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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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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工鱼
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一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

(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同
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对该项议案的办理是重视的,提出的议案办理方案,
目标明确,建设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操作性强,符合省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
和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
  会议指出,建设人工鱼礁,可以使我省重点海域、海湾的鱼类生存环境得到
恢复与改善,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得到有效的保护,海洋渔业产业结构趋向合理,
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建设人工鱼礁又是一项投入大、周期长的海
洋资源环境保护工程。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
想,切实把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建设海
洋强省的进程。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划和部署,采取有利于建设人工鱼礁,保
护海洋资源环境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人工鱼礁的建设。要定期
对人工鱼礁建设的效益进行评估,需扩大建设规模的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计划。
  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我省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要针对目前社会上对人工鱼礁作用认识不够的状况,在试点的基础上
重点建设一些样板人工鱼礁区,作为科普教育基地,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
响,增强全省人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要依靠科学,加强研究,合理规划,
尽快制订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以指导全省人工鱼礁建设工作,确保工程的建
设质量。要广开渠道,鼓励海内外财团、企业、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开创建
设开放型人工鱼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新路子。要通过跟踪监测和科学调查,对
人工鱼礁依法实行有效管理。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督促人工鱼
礁建设资金及有关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保护海洋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切实保护海洋资源环境。



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议
案》(第0001、0005、0007、0009、0021、0029、
0093、0110、0145、0165、0186号),交由省政府办理。
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组织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委、财政厅、环保局等单位组成
2个调查组,并邀请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参加,分别对珠海、汕头、汕尾、阳江、
湛江等11个沿海市及有关县、镇进行实地调研。随后,省海洋与渔业局又组织
3个调查组进行了有关专题的调研;同时,邀请美国、日本、香港有关专家来穗
讲学,广泛参考国外及香港等地的做法、经验。经多次反复研究,提出了议案办
理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海洋资源环境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面临南海,毗邻港澳,海域面积45万平方公里,其中20米等深线以
内的幼鱼、幼虾繁殖保护区3600万亩。拥有海岸线(含岛岸线)5782公
里,大小港湾510个,具旅游开发价值的滨海自然景观达200多处。丰富的
自然资源为我省发展海洋产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海洋工作。自九十年代以来,先后4次召开全省海洋
工作会议,颁发了《关于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决定》(粤发〔1995〕11号)
和《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粤发〔2000〕1号)等重要文件。省
八次党代会又提出了“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宏伟目标。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
领导下,我省海洋经济迅猛发展。据统计,“九五”期间,我省海洋产业总产值
年均递增17.5%,海洋产业增加值年均递增19.7%,水产品总产值年均
递增8.2%。 2000年海洋产业总产值达1514亿元(2000年现行
价),占全国海洋总产值的三分之一;海洋产业增加值725亿元,占全省国内
生产总值的7.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5个百分点;水产品总产值383亿
元,占全省农业总产值23%。海洋经济总量、水产品总产值等指标均居全国首
位,海洋与渔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在海洋与渔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我省十分重视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从
1999年开始,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在沿海组织了大规模的人工增
殖放流;加快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初步建立了海洋环境监测体系;近两年已投
入320万元进行建设人工鱼礁的试点工作。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海洋资源环境缺乏保护意识,重开发利用,轻
保护恢复,向海洋索取多,投入少;也由于部分地区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
政策不到位,缺乏有力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等,致使我省海洋资源环境明
显恶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相当薄弱,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
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海洋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我省现有海洋渔船6.5万艘,其渔业捕捞
能力已大大超过了资源的再生能力,使渔场变迁或缩减,渔获量减少,渔获物质
量下降。珠江口海域原是200多种海洋鱼类的产卵场和培育场,现在主要海洋
经济鱼类只剩50多种,而且种群数量急剧下降。目前,我省近岸部分海域渔业
资源的密度仅为八十年代初的八分之一,沿海传统的六大渔汛基本消失。鱼类繁
殖、栖息、生长环境恶劣,形势严峻。
  (二)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我省近海污染严重,从1996年起,
我省平均每年污水排放量达37亿吨,大量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水排海,造成水质
恶化,资源衰退,赤潮频发。海洋珍稀动植物的数量和生境在不断减少,如国家
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中华白海豚在珠江口仅剩400头左右。1981年至2000
年,全省共发生赤潮80多起,仅1998年3、4月间珠江口赤潮,就损失了
3.5亿元。另外,乱围垦、乱填海、乱倾废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湿地
生态系统,对生态平衡有重要调节功能的红树林,由60年代末的30万亩减少
到现在的12万亩。
  (三)海洋捕捞渔民生活水平下降。据2000年调查,全省海洋捕捞渔船
近50%亏损,20%微利,30%保本经营。全省沿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
24.9万户117.71万人。其中有3.75万户148万人,年人均纯
收入低于省定贫困标准2000元;有2.39万户10.85万人,年人均纯
收入低于省定特困标准1500元。改革开放初期先富起来的渔民不少又返贫,
渔区部分儿童失学。此外,中越北部湾划界减少了近3.2万平方公里的作业渔
场,影响我省近6000艘渔船作业,近8万多渔业劳动力面临失业的威胁,有
30多万渔业人口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渔船停产、渔民收入下降等问题已影响到
渔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四)对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管理力量薄弱。除省财政外,地方
对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的投入较少。全省海洋执法队伍装备落后,缺乏必要的经
费,要承担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管理工作,力量明显不足。面对海洋资源环境恶
化的趋势,我省尚未采取有效的重大措施。

  二、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目标和主要措施

