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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奖励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6:0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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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奖励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奖励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宣传国土资源科技领域为国土资源的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与科技进步,经研究决定,对“九五”以来国土资源科技领域的优秀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奖励名称为“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为了做好这次科技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各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和部各直属单位负责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附件1)的要求填写推荐书(附件2)及有关材料,各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和部各直属单位对报奖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推荐报部指定地点。

二、推荐指标

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实行限额择优推荐,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推荐,具体推荐指标见附件3。

三、推荐材料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要求报送推荐项目汇总表、推荐书及有关报奖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推荐项目是按照《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登记过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请与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办公室联系;

2.推荐书、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引用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及有关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须盖有红章的原件材料并在推荐书封面左上角注明归档材料,与其成果相关的研究报告或论著报一份。

3.请认真阅读“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4),按要求提供必备的附件材料及相关材料;

4.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个人信件评价不得作为评价证明;

5.推荐单位报送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5)二份。

四、推荐时限和报送地点

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截止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推荐材料请报送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五、组织评审

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联系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部机关大院内)

联系人:夏祖葆、王淑梅

电 话:66558766 66558721

联系单位: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联系人:施俊法、马岩

电 话:66558719 66558411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附件:1.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2.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3.推荐书填写说明
4.推荐指标(略)
5.推荐项目汇总表

 



二ΟΟ二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包括:

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土地规划、开发整治及土地可持续利用领域;

基础地质调查与评价领域;

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新矿种新类型的发现等领域;

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与合理利用领域;

地质科学理论研究,土地科学理论研究领域;

国土资源方法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领域;

国土资源信息技术应用研究领域;

国土资源管理科学研究领域。

(二)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应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应用先进的土地调查、评价理论和方法,查明土地资源数量和质量、土地利用变化规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潜力和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科学分析和预测耕地保护前景和土地结构变化趋势,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理论和方法,提出土地合理利用及整治方案、耕地保护措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成果;

2.运用先进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在科学理论、技术方法上有创新,取得重大突破,为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调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成果;

3.运用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勘查矿产资源,取得重要找矿勘查成果;提出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理论和方法,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方面成效显著;在勘查找矿、地质科研过程中发现新矿种或新矿石类型,填补国内、国际空白,对地质找矿和资源利用有重要作用,经可行性评价,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4.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监测与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勘查、监测与防治,地下水资源评价与合理利用,经实践证明具有提高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的预测与防治水平、提高地下水资源勘查与评价手段,为工业、农业、畜牧业和城市发展提供新的水源地,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成果;

5.在土地科学、地质科学理论上有创造性进展,在理论与学术上有建树,对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研究成果;

6.在技术开发应用上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和技术水平有创新,提高土地调查评价和地质调查评价应用水平,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整治提供新的技术和方法手段,为地质调查提供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并已转化应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7.在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国土资源技术资料利用及社会化服务方面,采用先进的信息关键技术,实现国土资源信息的社会共享,提高国土资源信息利用的整体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8.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上,为推进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职能到位,解决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性服务的,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管理科学研究成果。

二、评审标准

 

根据奖励范围和条件,按土地调查与评价、土地开发整理与保护、地质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管理科学与应用八大领域研究成果类型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

(一)土地调查与评价

奖励范围: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管理,土地利用与保护,土地利用和土地价格动态监测等方面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成果,经技术评价后,在较大范围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的研究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领先水平,对推动土地调查评价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土地调查评价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二)土地开发整理与保护

奖励范围:土地规划,土地开发,土地整理,耕地保护与占补平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研究成果,经技术评价后,在较大范围的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的研究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土地规划、管理与保护方法先进、科技含量很高,成果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领先水平,推广价值高,应用范围广,对推动土地管理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等奖:土地规划、管理与保护方法先进、科技含量高,成果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先进水平,推广价值高,应用范围广,对推动土地管理作用很大,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地质调查与评价

奖励范围:在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遥感地质调查以及基础地质综合研究方面,科学理论、技术方法上有创新,其成果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经过综合评价,一年以上广泛应用的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调查工作难度很大,调查工作有重大创新,对推动地质调查工作有重大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地质调查成果。

二等奖:调查工作难度大,调查工作有创新,对推动地质调查工作有很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地质调查成果。

