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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及对策思考/傅孙满

时间:2024-07-06 07:0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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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及对策思考

□傅孙满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犯罪学领域的一个重点,如何有效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本文是探寻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进行治理的一次尝试。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动向变迁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已突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变化,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表明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一般化趋向。一般化是指青少年违法犯罪者的家庭经济状况为小康及中产以上者有增加的趋势。作为计划生育条件下的独生子女犯罪,实际上是一种“一般化”现象。有些青少年的家庭经济条件非常优越,却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向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山东省少管所王延海的调查显示,2000年,在该所关押的少年犯中,有249名未成年独生子女,占总数的24.61%。
(二)女性青少年涉案原因和领域增多。传统上,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两种:财产问题和感情问题。但现在多了一个新的问题:性乱问题以及暴力倾向和团伙犯罪增多。
(三)滥用毒品现象严重。一些青少年为了解脱身心压力或寻求精神刺激,吸食毒品,沉溺于感官刺激,并因吸毒引发贩毒、卖淫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2000年的《中国禁毒》白皮书记载:“中国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约52万,1999年为68.1万。吸毒人数中,吸食海洛因的占71.5%,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79.2%。”
(四)电脑犯罪迅速兴起。随着计算机机信息系统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和社会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快,针对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兴起,成为新的犯罪形式。基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专业技术要求,当前计算机领域违法犯罪的主体以受过现代教育的青少年占绝大多数。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探究
人的违法犯罪总是在他不断融入社会的过程中所滋长出来的,有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就有什么样的违法犯罪形式。探究青少年违法犯罪,要从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去寻找原因。
(一)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正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是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大量青少年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造成了大范围的失业和失范现象,一些人因此陷入生计困境,也就容易滋长各种违法犯罪。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发布的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认为,中国目前至少有约1000万闲散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1.2%。二是社会文化的污浊和媒介的误导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青少年由于受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长期浸淫于这种不良文化氛围中,青少年就会过多摄入其中传递的错误信息,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行为失去准则,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三是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加重加快社会环境的恶化。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青少年大胆涉足一些对他们不宜的领域,一些青少年因此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学校原因。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上负有最为重大的责任。而目前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导向错误。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但这是一种断层的教育概念,它和后面更高阶段的教育目标是不衔接的。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因此,在素质教育或整个教育理念中事实上存在着自我矛盾自我否定的东西,它必然异化了素质教育而使它形同虚设。二是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有的对学生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善于教育引导,未能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天职作用;更有一些教师师德不彰,不注重品行修养,陋习不避学生耳目,污染了学生的视听。在这种缺位教育的环境下,青少年未能得到良好的身心辅导,其生理、心理健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旦处于诱发环境中,极易酿成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学校管理乏力造成校园治安环境恶化。这在城市非重点学校和农村学校表现尤甚。目前许多城市和农村的情况是,重点学校和一些升学率较高的学校教学环境良好。而差的学校和农村学校则生源不足、资金缺乏,教师难以安心从教,整个学校管理松松垮垮、毫无生气。一些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敲诈学生,加剧校园的暴力活动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青少年学生的偏差行为,把青少年学生进一步推向违法犯罪的泥坑。
(三)家庭原因。家庭是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父母子女的天伦关系保证了父母通过教养子女来塑造其行为规范,引导其融入社会。而随着社会的日益工商化,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悄然发生了嬗变,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冲突。一是家庭亲职教育弱化。一些家庭父母为了生计,双双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难以发挥传统的居家照顾角色,父母作为负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作用不断被削弱,出现家中子女自理生活、无人管教现象,学校(教师)——家庭(父母)——学生(子女)之间的交流减少,青少年陷入孤独的情形加剧,使得社会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施加影响的机会和效果增强。二是父辈权威弱化。一些父母仍拘泥于传统管教方式,或者以过于溺爱或过于严厉的态度来管教子女,不仅不能发挥家庭亲职教育功能,而且使子女失去家庭归属感与温馨感,并间接增加其反社会行为。当今青少年的父辈权威认同感趋于淡薄,敢于反抗上级、师长及父母,他们增强了独立、自主意识,但也滋生了倔傲不羁、自我本位、自我放纵等不良品性,往往不自觉地走入歧途。三是家庭稳定性的弱化。今天的家庭不仅经历着结构性变迁,而且经受着西方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冲击,家庭生活已不再象传统社会那样简单纯朴,各种婚外情、离异单亲家庭、破碎家庭、犯罪家庭相伴而生。“问题家庭”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而且造成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产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给家庭成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
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既要抓住重点,又要有发展眼光,才能建立适应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的、动态的控制体系。
(一)国家必须承担起责任主体的责任。作为公权力的代理人,国家是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负责的责任主体,因为它掌握了国家的所有资源,只有它有条件也应该为此负责。一要有明确可行的立法。首先要修改完善青少年立法,建立一个全面的青少年立法体系。其次要明确立法的主旨。从反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青少年立法的基本理念应是对青少年进行保护,保障他们健康成长。因而,相对应的,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受理机构的设置、处理原则的确立以及保护措施的制定等方面进行论证探讨,以期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控制体系。最后要讲究青少年立法的可操作性,使之成为一部确实能保护、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本法。二要有强大严明的执法力量。建立强大严明的执法力量,是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组织保障。目前很多的执法部门对青少年涉足游戏厅、迪吧、夜总会等不宜场所该管的事不管,甚至参与包庇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社会环境恶化,违法犯罪大量滋长。因此,抓好执法队伍,推进规范化建设,培养一支强大严明的执法队伍,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有效消除各种不利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事物。三要大力解决就业困难问题。就业的困难造成许多青少年处于无业游民的状态。因此,必须把我们的就业培训调整到与产业发展态势相适应,促进劳动力供需的平衡。另外,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培训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来实现对就业的指导,促进两方面之间的快速磨合,解决供需矛盾问题。同时,要引导青少年在选择专业时考虑与就业相挂钩。特别是对数量巨大的因各种原因而过早辍学的青少年,要加强对符合劳动法条件、有劳动能力青少年的就业援助,把他们纳入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救助体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社会要营造文明向上的环境。一个不良的社会环境将诱导人们特别是善于模仿学习的青少年走上歧途。因此,作为营造社会环境的成年群体,要负责任地营造一个文明向上的环境,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一个规范有序的环境、有着完善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至关重要。调查显示,一个突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青少年犯罪者大多存在着因缺乏行为规范的正确引导而导致社会化受阻、中断或偏向。因此,必须尽快确立一个顺应时代要求、可以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以消除社会行为导向的不确定性。二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当前中国社会价值观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价值观的庸俗化。社会和经济的转型使一部份人的价值观转为唯利是图、明哲保身,个人主义代替了集体主义。其结果是,社会出现一种尔虞我诈、你争我夺的窘境,公德成了一个遥远的名词。青少年正日益成为这种社会价值观的牺牲品,他制约了青少年的正常社会化。因此,社会要建立有效自我约束的公德机制,在保障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免受不良社会环境侵害方面发挥良性自我纠正、自我监督、自我制约的体系。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有效批判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的价值观,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重塑社会公德,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三要形成良好的教育体系。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使教育真正成为泽被后世的好事。针对当前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加以重视的:(1)要明确教育理念。尽快着手解决与“素质教育”这一理念不相配套的教学体系,以使这一理念切实落到实处。(2)要增加学生的法律教育。把法律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培养一批法制教师,开展系统的法律教学,以期培养青少年具备法律素质。(3)要重视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人格品德和思想品德。要改进教育方法,更加关心青少年的心理、思想发育状况,及时给他们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合理引导,保护他们的个性发展,逐渐形成良好的人格品德和思想品德。
(三)家庭要负起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责任。家庭是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天然的第一环节。确保家庭在青少年初次社会化中切实地发挥作用,是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所的调查表明,那些感到与家庭、家人和学校关系密切的孩子能够更好地得到保护,受暴力事件、自杀现象、性行为等不良现象的影响程度较小;如果父母在一天里的关键时刻比如早晨、放学后、晚餐和就寝前能够呆在家中,青少年的感觉就会好得多,安全感也就大得多;如果父母对学校抱有很大的期望,其子女遇到的情感问题比如自杀企图或沮丧忧郁就会少得多。这一调查结果,应当引起包括学校、家长在内的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父母要多挤出时间来陪伴孩子,多与孩子进行交流,教育他们形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认识方法,学会正确地对待社会事物,形成良好的辨别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为青少年以后独立自主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四)各地在工业用地出让中,应依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限制等具体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有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也可以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采用上述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在签定出让合同前必须按规定时间将供地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供地后必须加强监管,改变用地条件的,要收回土地,追究责任。

