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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9:1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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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市府办发〔2005〕63号



关于印发哈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哈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哈密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实行条件公开,个人审报,村、乡审核,市确认,接受地区检查、监督,报自治区备案等程序进行。
(一)条件公开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之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要对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重要意义,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以及有关注意问题,进行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奖励扶助政策的意义、政策界限、条件,确认程序等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薄》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三)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应依据自治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本人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同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并报市计生委。
(五)市计生委审核、确认公布
市计生委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审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委会,在各村张榜公布7天,并通过报纸、电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最终将确认名册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签定意见后,报地区计生委、财政局,由地区计生委、财政局报自治区计划生育、财政行政部门。
(六)地、市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计生委于每年4月前将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地区计生委备案,地区汇总上报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区计生委对市计生委确认上报对象的资料质量进行监督。对市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取消资格,并对当事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报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年审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后,市计生委每年应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奖励扶助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迁出的对象进行调查和注销。对再婚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的,要及时清理,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即取消资格。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对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二、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一)奖励扶助资金是政府财政为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
庭奖励扶助制度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款专用”的制度。
(二)奖励扶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编制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
(三)奖励扶助金由委托代发机构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6月份前和12月底前发放奖励扶助金。
(四)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依据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应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每个人的个人账户。
(五)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后,在发放明细表上签字,退给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
(六)自治区财政部门,计划生育部门每年组织对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七)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押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严禁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违规操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
(一)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与管理,应坚持“严格核实、按时上报、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保持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核实、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市应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与自治区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数据中心。
(二)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4月底前到所在地村委会登记,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由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三榜公示”的基础上于5月底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委会、乡(镇)和市计生委保存,归档管理。
(三)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管理登记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配偶姓名;
2.本人及配偶出生年月;
3.本人及配偶公民身份证号;
4.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性质;
5.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
6.现有子女数量(含收养子女数);
7.曾生育子女数量;
8.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9.领取光荣证日期;
10.家庭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11.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账号及建立日期;
12.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单位及联系电话;
13.奖励扶助金发放及领取情况;
14.所在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名称与联系电话。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更新包括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子女数量、迁移变动和死亡情况。个案信息变更时,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应如实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并于每年8月和次年2月前将本辖区的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报告单上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需要变更情况仅限于村、乡、市三级审核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即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的对象,因故未能纳入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奖励扶助对象。
(五)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应将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变动和资金发放及领取性质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六)信息录入与传递
1.市计生委负责组织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数据中心统一存储管理。
2.市计生委通过自治区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专网将数据传送到自治区信息数据中心。
(七)信息数据的管理
1.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个案信息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变动个案信息数据。
2.建立信息安全制度,对影响系统运行安全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网络传输的畅通和个案信息数据库的安全。
四、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责任
(一)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作为衡量党政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政策执行,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使用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的部门职责
试点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乡(镇)要成立由政府牵头,计划生育、财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
1.各级人民政府
对试点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召开试点工作会议,根据方案及实施办法,对试点工作进行动员和具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各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的政策条件与确认办法、实施原则,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2.计划生育部门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拟定实施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及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负责组织、协调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培训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总量调控和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组织协调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金个人账户,及时了解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和提取情况。
3.财政部门
负责奖励扶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和预决算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计生部门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协议,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划拨至代理机构,并监督代理机构及时将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县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奖励扶助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4.公安部门
利用户籍网络管理系统的优势,向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目标人群的有关年龄、家庭人口、死亡、迁移等信息,各派出所负责为奖励扶助对象出具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
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家庭的婚姻状况和收养子女情况的确认,提供有关信息,把握好婚姻和收养的法律政策界限,乡(镇)民政办负责为奖励扶助对象出具婚姻和收养方面的信息证明材料。
6.卫生部门
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家庭子女死亡情况的确认,各级医院要负责任地为奖励扶助对象出具子女或配偶死亡情况的证明材料。
7、监察部门
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配套、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内容是:对计划生育部门执行奖励扶助政策把关不严、执行不公、以权谋私的;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奖励扶助对象的村务公开情况;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过程是否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人档案信息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是否把奖励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拖欠、截留、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的情况;收受贿赂直接责任人的查处。
8、宣传部门
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组织各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宣传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的政策条件与确认办法、实施原则,以及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试点经验和典型,力争使试点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浓厚舆论氛围。
(三)责任追究
1.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由同级政府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受委托发放奖励扶助金机构不能按受委托协议履行义务,因管理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由各级政府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人档案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5.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还奖励扶助金,并上交奖励扶助金专户。
五、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监督
(一)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
督制度。
(二)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地区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执行情况,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三)市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相关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市定期协调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市、乡、村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确认的程序和三榜公布(公示)的要求,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设专人负责,接受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加强监督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0年6月1日)
教基厅[2000]6号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和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工作,现就整顿、规范学具市场,加强学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学具是供学生按照教育教学要求进行动手加工组装或操作的基本的材料和器具,分教学和课外活动两类(本意见只涉及教学用学具),属教育技术装备的一个组成部分。利用学具进行教学,具有鲜明的实践性。通过使用学具,有利于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实践证明,利用学具开展教育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近年来,学具的生产与使用发展很快,但由于管理不力,目前全国的学具市场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学具使用所涉及的学科和年级过多,且有许多重复,一些不必要的东西也杂列其中;产品形式单一,设计不甚理想,未能注重教育心理、教育卫生及儿童安全;部分产品粗制滥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学生购买的学具数量多,价格高,加重了学生的经济负担。对此,学校和社会反映强烈。

