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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20 03:3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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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广电部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94年2月3日,广电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 我国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线电视的延伸和补充。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维护运营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

第二章 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护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第六条 设立和建设有线电视台,应将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工程建设应按规划进行。筹建完成后,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方可正式播出。
第七条 有线电视台按其设立单位和覆盖范围划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系指代表一级政府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其覆盖范围为本行政区域。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是指由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其覆盖范围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和居住的区域。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不得超出其覆盖范围向社会联网。
第八条 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
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只能设立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第九条 位置在远离市镇中心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部队、团体、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在条件许可时,应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
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建立的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位置在市镇中心及附近的,在本行政区域有线电视台联网时应按规划并网,但可保留呼号和前端。
第十条 个人不得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
任何单位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
有线电视台不得向任何单位和境外机构及个人出租频道或播出时段。
第十一条 设立和建设共用天线系统,应将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制度和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第十二条 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 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报告,由审批机关注销。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台可向有线电视终端户收取有线电视建设费、收视维护费。

第三章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从事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须报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从事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十六条 经批准并已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担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第十七条 凡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均可在全国通用,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承接业务时,应当到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凡持有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具有建筑工程综合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建筑工程红线范围以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另行申请。
第十九条 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可按规定收取设计费、安装费。
有线电视工程测试验收单位,可向安装施工单位收取适当的测试验收费。

第四章 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播放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电视节目或者录像制品。
第二十一条 有线电视台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以及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第二十二条 有线电视台播放的自办电视节目包括:
(一)自制电视节目;
(二)购买或交换的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三)购买或交换的其它专题、文艺节目。
第二十三条 有线电视台播放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方可播放。
有线电视台播放的录像制品,实行统一供片。向有线电视台提供录像制品的单位,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有线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含录像制品)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同意播放的影视剧目,并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在有线电视台播放或转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二)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电影片及录像制品;
(三)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四)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五)未取得《有线电视准播证》的录像制品;
(六)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
(七)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出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出的节目单,经设立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共用天线系统只能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不得播放其它电视、录像节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获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线电视设施是国家广播电视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对任何破坏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收取的设计费、安装费、验收测试费、建设费和收视维护费,其标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足球与商业联姻后的甜蜜人生??世界杯“幕后花絮”引发的法律思考

梅明华


德国2006足球世界杯赛程已快过半,小组赛上各路精英粉墨登场,为全世界观众献上了四年一次的视觉大餐,让人回味无穷。

世界杯的成功首先要归功于足球球星、球迷,同时,也要归功于体育赞助商的:没有体育赞助商的“慷慨”解囊,很难想象世界杯能获得如此巨大的影响力。但我要说的是,世界杯更少不了律师等法律工作中的功劳,是世界杯背后“默默无闻”的律师,将现代足球与商业规则紧密相连,铸造现代足球发展的源源血脉,创造足球世界杯的空前盛况。如果没有律师的辛勤工作及精细严谨的法律文件,恐怕我们就难以见识如此这般精彩纷呈的世界杯比赛。

我们不妨先看下面一则“趣闻”!德国电视一台前几日播放了“幕后花絮”:6月16日荷兰队与科特迪瓦的比赛开始前,国际足联勒令数百名荷兰球迷在进入斯图加特世界杯球场前脱掉裤子。报道说,国际足联之所以强迫球迷脱掉裤子,是因为这些球迷的橘红色长裤上印有一种荷兰啤酒的商标,但荷兰的这家啤酒公司却并非本次世界杯的官方啤酒指定赞助商。国际足联怀疑这家公司企图利用这些球迷在世界杯球场内变相做广告,因此对球迷采取了这一极端的措施。

虽然是“幕后花絮”,但我们从中可以深刻体会到,国际足联对保护其赞助商商业利益方面一丝不苟的严谨态度。也正是在国际足联与其赞助商之间的这种互动中,我们更清晰地看到律师在联通足球与商业中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6年德国世界杯赞助商大致可以分为“国际赞助商”和“国内赞助商”两种。国际足联与15家企业签署了“国际赞助商”特许协议,这些“国际赞助商”包括“Yahoo!”、百威啤酒、麦当劳、飞利浦等全球知名企业,利用“国际赞助商”特许权,它们有权通过世界杯来独家宣传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此外,国际足联还另外确定了六家“国内赞助商”。不管是“国内赞助商”还是“国际赞助商”,都必须向国际足联支付相当高昂的赞助费用。

据估计,赞助商的赞助费已大大超过世界杯门票收入,已成为国际足联的主要收入来源。国际足联与其赞助商因此结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它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为了获得更高的赞助费,国际足联及世界杯主办国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其赞助商的特许权或其他排他性安排。但是,如何界定赞助商特许权或排他性安排的边界,如何平衡赞助商与非赞助商的竞争关系及市场利益,这是国际足联和各赞助商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也是国际足联与各赞助商讨价还价的持续争论的焦点。无疑,国际足联和各赞助商的律师在其间扮演着至关重要要的角色。

现在可以明确的是,通过聘请律师与国际足联的艰辛的谈判,国际足联的各官方赞助商在世界杯期间享有的排他性安排已发挥至极致。据英国媒体介绍,作为国际足联官方赞助商之一的可口可乐公司就与国际足联约定,在德国12个主办城市的球迷狂欢聚集区,对于所有非酒精类饮料,除了当地自来水管里的自来水外,只能出现可口可乐的饮料,可口可乐公司甚至连别人卖牛奶也不放过,后来在各方压力之下才勉强同意可以在上述区域销售纯牛奶。能够赢得如此苛刻的排他性安排,可口可乐公司的律师立下了汗马功劳,这些专业律师把可口可乐公司的潜在竞争对手在世界杯期间可能采取的各种营销方式或渠道了解得一清二楚,并通过严谨的协议安排顺利实现了可口可乐公司世界杯体育营销的整体战略部署。

