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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4:3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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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卫生部、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科学院5部委确定在全国开展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与处理工作以来,各地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登记和脊灰野病毒封存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全球行动计划(第二版)》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对我国前期封存工作的评估意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决定于今年5~8月份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生物医学实验室脊灰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

脊灰野病毒封存与处理是维持无脊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了国家脊灰病毒实验室封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脊灰封存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全国脊灰病毒封存相关的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清册等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强化组织协调,认真组织对所有相关实验室进行清册,按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册工作中的安全。请各省于5月15日前,将省级脊灰病毒实验室封存工作办公室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国家脊灰封存办公室。

为指导各地开展本次生物医学实验室脊灰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5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与处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1]4号)的精神,按照世界卫生组织《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全球行动计划(第二版)》提出新的要求和2004年对我国前期封存工作的评估意见,规范和科学地指导卫生系统开展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本次登记清册的范围:卫生系统内所有的生物医学实验室,包括微生物学实验室(细菌、病毒、寄生虫、真菌等)、病理学实验室、神经学实验室、胃肠学实验室、环境学实验室。

二、登记清册工作自2006年6月12日开始,8月31日截止。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培训阶段。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疾控中心)组织省级骨干进行技术培训,各省开展逐级培训,于6月9日前结束;

(二)现场登记清册阶段。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开展现场登记清册工作,填写有关报表并上报,于6月26日前结束;

(三)数据收集入库阶段。县、市、省逐级上报有关数据,按要求录入数据库。各省于7月26日前完成本省数据收集、汇总和录入数据库和上报工作。

三、本次登记清册数据录入《国家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数据库》,按照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清册流程(见附录1)上报。数据库软件和使用说明可从中国疾控中心网站下载,网站为:http://www.chinacdc.net.cn。

四、登记清册的程序

(一)各生物医学实验室应按照《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登记表》(见附表1)的要求,认真填报本实验室的基本信息、生物安全信息以及脊灰病毒、感染性材料和潜在感染性材料(相关定义和解释详见附录2)的保存信息,填写资料要求准确完整。

(二)各生物医学实验室所在单位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证明》(附录3),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各生物医学实验室填写的附表1一并上报辖区县级负责脊灰封存的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述资料报同级负责单位。

(三)县级负责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有关单位上报的资料,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抽查上报单位所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缺项和错项的部分联系上报单位予以更正。汇总上报资料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各上报单位原始报表和附录3一并报送辖区市级负责单位。

(四)市级负责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县级负责单位上报的资料,对资料进行核实,将所有原始资料录入到《国家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数据库》,汇总上报资料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数据库一并上报省级负责单位。原始报表及附录3由市级负责单位保存备查。

(五)省级负责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市级负责单位上报的资料,对资料进行核实,合并市级数据库,汇总上报资料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06年7月26日前,连同数据库一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市级数据库和报表由省级负责单位保存备查。

(六)中国疾控中心汇总分析全国生物医学实验室资料,并对全国生物医学实验室报告质量进行评估,撰写报告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脊灰证实委员会。

中国疾控中心脊灰封存工作的办公室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中国疾控中心7楼714室,

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100050

联 系 人:侯晓辉、潘伟毅

联系电话:010-63171892

传 真:010-63171892

E-mail: noplc@chinacdc.cn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附录1: 生物医学实验室脊灰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流程图








附录2:        相关定义和解释

(一)脊灰野病毒

已知或被确信能够在环境中持续循环的脊灰病毒分离株,或者是目前所采用脊灰病毒参考株的母毒株。

(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

具有持续的排毒能力,能够在社区内循环,通常在编码病毒基因VP1区全长序列上与脊灰疫苗株的差异介于1%-15%之间的脊灰病毒分离株。

(三) 脊灰野病毒感染性材料

已确诊为脊灰野病毒感染(包括VDPV)的临床材料,含有脊灰野病毒的环境污水和水样品,以及脊灰野病毒的复制产物,包括:

l 细胞培养分离物、参考病毒株、用于生产灭活疫苗的脊灰病毒

l 被感染的动物或动物材料,包括PVR转基因小鼠

l 具有脊灰野病毒外壳蛋白基因的实验室衍生产品

l 全长序列的RNA或者是带有脊灰野病毒外壳蛋白基因的cDNA

l 被具有编码脊灰野病毒壳蛋白基因的脊灰病毒感染的细胞

(四) 脊灰野病毒潜在感染性材料

粪便、呼吸道分泌物、环境污水和不论任何研究目的,在曾经有过脊灰野病毒流行(包括VDPV流行)地点采集的或来源不清、未经检测的水样品,以及含有上述材料的脊灰病毒敏感细胞或动物,包括:

l 为检测脊灰病毒和肠道病毒收集而未检测的样品

l 还没有被最终确定的肠道病毒细胞培养分离物

l 还未鉴定的脊灰病毒株





附表1 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登记表

编号( )

