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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4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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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环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要严格按照天津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要求执行。自外环线道路中心线内侧283米、外侧567米以内的范围为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区域(详见附图)。
第三条 沿外环线两侧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条 外环线绿化带用地为我市城市控制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五条 沿外环线内侧进行建设时,50米绿化带(含不小于7米宽的规划路辅路)必须同步实施建设,并不得停放车辆。拟建的规划建筑退让绿线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并不得随意设置与外环线相通出入口。
第六条 严格限制在外环线两侧建设花窖、暖棚、商业网点等设施,如确须建设的,必须满足上述退线要求。禁止利用现有的花窖、暖棚出租和出售,禁止填占水面的行为。以上违章现象一经发现立即拆除或恢复原貌。
第七条 禁止在外环线两侧堆放、销售建筑材料、工业或生活用煤及乱倒垃圾。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外环线两侧设置的临时施工建筑,须报请所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备案后,方可进行建设,待工程完工后应立即拆除,不得延期使用。
第九条 严格落实外环线两侧分段管理责任制。环城四区和沿线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监察管理工作,做到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市、区、乡(镇)三级巡查网络。每周二、四为市规划(土地)局巡查日,每周一、三、日为环城四区巡查日,沿线各乡(镇)坚持每天有人巡查。每次
巡查都要按规定做好巡查记录。环城四区每月将监察管理情况分别向市规划和土地局报告一次,市规划(土地)局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条 对巡查时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坚决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上一级管理部门。对拒不执行和逾期不改正的,必须强行拆除或迁腾,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妨碍、阻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土地)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1995〕17号)同时废止。
附:外环线控制范围道路断面图(略)



1999年6月22日

江苏省机动车辆、船舶肇事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革委会


江苏省机动车辆、船舶肇事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革委会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严肃法纪,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根据公安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处理交通事故,必须坚决按照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进行,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赶赴肇事地点,抢救受伤人员,维护交通秩序,进行现场勘察,调查肇事经过,作出详细记录。要同时派出专人监护肇事人员,防止串供或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在不影响勘察和调查肇事现场工作的情况下,应迅速疏通过往车船。事故现场勘察完毕,应立即撤除现场,恢复交通。遇有特殊情况,可先撤除现场,恢复交通。任何人不得阻止现场撤除,不准砸、扣车船,不准殴打和围攻肇事人员。
处理事故的人员,应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和有关人员的申诉,按照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鉴定。
处理事故的人员,对事故性质和责任的结论在未公布之前,不得向外(包括伤亡者家属)泄露。处理事故不准接受请客送礼,徇情包庇,违者以违纪论处。
对事故结论,如果有关方面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达到统一认识;如果意见仍不能统一,则由事故处理机关实事求是地予以裁决。
事故处理的结案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事故的善后处理。
1.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应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人员、肇事者和死伤者单位领导以及死伤者家属代表参加,按照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会议,充分讨论,达成协议,妥善解决。
2.死者尸体的处理,应本着移风易俗、注意节约的精神,就地火化;如果因处理事故需要短期保留尸体时,最长不得超过七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和拖延。
3.对受伤者应在就近医院治疗,如需要转院的应经医院同意;经诊断确定应该出院的要按时出院,不得拖延,否则继续住院医疗的一切费用均由受伤者自理。
4.对伤亡善后处理的经济负担,应参照国家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全部属于驾驶员的,大人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小孩最高不超过七百五十元(包括丧葬费),医药费按实支付;责任全部属于伤亡者的,由伤亡者的单位负担;无单位的,有关抢救
、医药、埋葬费用由车辆所有单位负担;驾驶员同伤亡者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
伤亡者是享受劳动保险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原单位按劳保条例规定给予抚恤外,如驾驶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可按责任的大小由肇事单位另发给适当的补助费,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七百五十元。
四、对肇事责任者的追查处理。
对违章肇事的责任人,本着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区分初犯、重犯或屡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留或缴销驾驶证、罚款、赔偿损失以及行政拘留等处分。
对造成人身死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因领导严重失职,或胁迫、纵容驾驶人员违章开车、开船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领取驾驶证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应追究肇事者责任外,还应同时追究发证人员的责任;无证开车、开船,造成事故者,应加重处理。
车辆管理人员发现车辆安全部件(制动器、转向器)失灵,徇情准其行驶而造成重大事故者,应追究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车辆破烂不堪,继续行驶而造成重大事故的,除应追究肇事者责任,从严处罚外,还应吊销其车辆牌照和行驶证。
未经公安和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占用街道、公路、航道施工作业,不得在公路上挖沟引水。在街道、公路上,不准违章堆放物资、支搭棚阁、摆摊,不准积肥、放牧牲畜、打谷晒场;在航道上,不准设置建筑物和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不准抛放泥土、沙石和倾倒垃圾、废物,
任意停放排筏等。对因此堵塞交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除应由违章单位(或个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外,还应追究指使者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因交通指挥人员玩忽职守或指挥错误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要同时追究交通指挥人员的责任。
在处理事故中,不得聚众闹事,冲击肇事车船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无理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对其主谋者和为首者应依法处理。
对伪造事故现场者,肇事人员开车、开船逃跑者,以及有意包庇肇事人员者,要从严处理。
对蓄意制造事端,破坏交通安全者,要严加惩办。
现役军人开车、开船发生事故,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提出处理意见,交军人所在部队处理。
五、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交通事故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应在十五天内,可向事故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有关单位接到申诉后,应认真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更不得刁难申诉者。
六、各车船单位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在交通安全和处理事故中成绩显著的人员,要大力表彰、奖励。
非机动车、船肇事事故的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79年4月6日

关于印发《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4〕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农垦局《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办法

1经本人申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原始证件,到所在分场进行认定申请。

2各分场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农垦企业职工汇总上报所属农场,农场对申请认定职工身份人员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后上报所辖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复审认定。

3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身份予以认定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职工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各分场进行公示,经公示和审核后,确认其职工身份。

二、认定依据

11993年底以前农场发放的职工会员证、职工证、医疗证、退休证。

2享受过医疗补贴,有原始证明。

3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录用、调级,原始花名册在册凭证。

4原始录用表或历年调资表。

51993年底前入伍的复员军人,现在农场务农的相关证明。

61979年以前户口在农场,其时年满16周岁并从事农业生产(不含户口迁出国有农场的农工),且未办理录用定级手续而继续在农场务农的证明。

7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按职工身份分过承包地且花名册中有名或分过退休田。

三、有关要求

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政策是否落到实处,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承办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查,准确认定,认真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在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