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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2 17:1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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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沪府发〔2003〕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预防疾病,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对公共场所及设施实行预防性消毒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及设施包括:
  (一)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游览等场所和公园、公共绿地;
  (二)机场、车站、码头及各类公共交通工具;
  (三)餐饮、旅馆、沐浴、理发、集市贸易、超市等商业服务场所;
  (四)会议、展览场所;
  (五)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及相关设备;
  (六)其他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及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公共场所及设施的预防性消毒,由公共场所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实施。
  第五条街道、镇的社区公共场所及设施的预防性消毒,由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实施。
  第六条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部位)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由居住物业管理企业实施。
  第七条公共场所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居住物业管理企业自行实施预防性消毒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委托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提供消毒服务。
  第八条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接受委托提供消毒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九条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有关卫生标准,在本规定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制订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的行业操作规程。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进行监督、监测。
  第十条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或者负责落实本规定。
  第十一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的管理工作。
  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规定在本辖区内的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九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4]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三月三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范其环境保护行为,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责任制建设。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责任制贯彻和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及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责任内容
1、环境保护行政负责制
(1)落实党中央关于环保工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口环境资源工作会议,党政一把手到会,并发表讲话。
(2)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保证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达到GB3095—1996的相应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GB3838—2002的相应标准,并确保饮用水源地不受污染。
(3)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所有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各级计划、工商、规划、国土、城建、经贸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各级政府每年解决1—2件辖区内突出的环保问题。
2、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
(1)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每半年应当听取一次环保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就污染源治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及投诉等情况,按环委会办公室制订的统一表格,每月向市政府报告辖区内环境质量,报告须由主要领导签署以示负责。
3、环境保护工作检查制
(1)各级环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一次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同级环委会和市环委会。
(2)市环委会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并进行综合评定、考核。
4、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江西省监察厅、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核与奖励
1、市环委会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并将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县域经济年度考核等次、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2、对执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成绩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宋代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历史及其影响
谢应波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
摘要:司法鉴定在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而宋代的司法鉴定却有显著的特点,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是独占熬头,不论是检验制度还是法医学,亦或是证据理论,盖对我国后世乃至今天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以独特的视角对其进行论述,系统的阐述了宋代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及其影响。
关键词:司法鉴定; 检验制度; 法医学; 证据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古代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鉴定在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据史料记载,2300年前,司法鉴定技术已产生并应用。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发掘的秦墓竹简,其《封诊式》书卷中,就有对指丝毫、足迹、工具痕迹的详细记载。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在这方面的鉴定技术和经验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直至唐朝,古代法律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高峰,而宋朝在唐朝的基础上,司法鉴定有了快速的发展,并将法医检验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顶点。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在宋朝的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也正因为如此,有着显著特点的宋代司法鉴定技术在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笔者就在悠久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历史中截取宋代作以下浅述。
