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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制品购销合同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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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制品购销合同试行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制品购销合同试行规定

1984年6月2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烟草专卖条例》和《经济合同法》,通过合同保证国家烟草制品调拨计划的执行,安排好市场供应,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卷烟、雪茄烟、烟丝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问题时的解决、处理和责任的划分,均依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公司系统内部上下级公司以及各平级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分配;原则上也适用于烟草公司收购部门与生产烟厂之间的关系处理。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第四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的需要,结合原材料的情况,本着“提高质量,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商品收购和供应,是调出单位(甲方)和调入单位(乙方)的共同任务。双方都应根据国家和上级公司核定的商品流转计划和调拨计划,签订购销合同,以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
(一)卷烟、雪茄烟的购销合同,均签订具体品种,不能签订具体品种的,经过双方协商,可以按级别签订。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目录、调拨价格、包装规格等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交要货通知单。
(二)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签订合同条款(包括等级、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方式、交货日期、经济责任等)。在全国供货会上签订的合同须经总公司审查生效。在保证完成总公司调拨计划控制总数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以经过协商签订计划外购销合同,并经总公司审查同意后,纳入调拨计划。在全国供货会后签订的合同,须经双方上一级公司审查,报总公司备案。
(三)签订合同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专业(部)标准。即卷烟要符合QB691-78标准;雪茄烟要符合QB506-82标准。包装质量也应符合相应标准。
(四)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肃认真履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一)因上级公司调拨计划的修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执行,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乙方要求修改合同内容,在交货期前30天经甲方复文同意,可以修改合同。
(三)由于生产发生变化,甲方要求修改合同内容,在发货期前30天经乙方复文同意,可以修改合同。
(四)甲方或乙方因机构变更,应将合同转移给新的机构,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继续执行合同。

第三章 调 拨 价 格
第七条 卷烟、雪茄烟调拨价格作价办法,按《烟草专卖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83〕125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准随意提价或降价。未经总公司批价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八条 卷烟、雪茄烟价格经总公司批准进行调整时,调拨价格亦应同时进行调整。甲方在调价时间前已开出的单证,商品已在途,应按原价进行结算,乙方不得借故拒付货款。

第四章 商 品 发 运
第九条 根据购销合同规定的发货时间由甲方负责编制运输计划和办理托运手续。乙方承担运杂费。
第十条 为保证商品安全,减少环节,节约费用,加速商品流转,应尽可能做到就厂直拨、直达运输。运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为了节约运输费用,应尽可能做到整车发运。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应按期向乙方发货。如一方要求变更发货时间,应在30天前取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合同确定的运输路线、到站(港)发运。如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变更路线和到站(港),多支付的运输费用由甲方负担;如已征得乙方同意,其多支付的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因运输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发运,必须由承运部门出具证明,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因此而迟发的商品,不作误期论。

第五章 商 品 交 接
第十五条 商品交接责任的划分。甲方按合同规定供应乙方的商品,从取得承运部门的承运证明并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手续起,商品所有权即属于乙方(此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商品在运输途中如发生问题,由乙方与承运部门交涉。
第十六条 乙方接到运输部门到货通知后,应立即清点商品,办理接货手续。如发现数量不符、包装破损、受雨潮湿或凝状等,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有关记录并交涉索赔;属于甲方错发串发牌号票货不符者,乙方(包括中转单位)必须详细记录,妥善保管,并在5天内向甲方查询,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外包装完整的商品,如发现错、缺、残、损、霉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乙方在货到后及时对商品作出记录,详细填明生产烟厂、出厂日期、牌号、规格、单价、数量及调拨单(或合同单)号码。货到10天内发现霉变,乙方立即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损失部分由甲方负担;逾期甲方不予受理。每批商品由于错、残、损、缺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元以上者,由甲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二)外包装完好,实物与包装不符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处理。

第六章 货 款 结 算
第十八条 商品发运后,甲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83)银发字第386号文件的规定,通过银行向乙方结算货款。
第十九条 乙方接到甲方的结算凭证后,必须按银行规定的时间承付货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以向甲方拒绝承付全部货款。
(一)没有签订此项合同,或与原订合同的品种、规格完全不符者。
(二)已经双方协商同意注销合同者。
(三)未经同意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提前发货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以向甲方拒绝承付部分货款。
(一)托收凭证或发货票金额计算错误部分。
(二)与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牌号不相符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凡不属于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者乙方不得拒付货款。其他业务纠葛,不得用扣留货款的方法解决。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无故中止合同者,责任方向对方按该中止部分合同总值的1%交纳赔偿金和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对乙方不按银行规定日期承付货款或无故拒付货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83)银发字第386号文有关规定向甲方交纳赔偿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日期,文电以发出日之邮戳为准,发货以车船承运单日期为准。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的双方,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可以经过协商规定其他条款,载入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不履行合同或争执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凡经总公司审查的合同由总公司组织调解,调解无效者,可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合同仲裁机关或法院提出起诉。
第二十八条 经总公司审查的合同,按合同总值的1■交纳管理费,此项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之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中国烟草总公司。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  现将《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

