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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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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关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1980年11月5日,教育部


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尽快培养出大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又红又专的中等专业人才,必须加强对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为此,特做如下规定:
一、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中央和地方、业务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积极性,对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分工分级,按系统归口的管理制度。
中等专业学校按照领导关系,分为国务院部属学校和地方学校。国务院部委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由有关部委直接领导;或由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委为主;或由部委与直属一级企业、事业单位分工管理。省、市、自治区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由省、市、自治区领导,有关业务部门主管;面向地(市)的中等专业学校,实行省和地(市)两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工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党的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
二、教育部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对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负责业务指导。制定有关中等专业教育的具体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总结交流办学经验;协同国家计委编制中等专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并颁布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规定教学计划的制定原则;组织编选并审定政治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市、自治区组织、编选并审定语文课、工科和财经类的普通课及工科通用的技术基础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三、国务院各部委负责管理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各项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学工作;负责学校的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毕业生分配、人事工作、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经费、基本建设、教材、物资和仪器设备等;核定学校的生产实习和科研计划,安排实习场所和校办工厂或农场的产、供、销,供应实习所需要的原材料。
制定并颁发本系统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并审定有关的普通课、技术基础课、专业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培训教师。
批准所属学校和专业的开设、调整、撤销,并报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备案。开设学校应商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同意。
国务院各部委对本系统地方所属中等专业学校负责业务指导。协同省、市、自治区搞好本系统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和专业设置,组织省、市、自治区间的分工协作,检查督促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总结交流办学经验。
四、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检查督促本地区内所有中等专业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审批地方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批准地方所属学校和专业的开设、调整、撤销,并报国家计委、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备案。对面向全面或跨省的专业的调整和撤销,应商得有关部委的同意。
省、市、自治区的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管理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各项工作。其职责可参照部委对其所属学校的管理职责。
省、市、自治区的教育部门,对本地区的所有中等专业学校负责业务指导。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检查督促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学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协调和解决本地区内中等专业学校中的共同性问题;协同有关部门解决政治课、普通课教师的补充和培训;组织普通课的教学仪器的供应;会同计委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地方所属学校的布局、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本省、市、自治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负责招生工作。
五、有关业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情报,加强联系,互相支持。重要会议互相邀请,有关文件互相抄送。校一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由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报批手续执行,并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
部委与省、市、自治区之间学校领导关系的改变,由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协商确定,并报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备案。
六、有关业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把中等专业学校的工作排上领导议事日程,建立和健全专管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
中等专业学校一般应为县团级单位,有条件的重点学校为地师级。
七、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对本部门、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与管理,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2004年度县市区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度县市区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责任单位:
为强化目标管理,对消防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进一步推动全市消防工作,现将《2004年度县市区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2004年度县市区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一、县市区消防工作目标(100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20分)
1.认真贯彻《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工作目标的记4分,未纳入的扣4分。
2.制定消防责任目标奖惩措施,每半年县(市区)政府对各乡(镇)、县(市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年终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记4分。未对各乡(镇)、县(市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评的各扣3分;未制定奖惩措施的或奖惩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
3.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县(市、区)直部门,各乡镇政府、县(市、区)直部门与所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且责任书内容有针对性的记3分;未签订责任书的各扣1分,责任书内容无针对性的各扣0.5分。
4.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的记2分,未纳入的扣2分。
5.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落实记2分,不健全不落实的扣2分。
6.社会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记(5分)。
(1)消防档案健全规范的记2分,否则各扣1分。
(2)消防安全管理到位,认真开展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落实的记2分,未及时落实的扣2分。
(3)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演练,落实的记1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分。
(二)加强农村防火工作(10分)
1.制定具体详细的农村消防建设实施方案记2分,未制定方案的扣2分,方案不具体的扣1分。
2.抓好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的记3分;未进行试点的扣3分,试点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扣1—2分,试点工作被省或者市推广的分别奖4分、2分。
3.建立农村消防工作领导组织,健全各种防火规章制度,成立各种形式的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记2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2分。
