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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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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黄办〔2005〕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考核部门及考核分值比例
(一)考核内容:1.工业经济;2.农业产业化;3.旅游经济;4.固定资产投资;5.外贸出口;6.民营经济;7.主要收入。
(二)考核部门:以上7项考核的具体实施、相关问题解答和最终的评分,分别由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工业发展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和市统计局依照本办法进行。
(三)考核分值:此次考核由各考核部门分别计分,然后按权数分别折算分值计入总分,考核总评分为100分。7项考核具体所占分值分别是:工业经济占15分;农业产业化占15分;旅游经济占15分;固定资产投资占15分;外贸出口占10分;民营经济占10分;区县域经济占20分。
三、考核办法
(一)工业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根据《黄山市2005年工业考核目标责任书》,市对区县工业考核目标分为:基础综合目标和加分目标两部分。
基础综合考核目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产销率、实现利税、亏损面、工业技改投入、新产品开发数、全社会工业增加值增速。

基础考核目标分值表

序号 目 标 名 称 基本分值
1 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增速 25
2 规模以上企业产销率 5
3 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利税增长 20
4 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 6
5 全社会工业增加值增速 8
6 工业技改投入 20
7 新产品开发数 8
8 净增规模以上企业户数 8
合 计
100

注:以上单项指标考核分值已另行下文

加分目标为年度考评增设加分考核目标,以鼓励加大技改投入,促进企业进步,增强核心竞争力。
(1)按照工业新上项目考核
每竣工验收一个国家项目,加4分;每竣工验收一个省项目,加2分。国家项目指列入国家相关部委投资计划的项目,省项目指列入省相关委、厅、局计划的项目。
(2)按开发新产品考核
每完成一个国家级新产品,加3分;每完成一个省级新产品,另加1分。国家级新产品指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技术创新并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或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或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新产品。
省级新产品指列入省发改委、省科技厅、中小企业发展局等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通过省、市鉴定或经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部门确认的新产品。
(3)各区县人均工业增加值,高出全市平均值加2分。
(4)在考核年度内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加6分。
(5)在考核年度内每获得一个著名商标,加6分。
2.考核程序
(1)对区县工业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工业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
(2)考核采取责任单位自评和市考评组复核相结合的办法,复核结果采取通报制,报市工业领导组审定。
(3)考核采取百分制,作为被考核单位的基本分。
(4)基础考核目标分值中的单项目标完成80%以上(含80%)的方可计算得分(未达到80%的单项不列入考核计分),其计分公式为:目标基本分值×实绩占目标的百分比。实绩占目标的百分比最高不超过120%。
(5)亏损面考核:完成目标,得基本分值,每减少1户,加1分;每增加1户,减1分。
(6)考核总得分应为基础考核目标分值和加分目标分值之和。
3.考核依据
工业经济考核的“工业生产”、“经济效益”、“全社会工业增加值增速”和“净增企业户数”的目标数据以市统计局年快报数为依据;“技术进步”目标中“工业技改投入完成数”、“新产品开发完成数”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工业发展局)、科技局年报数为依据。
本项考核由市中小企业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农业产业化考核
1.农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部门数据为考核依据),20分。增幅5%以上得20分,4%-5%得10分,4%以下不得分。
2.规模以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年营销收入增幅(以统计部门数据为考核依据),20分。增幅20%以上得20分,增幅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
3.主导产业示范基地,20分。围绕主导产业建立3片千亩以上高标准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个主导产业需建立1片)得20分,每减少1片扣10分。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分。建立2个运作规范的、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得20分,每少1个扣10分。(运作规范有一定规模是指:经民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会员在200人以上,年内开展2次以上为会员服务活动,按期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会议。)
5.农业招商引资(以市招商局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20分。年度内引进域外资金投资农业项目占总引资额(不含对上争取项目)30%以上的得2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投资农业是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生态农业、林业生产和林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投资。)
本项考核由市农委具体组织实施。
(三)旅游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旅游经济考核内容为4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和6项旅游经济基础工作组成,具体见以下考核表。