  为完成议案规定的任务,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
起,用10年时间,在我省沿岸约3600万亩幼鱼幼虾繁育区里,按10%左
右(约360万亩)的比例,建设12个人工鱼礁区,共100座人工鱼礁。通
过人工鱼礁建设,使重点海域、海湾的海洋环境质量得到恢复与改善,休闲渔业
形成规模,渔获物中优质鱼类的比例和规格明显提高,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得到
有效的保护,海洋渔业产业结构趋向合理,从而把我省沿海建设成富饶的海洋牧
场,形成新型的休闲渔业产业和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打下坚实的基础。
  主要措施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人工鱼礁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新兴的事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从可持续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
度,充分认识建设人工鱼礁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深远意义,切实把建设人工鱼礁,
保护海洋资源环境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将
其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为建
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紧紧围绕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提出的建设海洋经济强省
的中心任务,按市场经济规律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来统筹规划。坚持建
设人工鱼礁与渔业产业结构重大调整相结合,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改
善海洋生态环境相结合,与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相结合,与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相
结合,以建设人工鱼礁为突破口,带动海洋产业的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进
程。
  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主管海洋与渔业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各级政
府及有关各部门要指定1名领导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局要主动协调,各协办单位
和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应加强陆源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
减少未经处理污水排放量和废水排海;旅游部门要配合人工鱼礁的建设,建立旅
游线路,促进礁区休闲渔业的发展;科技部门要将人工鱼礁建设作为研究课题列
入科研计划;外经贸部门要结合我省的对外招商活动,将建设人工鱼礁列入招商
项目并对外推介,吸引外资投入。
  (二)依靠科学,统筹规划。
  1.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
  在100座人工鱼礁中,“生态公益型”(即全封闭,禁止开发利用)人工
鱼礁26座;“准生态公益型”(即半封闭,限制性地开发利用)人工鱼礁24
座;“开放型”(即全开放,开发休闲渔业)人工鱼礁50座。
  其中,26座生态公益型和4座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
责建设;20座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由有关市县负责建设,省海洋与渔业局负
责监督指导;开放型人工鱼礁主要吸纳社会资金建设,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省海洋与渔业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调查论证,根据我
省海洋地质、海况、水质和资源状况,对各礁区要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论证,做
好环境影响评价,会同协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
建设计划,确定不同类型人工鱼礁的分布、面积、数量,同时处理好与军事、航
道、边防治安管理等其他用海功能的关系。要通过科学试验,选用合适的材料,
设计合理形状,使人工鱼礁在海底稳固、耐腐。
  2.建立种苗增殖放流基地。
  遵循渔业资源增殖的规律,引入国外“海洋牧场”的做法,建立12个种苗
增殖放流基地,其中省重点基地2个,市级基地10个。种苗增殖放流基地要每
年投放优质种苗到人工礁区,加快资源的恢复。要充分发挥科研、高教部门和各
级水产技术推广站在人工鱼礁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就增殖投放适应在礁区繁
衍的优质鱼虾种群、增殖后的科学护养、礁区渔业资源的适度开发利用等课题开
展研究,引导生产渔民自觉按自然规律生产,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要加强工作
人员培训,同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作顾问。
  3.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
  在建设人工鱼礁的同时,推进已规划的13个海洋自然保护区(其中国家级
3个、省级2个、市县级8个)的建设,以有效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生物多样
性及濒危珍稀海洋生物。
  4.建设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
  建造一艘(500吨级)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该船应拥有先进的海洋环
境资源调查和监测设备,如水下遥控机器人等,具备在40米等深线以内的巡航
能力,主要用于人工鱼礁执法管理、海洋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人工鱼礁建设的效果
检验。
  5.建立人工鱼礁研究室。
  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建立广东省人工鱼礁研究室。依托在粤科研单位和
高校的科研力量,积极开展人工鱼礁基础科学研究,为我省人工鱼礁建设、管理
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撑。
  (三)加强管理,保证效益。
  1.依法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广东省关于禁
止电、炸、毒鱼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管理。
同时,2002年由省政府制定《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办法》,明确人工鱼礁行
政管理主体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针对三种类型的鱼礁制定相应的管理
方案及处罚措施,规范礁区内的各类活动。
  2.规范人工鱼礁建设。
  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在2002年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人工鱼
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规范、协调全省人工鱼礁的建设。按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对人工鱼礁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实行严格的监理和验收制度,确
保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符合设计质量和要求。
  3.强化海监渔政执法队伍建设。
  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粤发〔20
00〕1号)中有关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的精神,
在市县机构改革中要理顺执法队伍建设的经费和编制。为充分发挥海监渔政执法
队伍的作用,对人工鱼礁依法实行有效管理,应补充和武装部分执法装备,每座
人工鱼礁所在海域的海监渔政支队配备专门的执法船艇和相应的设备。
  4.加强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继续完善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的建设。同时,加强沿海各市海洋
与渔业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形成结构合理、手段先进、功能齐全的海洋与渔业环
境监测网络。对全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人工鱼礁区建设对海洋生态环境的
改善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为人工鱼礁的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5.加强培训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对各有关市、县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监渔政执
法队伍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举办不少于两期的培训班,以提高各地建设和
管理人工鱼礁的水平。各有关市、县应配合全省的培训计划,作出相应的安排。
  (四)多方筹措,加大投入。
  1.资金来源。
  第一,从2002年至2011年,人工鱼礁建设全省财政投资总规模为8
亿元,每年0.8亿元。省财政预算内安排5亿元,每年0.5亿元;各有关市
财政预算内安排3亿元,每年0.3亿元。
  第二,积极争取财政部和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的支持。
  第三,广开渠道,吸纳资金,鼓励海内外财团、企业和个人投资。
  2.资金使用。
