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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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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教督〔2003〕1号


  在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广大教育督导工作者,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在督促各级政府落实教育的战略地位,保障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并巩固提高成果,推动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涌现出许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我部决定授予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62个单位“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的称号,授予王茂根等111名同志“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的称号,颁发奖状和证书,以资鼓励。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在新的形势下争取更大的成绩。

  我部号召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广大教育督导工作者,向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扎实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为推动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作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天津市

南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静海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河北省

保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山西省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室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察布盟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东乌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辽宁省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学室

吉林省

安图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黑龙江省

双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桦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嘉定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江苏省

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丹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浙江省

富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义乌市教育督导委员会

安徽省

芜湖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濉溪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福建省

东山县教育督导室               泉州市教育督导室

江西省

吉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芦溪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山东省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沂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河南省

新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辉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湖北省

武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麻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湖南省

汨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耒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东源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海南省

海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重庆市

万州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璧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川省

宜宾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犍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贵州省

贵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凯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沾益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西藏自治区

洛隆县教育督导委员会

陕西省

宝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靖边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甘肃省

庆阳地区教育督导室              礼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青海省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二师教育督导室

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督学:    王茂根、马钊、李仁和、金汉杰
北京市:     薛家树、卢宝生、周艳芝(女)
天津市:     常宗明、王继娣(女)、王景田
河北省:     石永年、孙国昌、王若英、王福忠
山西省:     张利、(辶帝)锦章、赵卿、王吉星
内蒙古:     赵文科、张学凡、朱力敏(女)
辽宁省:     王长勤(女)、陈德新、武振城、刘玉民
吉林省:     史燕来、侯伟昕、王维民、王金杰
黑龙江省:    慈元忠、贾书玉、万明、冯砚汀
上海市:     裴晓春、方子龙、吴琳
江苏省:     汤心宽、李家莪、郑英舜、秦汉清
浙江省:     陈多维、田中夫、章巨伦、李正才
安徽省:     王开玲(女)、范晓微、张效忠
福建省:     杨德成、张君坦、陈火明、蔡宗平
江西省:     游先勇、杨人中、詹广
山东省:     张晓峰、张振云(女)、周满升、仝文义、贾玉德
河南省:     吴振兴、王荣涛、郑承华、冯德贤
湖北省:     徐金山、方正明、姚绍宽、朱世云
湖南省:     丁春秋、文雅根、吴祥凌、周生来
广东省:     蔡婉(女)、邹创予、张务南、周信
广西壮族自治区: 黄月娥(女)、蒋朝友、吴兴强
海南省:     傅佑经
重庆市:     杨才明、江明愈、罗正
四川省:     赵宋瑞、干劲、刘林、刘开发
贵州省:     匡政策、王幼石、杨再清
云南省:     李强、魏希周、陈援朝
西藏自治区:   桑珠加措
陕西省:     王东民、任兆文、梁忠、谭尊相
甘肃省:     李舜钰、王立学、王建儒、施玉龙
青海省:     白雄鹰、季保英、王俊才
宁夏回族自治区: 张世来、丁学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不力米提•艾力、赵新明、魏育龙、玛丽亚木•哈斯木(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杨徐琳(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规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各地税收任务的考核、地方财
政增值税25%部分和对地方税收增量返还有一定影响。为了保证国务院文件的顺利执行,现就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征税机关上报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数额(计算公式: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已退税额),按季审核无误后下发县以上征税机关,并抄送同级国库和财政部驻省
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县级以上征税机关根据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下发的“免、抵”税数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免、抵”税数额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科目编码为010151)”和“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编码为010302)”两个科目的
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
三、1998年前两季度的“免、抵”税数额,在8月底以前办理调库;后两季度的“免、抵”税数额,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办理调库。
以后年度每季度的“免、抵”税数额均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办理调库。
四、有进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的调库情况,由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负责汇总并与国库对账。经对账无误后的调库情况,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和国库分别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抄送财政部。
五、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免、抵”税调库的日常监督,并在年度终了后对上年“免、抵”税调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调库行为,将追究当事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已经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在办理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中央财政尚未补助给地方财政的,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
行免抵退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财地字〔1998〕1号)执行,在办理1998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由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不执行本办法。



1998年7月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等关于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大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健康培训是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明确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当前,我国大多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仍然薄弱,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同时,不少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健康监管,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明确培训对象,分级分类做好培训工作

职业健康培训对象包括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其中,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危害严重岗位上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研究职业健康领域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的对象和范围),除特种作业人员外的劳动者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分类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企业、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三、加强培训机构、师资建设,夯实培训工作基础

要尽快研究制定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大纲,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师上岗培训,对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职业健康培训师资要求予以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培训机构、师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确保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培训工作目标。要将职业健康培训纳入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现有安全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同时要注意发挥原卫生部门、劳动部门职业卫生培训机构的作用。各级各类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强职业健康师资建设,培养或聘请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和专业对口的培训人才从事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开展培训,并及时将培训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突出重点,强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健康培训作为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并监督用人单位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危害治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2011年下半年组织开展百家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千家石英砂加工企业、万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并在部分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举办职业健康专题培训班,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各地做好培训工作,以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观念,推动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五、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培训,推进监管能力建设

职业健康监管涉及行业(领域)较多,专业技术性较强,对于监管人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培训作为建立健全机构队伍、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以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为重点,切实增强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创新培训方式、方法,不断提升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效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