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7〕102号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内资企业资产并向股东个人支付保密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42号)收悉。请示中要求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章) 国家税务总局(章)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关于淮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关于淮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7〕46号
市旅游局关于《淮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淮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提供交通工具和导游等服务,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组织旅游者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和设施内进行观光、游览、考察等,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一日游”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一日游”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凡因旅行社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旅游者可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条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旅行社;
(二)提供专门的旅游营运车辆,有较高素质的导游人员;
(三)有完善的“一日游”管理规定和服务质量标准。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游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车容整洁,车况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在显著位置内张贴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游客须知”,其内容包括参团要求、责任细则、投诉电话、“一日游”线路及价目表、参观点门票价格;
(二)具有相应车型3年以上驾驶证、客运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具有全国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员;
(三)驾驶员、导游员必须着装整齐,佩戴证件,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驾驶员、导游员等必须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具备必要的工作技能和掌握本市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历史沿革等与旅游相关的知识。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单位应保证“一日游”的服务质量,经营单位及其导游员、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增加或减少旅游参观点;
(二)擅自提价或临时向旅游者加收费用;
(三)强迫旅游者用餐或购物;
(四)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小费等;
(五)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旅游者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旅游者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作,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旅行社有对参加“一日游”旅游者资格进行认定的权利。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