  省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30座人工鱼礁及配套建设,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具体
负责,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人工鱼礁区建设(包括调查论证,礁体制造、运输及投放,渔船赎买、
灯标设置、鱼苗投放等),计4.0亿元。
  (2)省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计0.4亿元。
  (3)科研调查效果评估(包括500吨级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的建造和
运行费用、建立人工鱼礁研究室、专题研究、监测与效果评估等经费),计0.4
亿元。
  (4)强化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计0.1亿元。
  (5)宣传培训、技术交流等,计0.1亿元。
 市县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20座人工鱼礁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由当地海洋与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人工鱼礁区建设(包括调查论证,礁体制造、运输及投放,渔船赎买、
灯标设置、鱼苗投放等),计2.6亿元。
  (2)10个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计0.3亿元。
  (3)强化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计0.1亿元。
  3.资金管理。
  资金的使用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遥证资金的及时到位;海洋与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工鱼礁的建设与管理,要设立专帐专户,严格按照资
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器材设备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项目承办单位的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监督,各级审
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项目承办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财产登记工作,明晰产权,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资金浪费。
  (五)政策扶持,实行优惠。
  1.广开礁体来源。
  省海洋与渔业局要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降低成本出发,会同环保、经贸
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拓宽人工鱼礁礁体来源。要积极组织企业将合适的废旧、
废弃物资(如车辆、轮胎、钢铁及水泥构件等)经处理符合要求后用做人工鱼礁
的礁体;要利用淘汰和报废的渔船、水泥运输船,以及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
按规定实施强制拆解或按法律、法规处以没收的各种水泥船、铁壳船等制成人工
鱼礁投放;要鼓励发电厂参照国外做法,将煤渣制成人工鱼礁礁体投放。
  2.制定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的优惠政策。
  制定鼓励海内外财团、企业、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的优惠政策及保护投资
者权益的办法,有效吸纳社会包括海外资金投入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开放型人
工鱼礁建设应减收海域使用金,允许经营休闲渔业。
  本议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年12月23日 财建〔2004〕72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和国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强化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现根据《预算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等规定和要求,就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既是改进和加强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调整投资结构、优化投资方向、加强资金管理、改进资金拨付方式,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学习、深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好此项工作。当前可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行业的重点项目作为试点,通过试点工作,在指标构建和评价方法上积累相关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对本部门或行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以部门(或项目单位)为主体,财政部门指导、监督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包括:(1)依据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部门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2)指导本部门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3)编报本部门投资项目绩效报告,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根据绩效评价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绩效评价方式方法的意见和建议。(4)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及相关信息反馈给项目单位,督促其改进投资预算编制及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财政部除了选择部分有影响或有代表性的重点投资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外,主要是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具体包括:(1)制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和参考办法。(2)督促主管部门按财政部的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绩效评价报告。(3)总结绩效评价的相关经验,建立项目资料库,依照绩效评价的结果改进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批复及资金拨付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抄送有关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对今后同类项目立项审批的参考依据。(4)对评价工作中涉及财政部与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职能关系需协调的, 由财政部负责进行协调沟通。
  三、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原则
  (一)要坚持公正、客观原则。保证绩效评价的结果真实性;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保证概算、预算的准确性及决算的真实性;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投资效益。
  (二)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原则。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项目。
  (三)要坚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绩效评价的原则。从项目立项、可研、概算、建设过程、竣工决算、环境保护、后续运营等诸方面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四)要坚持国家政策导向原则。绩效评价要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实施中对政府鼓励和限制的产业、产品,要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上加以区分。
  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要贯穿整个项目周期,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前期、项目建设期、项目竣工运营期。
  (一)项目前期绩效评价是在安排项目投资预算前,采用科学的方法对项目在社会、经济、财务、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效益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估,判断项目是否值得投资,效益、效果如何,存在哪些风险等。
  (二)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是对建设期项目工程及财务管理等方面所进行的评估,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及质量、各项合同执行情况、投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建设工期及施工管理水平、洽商变更签证情况、管理制度、对环境的影响等。
  (三)项目竣工运营期绩效评价是对项目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实际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评价。主要从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或达到目标的程度、成本效益分析评价、对社会经济实际影响、项目可持续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