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是全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也是我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需重点扶持的人群。为进一步扶持全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以下简称无劳动能力特困户),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牧区贫困户(以2010年12月31日前的公安部门农业户籍档案为准):

  (一)家庭所有成员因病、因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贫困户;

  (二)家庭所有成员年龄均超过60周岁的农村牧区贫困户;

  (三)除子女接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或就读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大中专院校及服兵役外,家庭其他成员均因病、因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年龄均超过60周岁的农村牧区贫困户。

  第三条 各旗县市政府是扶持本辖区内无劳动能力特困户的主体,要在民政部门设立扶持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  第四条 各旗县市政府要认真做好无劳动能力特困户的评定工作,在严格执行群众自愿申请、村民代表评议、乡镇苏木初审等程序的基础上,由旗县市扶持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办公室审查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证书。

  第五条 各旗县市政府要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组织乡镇苏木和嘎查村基层组织,帮助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做好耕地、草牧场有偿流转工作,通过耕地和草牧场的有偿流转促进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增收。

  第六条 民政部门要做好无劳动能力特困户生活保障工作:

  (一)将全盟所有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类保障对象;

  (二)无劳动能力特困户遇有临发性、突发性困难时,民政部门要在核实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临时救助;

  (三)民政部门冬春灾民生活救助资金优先向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倾斜。

  第七条 农牧业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向无劳动能力特困户落实国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草原生态补偿等惠农项目补贴。

  第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要努力提高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医疗保障水平:

  (一)将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家庭成员住院报销起付线下调50%,报销封顶线由6万元上调至7万元,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家庭成员住院医疗费经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65%至70%的比例给予补助;

  (二)将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比例提高10%;

  (三)将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家庭成员患有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高血压性心脏病、糠尿病、脑出血及脑血栓后遗症、结核病、肺心病、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尿毒症、慢性肝炎、肝硬化、类风湿、冠心病、甲亢、精神病、布鲁氏菌病纳入慢性病补偿范围。

  第九条 教育和民政部门要努力提高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家庭子女教育保障水平:

  (一)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和职业高中生补助政策;

  (二)盟、旗两级教育部门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和民政部门贫困大学生补助资金要优先向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倾斜。

  第十条 建设部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要优先落实给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并通过整合其它同类项目资金、旗县市财政补贴等措施,加快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危房改造步伐,“十二五”期间力争全部解决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危房问题。

  第十一条 农牧业部门的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卫生部门的改水改厕、水务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等以户为单位落实的公益性项目要优先落实给无劳动能力特困户。

  第十二条 各旗县市政府要建立扶持无劳动能力特困户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  (一)各旗县市政府要把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持逐年增长;

  (二)各嘎查村要把集体经济收入的30%用于扶持无劳动能力特困户;

  (三)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救助无劳动能力特困户,通过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部门单位、企业结对帮扶等措施,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扶持无劳动能力特困户,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的良好氛围。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盟民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办科技发〔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发挥与增强文化和科技的相互促进作用,实施科技带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文化部制定了《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2年9月12日





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

2012年9月12日


目 录


  一、形势与需求
  二、指导原则、发展目标与主要指标
  (一)指导原则
  (二)发展目标
  (三)主要指标
  三、着力加强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一)优化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
  (二)加强文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三)强化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功能
  (四)发挥科技项目引领带动作用
  (五)加快文化行业标准规范制定
  (六)汇聚文化科技专业人才队伍
  四、重点工作任务及领域
  (一)文化科技基础性工作
  (二)文化艺术资源保护与开发领域
  (三)文化艺术产品创作生产领域
  (四)文化传播与服务领域
  (五)文化装备与系统平台建设
  五、切实保障规划实施


