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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

时间:2024-05-20 23:3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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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2-06-28

教考试厅〔2002〕1号


  现将《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按照会议要求安排好下一阶段工作。

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

  2002年5月24日至25日,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继续发展自学考试事业的指示精神,研究和分析自考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确定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讨论全国考委专业委员会的调整方案和章程。

  全国考委委员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分管厅长(主任)、自考办主任,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教育部部长、全国考委主任陈至立到会并做重要讲话,全国考委副主任王明达做工作报告和会议总结。



  陈至立部长在总结五届考委一次会议以来的自考工作时指出:在高等学校连续3年扩招的情况下,自学考试的总报考人数规模基本保持稳定;本科专业报考大幅度增加;考生原有的文化程度逐年提高;专业调整和教学媒体建设取得进展;自考面向农村工作稳步实施,面向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培养农村小学在职教师"自考烛光工程"进展顺利;社会助学、考务管理、自考宣传及研究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对于当前自考面临的新形势,特别是随着高校连续扩招,网络教育等其他开放教育形式的兴起,部分主考学校对自学考试积极性不高,部分同志对于自考前景表示担心,陈至立部长明确指出,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坚持继续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方针不动摇。她说,中央提出了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方针,近几年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很快,形式也更加多样化。自考作为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人民群众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加,都进入大学学习是不现实的,一部分人还是要通过自学考试形式。自学考试开放、灵活,为每个希望学习的人提供机会,具有宽进严出的特点。这个特点是其他一些高等教育形式所没有的,也符合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需要,所以自学考试的发展空间非常广阔。对于自考这样一项非常有生命力的事业,我们要充满信心。自学考试工作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对新形势下自考的地位、作用和自考教育制度的定位有正确的认识。自学考试制度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已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日渐形成的终身学习社会中,还将继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陈至立部长指出,自学考试要深化改革,不断增强社会适应性。她提出了四点要求。第一,要继续推进自考面向农村工作的开展,积极主动地为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第二,要有新思路来开拓助学辅导的新渠道,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来提高助学的针对性和效益;第三,要积极推进部门合作开考,并且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的证书考试;第四,要进一步充分发挥普通高校的作用,发挥他们在自学考试事业中的作用。普通高校要把参与自考工作作为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从大局看待这个问题,切实承担起主考学校工作的职责,为建立我国终身教育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陈至立部长要求,自考工作要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确保自考质量。第一,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科学地把握质量标准。质量是自学考试的生命线,没有了质量和信誉,自学考试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第二,要建立多样化的自学考试社会化的服务体系。自学考试不能仅仅重视考试,还应该重视学习过程。要重视对考生学习的指导,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教育资源,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助学教育网络。要积极开发和利用计算机网络教育、广播电视卫星教育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为考生提供多样化的助学形式。第三,要加强自学考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将自学考试列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定期地研究自考工作。在机构调整中,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自学考试机构设置。但无论怎么设,从事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专职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自考机构也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把自考工作作为一项伟大的事业去做,要认真研究、探索,讲奉献,讲敬业。陈至立部长还强调指出,各级自考部门要完善考务管理和检查监督机制,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打破封闭办考的观念,树立为社会为考生主动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王明达副主任在大会上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情况报告》。报告结合统计数据首先分析了近两年来自学考试呈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是全国报考人数基本保持稳定,总数略有下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发展不平衡;

  二是报考本科的考生有所增加,专科则减少;

  三是报考人员学历层次有较大幅度提高;

  四是毕业生人数增加。

  王明达副主任在报告中总结了五届一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

  1.完善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自学考试质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已经拟订出修改稿,全国考办还在助学工作、委托开考工作方面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2.加强专业教学工作建设,推进助学工作发展。专业调整后,全国考办编制了一批教材和学习包,初步建立了教材主渠道供应工作,并对全国的各类助学单位开展了登记注册和评估指导工作。

  3.农村自学考试工作稳步开展。先后批准了浙江、江苏省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方案,两省农村自考工作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建立起了一批乡镇自学考试工作站,农村考生增长很快。

  4.改进命题和考务工作,确保考试质量。从2001年起,全国公共课考试次数增加为每年四次,改进了命题工作,统考题库建设开始起步。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大力推进考务管理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

