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情况,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有关事故情况,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的举报渠道。
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和举报事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单位以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第七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查证。查证结束后,及时将查证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查证。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和伤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查证;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查证瞒报、谎报事故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查证。
第八条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查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第九条调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应当重点查明瞒报、谎报事故的原因、过程,是否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和严重社会危害,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等情况。
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
第十五条因瞒报、谎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十六条瞒报、谎报事故行为调查处理结案后,承办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事故的查处情况,并将查处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本级政府网站、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研究制定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建设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档案管理在政策保障、工作职责、制度建设、整理质量、统计利用、档案室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1-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
3.基本要求
3.1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
3.2设立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或指定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3.3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本机关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在经费、库房、设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障,使档案工作与机关整体工作同步发展。
3.4档案管理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4.工作职责
4.1制订本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4.2负责本机关各类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工作。
4.3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4.4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工作。
5.档案工作制度建设
5.1各单位应制定本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
5.1.1机关文件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5.1.2归档文件整理办法。主要包括归档时间、程序要求和不同类型、不同载体形式的归档文件整理方法。
5.1.3档案分类体系表。主要包括分类体系、类目名称、代字、代码、代号对应规则及对照表。
5.1.4档案数字化规程。主要包括数字化范围、工作流程、技术规范等。
5.2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统一制定以下制度。
5.2.1档案利用制度。主要包括利用范围、方式、批准要求。
5.2.2档案保密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的保密措施和对档案人员的保密要求。
5.2.3档案库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的安全保护和库房、设备管理措施。
6.档案整理质量建设
6.1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6.2归档文件齐全完整。按照机关文件归档范围收集归档。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率达到100%。正本和定稿同时归档,反映同一内容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材料同时归档。成套性文件要遵循形成规律,收集齐全,成套保存。
6.3分类科学,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性。按照档案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制定、实行统一的分类方案,并保持长期稳定。
6.4归档文件按年度分别进行整理。跨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处理方法要保持前后一致。
6.5不同类别的档案,可以以“件”或者“案卷”为保管单位进行管理。档案保管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6.6件(案卷)内文件排列有序,页号编写清晰,归档章填写齐全准确,字迹材料耐久规范。
6.7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6.8以案卷为保管单位的档案,题名拟定要确切、简练、结构完整,能准确概括卷内文件反映的时间、单位、问题。
6.9对破损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的文件和热敏纸传真件要复印后连同复印件一并归档。
6.10档案装订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方式。装订应结实整齐,不压字,不掉页,不倒页,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成册的材料不必拆掉重新装订。
6.11档案整理完毕后装盒,要填写盒脊项目和备考表,要求项目齐全、填写准确、书写整齐。
6.12采用计算机辅助方式进行档案著录,用词规范、录入标准保持一致。
6.13数据著录完毕后及时用档案专用移动硬盘备份,以防数据丢失。移动硬盘应入库保存。
6.14归档文件目录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并分类装订,一式两份,一份入库保管,一份供日常查阅使用。
7.档案统计和服务质量建设
7.1按期编制、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年报,数据统计准确,符合要求。
7.2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人、借阅时间、借阅数量、借阅卷宗、利用目的以及利用效果各项应登记齐全。
7.3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采用档案编研、陈列展览等多种形式,主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每年至少完成一项编研成果。
8.档案室建设
8.1档案库房。
8.1.1设置档案专用库房,与办公室、阅览室分开,并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和腐蚀性气源。未采取特殊处理措施的,档案库房不宜建在地下室。
8.1.2档案库房须定期清洁,做好防尘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光装置以及防虫、防霉药品。档案无丢失事故和失泄密现象发生,无霉变、褪色、尘染、水污、破损及虫蛀鼠咬现象。
8.1.3配备必要的温湿度监控调节装置。档案库房温度应保持在14℃-24℃之间,每昼夜波动范围在±2℃之间;湿度应保持在45%-60%之间,每昼夜波动范围在5%之间。
8.1.4配置足够的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装具。库房内档案柜架排列整齐,空间适度,避光通风。不同规格、不同式样的装具应归类排列,横竖成行。柜子之间的过道宽度一般在1m-1.2m之间。有窗库房的档案架(柜)排列,应与窗户垂直,以免强烈阳光照射。
8.1.5建立清晰、准确的库房存放档案位置索引或存放示意图。包括库房号、柜(箱、架)号、档案类别、年度、档案编号。
8.2工作用设备。
8.2.1配备档案专用计算机、扫描仪、不间断电源。
8.2.2配置档案管理软件以及档案专用备份移动硬盘。
9.档案信息化建设
9.1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机关信息化建设,确保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机关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9.2实现档案目录的计算机查询、管理。
9.3对保管期限在30年(含30年)以上的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实现重要档案内容的数字化管理。
9.4已归档电子文件应建立备份,并注明相应的纸质档案档号。
9.5实现已归档电子文件的全文查询。
9.6本单位局域网络内提供档案目录检索和数字化档案信息的查询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