4.农村配有必要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记1.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5.农村设立必要的消防宣传标语、标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记1.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三)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投入(30分)
1.责任书中明确的县(市)政府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的记4分,未完成的扣4分;责任书中明确的建制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的记3分,未完成扣3分。
2.按责任目标要求完成消火栓建设数量的记5分,超(欠)目标按一个加(扣)0.5分。
3.所属消防大队消防员防护装备达到责任目标规定标准的记3分;未达标的扣3分。(不含南召、卧龙、宛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4.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并随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递增的记5分;未按预算拨付的扣3分,未随财政收入增加逐年递增的扣2分。(不含南召、卧龙、宛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5.城市维护费列支的消防专项经费不低于总额的6%的记5分;未列支的扣5分,每高(低)于6%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不含卧龙、宛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6.将消防队站车辆安全、人身医疗保险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的记5分,否则扣5分。(不含南召、卧龙、宛城)
7.南召县完成建队任务并投入执勤记13分,否则扣13分。
8.卧龙、宛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保证至少两个建成社区能正常开展消防工作的记18分。每少建一个社区的一个扣5分,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扣4分。
(四)开展经常性、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10分)
1.加强对消防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宣传、广电、教育劳动部门和新闻单位大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记2分,未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扣1—2分。
2.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的记2分,否则扣2分。
3.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组织严密,效果明显的记2分,活动组织开展不力的扣1—2分。
4.举办79号令培训班,完成好的记2分,否则扣2分。
5.消防队站开放设施齐全,定期向社会开放的记2分,未按责任目标要求达到队站开放标准的扣2分,队站开放工作被省、市评为先进的分别奖2分和1分。
(五)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10分)
1.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的记4分,否则扣4分。
2.全市通报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整改的记6分,未及时整改的按比例扣分。
(六)消防监督执法到位(10分)
1.执法严格,程序规范,无行政诉讼案件记4分。否则扣1—4分。
2.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效果明显记4分。否则扣1—4分。
3.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处罚标准,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记2分。否则扣2分。
(七)火灾事故情况(10分)不发生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保持消防形势相对稳定的记10分,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发生死亡3人(含本数)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每起扣5分,发生其他重大火灾事故的,每起扣3分,火灾事故中死、伤人数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值的扣2分。
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100分)
(一)实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15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建立督察考核机制,落实考核奖惩的记15分。每少一项扣5分。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10分)消防工作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职能部门明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记10分。每少落实一项扣3分。
(三)制定本系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措施(10分)将消防工作纳入系统检查、考核、评比内容;与其它工作实行“五同”的记10分。每少落实一项扣5分。
(四)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认真落实公安部61号令(20分)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完善防火档案;按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记20分,每少一项扣4分。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15分)
1.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记4分,末落实的扣4分。
2.每年对员工培训不少于两次记3分,未落实的扣3分。
3.实行特殊工种、重点工种持证上岗制度的记4分,未落实的扣4分。
4.“119”消防宣传活动组织得力,效果明显记4分,否则扣1—3分,被评为全市先进的奖2分。
(六)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督促所属单位及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15分)
1.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的记5分,否则扣l—5分。
2.年内所属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整改的记10分,未及时整改的按比例扣分。
(七)系统内不发生重大恶性火灾事故,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层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15分)
1.系统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2.系统内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扣10分,发生其它重大火灾事故的,扣5分。
3.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每死亡1人扣2分。
4.对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未进行处理的,每起扣3分。
三、奖惩
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完成目标任务,90分以下(不含90分)为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成绩在纳入市综合目标落实奖惩(此考核分数按30%折算后记入综合目标分数)的同时,市政府将专门对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黄牌警告。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7〕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局,各保监局: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现就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有效化解医疗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推动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与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要指导保险企业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一)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筹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二)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要预先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广泛征求医疗机构、保险业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三)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积极探索促进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一是要通过召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人员座谈等多种方式,协商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要定期将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对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向卫生部门通报。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医疗风险和医疗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危及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降低医疗风险。

(四)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