  5.发挥自考优势,加强与国内外的合作。中英开考的两个专业范围已经在14个省市开考;与联想集团合作开考的电子商务专业进展顺利;承担了清华大学远程教育试点的考试组织工作;与中华慈善总会合作,实施自考烛光工程,共同酬资1000万元为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小学教师免费提供自考专业学习。

  对于今后如何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和陈至立部长提出的自考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王明达副主任强调要切实加强内部建设,进一步推进自考各方面工作。重点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专业建设。自学考试开考的专业,主要是满足提高职业能力的应用型专业,培养应用文科和应用技术人才。

  二、加强教材建设和助学工作。对于很多人反映的有些教材内容过时问题,考办要组织专业委员会和主考学校对一些重点教材实行年审制,同时对相关课程的命题和题库进行审查,发现过时的内容必须及时改正。要建立责任制,变化较快的重点教材必须有专人负责。教材供应发行中的问题,关键靠各级考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观念来解决。要组织力量编写制作廉价实用的自学辅导的文字和音像教材。

  三、改进命题和考务管理工作。统一命题的门数要适度控制,以更好地体现地方的特点,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建立题库的课程不要太多,建库的标准和要求只能逐渐达到。严格考务管理是自考管理工作的重点,必须坚持常抓不懈。建立规范化的考务管理制度,严格培训涉考人员。全国考办将制定《自学考试工作评估细则》,对地方自考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以加强宏观管理。



  会议结合陈至立部长的讲话和王明达副主任在大会上的报告,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全国考委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深入、认真的讨论。

  会议认为,面对当前出现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多样化趋势,从事自考工作的同志要继续坚定信心,坚持发展自学考试事业方针不动摇。自学考试的开放性特点能够很好地适应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自考将来的主要发展方向应该是在终身教育体系中确定自己的位置。自学考试的专业,主体是满足人民群众提高职业能力的需要。其培养目标大体上同相应的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设的相同专业一致。

  会议指出,当前自学考试的发展空间主要在三个方面。第一,本科专业有强烈的需求,自考可以加快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二,农村自考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要制定扶持政策,加快工作进度。面向农村,不仅仅是面对农业,也包括乡镇企业需要,以及小城镇化、人口转移的需要。第三是非学历的证书考试。

  会议强调指出,自学考试一定要把保证质量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自学考试能够发展,一直受到社会的欢迎,就是因为自考的社会信誉比较好。我们不能采取降低标准和难度来吸引生源,要珍惜自学考试多年来形成的这个品牌。自考也要加大宣传,让社会上更多人来了解它。

  会议最后指出,为了落实以上的原则和要求,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工作。第一,对自学考试的地位应该从法制建设上、从教育部的文件上把它规范化,加以明确。要尽快修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要充分发挥主考学校和专业委员会的作用,鼓励主考学校在专业课程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其主考专业的整体教育质量上,发挥其评估作用。第三,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国考办和地方考办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统放适当,专科专业审批权下放必须做一些试点,因为当前还没有一个规范化的要求,各地差别太大,要先试点探索经验后再推行。

  陈至立部长的讲话和王明达副主任的工作报告,在与会代表中引起了的强烈反响和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本次会议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自考工作指明了改革和前进的方向,确定了工作的重点。特别是陈至立部长对自学考试地位和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使自考工作者很受鼓舞,坚定了信心。全国考办要求,各地考办的同志回去后要认真传达会议精神,组织本地区自考系统的同志认真学习,统一认识。同时,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按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作当中,真抓实干,创造性地开展自考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


关于在“进口付汇备案表”上使用印鉴的备案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在“进口付汇备案表”上使用印鉴的备案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7年3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7)汇国函字第074号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项下的进口付汇时,须审核“进口付汇备案表”及印鉴的真伪性,因此,我局特将在“进口付汇备案表”上使用的印鉴章的印模向你行备案,请按此审核,同时请将此函及时
转发至你行的各分支行。
请各分局将此函转发至所在地的各外资银行。



1997年3月21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当具备防范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

  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

  (五)计量认证情况;

  (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设立或者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

  评审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评审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考核机关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三)检测能力。

  第四章 审批与颁证

  第二十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

  通过考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

  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应当载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名称、检测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重新申请考核:

  (一)检测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检测项目增加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考核机关举报。考核机关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机关在考核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视情况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所在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结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考核的;

  (三)擅自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范围的;

  (四)依法可注销检测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农业投入品检测机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