(五)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中标人),一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再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分期供地。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完供地手续。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兴建职工住房。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严格限定协议范围,规范工业用地协议出让

各地要规范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严格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法不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工业用地,方可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协议出让。

(一)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二)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三)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协议方式出让。各地可在不高于法律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内,结合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年限,灵活确定采矿用地租赁和出让年限。

三、明确约定工业用地出让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一)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土地的交付时间、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出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土地,督促用地者按期开工建设。受让人因非主观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项目开竣工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金。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四、强化执法监察,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一)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严格落实《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等法律政策,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积极研究解决本地区工业用地出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大政策指导力度。省级监察机关要把对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

(二)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工业用地出让和转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于应当采取出让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工业用地的;对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的;对不符合转让条件违规转让工业用地的;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工业用地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特别对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实行问责。对于一些地方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为名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反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搭车用地、借机圈地的,要严肃处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业用地出让工作,健全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委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



一九七七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和压缩计划外用工的指示精神,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一九八五年不少地区和部门又大量增加了计划外用工,有的地区和部门今年上半年还在继续增加。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将给劳动工资的宏观控
制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不利于劳动制度的改革,不利于劳动合同制和新的招工办法的推行。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规定,需要迅速采取措施扭转计划外用工继续增加的局面。请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暂停招工的通知精神,加强劳动力管理,立即停止增加计划外用工。凡属于生产、工作不需要的计划外用工,要采取措施坚决清退。从今
年开始,凡是计划外用工增加的地区和部门,都要如数抵销当年国家下达的新增职工计划指标;如当年抵销不足的,要减少下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指标。



198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