2005年旅游经济考核表

区县名称: 2005年 月

旅游考核指标 考 核 依 据 目标分值 实际得分
1、四项
旅游
经济
指标
(40分) 1.1旅游接待量 完成指标的可以给分项最高分;未完成指标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本项指标的评分由市旅游局和市统计局共同审查验证后给出) 10  
1.2入境接待量 10  
1.3旅游总收入 10  
1.4创 汇 10  
经济指标实际得分小计
40  
2、六项


旅游


经济


基础


工作


(60分) 2.1 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旅游经济工作的部署(1.5分);进一步加快旅游发展,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对内开放(1.5分);拓展招商引资和合资合作的领域,加大对旅游业的引导性投入(2分);扩大旅游经济覆盖面,提高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占有率(2分)。 9  
2.2 增强旅游市场开发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旅游产品的竞争力(2分);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大型旅游促销活动(2分);积极走出去请进来,开展联合促销(2分);认真做好旅游市场调研分析,每年至少提交三篇有价值、有深度的市场调研成果(1分);加强旅游宣传促销的整体创意策划,因地制宜,精心推出一批特色线路产品,增加新的卖点(2分);每年有3次以上自行组织的有规模、有影响、有实效的整体旅游宣传促销活动(2分);加快旅游信息化进程,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2分)。 13  
2.3 认真抓好旅游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区县旅游规划与省、市旅游规划的对接(3分);积极探索景区景点开发经营模式(2分);加强旅游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2分);加速资源、项目与资本、企业对接(2分);充实旅游项目库,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2分)。 11  
2.4 大力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巩固“双打”成果,做到常抓不懈,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3.5分);加强旅游联合执法,依法及时认真处理各类旅游投诉,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大旅游投诉事件的发生(3.5分);加强旅游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3分);大力推进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青年文明号”、“巾帼建功”、“文明行业创建”等各项活动(2分)。 12  
2.5 全力以赴做好旅游黄金周各项工作,做到有领导、有方案、有活动、有检查、有总结(2分);坚持把旅游安全放在首位工作(2分);坚持黄金周24小时值班制度,对外公布值班电话和旅游投诉电话(1分);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旅游投诉(2分);及时、准确做好黄金周旅游统计预报工作,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1分)。 8  
2.6 重视旅游商品的设计、开发和销售工作(2分);积极扶持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2分);通过旅游开发经营,开辟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实际行动为国家排忧解难(3分)。 7  
考核评价总得分
 

2.考核办法
(1)4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为40分(目标值按年初市政府与区县政府所签的责任状数据为准),完成考核指标的得标准分值;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例乘以标准分值得到实际分值。6项旅游经济基础工作为60分(分值见表内各项);但是,对本地区发展旅游极具特色的和极具创新的可适当酌情加分。
(2)4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各区县旅游局按时汇总报送市旅游局。年完成情况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审查验证。
(3)在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或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取消评比资格;对出现伤亡责任事故的区县实行一票否决。
本项考核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四)固定资产投资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分值考核有9项,为90分;定性考核有3项,分值为10分,共计100分。

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分表


号 类别 考核指标名称 标准
分值 测 算 方 法 得

1 全社会

固定资

产投资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 30 完成计划得,未完成按比例得分  
2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增幅 5 达全市平均增幅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3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占全市比重 5 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4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均额 5 达全市人均额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5 非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投资完成额比重 5 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6 重点
项目
投资 “861”投资计划完成额 7 完成计划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  
7 “861”投资完成占全市比重 3 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8 “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 20 完成计划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  
9 “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增幅 10 达全市平均增幅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10 项目

管理 区县政府项目前期经费安排 2 10万元以上得满分,10万元以下得1分,未安排0分  
11 重大项目谋划与编制 5 当年完成投资额5000万以上项目建议书(有资质单位编制)5个以上得满分,每少一个扣1分  
12 重点项目月度计划管理 3 月报报送及时、准确,季度有分析,不足相应扣分  

 

