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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1:52: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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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6]21号

1996-02-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0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
  2.《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0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003号)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规定。
  4.《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黄金产品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黄金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境内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黄金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
国家黄金收支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购统配。但是,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自发的黄金市场,一些企业和个人,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买卖黄金,非法生产、批发、零售黄金及制品,造成了金银管理秩序的混乱,严重干扰了国家黄金收购和配售工作的正常进行,致
使国家黄金收购量大幅度下降。1993年9月国家调整黄金收购价格以后,黄金收购情况有所好转,但各地自发的黄金市场尚未全部取缔,非法交易活动仍然十分严重。为彻底取缔自发的黄金市场,整顿黄金生产和交易秩序,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坚决措施,严禁黄金私下交易和走私贩私活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黄金,不得从事黄金的生产、批发、加工和零售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要立即组织银行、工商、公安、海关、黄金工业和金饰品生产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要从严查处黄金生产企业私下买卖黄金产品的案件,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在1994年6月底前坚决取缔各地已有的和正在筹建的自发黄金交易市场;对于态度不坚决,贯彻不力,7
月1日以后仍有非法黄金交易市场的地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二、冶金部和各级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黄金生产和交售的管理。黄金生产企业必须把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得私下交易,不得自行留用,更不得化整为零,由个人出售,逃避纳税义务与贷款清偿责任。对违反者除依照《条例》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当地黄金工业管
理部门和生产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对违法者要依法从严查处。黄金生产企业要按规定向主管部门上报黄金生产、交售情况;对黄金交售量明显少于生产量的企业,可视情况停止发放其金银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并取消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冶金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每年
年初应向国务院报告本系统所属企业上年的黄金生产量和交售量。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精神,严禁个体及无证非法采金,严禁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对经有关部门确认,不能实行机械化开采的边远、零星金矿资源,按程序批准后,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集体开采,黄
金产品必须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
四、凡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跨省携带批量黄金,必须经所在地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批准,航空、铁道和交通等运输部门凭人民银行批件查验放行;携带批量黄金饰品的,航空、铁道和交通等运输部门凭定点企业经营执照营业副本和单位介绍信查验放行。对不能提供有
效证件的,有关部门比照缉私罚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对黄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生产所用黄金原料按系统申请,切块下达,由企业向人民银行购买,不得私自采购。凡没有经人民银行批准而擅自开办的黄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予以取缔。
五、公安、检察、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案的查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87〕公发24号) 精神,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凡累计查获黄金50克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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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内免税品商店经批准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要严格限制销售对象,凭外国护照、回乡证和境外员工居住证收外汇销售。保税区内的金银管理仍按现行管理程序和规定由各职能部门管理。保税区内的金银首饰加工企业和经营单位所生产和经营的金银产品原则上应出口,不能销
往非保税区(包括批发和零售)。如遇特殊情况需将金银产品销往非保税区时,应视同进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七、严禁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严禁设立各类形式的黄金期货市场。
八、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黄金收购工作,要根据国际市场金价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黄金收购和配售价格,制定严格的收购计划,改进收购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交售黄金提供方便。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分赴重点产金省进行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及时向国务院反映情况。



1994年6月1日

江苏省国际旅游行业定点服务若干规定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国际旅游行业定点服务若干规定
江苏省政府