  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要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尽量采取定量分析方法,对于定性分析方法宜聘请权威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指标选取和分析评价。由于绩效评价的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 因此建立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十分必要。
  评价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包括一般性指标(见附件1)和个性指标。一般性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等被广泛应用在公共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个性指标是一般性指标未列入、结合投资项目不同特点和具体目标而设置的特定指标。定性指标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内容,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分析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各部门、各单位在进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即评价指标的目标值)、评价指标和评分依据(依照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确定评分标准),并将其向被评价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财政部要在广泛试点的基础上,依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分类设立评价指标库,利于今后各部门在评价时针对不同项目、不同评价内容选取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的关键之一,不同类型的项目有不同的评价指标,各部门、各单位应构建动态、可扩充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实践不断加以完善补充,形成体系。
  六、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实现方式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项目特点、介入时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绩效评价:
  (一)项目投资评审。既可以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也可以对项目实施的某个阶段进行绩效评价,侧重于对单个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和行业投资分析。为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提供参考依据。既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价,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二)项目执行绩效考评。包括建设项目达产能力、实际运行能力、设计能力、差异分析、项目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进行评价。侧重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过程评价结论可作为监控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实施结果评价结论可以作为审批同类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三)项目后评价制度。是对投资项目投产后或投入使用后一定时间,对项目运行进行的全面评价,侧重对项目决策初期效果和项目实施后终期效果进行对比考核,对建设项目投资产生的财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效益与影响及可持续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四)项目效益分析制度。侧重于对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及对经济社会影响进行分析。对定性指标由于无法直接计量其效益,可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抽样调查及与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大致相同的类似项目相比较, 以评判其效益的高低。
  (五)专项检查。侧重于对项目资金进度、使用、管理和财务管理状况的监督考核。
  七、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审核项目单位绩效自评报告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参考范本(见附件2)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并向财政部汇总报送。目前各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取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重要程度排序分派权重进行评分,待条件成熟后由财政部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各部门应根据前述绩效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组织本单位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从项目概况、综合评价结论诸方面,如实反映绩效评价所得出的结果,认真编报绩效评价报告。
  八、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重视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要逐步把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于改善投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以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作用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
  对于一般项目,财政部要依据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参考依据;对于重点项目,在财政投资评审复核的基础上,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财政部要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扩充评价指标库和完善评价方法,对好的做法加以表扬,对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对评价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并将情况反馈我部。


附件:1.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参考指标
地址: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502_20050511.doc
   2.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范本)
地址: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52_20050511.doc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旧资质证书使用效力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旧资质证书使用效力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底,我部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对原具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不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企业审核换证,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核发了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竖版,证书编号为六位)。目前,换证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原有旧资质证书有关使用效力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横版,证书编号为七位)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二、自2004年5月1日起,除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轻型房屋钢结构、建筑幕墙、消防设施、环境工程六个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外,其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三、1998年以前,我部曾批准了少量从事特定行业设计活动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并颁发了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横版)。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所有原试点单位具有的旧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横版)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请你们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所属企业是否仍有旧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于2004年5月20日前收回所属企业已失效的旧资质证书上交原发证机关处理。本通知颁发后,企业仍持失效的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