此外,为了消除世界杯期间可能存在的“埋伏式营销”(Ambush Marketing)方式,各赞助商一方面通过与国际足联签署内容详尽的特许权及排他性安排,以此挤压埋伏营销者的生存空间,以维护赞助商利益的最大化。为了切实履行国际足协与有关官方赞助商有关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国际足联也与德国有关政府执法部门协调,借助当地执法力量确保赞助商的特许权利。前述荷兰球迷被迫脱裤子的世界杯花絮就是明证。除此之外,百事可乐曾在世界杯开赛之前向上千球迷发送印有“Pepsi”标志的T恤,结果也被德国执法部门制止。

当然,国际足联与其赞助商之间如此苛刻的排他性安排也遭致舆论的一些非议,但是这种商业与足球,商业与体育的之间双赢的合作模式,已经成为国际体育赛事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典范,国际足联并不会因为这些非议而改变态度。在前述荷兰球迷被迫脱裤子事件发生后,国际足联新闻干事西格勒向媒体表示:“国际足联合一般不会对观众的穿着说三道四,但如果有的商家企图利用观众‘钻空子’,那国际足联绝不会手软。”

国际足联对其赞助商特许权及排他性安排的严密保护,也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利益唇齿相依的辩证关系。试想一下,如果不能有效及时地保护赞助商的利益,哪有如此众多的国际知名厂商挤进绿茵场,为国际足联带来巨额的赞助费?足球与商业联姻后的蜜月人生,羡煞人也!

依法保护体育赛事中各有关当事方的利益,也是体育赛事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和法律保障。有报导称,在伦敦取得 2012年夏季奥运会举办权之次日,英国政府即宣布将制定严厉的法律,禁止任何与奥运会相关的非官方埋伏式营销,禁止对奥林匹克字标及奥运五环标志进行任何非官方的使用和贩卖,力求使英国的奥林匹克规则与国际奥委会的要求相一致。伦敦筹备奥运,法制先行,值得钦佩。

作为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东道国,我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如何有力保障奥运会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开辟东道国与各赞助商之间的多赢合作模式,我们有必要多向德国世界杯学习,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以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任重而道远。

(注:“埋伏式营销”(Ambush Marketing):在体育赛事中,埋伏式营销一般是指非赞助者在未付费赞助体育事件的情况下,通过各种营销活动与体育活动建立联系,从而给消费者造成一种虚假印象,误以为它也是赛事的赞助者,或在某种程度上与赛事有联系,以达到宣传和推广品牌及产品的目的。这种营销方式严重损害了体育赞助商的利益,倍受市场道德的质疑和谴责。)


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


各主办券商: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运行一年,在各方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同时运行过程中也逐步反映出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适应新的要求,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将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代办股份转让方式

1、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

2、股份分类转让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五次的转让方式: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3)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上述股东权益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不予确认的部分后为正值;净利润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三次的转让方式。

3、股份分类转让实施要求

股份分类转让可从2002年9月20日起实施,在实施股份分类转让前,主办券商应完成下列工作:

(1)公司提出申请,经主办券商审核并办完相关手续。

(2)完成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技术测试,系统运行安全可靠。

(3)制定当主办券商不能履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职责时,其职责能及时转移的预案。

(4)主办券商和股份转让公司在股份实施每周五次转让方式的三个工作日前,就调整股份转让方式事项进行公告。

4、建立股份转让方式的正常调整机制

股份转让每周五次的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办券商应将其股份转让调整为每周转让三次,并作出公告,说明调整的原因,同时报我会备案。如公告当日为股份转让日,当日暂停转让。

(1)股份转让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为负值且净利润为负值;

(3 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二、退市公司列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

1、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可进行代办转让:

(1)公司依法完成退市手续,向主办券商正式提出代办股份转让申请。主办券商与退市公司签订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2)公司股东在主办券商营业机构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3)符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主办券商要根据退市公司股份数据集中、登记托管规范的特点,协助申请转让的退市公司加快股份转托管进度。

3、主办券商对提出申请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要积极指导其及时完成挂牌手续。

4、适当降低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初费和年费。

三、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自律管理

1、主办券商要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并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管人员负责该项业务日常管理。

2、股份转让公司在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主办券商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有关信息的内容。主办券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股份转让公司的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3、主办券商要对股份转让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应履行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义务。主办券商应在公司挂牌前完成初次辅导。

4、主办券商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重大事项当报备我会。

5、主办券商有义务按照我会的要求,对指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协助调查。

6、主办券商须向我会提交《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

四、强化主办券商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

1、主办券商要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

2、主办券商对股份转让公司拟披露文件有审查的权力。对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提出合理性怀疑,并据此采取专项调查等必要措施。

3、按照股份转让方式分类,对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执行不同的标准。股份每周转让五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三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4、股份转让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该公司董事长本人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5、主办券商有义务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予以暂停,实施暂停转让事项应向市场公告,并报我会备案。

6、主办券商和股份转让公司的有关责任、义务及各自的权利,应在所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

1、投资者在开户前,主办券商应与其签订《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提醒投资者对市场风险予以特别关注,充分了解股份转让公司存在的风险。

2、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内,主办券商应要求投资者承诺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不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行为,违反者承担相应责任。

3、主办券商要利用各种形式持续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4、主办券商对投资者在股份转让时出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据委托协议,及时提出警示,并按双方的约定,采取必要措施。

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应遵守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及《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述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