一 唐朝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当时的法制背景
古代法律发展至唐朝,达到了一个高峰。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及其《疏议》中,再吸收秦汉以来司法实践经验和发展成就的基础上,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制度。其突出表现,就是在法律中对人命(凶杀)案件和伤害案件的检验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案件中的书证、物证的鉴定也得到了运用。也正因为如此,《唐律》对于检验人员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凡是检验不实的,要视其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以故人人罪论处。这些规定,基本上都被后来各朝的法律所继承。当然,宋朝也不例外。但这些并不是说宋朝是唐朝的简单复制,更非停止不前。相反,是别具特色,大有建树。很大的因素是当时的时代背景的影响:(一)重视法制建设。首先,宋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要性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宋太祖说:“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宋仁宗则认为:“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制道可必。”其次,顺应时代潮流,以不同的法律编纂形式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一方面认真吸收、总结唐代法制的经验;一方面依据不同的社会需求,以“编赦”的方式补律之不足,纠律之僵化。(二)士大夫以积极淑世的态度广泛参与法律活动,郑克的《折狱龟鉴》及宋慈的《洗冤集录》相继问世。宋朝,以庶族地主为主体的知识分子---士大夫成为赵宋政治舞台上左右局势的决定性力量。范仲淹、欧阳修、苏轼、郑克、宋慈则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在宋人学贵创新、崇尚独立思考、提倡批判实用的士风熏陶下,一大批从事司法实践的士大夫,认真总结前人的办案经验,特别重视调查研究,提倡在现场勘察中判别证据的真伪及物证的收集,证人的采访等。郑克、宋慈的贡献将在下面篇幅介绍,在次不赘述。(三)重视律学考试,注意培养司法官吏。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个比较重视法律教育和法律考试的朝代,不仅选拔司法官员要进行律学考试,也要试律断案。考试有明法科、新明科、试刑科等。在宋代统治者的倡导下,士大夫学律习令蔚然成风,司法官员的人文素质及法律知识修养大为提高,极大地推动了宋代法制的发展和完善。
二 宋代的司法鉴定及法医学的发展
笔者认为,宋代的司法鉴定的成就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上系统的检验制度的建立;二是出现了一部法医学的专著---《洗冤集录》。
宋朝地方衙门的司法功能较唐朝而言,大大加强了。为了提高审判效门力,保证审判的公正,就要就提高检验工作的质量。因此,宋朝在《唐律》有关检验的规定的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检验的法律和法规,用以指导和规范检验工作。在南宋时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中,专门列了“验尸”一章,对验尸的程序、验尸报告的格式、负责验尸的官员(州差司理参军、县差县尉)、验尸时的注意事项,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宋朝检验制度在法律上的建立,是检验制度发展的结果;而法律上对检验制度的规定,又反过来促进了检验制度本身的发展。正是在这种良性的互动之下,产生了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关于检验制度得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洗冤集录》是南宋理宗时宋慈所著,宋慈字惠文,宋建阳(今福建省建阳县)童游里人。曾任广东、湖南等省提点刑狱官(掌管刑法狱讼的官吏)。《洗冤集录》是他收集当时和以前法医检验的实践经验,加以综合、校正,再结合本人四任司法官吏的心得在六十二岁时写成,共五卷,内容包括检复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服毒及其他各种伤死共五十三项检验方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比欧洲最早的法医学专著要早三百五十多年。它被先后翻印日、英、德、法、荷等多国文字,流传于世界各国,对中国和世界法医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洗冤集录》在法医学方面的成就,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理论上和实践两方面阐述了法医检验的极端重要性;第二,系统阐述了法医检验的基本原则;第三,详细阐述了处理各种疑难案件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四,吸收了宋以前的法医学方面的成果,为保存祖国法医学遗传作出了贡献;第五,对法医检验作出了比较系统完整的理论阐述和实物经验总结。
除了法医检验制度以外,两宋时期在刑事案件的发案原因、物证等方面的司法鉴定也取得了一定成就。在论汲这方面时不能不提到的一位法学家---郑克。郑克是我国第一位系统的探讨物证理论的法学家。在侦察手段上,他主张“正”、“诡”并用;在审判案件时,他在《折狱龟鉴·察奸·黄昌掩取》中指出:“察其情状,犹涉疑似,验其物色,遂见端的。于是掩取, 理无不也。”他认为物证的证明力在一定程度上大于言词证据。“证以人,或容伪焉,故前后令莫能决; 证以物, 必得实焉。故盗者始服其。”他总结的破案之术、断狱之道、定案之法,是对中国古代证据理论的重大突破,对宋代及后世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他编写的《折狱龟鉴》一书中,记载了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
程琳担任开封府知府时,皇室内发生火灾。经调查,发现现场有裁缝使用的熨斗,负责调查的官吏便认定火灾是由熨斗引起的,并将裁缝交给开封府审讯结案,但程琳认为次案疑点甚多。经过仔细的勘察,发现后宫烧饭的灶靠近壁板,日子一久,壁板变的非常干燥而引起火灾。在此案中,程琳正式通过对起火原因的认真鉴定,才避免了一起错案。
三 宋代司法官员的证据观念及对司法鉴定技术的实践
笔者在上面已提汲到宋朝司法官员的人文素质及法律知识修养得以较大提高,以及对调查研究的情有独钟,为他们在审理案件中重视证据的观念和收集、辨别证据的办案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宋代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中,采用多种方式,以不畏压力、细心认真而著称,对“杀人无证佐”提出了新的见解,这些都促进了宋代证据制度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受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的影响,他们往往会在证据确凿、案情明了的前提下,从情出发,作出既合人情又不严重违反法意的判决。宋朝司法官员在审判中总结了许多了具体的办案方法,对后世的影响极为深远。(一) 亲自审问诉讼双方。司法官员一定要亲自审问诉讼双方,不能让胥吏代劳。这是因为“吏辈责供,多不足凭。盖彼受赂,所责多不依所吐,往往必欲扶同牵合,变乱曲直”。鉴于胥吏上下其手,篡改供词,司法官员不能仅依凭他们所书责状妄下结论,务必亲自审问。在审问时还要根据诉讼双方不同的身份地位采用不同的方式。因为好讼之民与山野村民出入官府有着不同的心理。健讼之民“朝夕出入官府,词熟而语顺,虽独辩,庭下走吏,莫敢谁何?”而一般的乡村良善之民,“入城市而骇,入官府而怵,其理虽同,其心战惕,未必能通”,再加上胥吏们的大声喝斥,更是战战兢兢,言词未必流畅,似有理屈之嫌。所以对待那些健讼之民,可以严辞喝斥,打击他们的嚣张气焰,甚至采取谲诈之术,以获得实情;而对于那些平日不和官府打交道的山野村民, “须引近案,和颜而问,仍禁走吏勿得诃遏”。(二) 利用犯罪心理学。犯罪分子出于“作案心虚”,被审讯时下意识地会有不同的反常表现,司法官员利用犯罪心理学细心观察,发现了这些异常点,就可以为断案找到突破口。古人很早就注意到了这一问题, “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之法沿历代不衰,宋代也是如此。在五听理论上,王安石略作发展:“听狱讼,求民情,以讯鞫作其言..言而色动、气丧、视听失,则其伪可知也。然皆以辞为主,词穷而尽得矣。故五声以辞为先, 色、气、耳、目次之。”王安石认为五听之中辞听最重要,其他四种都是因其而得,被明代丘氵睿称为“深得听狱讼,求情伪之要”。(三) 利用日常生活经验辨别证据。宋代司法官员还善于观察生活,积累日常生活经验,往往于不经意中指出理亏者所示证据的破绽,令其无话可说,低头伏罪。如李兑知邓州时,一富人殴仆致死,将绳套在其仆脖子里,抛尸入井,以仆自缢投井告。李兑当即反问道:“既赴井,复自缢,有是理乎?”鞫讯而得实情 。李兑根据自杀者不会既自缢又投井的常识断定告状不实,揭穿了富人所示证据的虚假性。


参考文献:
[1] 朱勇. 中国法制史. 法律出版社
[2] 殷啸虎.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运用及其制度化
[3] 李冰.略论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 郑州工业大学学报
[4] 李华. 论宋代司法官员的证据观念及实践 . 河北大学学报
[5] 郑克. 折狱龟鉴[M] . 丛书集成初编本. 北京:中华书局
[6] 名公书判清明集. [M] . 北京:中华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