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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时间:2024-07-08 12:1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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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

(1983年3月5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有保留,不受该条约束;(二)台湾地方当局于1951年7月19日盗用中国名义对公约的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9日第260A(Ⅲ)号)
决议批准并提请各国签字及批准或加入
生效: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
缔约国,
鉴于联合国大会在其1946年12月11日第96(Ⅰ)号决议内曾声明灭绝种族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违背联合国的精神与宗旨,且为文明世界所不容,
认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
深信欲免人类再遭此类狞恶之浩劫,国际合作实所必需,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确认灭绝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承允防止并惩治之。
第二条
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e)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第三条
下列行为应予惩治:
(a)灭绝种族;
(b)预谋灭绝种族;
(c)直接公然煽动灭绝种族;
(d)意图灭绝种族;
(e)共谋灭绝种族。
第四条
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
第五条
缔约国承允各依照其本国宪法制定必要的法律,以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而对于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尤应规定有效的惩治。
第六条
凡被诉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之。
第七条
灭绝种族罪及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不得视为政治罪行,俾便引渡。
缔约国承诺遇有此类案件时,各依照其本国法律及现行条约,予以引渡。
第八条
任何缔约国得提请联合国的主管机关遵照联合国宪章,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的行为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
第九条
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包括关于某一国家对于灭绝种族罪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的责任的争端,经争端一方的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
第十条
本公约载有下列日期:1948年12月9日;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第十一条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及曾经大会邀请参加签订的任何非会员国,得于1949年12月31日前签署本公约。
本公约应予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1950年1月1日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及曾接上述邀请的任何非会员国得加入本公约。
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十二条
任何缔约国得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将本公约适用于该缔约国负责办理外交的一切或任何领土。
第十三条
秘书长应于收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满20份之日,拟具备忘录一件,分送联合国各会员国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非会员国1份。
本公约应自第2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90日后发生效力。
本公约生效后的任何批准或加入,应于各该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90日起发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生效力之日起10年内有效。
嗣后本公约对于未经声明退约的缔约国仍继续有效,以5年为1期;退约声明须在有效时期届满至少6个月前为之。
退约应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第十五条
如因退约结果,致本公约的缔约国数目不满16国时,本公约应于最后的退约通知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十六条
任何缔约国得随时以书面通知秘书长请求修改本公约。
大会对于此种请求,应决定采取何种步骤。
第十七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联合国各会员国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非会员国:
(a)依照第十一条所收到的签署、批准及加入;
(b)依照第十二条所收到的通知;
(c)依照第十三条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d)依照第十四条所收到的退约通知;
(e)依照第十五条,本公约的废止;
(f)依照第十六条所收到的通知。
第十八条
本公约的正本应留存联合国档库。
本公约的正式副本应分送联合国各会员国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非会员国。
第十九条
本公约应于生效之日,由联合国秘书长予以登记。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





淄博市国防动员资料登记统计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国防动员资料登记统计规定

(2003年5月3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国防动员工作,保证动员资料登记统计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资料的登记统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动员资料,是指在战争中可动员的人力、物力以及与战争动员有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数据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四条 动员资料登记统计是实行平战结合,做好战争准备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 动员资料登记统计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兵役机关主管,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政治动员办公室、人民武装动员办公室、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交通战备办公室、科技动员办公室,以及经授权的部门具体承办。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拥有的动员资料,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法进行登记统计。

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公民必须参加预备役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逃避动员资料登记统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七条 动员资料应当在首次登记统计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核对,保持资料准确、完整。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随机实施登记统计。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无偿提供国防动员信息资料及有关软件和数据库网络接口。

第九条 兵役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各职能办公室应当按照保密规定管理和使用动员资料,确保信息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与国防动员无关的工作和领域。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逃避动员资料登记统计,不按规定提供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动员资料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战时动员资料的登记统计,按照国家动员令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六号)

财政部


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六号)

2001年8月30日 财政部


针对目前财经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较为普遍的情况,为了坚决打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恶劣行径,严肃查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不法行为,近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在200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查出的,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的16户企业的42名责任人员和13家会计师事务所及21位相关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严肃处理。
广州京安云豹汽车有限公司年报中存在损益不实21061万元等严重问题。广东省财政厅已对负责该公司年度报表审计的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两名相关注册会计师分别予以暂停执业6个月和警告的行政处罚;公司内部涉及违法乱纪、涉嫌犯罪的人员,已移送公安机关专案处理。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大量虚拟购销业务、假签购销合同等手段谎报经营成果。该公司1999年全年实际亏损3448万元被谎报为盈利5231万元,向社会公布的会计信息严重失实。问题被查出后,该公司已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承认年报失真,向股民公开道歉。目前该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均被免职;为该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此外,由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违规、审计报告不实等原因,中化山东进出口集团公司、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航天珠江仪器厂及深圳市清华茂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4位财务负责人被免职或开除;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客车厂、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公司等单位的16位有关负责人被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罚,2名会计人员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陕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湖北驰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9位负责人被通报批评;随州正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暂停国有企业年报审计一年,龙岩星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厦门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诚严会计师事务所、烟台兴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正毅会计师事务所、四川蜀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昆明华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贵阳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天祥会计师事务所、绥芬河广信会计师事务所和陕西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12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被警告、勒令整改或通报批评,12名注册会计师受到警告处分,7名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业1个月到1年的处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精神,加大会计打假的力度,财政部已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作为财政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并将进一步严肃查处企业做假账、假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