一、实验室信息

单位名称:                     

部门名称: 实验室名称:

地址:       所属地国标码:           

邮政编码:   所属系统:卫生部

实验室性质: (1参比/质控 2诊断 3生产 4研究 5教学)

实验室种类: (1公立医院 2私人医院(包括个体诊所) 3公共卫生机构 4综合大学 5医学院校 6科研院所 7其它)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职位:

备注:



二、单位负责人信息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三、实验室人员情况

实验室人员数
实验室人员技术职称
实验室人员学历

高级

职称
中级

职称
初级

职称
无职称
硕士及以上学历
本科

学历
大专学历
中专学历
中专以下学历













四、生物安全情况

实验室参加过生物安全技术培训人数:  人

实验室参加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技术培训人数:    人

实验室生物安全柜数量:  台

实验室高压灭菌锅数量:  台

五、实验室调查结果

实验室是否有用于保存材料的冰箱/冰柜/液氮罐? 1是 2否 □

如果是,有多少台冰箱/冰柜?  台

其中  冰箱 台

低温冰柜 台

超低温冰柜 台

液氮罐 个

实验室是否进行细胞培养? 1是 2.否   □

如果是,是否保存以下细胞系              1是 2.否   □

(RD、Hep-2、L20b、La、Vero、和Hela )

实验室是否有生物材料储存目录      1是 2.否 □

储存时间最长的生物材料的存储日期: 年 月 日

实验室是否保存有以下脊灰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 1是 2否   □

1) 脊灰野病毒株及野病毒参考株、疫苗衍生(VDPV)株 1是 2否 □

2) 脊灰疫苗参考株/疫苗相似株          1是 2否  □

3) 由脊灰野病毒引起的脊灰病例的检测样品(粪便、脑脊液和未固定的尸检标本)

     1是 2否 □

4) 其它病例的检测样品(粪便、脑脊液和咽拭子) 1是 2否 □

(保存一天以上的上述检测样品均选择“是”)

5) 含有脊灰野病毒外壳蛋白或其基因序列的研究材料   1是 2否 □

6) 感染了脊灰野病毒的动物研究材料 1是 2否 □

7) 任何用于病毒检测的环境样本(包括未检测的水和污水)1是 2否 □

8) 未定型的肠道病毒 1是 2否 □

9) 来自国外的粪便或咽拭子标本 1是 2否 □

如果选择以上任何一项“是”,请填写相应附表。

曾经保存过上述材料(请注明材料编号:_______,但是已经转移到下列地点: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签字): 职务/职称:

单位负责人复核(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表1.1  脊灰野病毒株、野病毒参考株及VDPV病毒株清单

序号
毒株实验

室编号
毒株来源
毒株血

清型
毒株性质
保存日期
数量
保存状态
控制措施
保存地点
是否向外单位分发
备注

每管毫升数
管数








































































填表说明:毒株来源指采集地。

     毒株性质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脊灰野病毒 2.野病毒参考株 3.疫苗衍生株(VDPV)

保存状态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常温 2.冷藏 3.冷冻 4.超低温冷冻 5.液氮罐保存

控制措施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生物安全2级以下 2.生物安全2级 3.生物安全3级 4.生物安全4级

                 

表1.2   脊灰疫苗株及参考株

序号
类别
保存数量(株)
保存状态
控制措施
保存地点
备注


















































填写说明:类别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疫苗参考株 2.疫苗相似株

     保存数量:疫苗株数量统计时以保存病毒管数为准,即1+2型在一管内为一株。

控制措施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生物安全2级以下 2.生物安全2级 3.生物安全3级 4.生物安全4级



表1.3 脊灰野病毒株引起病例的检测样品

序号
类别
保存数量(份)
保存状态
控制措施
保存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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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国家科委、司法部关于实施《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关于科技法律知识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中宣部 国家科委 司法部


中宣部、国家科委、司法部关于实施《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关于科技法律知识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中宣部、国家科委、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科委、司法局: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关于科技法律知识的安排意见》已经国家科委审批,并报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需要形成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法律环境。大力普及宣传科技法律知识,这不仅是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界的重要工作,也是司法、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任务。

各地司法、科技和宣传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指导并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

