元     10,700
 109  水泵及配件         美元     70,000
 110  卫生部其它产品       美元    638,544
 111  其它实验室设备       美元     97,257
 112  化验机器和设备       美元     47,070
 113  其它实验室用具       美元     72,235
 114  其它实验室玻璃器皿     美元     46,751
 115  其它实验室器械       美元     35,142
 116  汽车零配件         美元    300,000
 117  磁力启动器         美元     62,600
 118  电容器           美元      1,600
 119  氢氧化钠          公吨      3,380
 120  磷酸钠           公吨        350
 121  其它合成香料油       美元      8,565
 122  耐火水泥          公吨      1,000
 123  麻袋            美元  2,110,000
 124  塑编袋           美元  1,520,000
 125  钢接头           美元     70,422
 126  铁角网            卷      3,324
 127  其它砂布          美元     88,340
 128  锉刀             把    200,000
 129  甘蔗刀            把    185,000
 130  锄头             把    140,000
 131  铲              把     30,000
 132  镐和斧            把     24,000
 133  电焊机配件         美元     99,447
 134  刀具            美元    101,727
 135  糖业部其它产品       美元    450,667
 136  自行车配件         美元  1,550,500
 137  自行车配件         美元  3,500,000
 138  灌溉机械和配件       美元    150,000
 139  内外车胎          美元  2,999,800
 140  配件和其它产品       美元  2,800,000
 141  租船            美元  7,400,00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
         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呈请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1995年贸易议定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和古巴共和国外贸部部长卡布里萨斯分别代表各自政府于1995年2月21日在北京签署。议定书正本(中、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现将中文副本送上,呈请备案。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4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设置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是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的负责指导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及非国有经济发展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全省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职责划入省中小企业发展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督促中小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拟订全省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监测分析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发展非国有经济,推动全民创业,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和扩大就业。

(四)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促进制度和管理创新,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者素质。

(五)研究提出中小企业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建议;拟订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确定基金使用方向。

(六)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技术进步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

(七)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负责提出中小企业、非国有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的初审意见,引导和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引导和规范涉及中小企业的信用与担保行业发展,促进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信用与担保制度。

(八)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小企业咨询、培训、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中小企业服务市场;协调落实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有关工作。

(九)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协作、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

(十)承办省政府和省经济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监察处)。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督查、档案、机要、信访、保密、外事、保卫、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信息化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参与起草有关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承担重要会议筹备和新闻宣传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了解掌握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重要信息,研究分析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动态;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战略,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确定基金使用方向;指导中小企业调整产业结构、重点项目建设、企业布局;推动非国有企业参与老工业基地改造;负责中小企业的统计工作。

  (四)融资服务处。

  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促进建立和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提出中小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的初审意见,引导和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指导中小企业对外经济交流合作和招商引资活动。

  (五)服务与创新处。

  负责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服务;指导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学、研结合,推广产品质量创新;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指导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工作。

  (六)创业指导处。

  负责中小企业诚信制度、创业基地和园区建设;指导全民创业、创业辅导、教育培训、人才引进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广泛吸纳社会人员就业工作;负责指导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中小企业减负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者素质。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3名(另行下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