(四)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利用

奖励范围:在矿产资源找矿勘查、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新矿种、新类型重要发现,经过综合评价,一年以上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勘查工作难度很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进一步商业勘查的国家急缺矿产的大型特大型矿床(地下水开采量大于5万立方米/日),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一般矿产的特大型矿床;对推动矿产资源的规划、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技术难度很大,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二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勘查工作难度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进一步商业勘查的国家急缺矿产的中大型矿床(地下水开采量1-5万立方米/日),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一般矿产的大型矿床;对推动矿产资源的规划、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技术难度大,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五)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

奖励范围:地质环境评价、保护与开发利用,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综合技术评价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其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投入使用两年以上,证明具有科学性、实用性或工程安全可靠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地质环境条件很复杂,地质灾害很严重,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和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扎实、科学合理;重大工程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针对性很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确实消除了重大危害或极大隐患。在本工作阶段减灾防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巨大,且有较大理论创新或技术创新,较大地推动了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等奖: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严重,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和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合理;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针对性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确实消除了大危害或大隐患。在本工作阶段减灾防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大,且有较大理论创新或技术创新,推动了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的发展。

(六)基础研究

奖励范围:在土地科学、地质科学及地质环境研究方面,科学理论、学术上有创见,研究方法、技术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科学发展有重大意义,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

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国内外首次阐明科学理论,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成果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成果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应用技术开发

奖励范围:国土资源调查应用技术,地质工程勘查技术,分析测试技术,信息技术应用,国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经技术评价后,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生产实施应用,证明完全达到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稳定可靠,成果经转化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大的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

(八)管理科学与应用

奖励范围:为国土规划,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制度创新和决策支持作出重大贡献的研究成果,经技术评价后,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取得显著的示范效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理论上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大,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上有重大突破,在国土资源管理与决策中得到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理论上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较大,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上有较大突破,在国土资源管理与决策中得到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项目推荐及要求

 

(一)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项一等奖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每项二等奖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

(二)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应在下达的推荐指标范围内进行本单位项目的推荐。

(三)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由各省国土资源厅和部各直属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推荐。

(四)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要求:

1.申报单位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统一的申报推荐书,提供必要的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鉴定、验收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和引用、应用证明,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申报材料包括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应用或引用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加盖红章的归档材料,另附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套。

2.凡存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3.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报奖。总项目中的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总项目再报奖,应扣除子项目获奖部分。

4.申报奖励的成果必须是严谨的科学体系,丰富的研究内容和科学的表达方式。一般性的材料如讲话、汇编、建议、简报、政策文件、行政法规不属奖励范围。

5.凡已获奖项目或未评上的项目均可再次申报奖励,但再次申报项目内容必须扣除已获奖内容或上次评过的内容。

6.论文或专著是指在国内外公开的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或出版与报奖成果相关的论文或专著。论文或专著被引用是指正面引用,交流、通信或本人及课题组成员的引用不作为引用材料列入。

7.软科学类成果是指对国民经济或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创造性理论或学术研究成果。如:发展战略研究、政策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研究及管理科学等。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奖种:
学科(专业)评审组代码:
序号:
编号:

项目

名称
中文
 
英文
 
主要完成人
 
主要完成单位
 
推荐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可否公布
可 否

密级及保密期限
 
主 题 词
 
学科(专业)

分类名称代码
名称:

代码:c c c c c c c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
ABCDEFGHIJKLMNOP

任务来源
国家计划 B、部委计划 C、省、市、自治区计划 D、基金资助
E、国际合作 F、其它单位委托 G、自选 H、非职务

计划(基金)

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
起始: 年 月 日
完成: 年 月 日


 

 

二、项目简介

 

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主要内容、特点及应用推广情况

 

(不超过800个汉字)


 

 

三、项目详细内容

 

1、立项背景

 

 

(不超过800个汉字)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



(纸面不敷,可另增页)


 

 

 

3、创新点

 

(不超过400个汉字)

4、保密要点

 

(不超过100个汉字)


 

 

 

5、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

 


 

(不超过800个汉字)


 

 

 

6、应用情况

 

(不超过800个汉字)



 

7、经济效益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总投资额
  回收期(年)
 
栏目

年份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创收外汇(美元)
节支总额

         
         
         
各栏目的计算依据:


8、社会效益

 
四、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 项 名 称
奖励等级
授奖部门(单位)

       
       
       
       
       
       
       
       
本表所填科技奖励是指:
1.国务院设立的科技奖励;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的科技奖励;

3.经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


 

 

 

