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6]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对象:是指承担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考核对象:是指列入市目标办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考核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等目标任务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全年利用外资和引进内资目标任务的情况。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考核:考核市直部门和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及招商引资项目的服务情况,包括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成效等五项具体指标,并结合组织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认真做好对外服务协调工作等综合因素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1.资金确认
(1)按投资项目确认实际到位外资和内资:其中外资的到位资金确认以验资报告、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内资到位资金中的现金投入以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为准;资产重组项目以重组方实际注入资金计算;实物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额 (或固定资产净值)为准。
(2)考核已投资项目年度到位资金的增量。
(3)投资规模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单个内资项目不计人考核范围。
2.申报程序
(1)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目标任务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将上月属地内引进的境内、外投资项目和资金数额用电子表格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同时抄送市目标办和市政府招商办。
(2)填报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登记表。目标任务单位根据当年属地内完成任务情况,填报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登记表。
(3)报送有关材料。目标任务单位在报送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登记表时,需附送相关材料。主要有: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评估报告、身份证明等。
(4)报送时间。目标任务单位须于考核下一年度的1月15日前向市目标办报送登记表及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3.考核组织机构
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日常考核分别由市商务局和市发改委负责。其中:外资由市商务局负责,内资由市发改委负责,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市。年度考核由市目标办会同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结果经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初审,报市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情况的考核
由市目标办会同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每年邀请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开发区、县 (区)工业园区的负责同志,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对位列前8名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四、表彰和奖励
根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情况,评选先进,表彰奖励。奖项分设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招商引资工作优质服务奖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奖。
(一)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奖
对于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单位授予“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称号,并依据完成任务的比例等情况,给予奖励。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奖励5万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5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200%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
1.引进国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2000万美元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2.引进国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美元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
3.引进国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500万美元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4.引进市外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内资)固定资产投资超2亿元的单位(不包括房地产、餐饮娱乐业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5.引进市外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内资)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的单位(不包括房地产、餐饮娱乐业项目),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
6.引进市外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内资)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的单位(不包括房地产、餐饮娱乐业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且外商实际到资率达50%以上后颁发。
(三)招商引资工作优质服务奖
对列入全市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评出的前8名授予“淮南市招商引资任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单位奖励3万元。
(四)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奖
在全市范围内评选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授予“淮南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每人奖励500元,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将开发区、县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纳入整个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市直目标任务单位超额完成任务及获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奖的单位,可女整个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增加分值2分。
五、其他
(一)对于市政府没有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通过自身努力引进招商项目的,比照相关办法,经申报审核和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
(二)对弄虚作假获奖的单位一经核实,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取消该单位所获先进称号,并由考核奖励审核部门追回全部奖金。
(三)对目标任务和服务工作实行双重考核的单位,不重复计奖和计分,在评优和奖励时就高不就低。
(四)凡协同引进的项目,申报时引进方与协同方应共同填写“淮南市协同引进招商项目分享登记表”,明确各引进单位的分享比例,并由项目单位签章确认。但协同单位不能超过2家,分享比例不能超过50%。
(五)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招商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淮南市协同引进招商项目分享登记表
项目单位名称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
投资方名称 法人代表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建成时间
当年到位资金额
引进单位名称 分享比例及资金额
第一协同方名称 分享比例及资金额
第二协同方名称 分享比例及资金额
项目单位签章 引进单位签章
第一协同方签章 第二协同方签章
市发改委或商务局审核意见 市政府招商办审核意见
附件2:
关于确认利用外资和引进内资的有关说明
一、境外实际到位资金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以及境外个人和组织无偿捐赠的现金四个部分。
对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等。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项下的外方认缴的到位资金。
外商其他投资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二、境内市外实际到位资金,指市外投资者投入到本市范围内的各种资金,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参股、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
关于印发丹东市封山禁牧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封山禁牧实施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0〕5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封山禁牧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丹东市封山禁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巩固全市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禁止在林地内进行放牧的一种森林资源管护方式。
封山禁牧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生产经营、封山禁牧管理和放牧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封山禁牧遵循育林为本、以封为主、惩教结合、从严管理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内从事放牧等相关活动。
第五条 封山禁牧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统一组织、部门配合、分区负责、同步推进。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和畜牧舍饲圈养工作。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具体工作。
畜牧、财政、发改委、农业、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畜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封山禁牧工作。县、乡(镇)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县森林公安部门和乡(镇)林业站,具体负责封山禁牧的日常监督管理、绩效考评、案件查处以及封山禁牧基础设施建设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封山禁牧监督检查制度与考评奖罚办法,定期组织封山禁牧工作巡查、调度、评估,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七条 封山禁牧实行谁经营、谁管护,谁养殖、谁负责的管护责任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组长要认真监督森林经营者履行森林资源的自我管护责任,并对畜牧养殖户及其畜牧养殖种类、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与畜牧养殖户签订封山禁牧责任书,落实饲养户联保联防的自我约束措施。
第八条 要建立县、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村、合作组织(经营者)四位一体的封山禁牧协同督察监管体系。各级林业部门要经常深入林区、农户检查督促封山禁牧工作,加大对毁坏林木案件的惩处力度,依法查处放牧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及林业站,国有、集体、私有林场,林业合作组织及林农应当建立护林协作组织,负责监督、制止禁牧区内的放牧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认真监督履行集体林家庭承包经营合同,明确护林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封山禁牧源头监管机制。
第九条 生态公益林监管员、护林员要认真履行封山禁牧的巡查管理职责,加强对管护区域森林资源巡护和重点林地的死看死守,搞好对畜牧养殖户在林地放牧行为监管,协助森林公安、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搞好畜牧毁林案件查处,有效制止和打击在封山禁牧范围内放牧及毁林行为。
第十条 封山禁牧的范围要落实到山头地块和造林小班,林地边界四至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幼林地、生态脆弱区等重点保护林地周边设置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采取围栏式封山禁牧。在重点畜牧饲养村组、主要路口和山口设立明显标识标志,明晰封禁要求并注明禁牧边界四至,扎实做好封山禁牧的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畜牧、农业、扶贫开发、林业等有关部门要科学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加快畜牧饲草基地建设步伐,研究制定绒山羊、黄牛等畜牧舍饲圈养办法和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和扶持农民群众调整畜牧养殖品种结构,培育优质牧草,变传统畜牧散养为舍饲圈养。大力扶持畜牧养殖龙头企业,发展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畜牧舍饲养殖模式,搞好指导服务工作。农业、水利、交通等扶持政策要向畜牧业倾斜,支持发展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畜牧舍饲养殖。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封山禁牧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封山禁牧的意义、法规政策和要求,引导农民群众自觉参入和维护封山禁牧工作。同时,宣传推广封山禁牧工作以及畜牧舍饲圈养的典型经验及做法,促进林牧业和谐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进入林地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及不恢复设施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治安处罚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封山禁牧工作的执行力。对工作措施不力,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对封山禁牧工作开展不到位、不作为,以至发生重大毁林案件,对林地放牧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封山禁牧管理工作责任考评奖罚机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 和市县 “兴林杯”竞赛予以考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封山禁牧工作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丹东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