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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时间:2024-06-17 00:56: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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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93号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已于2005年
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已于2005年
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
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一)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
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稽
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负责
组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稽察办)
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市稽察办具体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招标投标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
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
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进行相关的调查
核实;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提出
处理建议,并提请有关单位处理。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
接受依法实施的稽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稽察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情况等;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
  (三)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
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证机构和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六条 稽察可以采用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两种方式。
  经常性稽察是对重大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跟
踪检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专项性稽察是对经常性稽察项目之外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通过抽查方式实施的检查。
  第七条 列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重大建设项目, 其招标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招标文件发售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
审情况和有关时间安排情况一式三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
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
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稽察人员有权依法调取、 复制有关文件和调查、核
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稽察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事项,
不得泄露。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第九条 市稽察办开展稽察活动,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诉。
  市稽察办负责具体承办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案件。
  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涉及重大建设
项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天内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市稽察办应当向被稽察单
位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并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市稽察办应当据实作出稽察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属
于市发展改革委监督处理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视情节依法
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及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评标资格;
  (六)暂停安排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稽察办
的稽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建设、交通、水利、工商、监
察等部门予以处理。
  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移交有关
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拒绝接受稽察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情况阻碍稽察的,由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稽察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对重大违法违
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应当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稽察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
密,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墨西哥合众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墨西哥合众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和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亲切的关系的愿望,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领事关系的重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合作解决两国间可能出现的领事问题。

 三、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代表
      刘华秋            安赫尔·古里亚
     (签 字)            (签 字)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主任          外交部长

          关于我与墨西哥合众国达成墨西哥
         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墨西哥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墨西哥合众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
留总领事馆的协定》。现送上协定中文文本(副本)和英文文本(副本),请
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若干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若干规定

宁政发[1987]64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星火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原则

  (一)实施“星火计划”的目的是依靠科技进步,引导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振兴。

  自治区实施“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开发利用我区资源为主,建立技术开发示范点;培训农村建设特别是乡镇企业急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发适合我区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使用的农副产品加工装备。

  (二)“星火计划”项目必须符合有市场、有资源、技术先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扩散面广的原则。注意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等方面的结合,逐步形成本地区的优势产业。具有创汇、节汇能力的项目优先安排。一般要求一、二年内完成,三年内归还国家和自治区贷款。

  (三)注意保护环境和资源。对污染严重及破坏资源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二、计划管理

  (四)自治区“星火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列入国家“星火计划”的项目,是自治区“星火计划”的组成部分。

  自治区科委负责统一组织自治区“星火计划”的制定,申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并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地、市、县科委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地、市、县科委或有关主管部门审议,报自治区科委审批。

  (六)自治区科委审批项目时,应征询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共同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评。

  (七)有技术引进内容的项目,其报批程序按《国家科委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需先写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和变更的内容,报经地、市、县科委或有关部门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科委审查批准。列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的调整变更,由自治区科委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资金管理

  (九)自治区设立“星火计划”发展基金。资金主要来源是:自治区财政每年给“星火计划”的拨款;国家科委资助;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星火计划”的回收资金;社会集团和个人的捐赠等。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星火计划”的实施,有偿使用。凡属财政资金,均要纳入财政周转金管理,其它资金由科委专户管理。

  (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的申请,由承担项目单位按自治区科委、财政厅下达的“星火计划”和各项资金匹配数额,到银行办理。

  (十一)“星火计划”项目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项目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和地、市、县科委以及同级财政共同监督检查。如发现挪用,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并对已贷出的款项实行罚息。

  四、优惠政策

  (十二)列入自治区“星火计划”的山区八县项目和川区乡镇企业项目,在规定期限内能完成并还清贷款者,自治区科委对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一年期的贴月息3.6‰,二年期的贴月息3‰,三年期的贴月息2.4‰。

  (十三)凡列入自治区“星火计划”的项目,国营企业使用的贷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用其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本金,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使用的贷款,可在税前归还60%,税后归还40%。

  (十四)对列入自治区“星火计划”试制的新产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一至三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十五)为调动各地、市、县科委的积极性,对完成项目计划和按期归还贷款的项目,从自治区实际匹配的奖金中留一定比例作为当地“星火计划”发展基金,一年还清贷款的留20%,二年还清贷款的留15%,三年还清贷款的留10%。所留资金由当地继续安排“星火计划”项目,不得挪作它用。超过贷款合同期的,一律不予提留。

  五、人才培训

  (十六)“星火计划”的人才培训,包括专业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培训,重点是培训具有高、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回乡青年、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一、二项本地区适用的先进技术和操作技能,或掌握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培训工作由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级科协、共青团组织和各业务部门要积极协助。

  (十七)培训经费一般由受益单位自行解决。自治区安排的培训经费,主要用于编制教材、教师酬金和重点培训基地添置教学设备等。

  六、验收和奖励

  (十八)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鉴定和验收所需的全部材料,由自治区科委组织鉴定和验收。

  (十九)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经自治区科委验收批准,在投产后一年内,从税后新增利润中提取3~5%用于奖励在实施“星火计划”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人员,不计入奖金总额。

  (二十)设立自治区“星火”奖。凡列入自治区“星火计划”的项目,经济效益显著,具备自治区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评选自治区“星火”奖。自治区“星火”奖奖励办法由自治区科委另订。

  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