五、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国 别
申 请 号
专 利 号
项 目 名 称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第X完成人
姓 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地
省(自治区、市) 市(县)
出生日期
年 月
党派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住宅电话
 
电子信箱
 
毕业学校
  文化程度
  学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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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政办〔2008〕5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地实施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洛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冰雹、飓风、沙尘、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各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洛阳军分区参谋长任副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民政局、建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审计局、粮食局、扶贫办、地震局、金融办、国土资源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商务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洛阳供电公司、中国网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分行为成员单位。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救灾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救灾办)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和救灾救济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调动、整合全市救灾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救灾应急措施,决定请求上级支援;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调动驻军参加救灾工作。市救灾办负责收集、上报灾害信息;传达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制定救灾政策和措施;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2.2 救灾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按照职能和担负任务组建灾情评估、救援和转移安置、工程抢险、灾民生活物资保障、治安保卫、医疗卫生、恢复重建、宣传报道8个救灾工作组。
2.2.1 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民政局。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评估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
2.2.2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由市公安局、民政局、水利局、卫生局、扶贫办、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负责救援和抢救国家重要财产;协调灾民的安置转移。
2.2.3 工程抢险组:市建委、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洛阳供电公司、中国网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建委。负责协调水利、电力、通讯、供电、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和抢修。
2.2.4 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市发改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商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2.2.5 治安保卫组:市公安局、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2.2.6 医疗卫生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卫生局。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2.2.7 恢复重建组:市民政局、建委、发改委、教育局、交通局、水利局、扶贫办、金融办、国土资源局、洛阳供电公司、地税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分行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民政局。负责帮助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协调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协调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
2.2.8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市政府信息办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委宣传部。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2.3 成员单位职责
2.3.1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灾情信息统计、上报工作;进行救灾款物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救灾救济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2.3.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特、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2.3.3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市、县、乡三级财政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本级救灾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负责救灾资金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做好各项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2.3.4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3.5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做好水情、汛情、旱情的预报和监测;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资源调度;负责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2.3.6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农用物资的供应、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2.3.7 市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
2.3.8 市交通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保障救灾运输车辆免费通行;灾区被毁道路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灾后道路的恢复重建等工作。
2.3.9 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2.3.10市卫生局:负责灾区伤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疾病防治经费的管理使用。
2.3.11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3.12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安置受灾学生;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2.3.13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及时赔付。
2.3.14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灾区重建用地的规划、审批工作。
2.3.15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灾区群众的经济收入。
2.3.16 市监察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党员干部和公务员进行责任追究;及时查处妨碍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违规违纪问题。
2.3.17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纠正,保证救灾款专款专用。
2.3.18 市粮食局:负责灾区所需粮油的调拨和供应工作;做好开仓借粮工作。
2.3.19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通报灾害性天气实况资料。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气象灾害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防灾减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2.3.20 市地税局:做好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和开展生产自救活动的税收减免工作,对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税费全免、手续从简从快、特事特办”等优惠政策。
2.3.21 市扶贫办: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灾后对口扶贫情况,加大对灾区扶贫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负责组织全市各界对灾区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2.3.22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协调应急物品生产基地,紧急安排应急物品的加工和生产;负责落实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救灾抢险物品代储和筹集调运工作。
2.3.23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借贷资金安排工作。
2.3.24 市供电公司、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灾区电力、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
2.3.25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信息办:按照指挥部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积极开展救灾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
2.3.26 洛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积极参加灾区抢险、救援,并协调驻洛部队参加救灾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听从指挥,全力救灾。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用本级救灾资金开展救灾工作。
3.1.1 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向本级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款下拨灾区,并对救灾款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使灾民得到及时救助。
3.1.2 争取上级拨款。视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情况,向上级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必要时由主要领导赴省或进京对灾情进行专题汇报,争取上级支持。
3.1.3 开展社会捐赠活动。根据灾区情况,动员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待灾情结束后,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3.2 物资准备
整合、完善各部门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4小时内,使受灾群众得到必需的生活救助。
3.2.1 食品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灾害降临预报发布后,市、县两级政府要启用本级救灾预备资金,并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供应灾民。对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灾后4小时内,在食品供应点上,原则上每人每天按0.5千克主食(馒头、大米饭、方便面、饼干等),1.5千克饮用水(开水、纯净水、矿泉水)和部分副食(1瓶罐头、1袋咸菜)等必需品提供救助。乡、村两级对救济对象要登记造册,发放款物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待灾民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各食品供应点到县级民政部门结算所用资金。
3.2.2 衣被和救生物品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用本级救灾资金,购置、储备一定的救灾物资,如棉被、棉衣、帐篷、救生器材等,为应急救助提供保障。对因灾无家可归、缺衣少被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每户1条棉被、1顶帐蓬,每人1套衣物(含捐助物资)的标准进行救助。日常急需物品视灾情而定。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救济户和救济物资的数量,并对救济对象登记造册,发放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2.3 粮食保障: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在指定的粮食仓库存储一定数量的可用粮食,预案启动后,根据灾区所需,将粮食发往灾区。对因灾缺粮且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贸易粮计算,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进行救助。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口粮救济人数和救济粮数量,并对救济对象登记造册,发放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2.4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3.3 救灾装备准备
为了有效地处置应急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包括救灾车辆、通讯设备、计算机、照相和摄像器材等。
3.4 人力资源准备
3.4.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4.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充分发挥评估组成员单位的作用。
3.4.3 建立健全与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4.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作用。
3.5 社会动员准备
3.5.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3.5.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5.3 在全市现有的23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并形成网络。
3.6 宣传、培训和演习
3.6.1 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市广泛开展宣传减灾、防灾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意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能力。
3.6.2 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民政干部减灾防灾知识业务培训。
3.6.3 每年有针对性地选择1个县(市、区),组织1次演习。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做出灾情预警。

