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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时间:2024-05-20 07:4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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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单式堤防堤肩(岸缘)栏杆及复式堤防戗台以下清水绿带工程沿江堤范围内的堤坡、梯道、坡道、草坪、林木、河道滩地、水面、江滨游园等的绿化、管理、维修、养护和卫生保洁,并对占用河道、挖砂取土、践踏草坪、损坏林木及公共设施、影响泄洪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删除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

三、第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向河道环境区内倾倒污水、垃圾、残土、粉煤灰等废弃物和污染物及擅自设置阻水和有碍观瞻的围栏(栏栅)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对个人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挖砂取土的,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河道环境管理范围内,行政执法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女性犯罪的原因
——03级 法学6班 张旭

[摘要] 女性作为家庭的纽带,既担负着家庭的重任,又面临工作的巨大压力。目前,我国女性犯罪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探其原因,可分为自身原因和外界原因,由此及彼,称此不同但又紧密联系。
[关键词] 女性犯罪 原因 自身 外界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女性已经真正成为和男性一起共担社会重担。然而,近年来女性犯罪却趋于不断上升的趋势。"文化大革命"以前,我国女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2%左右。改革开放以来,女性犯罪增长很快。70年代至80年代,约占整个犯罪的6~7%,现在则高达10~20%,数量直逼德国。据专家预测,今后十几年内,我国的女性犯罪还会继续上升,这个态势向社会敲响了警钟。[1] 试问为何女性犯罪会出现这样的状况,笔者是从女性犯罪的自身原因和外界原因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 女性犯罪的自身原因

1、异常的性爱心理
女性比男性提前两年左右进入青春期,处于这个阶段的女性,因其第二性特征的出现,产生了模糊的性意识,对异性的好奇、爱慕、向往,并渴望探索两性关系的秘密。此时,若能对女性进行正确的引导,进行必要的生理卫生和性爱的教育,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性爱观念,形成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便能很好的预防处于这个时期的女性犯罪。相反,如果此时不能很好的引导女性,当其性爱心理产生畸变,形成超越社会规范的异常性爱心理。在异常的性爱心理的驱使之下,她们开始性犯罪活动;而这些性犯罪活动又强化了她们的异常性爱心理,致使性犯罪活动越演越烈。[2]

2、特殊生理时期
女性在其生理时期中具有三个特殊时期,即月经期、怀孕期和绝经期。生物学原因认为处于期间容易产生违反犯罪行为。因为在此期间,女性会出现植物神经紊乱,大脑皮层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等现象,如果有不良刺激和诱因,容易越轨。学者K·DALTON(1986)指出,经前紧张使女性更容易激怒或者懒散而实施越轨行为。[3] 女性在月经期前通常会出现"经前期综合症",即月经前3-4天内有情绪紧张的表现,如忧郁、焦虑不安、烦躁易怒及信心低等。正是由于这些心理的消极变化,使女性陷入犯罪的危险性较大。

3、性别差异
女性的生物基因决定了她们在体能和心理上天生地弱于男性,表现为娇小柔弱、胆小、性格温和柔顺等。这种身心差异便决定了女性多易实施诈骗罪、盗窃、纵火、投毒等犯罪行为,而较少杀人、抢劫等实施暴力性犯罪。女性的情感较幼稚,意志较薄弱,因此容易被人唆使或受诱骗。但女性的心理较男性更趋于稳定,并且性格耐心、细致,因而诸如交通肇事罪这类过失犯罪的发生率要比男性低得多。[2]生理因素并不可以单独对形成犯罪心理起决定作用,而是与其他社会因素综合而成的犯罪心理。[4]
4、文化素质低下,认知能力差,自制力弱
女性犯罪者的文化结构普遍低下,文盲、半文盲、或者缺乏谋生技能的者居多,法盲多。由于封建思想的残食,很多农村地区依旧存有女性不需受教育的观念,缺乏教育,没有文化,或者文化水平低下,势必影响她们的观察力、判断力,使她们在认识事物时受到限制,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面对别人的教唆、诱惑,不能明辨是非、善恶,容易被人威逼、利用,误入歧途,而在处理问题时,由于缺乏知识,不懂法律,往往感情用事,走极端,实施犯罪行为。[2]

5、自私的心理
自私常是敏感性极高,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对他人极度依赖与索取,而不具备社会价值取向,对他人缺乏责任心的表现。就女性而言,其生理上的原因及大脑皮层发育的特点决定了她们的敏感倾向,故她们平时对各种事和人较为敏感,而且其行为前具有动机确定的冲动性、目的选择的盲目性和行为中自我控制的失当性。这些特征都易造成女性在过度的情感化的敏感状态中,做出“以自我为中心” 的“不过一切”的行为。[5]