附件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关于科技法律知识的安排意见
为了振兴国民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我国已将发展科学技术作为基本国策,明确提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近几年来,为了形成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法律环境,已经颁发和正在制定一些
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与法规,各地对这些法律与法规已经程度不同地进行了学习、贯彻和宣传,但是,宣传贯彻工作尚不够广泛、深入、系统,许多人不了解,或者不会掌握和运用有关科技法律,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因此,必须大力开展科技法的普及教育工作。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发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对普及科技法的宣传教育做出如下安排:

一、目的与宗旨
1.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法律意识,使科技人员与有关人员熟悉与掌握有关科技法的基本知识,保证科技活动沿着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健康地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引导经济发展的作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科技事业的繁荣。
2.进一步提高各级科技管理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管理科技事业的自觉性和能力,促进科技行业的依法管理。

二、内容
1.根据全国普法规划要求,学习宪法、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以及全国普法主管机关确定需学习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选学第一个五年普法期间已经学过的“十法一条例”的有关内容。
2.各级科技管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除了学习与掌握与自己主管的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外,还要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学习宪法学理论,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3.专业法
技术合同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专利法实施细则
发明奖励条例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科技进步奖励条例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三、对象
1.各级科委系统的干部职工,特别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的科技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教师、学生;法院、检察院、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司法、执法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四、教材
基础法适用司法部、中宣部的统编教材。
专业法普及教材由国家科委组织编写。
专利法、著作权法可分别采用专利局、版权局编写的教材。

五、步骤与方法
1.步骤:
(1)1991年内各省、市、自治区要做好普法规划;培养普法宣传员;准备好普法教材;抓好普法试点。
(2)1992年—1994年分期分批地全面开展普法教育。
(3)1995年进行普法效果的考核验收、作出总结。
2.专业法以面授为主。各地区、各单位要创造条件,给专业人员上法制课。要将每个法律,拟定教育宣传大纲,逐章逐条进行讲解,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脱产、半脱产培训班。在校学生,应将学习科技法纳入教学计划。
3.普法教育应与推动工作相结合。凡是开展科技兴省、兴市的地方,都要宣传科技法,依法促进科技发展。在职人员的普法学习,要密切结合实际工作,研究与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学以致用,讲究实效。
4.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科技法。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有计划地介绍科技法知识,举办宣传周(月、旬、日),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深入基层进行宣传咨询活动,使广大群众增进对科技法的了解。

六、加速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科技法的普法教育应该在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由各级科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为掌握交流科技法的普及工作情况与经验,各级科委应定期向上级科委和当地普法主管机关汇报情况。各级科委领导同志应亲自动手,将普法工作列入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和监督检查。



1991年11月6日

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下列机构:
  (一)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三)其他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使用医疗器械的机构。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与本单位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使用、维护、消毒、报废、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审验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的证明。
  第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购进档案,具体包括: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含附件)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四)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
  (五)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或者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提供(一)、(二)、(三)项规定资料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
  第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有效期、生产商、供应商、购货数量、购进日期、合格证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灭菌批号、验收结论等。
  购进验收记录应当在验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后,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无有效期的,应当保存至不少于医疗器械终止使用后2年。
  第十条 医疗器械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产品特性,实行分区、分类存放,并配备相应的储存设施。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在医疗器械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质量常规检查。
  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进行常规检查,包装破损、标识不清、超过有效期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对用于诊疗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维修和使用维护,并建立定期检测维修和使用维护记录档案。
  定期检测维修和使用维护记录档案内容包括:使用科室、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规格型号、生产商、启用时间、检测维修(使用维护)时间、检测维修(使用维护)项目、检测维修(使用维护)单位、检测维修(使用维护)结果等。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接受赠送、捐助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完整的产品档案资料,并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对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建立质量跟踪记录。
  植入性医疗器械,主要是指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博器、血管内导管、支架、人工晶体等。
  第十五条 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跟踪记录的内容包括:使用科室、患者基本信息及病案号、手术名称、手术者、手术日期、植入器械名称、规格型号、使用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生产商、供应商、合格证、单一产品序号等必要信息。
  质量跟踪记录应当归入患者病历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重复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按照规定进行销毁,并记录产品的名称、数量、销毁的时间、方式、执行人员等。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在购进、验收、储存、使用环节中发现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予以记录,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生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疑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与被查事项相关的产品、文件、档案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二十一条 经监督检查或抽查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对已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跟踪登记、建立档案的;
  (二)重复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
  (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出现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接受赠送、捐助的医疗器械,没有完整的医疗器械档案资料,或者不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标准要求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