4.1.2 根据灾情预警,联合当地政府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1.3 与相关单位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救灾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救灾办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和省救灾办。市救灾办在接到县级救灾办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救灾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救灾部门每天上午9时之前向市救灾办零报告。市救灾办每天上午10时之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救灾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救灾办报告。市救灾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

4.2.3 灾情核定

灾情评估小组针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核定。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并写出灾情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

5 应急响应

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Ⅳ级为最低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30间以上,200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2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2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救灾办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救灾办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进入Ⅳ级响应后,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救灾办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由市救灾办主任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建议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救灾办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2.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超过30 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500人以上,2千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2千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办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5.2.3 ?煊Υ胧?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救灾办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由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必要时市救灾办可直接与灾区乡级政府联系了解灾情。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100 人以上,5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2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2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50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进入Ⅱ级响应后,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灾情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各救灾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投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救灾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根据紧急救援的项目和内容,建议启用市本级救灾预备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由指挥长或相关分管副指挥长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和根据灾情申请支援。市救灾办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每隔6小时统计一次灾情上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4.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超过500 人;

②因灾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3万人以上;

②旱灾受灾人口70万人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进入Ⅰ级响应后,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灾情发展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各救灾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投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根据紧急救援的项目和内容,启用市本级救灾预备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由指挥长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级政府汇报灾情和申请支援。市救灾办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每隔4小时统计一次灾情上报指挥部。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 应急保障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救灾应急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救灾工作。

6.1 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查灾、核灾,准确掌握灾情,县级政府在2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政府和市救灾办,市救灾办2小时内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

6.2 迅速调集武警、公安、消防、民兵、民工及协调当地驻军赶赴灾区抢救、转移、安置被困群众及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6.3 动员灾民投亲靠友、对口安置、借住公房和搭建帐蓬,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灾民。

6.4 启用本级救灾资金,动用本级救灾应急储备库的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运食品、生活必需品,解决灾民的吃、住、穿等问题。

6.5 组织医护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救治,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监察、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防止疫病流行。

6.6 迅速组织恢复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设施,全力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7 对可能出现的继发灾害和次生灾害加强监督、监测,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损失的扩大。

7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7.1.2 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7.1.3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物资。

7.1.4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5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6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灾后重建

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对灾情核定,对需要政府帮助重建的灾民房屋,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市民政部门。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建设目标、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市政府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入冬前住进新房。

(1)救助标准:原则上在中央和省下拨的重建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拨款文件的要求,市、县两级财政各按比例匹配一定的补助资金。

(2)救助要求:需政府帮助恢复重建的灾民必须按照“本人申请、村民评议、张榜公示、登记造册、乡级政府核准建档立案、县级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等程序进行。建房档案要有恢复重建前、后的对比照片及家庭基本情况。补助资金要按照灾民建房的实际进度,分阶段支付。发放时,要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惩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5)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洛阳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对其做出解释;本预案的修改由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做出相应修订后,报市政府审批备案,予于生效。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X X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胡某一人出资设立福州市某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额。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胡某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x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