6、爱慕虚荣的心理
女性一般都有爱慕虚荣、贪图安逸享乐、爱攀比的心理,这也成为女性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这类女性罪犯大多数是无正当职业的妇女,受骗上当被拐卖的多数是那些未出过远门或文盲半文盲的妇女,她们贪图享受、虚荣心强或因家庭关系不和,为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改变贫穷的面貌,攀比吃穿,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有的盗窃公私财物,有的诈骗,有的贪污,有的结伙抢劫,有的包庇、销赃、窝赃、贩毒等犯罪,一次得逞,便一发不可收拾,连续作案,越陷越深。[5]这也是“二奶”、情妇现象盛行的原因之一。
7、心胸狭隘
女性往往不如男性大度,在某些方面显得心胸狭隘。一旦其遭受情感上的伤害,她们常会记恨在心,如许某乘坐公共汽车时为琐事与一男乘客发生争执,二人由对骂升级为互殴。因对方出言不逊,许某感到自尊心受到伤害,在派出所里解决问题时,她趁民警不注意猛然抄起一个茶杯将男乘客砸伤。又如24岁的女孩关红则是在餐厅用餐时与人发生纠纷被殴打,自觉受到羞辱,找来一把刀将对方扎成“肠破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
二、 女性犯罪的外界因素
1、感情受挫
许多女性暴力犯罪都有一个缓慢的积淀过程,动因往往具有强烈的情感因素,因而犯罪对象多为她们情感的倾注者。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自身情感因爱人的行为受挫后,大多首先感到伤害,继而是委曲求全地想要挽回,当得不到相应的回应后,性格偏激者会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孤注一掷地选择毁灭对方及自身的方式。如42岁的张晓娟的丈夫与她的弟妹非法同居,张怎么劝都无效,后来她将丈夫和弟妹捉奸在床,并用铁棍将第三者打伤。检察官认为,与男性相比,女性情绪稳定性较差,意志较薄弱,大多数女性杀人、伤人的犯罪都源于一时的感情用事。 [7]
来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表明:1998年1月-2002年6月间,因两性不正当关系而造成的情杀、他杀,在故意杀人案中所占比例较高,其中市检察院一分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占故意杀人案的48%,二分院受理的占32%。而且,近几年这方面的女性犯罪率也有所上升。
分析可知,由于生育子女抚育后代的家庭职责一直都是由女性承当,女性投入家庭建设的时间精力相对于男性而言要多得多。根据经济学中成本与收益理论,女性对婚姻家庭的期望显然要远远高于男性,而这种期望的最重要的表现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所以,一旦婚姻家庭关系出现变化,较之男性而言,女性受到的伤害更大。加上女性的感情脆弱,对婚姻家庭及感情问题看得重,对这方面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偏弱,处理问题的方式感情化的色彩较浓。女性当事人一般倾向于维护、恢复原有婚姻状态,即便原本圆满的婚姻已经一度受到干扰,也宁愿选择所谓的"破镜重圆"。比如被告人王祚聪,在劝说与丈夫关系暧昧的束某某(女,时年23岁)失败后即携带尖刀尾随束,从后面用左手揪住束的头发,右手持尖刀朝束背颈胸部猛扎数刀。束被刺穿胸腹壁,伤及心脏肝脏,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祚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王祚聪,杀死情敌固然存在一时义愤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对排除婚姻障碍后恢复原有家庭生活的向往。而男性则倾向于按照自己的意志改变现状,为了另结新欢甚至不惜动用暴力。故作为女性,无论是合法婚姻的女方,还是第三者,一旦不堪被冷落、被遗弃、被虐待之苦时,会变得情绪偏激,丧失理智,较易采取极端的方法解决感情问题,在采取行动前完全没有考虑其行为的法律效果,以至走上犯罪道路。[8]

2、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发生暴力的家庭,农村略高于城市,个人职业多为农民、工人和个体户,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究其根源主要有四点:一、丈夫受“三从四德”思想的影响,认为自己凌驾于妻子之上,对其可以随便打骂。二、女性对家庭的期望远远高于男性,认为小事忍忍便就可以化解与丈夫的矛盾,丈夫却因此而变本加厉。三、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为了自身的生存,不得不屈服于丈夫的打骂。 四、据司法机关的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的家庭暴力源于婚外情,由第三者插足直接导致的凶杀、投毒、毁容等恶性刑事案件也相应增多。[7]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最初的容忍都是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怕丈夫报复、怕亲友、领导知道。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据有关部门调查23.6%的女性曾向娘家及亲朋好友或有关机构求助过,但被求助者有 15.6%采取不管或者劝其不要伸张的态度。这种不被扼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待无恐而变本加历,使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如赵某因生活琐事长期受到丈夫的暴力殴打和虐待,日积月累,终于无法再忍受,而在给丈夫做的饭里放进了老鼠药。[9]