注:比例得分计算公式:实际数/计划(平均)数×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平均分计算公式:区县实际完成投资总数/全市实际完成投资数=全市平均水平
2.考核办法与计分
(1)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完成全年投资计划的区县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实际完成数/年计划数×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2)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增幅:以2005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与上年实际数比较,求得增幅,达全市平均增幅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增幅/全市平均增幅×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3)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占全市比重:全市平均比重:区县实际完成投资总数/全市实际完成投资数=全市平均比重;区县比重:各区县实际完成投资额/区县实际完成投资额总数=区县比重。区县比重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比重/全市平均比重×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4)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均额: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均额,达全市人均额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人均额/全市人均额×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5)非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比重:区县非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比重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比重/全市平均比重×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6)“861”投资完成额:计算方法同1。
(7)“861”投资完成占全市比重:计算方法同3。
(8)“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计算方法同1。
(9)“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增幅:计算方法同2。
(10)区县政府项目前期经费安排:安排10万元以上得满分,10万元以下得1分,未安排得0分。
(11)重大项目的谋划与编制:当年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有资质单位编制)5个以上得满分,每少一个扣1分。
(12)重点项目月度计划管理:月报报送及时、准确,季度有分析,不足相应扣分。
(13)此考核办法为试行办法,考评标准分值为100分。总体以累计得分高低排序,最后以15分折算实际分值,纳入全市区县目标考核分值。
本项考核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五)外贸出口考核
1.考核内容
(1)外贸进出口目标(年初已下达)。外贸进出口总值按海关总署统计公布的数据为准。
(2)2005年度新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数。按黄商贸管字〔2005〕17号《关于下达2005年度对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建议数的通知》确定的目标数并以省商务厅2005年度备案登记的数字(黄山市部分)为准。
(3)月度业务统计报表质量、上报时间。
(4)对外贸易促进工作。指导和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和帮助企业解决在对外贸易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协助企业利用国家和省政府鼓励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资金支持项目。
2.考核程序
对外贸易工作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外贸进出口目标占50%;对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占15%;月度业务统计报表质量占15%;对外贸易促进工作占20%
(1)按市政府黄政秘〔2005〕2号文件,完成年度外贸进出口总额目标的记5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万美元的加1分,按此类推;未完成外贸进出口总额目标按比例记分(实际完成额/目标总额×50分=实际得分)。
(2)完成年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记15分,每增加1家加1分,未完成目标按比例记分(实际完成额/目标总额×15分=实际得分)。
(3)按时上报月度统计报表,项目齐全、数据准确,与海关月度统计数据误差在±5%以内,并有文字分析,记15分;报表项目不全,误差率超过±5%以外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
(4)对外贸易促进工作有措施、有落实记20分。
本项考核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六)民营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分值考核有2项,为70分;定性考核有3项,分值为30分,共计100分。
(1)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40分;
(2)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个数,30分;
(3)民营经济工作,包括组织领导、政策落实及财税支持、廉洁诚信教育等方面,30分。
2.考核程序
(1)增加值增长速度以全市平均值为基数,每高于一个百分点加5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
(2)每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企业1户的加5分,最高30分;
(3)民营经济工作以上报考核文本及考核组评价为准。
(4)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工作由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考核年度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
本项考核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
(七)主要收入(区县域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评价内容有:(1)地区生产总值及人均值;(2)二三产业比重;(3)财政总收入及人均值;(4)工商税收占GDP的比重;(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人均投资额;(6)实际利用外资和市外资金;(7)职工平均工资(在岗);(8)农民人均纯收入(具体为12个小项指标)。
2.考核程序
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1)运用功效系数法,将所有考核评价指标的实际值转化成无量纲差别的评分值,(2)对每项考核评价指标加权平均,分别计算总量水平的静态指数和当年增长的动态指数。(3)按照静态指数占40%、动态指数占60%的权数分布计算综合指数(或分值)。
各区县政府于2006年1月18日前,将上年度的考核指标及有关资料报送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市直有关部门于1月22日前提供考核评价数据,报送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
参加省县域经济考核的四个县的考核表,于2006年1月25日前,将上年度的考核指标及有关资料报送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市考核办经过核定后,上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2005年全省县域经济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等,以省考核办2005年新下达的有关文件为准)。
省县域经济考核标如有调整,本市考核指标也将作必要调整,以保持口径基本一致。
3.考核依据
考核评价指标中,各区县生产总值及人均值、二三产业比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人均投资额、职工平均工资(在岗)、农民人均纯收入12项指标数据,由各区县经市审核后上报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内)一份;各区县财政总收入及人均值、工商税收、实际利用外资和市外资金等数据,分别由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负责提供给市统计局(市经济运行考核办)一份。