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促进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是文化科技发展的重要跃升期。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发挥与增强文化和科技的相互促进作用、实施科技带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十一五”时期,文化科技得到较快发展,成为文化发展的重要引擎。贯彻科学思想,文化科技自主创新与集成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实施各级文化科技项目的数量已达百余项,各地各部门科技研发投入创历史新高。文化和科技的融合有效助推了文化发展,在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品创作与生产、文化产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对外文化交流以及文化行政管理等方面,文化科技支撑作用大幅提升: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文化领域标准制定以及管理填补空白;新兴文化业态得到发展。文化科技载体建设取得新进展,辐射与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文化科技创新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文化资源与科技资源的集成共享机制有了新的突破,一批科技人员和研发力量汇聚到文化行业,鼓励文化科技创新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十二五”时期,文化科技发展呈现新趋势,文化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我国文化科技发展正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与跃升期。面对新的形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文化科技发展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深层次问题。主要表现为:文化科技发展还不能很好满足国家文化发展的需求,文化科技自主创新意识与能力有待增强,文化科技创新投入严重不足。文化事业发展中新技术集成应用较少,文化产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水平偏低,相关基础和前沿研究比较薄弱。企业文化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亟待加强,产学研用结合不够紧密,文化科技队伍建设需要加大力度,高层次创新型文化科技人才匮乏,科技资源配置效率有待提高,自主创新政策落实需要进一步深化。
  加快文化科技发展,是文化繁荣发展的必要支撑,是文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任务。推动文化科技创新,将深化对文化自身及文化产业内生动力的认识,将深刻影响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方式、文化服务传播传承方式、精神文化生活方式,将开辟文化生产力、文化产品供给力的新空间,将创造文化消费新需求。文化科技进步将依赖文化改革发展的强大需求拉动,也必将更加紧密融合与互相推动促进。
  二、指导原则、发展目标及主要指标
  (一)指导原则:
  1.自主创新。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文化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大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成果转化,以创新促发展,增强文化发展核心竞争力。
  2.重点突破。集中力量,优选主题,突破一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战略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支撑文化产业发展。
  3.系统推进。以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核心,坚持开放合作,汇集各方资源,加强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优化文化科技发展环境,培养复合型文化科技人才队伍,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文化科技企业,促进文化科技整体水平的提升。
  4.引领发展。充分发挥文化科技的动力和引擎作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加强技术集成与模式创新,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催生新的文化业态,抢占文化产业发展的制高点。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完备,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科技竞争力显著增强,文化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文化行业标准化体系相对完善,文化科技基础环境条件得到改善,科技资源与文化资源的共享明显增强,文化与科技融合在深度和广度上取得实质性推进,有力支撑和引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主要指标:
  1.重点围绕传统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技术研发、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组织实施8-10项国家级科技重点项目。
  2.加强文化科技战略研究,支持300项左右文化科技基础科研项目,系统部署150项左右文化领域重要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集成技术攻关,制定30项左右文化行业技术标准,转化推广75项左右先进适用技术。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项目为带动,汇集和培养10名左右文化科技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技术专家,100名左右中青年科技骨干,凝聚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文化科技团队。
  4.加强基础环境建设。依托文化单位、科研院所和高校设立3-5个文化与科技研发基地,2-4个文化部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5-8个文化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培育20个文化科技企业,认定20家左右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三、着力加强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一)优化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科技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参与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完善文化科技管理体制,积极探索跨部门、跨地区合作新机制,鼓励各级文化部门与科技部门建立文化科技协调工作机制,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科技活动,形成有利于文化科技发展的工作管理环境。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文化科技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文化科技创新服务保障、资金扶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积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增加文化科技财政投入,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渠道。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文化科技服务手段创新,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探索建立文化科技发展评价指标,客观评价文化科技发展速度、水平、潜力和效益,促进文化科技有序、有向、有度发展。
  (二)加强文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联合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一批各具特色的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带动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文化产业集群,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建设认定一批带动性强的文化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结合促进高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促进文化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综合优惠措施。支持建立文化、艺术、技术、管理等方面力量相融合的新型文化科技综合研究机构和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持续开展文化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加强资源整合,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文化科技企业,培育建设若干文化科技重点实验室,开展文化科技关键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文化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文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加强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构建以技术创新型企业、文化综合服务运营商及骨干文化集团为主体的文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三)强化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功能。面向文化发展需求,加强文化科技与文化建设各领域间的协调合作,在深度与广度上大力促进文化与科技的结合与融合发展。开展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支持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中的集成应用,提升公共文化产品技术含量和服务效益。研究文化科技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集成技术,积极采用适用技术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升级,积极利用高新技术增强与壮大新兴文化产业。提高艺术生产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增强文化演出的创造力、表现力和传播力。研究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共享、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安全监管、文化诚信评价等文化管理共性技术,提高文化管理科技服务水平。