3、社会环境因素

(1)社会风气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水平得以大大提高,但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侈、攀比的现象盛行。一些女性没有正当职业也没有谋生的技能, 她们受此种社会现象的影响,加之爱慕虚荣、贪图享乐的心理,就容易走上卖淫、贩毒、盗窃等犯罪道路,或者甘愿做第三者,插足他人的家庭,留下犯罪的隐患。
(2)社会压力与社会角色的转变
传统社会中,女性的角色是“相夫教子”,以家庭主妇的身份出现社会中,基本上不用顾及家庭的经济来源、家庭安危等问题。此种情况下,她们的压力自然要小的多。而今,女性已经成为和男性共担家庭和社会重任,并继续“相夫教子”的角色。与此同时,依然有许多旧观念旧思想的存在,造成了女性在就业、待遇等多方面的性别歧视,可以说女性现在面临的压力已经大于男性。很多女性在这种转型期内很难适应,往往会出现一些过激行为,一时难以控制情绪,造成难以往回的后果;或者报以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3)人际交往与社会心理
女性在人际交往中,常表现出轻信他人、胆小怕事、情绪化、感性化、抵抗力差等特点,加上现代社会人际交往出现了表面化、随意化、个人化的特点,人与人的关系变得冷淡,传统地区秩序的瓦解,空间死角的增多,对不良现象漠不关心,熟人社会的监督体系逐渐消失,增加了女性成为受害者或者成为犯罪分子的概率。
人们一般认为女性生性善良、柔弱、温顺,对她们较为同情、怜悯和信任,容易放松戒备。女性犯罪者利用这种条件作案往往较容易得成,这也促使一些女性犯罪者多次重复作案。当女性犯罪者被发现、抓获时,人们也会对其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对她们的处罚较之犯同类罪行的男性更为轻微。

三、结语
女性犯罪现已成为一大热点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关于原因的探讨,许多学者也各有己见。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众多复杂,并且各个原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结合成,又会引起许多新的问题。上述的几个原因只是其中的主要部分,限于篇幅的缘故,仍有一些原因并未涉及,还有许多原因有待人们发现、研究,如何才能更好的预防女性犯罪,仍需要更深更广的研究。

参考资料:

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规范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含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第三条 市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国有资产及其运营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根据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权利、责任、义务相结合的要求,市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照“决策、运营、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进行。
  (一)决策层次
  成立市国资委,作为全市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依法行使对全市国有资产的管理权、投资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及政府建设资金筹措、管理的决策权。
  市国资委通过全体会议进行决策。
   (二)运营层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授权经营范围内从事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授权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监督层次
  成立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国资办”),受市国资委委托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拟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和经营计划,报国资委批准后实施,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并据此提出奖惩意见,报国资委审批。
  
  第三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
  第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整合存量资源和资产,促进经济发展。
  (四)以产权为纽带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的来源:
  (一)政府注入资本金;
  (二)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四)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五)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六)政府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出资人不得抽回。
  第八条 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凡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股权,应划拨或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第四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
  (一)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对公痉⑿姓岢龇桨福?
  (三)对其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
   (四)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变动等;
   (五)依法收取投资收益;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义务:
  (一)完成公司投融资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三)接受市国资委指派的财务总监的监督;
  (四)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奖惩;
  (五)承担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六)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五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必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投融资、经营、财务计划)以及收购、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和股权转让涉及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事项;
  (四)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协议转让国有资产产权(股权)、资产置换等事项;
  (七)为非国有企业提供的财产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八)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标竞价等市场机制运作。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执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按照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效益工资三者相结合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的职责是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对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进行“过程监督”,维护出资者权益。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由市审计局依法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
  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考核奖惩办法,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经营者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国有资产经营业绩、保值增值情况、资产质量、收益状况、投融资计划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和监督工作由市国资办负责,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报国资委审定。经营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经费从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
  
  第七章 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的30%上缴市财政,纳入市级财政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管理,用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本金再注入等。
  第二十条 经市国资委批准用于公司再投资的国有资产收益,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
  
  第八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者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产收益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属县、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