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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预算的决议

时间:2024-06-17 00:2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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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预算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预算的决议

(2006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6年省级预算,同意省财政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湖北省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绍兴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印发《绍兴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3)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
绍兴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职工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健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属企业。
  第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为职工办理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旨在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倡和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 有经济能力的企业,可在年人均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的幅度以内,建立适合企业实际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需经费从企业自有奖金中列支,不征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
  第五条 市劳动局所属的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企业向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应在国家允许范围内选择基金最佳的办法增值,提高基金的增值率,所得利息计入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总额。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要增强服务意识,努力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认真负责地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将各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分别建档立卡,每半年与企业核对一次。
  第六条 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按实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每年与职工核对一次。
  第七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和具体条件由企业通过职代会讨论确定,报市劳动局备案。职工退休后由企业核算并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核实支付。职工因故死亡的,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作为补充抚恤费。
  第八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专款专用,企业之间不调剂使用。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要确保到期支付和兑现,其利息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区)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转发市政工程局拟订的《天津永和大桥过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政工程局拟订的《天津永和大桥过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工程局拟订的《天津永和大桥过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永和大桥过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永和大桥的养护、保卫,贯彻“以桥养桥”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各种车辆过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免征过桥费的以外,其他车辆一律征收过桥费。
第三条 以下车辆免征过桥费:
(一)党政机关、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的自用大客车、小客车、小卧车、吉普车、旅行轿车;
(二)军事部门自用车(不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辆);
(三)特种车,包括没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洒水车、环境卫生车、清洁车、垃圾车、清扫车、工程抢险车、修复试行车、殡葬车);
(四)驻华使馆车;
(五)郊区公共汽车(不包括长途汽车、班车、包车、出租车)。
第四条 征收过桥费标准:
(一)货运汽车按额定载重量,在十吨以下的(含十吨)每吨收费一元,超过十吨的,其超过部分折半收费(即每吨零点五元)。
(二)客运汽车按额定座员,每十人收费一元,五人以下(含五人)的收费零点五元,六人以上不足十人的,按十人收费。
(三)拖拉机带斗和手扶拖拉机带斗,按额定载重量,每吨收费一元。不带斗时折半收费零点五元。
(四)畜力车不论装载与否,单套收费一元,双套收费二元。
(五)装载超宽、超长、超重等大件的运输车辆,在本桥设计荷载允许条件下通过时,除按上述货运汽车收费标准征收外,再加收相当于10%过桥费的附加费。
(六)凡属本办法规定应缴纳过桥费的车辆过桥时,一律按单程征收过桥费,一次有效。
第五条 过桥费的征收工作由永和大桥管理所承担。过桥费由市公路主管部门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并开设银行专户储存和收支核算;按年度计划支付归还贷款集资;拨付养桥工程费、养桥事业费。年终有余额时,跨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过桥费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87〕交公路字64号)精神划为:
(一)养桥工程费。包括主桥结构各部位的维修养护、更换部件、油漆粉刷,以及量测检验、特殊材料购置、加工制作、专用设备机具保养与核定,附属桥端设施绿化、土建养护更新、交通设施维修、改造等费用。
(二)养桥事业费。包括养桥车辆、船舶、量测仪表购置与检修、通讯、养护设备购置与维修、桥房、票卡房维修、水电、电话、武警护桥、治安管理等费用;行政管理费包括职工工资、补贴、安全、宣传、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奖励、医药、抚恤、办公用品、接待来访、取暖、降温
、印制票证、帐目报表及按国家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收费站卡的稽证人员或检查人员,有权查验过桥费票证,司机及有关人员,必须服从检查。
第八条 对有意少报载重量、假报车辆使用性质、伪造过桥费票证、以及涂改、转借过桥费票证者,除照章补缴过桥费外,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应缴过桥费额一至五倍的罚款。罚款由当事人负担,不得在单位报销。
对拒绝检查、拒不缴费、无理取闹及妨碍稽征、检查人员的正常工作、扰乱公共秩序者,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过桥费稽征人员和检查人员应认真检查、征收,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违反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永和大桥通行之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