2005年区县域经济考核评价主要指标统计表


号 主 要 考 核 指 标 单位 本年
完成数 上年
完成数 增长
(减)%
一 生产总值 1.区、县生产总值(GDP) 万元      
2.区、县人均生产总值 元/人      
二 产业结构 3.二、三产业占GDP比重 %      
三 财政收入 4.财政总收入(不含基金) 万元      
5.人均财政收入(不含基金) 万元      
四 工商税收 6.税收总额(不含农业税)占GDP的比重 %      
五 固定资
产投资 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全社会口径) 万元      
8.人均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      
六 引进资金 9.实际利用外资额 万美元      
10.实际引进市外资金 万元      
七 平均工资 1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元      
八 农民收入 12.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      

领导审核: 填报人: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本项考核由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自评:各区县政府应明确综合经济运行考核的牵头和对口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分七大块开展工作,认真进行全年考核自评,并上报自评书面汇报材料一式2份(书面材料要紧密针对各项考核内容,逐条评定并打分,报市对口考核部门和市统计局各1份)。
(二)组织考核:根据各区县自评情况,由市统计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实施,为避免重复进行检查考核,市经济运行综合考核由各相关单位统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综合检查组赴区县一次性进行,通过座谈会、听取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查资料、核数据,然后由各部门独立行使各自承担的专项考核,将考核分值报市统计局进行汇总,形成文件上报市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的结果,由市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要求
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质量监控实行各部门领导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根据职能分工,提供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的部门即为相应的数据质量监控部门,其部门负责人为相应指标数据质量监控直接责任人。
各区、县有关部门,按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准确、及时提供考核资料;市各考核部门应本着公平公正、程序合理、指标科学、严格把关等原则,认真完善各项考核的基础工作,保证全年区县考核工作全面完成。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业余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的活动。

第三条 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任何部门、学校、社会团体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动员、组织或者强迫在校学生参加艺术考级,不得将艺术考级结果与学生的升学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

(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审定艺术考级专业、艺术考级标准和艺术考级教学大纲;

(四)指导、监督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考级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三)审批艺术考级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委托的考级承办单位;

(四)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

(五)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

第六条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

(二)审核艺术考级考官资格,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三)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四)组织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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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

第八条 下列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可以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普通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含艺术高职学校);

(二)中国文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专业协会;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艺术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与其主要业务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适应艺蹩技缎枰目脊伲?

(四)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五)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教育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文化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艺术院校、中国文联所属协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艺术团体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其他单位申请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同意的,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单位,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招考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开办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五)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六)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七)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单位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收费许可后,方可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三条 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部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停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最近一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停办报告,同时交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艺术考级考官必须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艺术考级机构向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申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一)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

(二)具备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或者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三)具备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质,作风正派。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委派专门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的考级简章,由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发布。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考级简章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置考场。下列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单位报经文化部核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一)教育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

(二)文化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艺术院校;

(三)中国文联所属协会;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艺术团体;

(五)其他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满5年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十九条 艺术考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开办艺术考级活动,可以委托当地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承办单位必须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考级活动。

第二十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双方的合作协议报承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艺术考级机构。

禁止委托中小学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经审定的艺术考级教学大纲确定。

第二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应当以本单位的专业艺术人员为主,外聘考官不得超过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同一考场内主持同一专业考级的考官不得少于2人。

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做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二十五条 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一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掌?0日内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审批机关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格,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艺术考级机构印制。

第二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艺术考级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文化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开办艺术考级工作情况的总结;

(二)艺术考级机构和艺术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考官变动情况、考级场所条件现状等;

(三)考级收费收支情况;

(四)缴税证明;

(五)审批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年检合格的,可继续进行下一年度的艺术考级工作。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艺术考级活动,限期整顿;连续2次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并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其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考级简章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的;

(三)未经批准,委托其他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四)委托中小学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五)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一)发放的艺术考级证书名单不报备案的;

(二)自行发放不符合统一监制规格的考级证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报送虚假材料的;

(四)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国艺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艺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