前言
为了加强对全省国际旅游行业的管理,提高旅游接待服务工作水平,全省国际旅游行业实行定点服务。现将定点服务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国际旅游定点饭店
1.定点饭店基本条件和要求:
(1)领导班子和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和员工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达到接待国际旅游者的要求。
(2)有较健全的店规店纪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程。
(3)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遵守旅游职业道德,不损害宾客利益。
(4)在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店容店貌、服务规格、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能达到省旅游主管部门规定的国际旅游饭店服务质量基本标准。
(5)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按时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送各种报表和有关资料。
(6)不以任何形式给陪同、导游和驾驶员回扣或实物。陪同、导游和驾驶员的住宿、就餐,按规定标准收费。
2.确定定点饭店的方法:
(1)凡经苏省旅(86)第195号文件批准的国际旅游饭店,都可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省属饭店报省旅游主管部门),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和要求组织审查,符合标准的报省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市旅游主管部门发给定点饭店标志牌,并挂牌于饭店大门显著
位置。
(2)省旅游主管部门将批准的定点饭店名单通知全省各地一、二类旅行社。各地一、二类旅行社对国际旅游团(含旅行社负责接待的散客)必须安排在定点饭店住宿。
(3)旅游旺季,定点饭店满足不了接待国际旅游团需要的,各一、二类旅行社可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在涉外饭店租用客房。
(4)已经确定的定点饭店,如违反上述规定,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可撤销其定点饭店的资格,并报省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二、国际旅游定点餐馆
1.定点餐馆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管理人员和员工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达到接待国际旅游者的要求。
(2)有较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和服务规程。
(3)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经营思想端正,遵守旅游职业道德,不损害宾客的利益。
(4)在设施、设备、餐饮质量、服务规格、卫生安全、仪表仪容等方面达到省旅游主管部门规定的餐饮服务的基本标准。
(5)餐馆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在银行有外汇人民币帐户。
(6)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按时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送各种报表和有关资料。
(7)餐馆无个体摊贩租用的场地和商品柜台。不以任何形式给陪同、导游和驾驶人员回扣或实物。
2.确定定点餐馆的方法:
(1)凡要求接待国际旅游者的餐馆,应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和要求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市旅游主管部门发给定点餐馆标志牌,并挂牌于餐馆大门的显著位置。
(2)省旅游主管部门将批准的定点餐馆名单通知各地一、二类旅行社。各地一、二类旅行社按照实际需要安排国际旅游客人到定点餐馆就餐,不得擅自将宾客带至非定点餐馆就餐。
(3)已经确定的定点餐馆如违反上述规定,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可撤销其定点餐馆的资格,并报省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际旅游购物定点商店
1.定点商店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管理人员和员工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商品知识,服务态度好,具有一定的外语会话能力,并经考核合格,达到接待国际旅游者的要求。
(2)有较健全的店规店纪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程。
(3)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经营思想端正,遵守旅游职业道德,不损害宾客的利益。
(4)在设施、设备、商品质量、服务规格、店容店貌、卫生安全等方面达到江苏省旅游主管部门规定的商场(店)服务方面的基本标准。
(5)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商品陈列美观,明码标价。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有外汇人民币帐户。
(6)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按时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送各种报表和有关资料。
(7)商店无个体摊贩或其他个人承包者租用的柜台。不以任何形式给陪同、导游和驾驶员回扣或实物。
2.确定定点商店的方法:
(1)凡要求接待国际旅游者的商店,应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和要求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市旅游主管部门发给商店标志牌,并挂牌于商店大门的显著位置。
(2)省旅游主管部门将批准的定点商店名单通知全省各地一、二类旅行社。各地一、二类旅行社必须安排国际旅游客人到定点商店购物,并协助做好旅游商品的介绍工作。陪同、导游不得带客到非定点商店购物,违者应追究其责任。
(3)已经确定的定点商店,如违反上述规定,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可撤销其定点商店的资格,并报省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际旅游定点汽车、游船公司(队)
1.定点车、船公司(队)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管理人员和员工经过专业培训、证照齐全,营运车辆(船)主要为国际旅游客人服务,经考核合格达到接待国际旅游者的要求。
(2)有较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和服务规程。
(3)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经营思想端正,遵守旅游职业道德,不损害宾客的利益。
(4)在车况、船况、设备、服务规格、卫生安全、仪表仪容等方面基本达到省旅游主管部门规定的接待标准。
(5)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联系电话、调度人员,在银行有外汇人民币帐户。
(6)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按时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送各种报表和有关资料。
2.确定定点车、船公司(队)的方法:
(1)凡要求接待国际旅游者的车、船客运单位,应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省属单位报省旅游主管部门),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和要求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市旅游主管部门发给定点车、船公司(队)标志牌和定点车、船证。标志牌挂在
车、船公司(队)大门的显著位置,车、船证贴在车、船前玻璃的右下角。
(2)省旅游主管部门将批准的定点车、船公司(队)名单通知全省各地一、二类旅行社。各地一、二类旅行社接待国际旅游客人,必须使用定点车、船公司(队)中有定点车船证的车、船。
(3)旅游旺季,定点车、船公司(队)满足不了接待国际旅游者的需要,各一、二类旅行社可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另行安排车、船。
(4)定点车船证,如有遗失,须登报声明后,才办理补领手续。定点车、船证不得转借。无定点证的车、船不得在定点饭店、餐馆和商店内设点出租,招徕国际旅游客人。
(5)已经确定的定点车、船公司(队)和领取了定点证的车船,如违反上述规定,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可撤销其定点车、船公司(队)的资格或收回定点车、船证,并报省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江苏省旅游行业定点服务的检查
1.对全省旅游行业定点服务实行检查制度,并由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江苏省旅游行业检查证”。
2.凡在省内经营的各类旅行社(公司或同类型的经济组织),国际旅游和涉外饭店、餐馆、商店、汽车、游船公司以及对外开放参观点和风景点中确定为定点服务的单位,均应接受旅游部门的监督检查。
3.检查人员凭“江苏省旅游行业检查证”在指定地区和范围内进行检查。具体内容为:
(1)检查国家和省、市有关旅游法规、规章等的执行情况;
(2)检查服务质量;
(3)检查有关旅游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4)了解经营管理情况;
(5)调查处理旅游宾客的投诉;
(6)检查有关旅游价格和外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7)检查安全、卫生;
(8)对其它旅游行业定点服务有关事项进行检查。
4.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须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应如实反映情况,积极协助检查人员工作。
5.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格履行职责,将检查情况如实向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198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