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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长途客运汽车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2 21:0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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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长途客运汽车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长途客运汽车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天津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长途客运汽车行业的治安管理,保障乘客和司乘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长途客运汽车业务(包括外地经营往返、途经本市长途客运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进站、上车的乘客或其他人员,除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长途客运汽车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依法对长途客运汽车行业进行治安管理,并对治安防范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四条 凡在本市经营长途客运汽车行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取客运证件后15日内到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本规定发布前,已从事长途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经营长途客运汽车业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停业、歇业、复业、变更名称、迁移地址、更换司乘人员、增减营运车辆和变更车型、车辆外观、营运线路、停车地点的,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在15日内到原备案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凡在长途客运站(区)附近经营客运出租汽车、机动或人力三轮车的,不得影响长途客运汽车站(区)秩序。
第六条 长途客运汽车站的停车场、候车室(区)、售票处、行李房、小件物品寄存处,必须符合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经许可在长途客运汽车站内经营商业、旅店业、饮食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的,应当遵守有关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经营长途客运汽车业务的单位,须有一名领导人负责治安防范工作;个体经营长途客运汽车业的,以长途汽车站点为单位设治安员并组成治安联防组。
第八条 经营长途客运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司乘人员、站务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维护车站、车厢的治安秩序;
(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禁止运载或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发现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违禁品进站、上车的,应予阻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四)禁止利用长途客运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乘客进站乘车必须遵守公共秩序,接受公安人员治安管理,协助维护车站、车厢的治安秩序。
第十条 乘客携带、托运、寄存的包裹行李,应接受公安人员的安全检查,并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防止遗失、被盗和其他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严禁乘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上车:
(一)炸药、雷管、导火线、鞭炮、汽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腐蚀、放射性危险物品;
(二)违反规定携带的枪支、弹药、警械;
(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其他管制刀具;
(四)迷信、淫秽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迷信、淫秽物品;
(五)其他违禁品。
第十二条 严禁在车站、车厢内进行赌博、斗殴、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发现存在重大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接到该通知书后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在长途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一)营运的长途客运汽车,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可滞留车辆,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并追缴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客运出租汽车、机动三轮车在长途客运汽车站(区)停放、招揽乘客影响长途客运汽车站(区)治安秩序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人力三轮车在长途客运汽车站(区)停放、招揽乘客影响长途客运汽车站(区)治安秩序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携带警械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拒交罚款的可滞留车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通知

鹰府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2007年7月23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鹰潭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省工商局《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鹰潭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依照本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鹰潭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鹰潭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 鹰潭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保护。
第五条 设立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认委会由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税、地税、经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单位及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市申报知名商标进行评审、认定。
认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两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四)近两年来国家及省监督抽查质量合格,产品或服务达标,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 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请。上述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认委会推荐;对不符合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不予推荐的,应将初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复核。认委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由认委会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认委会认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申请人。
第十一条 认委会办公室对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认委会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认委会对商标权人的认定申请提交认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经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认定为鹰潭市知名商标,颁发《鹰潭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鹰潭市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知名商标注册人可向认委会申请延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鹰潭知名商标”的字样。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鹰潭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知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对在知名商标注册之前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具追溯力;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与知名商标商品或服务相同、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其他可视性标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以与鹰潭市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及图形(含组合)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鹰潭市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鹰潭市知名商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知名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鹰潭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六条 需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由认委会从知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知名商标权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鹰潭市知名商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委会有权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知名商标申请人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鹰潭市知名商标的;
(二)产品连续两次被国家及省监督抽样不合格,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
(三)认委会组成人员在推荐、认定知名商标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知名商标权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申请。
第十九条 对侵犯鹰潭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认定,商标注册人伪称其商标为鹰潭市知名商标欺骗公众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了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培育和规范土地要素市场,制止炒买炒卖“地皮”等非法交易行为,为国有企业改革盘活土地资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建立有形市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土地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市场规律配置土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建立和完善有形市场,是当前培育和规范土地要素市场,深化土地管理改革的重要工作和关键环节。
建立有形市场,是要通过设立固定场所,健全交易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形成土地使用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建立有形市场是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是引导土地交易双方依法交易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主要途径,也是沟通土地市场信息、增强土地投资决策科学性的基本条件。
建立有形市场,是土地管理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大事,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政务公开的有力措施,也是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有形市场的建设步伐。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建立有形市场,完善土地市场功能
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抓好各级特别是市、县有形市场的建设。在贯彻落实11号文件和39号文件的过程中,已经建立了有形市场的地方要完善功能,健全交易管理制度,扩大公开交易范围;尚未建立有形市场的地方,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
当前,有形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交易、洽淡、招商、展销等交易活动和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为交易代理、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营业场所。
(二)办理交易事务。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窗口”,方便交易各方办理政府管理的有关手续。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四)代理土地交易。接受委托,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受托代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各地已建立的有形市场要按上述要求调整功能,并随市场的完善而逐步扩展,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促进中介业务发展,并推动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三、充分利用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交易。以下三类土地交易活动应当进场公开交易: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
(三)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租赁、联营、入股等交易。
除上述三类土地的交易外,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将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交换、赠与等交易活动纳入有形市场交易,以提高土地公开交易的覆盖面,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
四、建立健全土地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有形市场运作
有形市场内要率先实施土地交易规则,广泛采用招标、拍卖手段,实行挂牌公告方式交易,对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等要公开,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欺行霸市和强行推销中介服务,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特别是国企改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变现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要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涉及原划拨土地或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交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入市交易。土地行政主监视部门确认地价评估结果并核定应补交的出让金,明确缴纳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首次交易,经交易机构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初审后,必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达到转让的条件方可进场交易。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要首先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再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流转。
在有形市场内公开交易的土地,凡属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争性项目用地的交易,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其他用地类型应挂牌公告,规定期限内有多个申请者的,亦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交易。
进行招标、拍卖活动,事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招标、拍卖时,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员应达到规定的人数,属于政府出让土地的还应设立最低保护价。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机构重新作出安排。招标应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或交易机构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有形市场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各地可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形市场的具体管理办法。
五、加强领导和监督,确保有形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有形市场的领导,在有形市场的机构性质、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和工作费用等方面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落实好机构、人员和经费,搞好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在市场运营和管理中的工作衔接,推动有形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确保土地要素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
各地要加强对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市场交易或不按规则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纠正,对拒不改正者,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违法用地查处。对政府部门或土地交易机构人员在办理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按情况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