  (四)发挥科技项目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实施文化科技重大专项,统筹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自主创新步伐,提高文化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强文化科技项目顶层设计,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统筹协调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推广、转化及应用。积极争取在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中部署若干文化领域重大项目并统筹推动实施。大力推进“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强化文化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研究,集中力量解决一批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引领性的重大科技问题。组织开展“文化部文化科技创新项目”,加强文化科技基础性研究,持续增强科学研究积累。全面实施“国家文化创新工程”,推动创新成果,尤其是文化科技创新成果的运用与推广,增强社会各界参与文化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快构建有利于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
  (五)加快文化行业标准规范制定。推进《文化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2020)》的组织实施,加强涉及文化领域服务、建设、安全、环保、工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个环节的重要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基础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文化发展以及公民文化权益保障中的导向和规范作用。切实提高文化领域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发挥企业在技术标准研制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文化资源特别是文化信息资源的标准化研发与实施进程,促进文化资源整合和共享。重点研究制定文化艺术、动漫游戏、网络文化等重点行业技术和服务标准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六)汇聚文化科技专业人才队伍。以文化科技重点领域的研发为依托,通过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引进和培养一批文化科技领军人才。围绕文化科技不同发展方向,汇聚各类中青年科技专家,培养特色学科带头人和高级技术管理者。依托国家各类人才计划,注重对高端文化科技人才的引进并给予政策、项目支持,表彰奖励成就卓著的文化科技工作者。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加强理工学科与人文、艺术学科的交叉融合,支持高校设立文化科技交叉学科与专业,培养文化科技后备人才。加强高水平创新团队建设,在实施相关文化科技计划中,加大对优秀创新团队的引导和支持。
  四、重点工作任务及领域
  (一)文化科技基础性工作。围绕文化领域内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公益性科研。加快行业应用基础研究、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推进文化行业重要技术与服务标准研制;做好文化行业重要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推进文化行业相关计量与检验检测技术等研究的进程;支持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共享、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安全监管、文化诚信评价等文化管理共性技术研究;开展文化领域文化科技软科学研究。
  (二)文化艺术资源保护与开发领域。推动文化资源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进程;创新面向全社会的文化资源公益服务与商业应用的并行互惠经营模式;针对各类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各类艺术表现形式资源积累的需求,利用高新技术建立起文化基础资源的信息采集、转换、记录、保存的应用技术体系;利用高新技术提升对传统介质资源保护的技术手段;建立各类文化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开展针对各类文化基础资源数字化应用的关键技术研究;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形成标准化、可共享的数字文化资源体系;为中华文明在数字化条件下的传承与创新发展奠定坚实的资源基础。
  (三)文化艺术产品创作生产领域。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创新各类文化内容和艺术的表现形式和表现手段;丰富文化艺术创作的体裁与手段;增强文化艺术产品的表现力、感染力与时代感;增强动漫与游戏等电子娱乐体验的设计与制作技术;催生新的文化产品科技化形态;开展针对提升文艺作品创作、创意协同、内容编排、活动策划、艺术表现、受众互动和展演展映展播展览等效能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展针对版权保护及协同化服务的集成技术研究。
  (四)文化传播与服务领域。综合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覆盖与服务效率;统筹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与服务,推进数字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围绕传播与服务形成系统性、集成性技术解决方案;推进针对互联网传播秩序、新兴媒体传播、文艺演出院线、网络内容生产和服务的新技术新业务的集成应用与集成创新;开展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与技术监管所需的新技术开发与集成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构建与扩展文化遗产、对外文化交流、知识产权保护、文化贸易等领域传承传播服务的新途径与新渠道,增强国际竞争力。
  (五)文化装备与系统平台建设。加快发展文化装备制造业,以先进技术支撑文化装备、软件、系统研制和自主发展。提高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等重点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系统软件国产化水平;发展面向公共文化服务与传播渠道建设的文化资源处理装备、展演展映展播展览装备和流动服务装备与系统平台;研发面向网络文化的内容制作、传输、消费和监管的模块化单元产品等重大关键技术,提升数字文化技术装备水平;攻克演艺装备数控系统、功能设备的核心关键技术,实现演艺灯光、音响、舞台机械与数控系统的协同发展与统筹部署,打造完整演艺装备产业链,大幅提高我国演艺装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开发工艺品与工艺美术辅助设计、舞台虚拟创作与演出彩排、数字内容生产等重大系统平台;推进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平台运行服务。
  五、切实保障规划实施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划。各地方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各自实际,突出各自特色,强化本地方文化科技发展部署,做好与本规划的衔接,加强重大事项的会商和协调,做好重大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各级文化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的贯彻宣传,做好协调服务和实施指导,调动和增强社会各方面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要注重加强与贯彻实施《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的衔接部署,重视与文化部各专项规划以及各地方文化发展规划的协调,强化规划对年度计划执行和重大项目安排的统筹指导。在规划实施中,要重视开展文化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要加大文化科技宣传力度,提高文化科技信息服务能力,为文化科技的战略决策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撑。要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文化科技创造的良好氛围,让蕴藏于人民中的文化科技创新活力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