  二、 切实加强学具的整顿、规范工作。学具的研制与使用,应紧密配合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要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学具的设计开发,要从教学实际出发,切实有助于培养学生思维能力、想象能力和动手能力,启迪学生的创新精神。同时,学具的使用要遵照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要求,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加强对学具的开发、配备和使用的管理,重点是对学具品种与质量的监控,关键是对市场销售行为的规范。

  三、 全国学具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归口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具管理工作由省级教育技术装备行政部门负责,或者在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省级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本地区学具的鉴定、配备、使用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四、 实行学具鉴定制度。鉴定工作参照《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进行,鉴定委员会人员不少于9人,应有基础教育、技术装备、教研部门人员和一线教师参加。艺术类学具的鉴定,应有艺术教育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拟鉴定的学具试用规模应予控制,避免试用范围过大或过小,试用学具应免费提供。

  通过省级鉴定的产品,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备案后,仅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部级鉴定由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进行。申请部级鉴定的学具,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要保证推荐的学具生产厂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并有健全、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使用。我部将分批公布通过部级鉴定的学具产品及厂家名单。

  五、 学具的配备和使用应贯彻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强行要求学校、学生配备、使用。

  六、 教育部将依据有关学科现行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学具配备目录,指导学具的开发和配备工作。

  七、 强化学具产品的质量管理,我部将制订有关标准,使开发、生产及产品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并保护生产厂家、学校和学生的利益。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将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八、 从2001年秋季开始,学校配备的学具必须是按本意见要求改进并重新鉴定的产品,不得配备未经省、部级鉴定的学具。此前未经过部、省级鉴定的学具一律不能继续配备、使用,已经部、省级鉴定的学具,须按本意见规定重新复核。

关于《浙江省蚕桑区桑叶氟化物含量控制标准》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212号




关于《浙江省蚕桑区桑叶氟化物含量控制标准》意见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报送浙江省蚕桑区桑叶氟化物含量控制标准(草案)的函》(浙环函[2002]10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该标准的性质应属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保护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二、现行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中已规定了桑叶含氟量限值。因此,建议对该标准中有关桑叶氟化物含量标准的内容按法律规定进行修改。

  特此函复。
  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