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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2 02:5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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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施《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调、迁入开发区人员(不含从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和金州区、旅顺口区城市部分调、迁入),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局、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开发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应坚持既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又要控制人口盲目增长的原则,使人口总量、层次、结构和布局与开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正、副县(市)级和其他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干部,经组织部门批准的,可以调入。
第六条 开发区急需的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知名专家、学者,男不超过55岁,女不超过50岁的;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的;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一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0岁的;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二年以上,不超过35岁的;
(五)具有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三年以上,不超过30岁的;
(六)其他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确有真才实学或我区奇缺的人才。
第七条 开发区急需的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获得“全国优秀教师”称号的,男不超过55岁,女不超过50岁;获得省优秀教师称号的,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
(二)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所需教师,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不超过45岁的;
(三)初中所需教师,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不超过40岁的;
(四)小学及幼儿园所需教师,中师(含中专)以上学历,小学教师不超过40岁,幼儿园教师不超过35岁的。 #13第八条 属于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一方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拟调入一方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居1年以上的;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分居2年以上的;具有中专学历,分居3年以上的;其他分居5年以上的。
(三)在开发区的一方符合以下条件,分居二年以上的:
1.市以上劳动模范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工作三年以上、以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残疾人或因公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3.属于在区内居住的父母身边的唯一子女的。
第九条 户籍在开发区身边无子女的离退休人员(男60岁、女55岁以上),可以照顾调入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包括配偶)。
第十条 军队驻地在开发区,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官家属,可以调入。
第十一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回开发区定居的,以及侨务统战政策规定可以照顾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十二条 接收安置留学回国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第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市政府每年制定的毕业生政策接收。
第十四条 调入工人,须是急需特殊工种的工人、技师以及急需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年龄不超过35岁。
第十五条 五大行业(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探、盐业、海洋捕捞和远洋运输)招收新工人按国家规定执行;技工学校招收特殊工种新生,上报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应是从开发区入伍或外地入伍其配偶原籍在开发区有常住户口且结婚四年以上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志愿兵、无军籍的退休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援藏退休干部或支援边远地区的退休科技人员,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的,可以迁入。
第十九条 “三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人员,按规定条件迁入。
第二十条 被注销开发区户口的人员,按规定可以回开发区的,予以落户。
第二十一条 为开发区引进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迁入落户,其户口性质不变。
第二十二条 单位在开发区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并在区内购置价值20万元以上营业场所,或连续三年累计上缴地方税收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迁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
第二十三条 外省、市单位成建制迁入开发区,须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外地驻开发区机构的人员,只办理暂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特殊困难或落实政策人员需调、迁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审批程序:
(一)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生)、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分别凭录取院校、市人事局、军转办签发的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开发区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二)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凭开发区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手续;“三投靠”人员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开发区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其他迁入人员,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后,由开发区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十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调、迁入开发区的下列人员,按以下标准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调入的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不是从大连市出国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1万元;大专学历的每人1.5万元;中专学历或特殊工种技术工人每人2万元。上述人员的家属每人1万元。
(二)成建制迁人的人员及随迁家属,每人收取1万元。
(三)因特殊情况和符合引进资金、捐赠、购买商品房、投资条件迁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2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缴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批准调入国家机关的干部及随迁家属;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
(三)由大连市调出,离休后回开发区投靠配偶或其子女都在大连市的干部;
(四)经市以上组织部门选派的领导干部及随迁家属;
(五)按规定解决夫妻两地生活人员;
(六)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并经市政府特批调入的中小学教师。
对开发区急需的人员,不符合免收条件但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接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部门审查同意,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减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设增容费在到市人口控制办公室办理核签手续时缴纳。
第三十条 私人以本人资金来开发区经商办企业、捐赠资金和物资以及购买商品房,需要迁入户口的,按《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大连保税区调、迁入人员的管理,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发布前有关开发区调、迁入人员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1996年12月3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贯彻实施《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现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农户转为非农户人员的粮食差价、刻食补助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办法,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新莱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
1、国家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商品菜地的,由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核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新菜地建设基金必须用于新菜地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并按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86] 113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3、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商业、农业、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新菜地的开发建设作出规划,确定菜地保护区范围,并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土地管理部门、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应规定:开发建设新菜地的面积,土地建设标准,供应市场的蔬菜数量,工程设施和补助费数额以及奖罚办法? 取J卟松鞴懿棵鸥涸鸺喽胶贤穆男小?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范围是:开发建设新菜地所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须进行的开沟、挖渠、打井等基础工程及其必要设备的购置,新菜地的整治、改良和培肥等开支。
6、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签订的新莱地开发建设合同,拔付所需款项。
7、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农业银行应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
8、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城镇集体单位建设征用菜地。乡镇企业占用《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市郊区的商品菜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农户转为非农户人员的粮食差价、副食补助费的收取和管理使用
1、从1987年1月11日《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凡建设单位征用耕地的,一律按每亩五百元,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缴纳转户农民粮食差价、副食补助费。
2、县财政部门收取的这项费用要专户储存,由县政府掌握,专项用于农转非农民的粮食差价、副食补贴。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下达。
三、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费,应根据所拆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状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为:混合结构二百至二百五十元;砖房八十至一百二十元;砖石窑洞七十至一百元;土坯房六十至九十元;土窑洞六十至七十元。
2、水利设施的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内的水井,排灌渠和各种水利设施,按新建费用支付;废井、废渠和报废的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3、坟墓迁葬补偿费标准:按每座墓丘八十至一百二十元计算。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会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妥善处理。烈士墓和少数民族墓,建设单位应分别与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部门协商处理。
4、零星用材树木的补偿:椽材以下的树木(苗)征用时,征地单位应向森林经营单位或林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苗)移栽费和工本费。椽材以上的树木,伐除的树木如归占地单位,占地单位应按照木材蓄积量价值(国家现行木材价格)向被占地单位补偿。如伐除的树木归被占地单位,? ㄉ璧ノ挥ο虮徽嫉氐ノ恢Ц妒髂究撤シ选? 零星果树的补偿:已挂果果树,应按该树前三年平均产量价值(现行价格)的四倍计算。未挂果的幼树,应赔偿苗木工本、管理费和移植苗木费。
5、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处理。



1989年2月1日

人事部外部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外部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办公厅
人办发(2000)91号



一、为保证人事部外部互联网运行高效、安全、畅通和保守国家秘密,制定本规定。
二、人事部外部互联网,是指人事部机关建立的与国际互联网联接的计算机网络及人事部国际互联网网站。
三、本规定适用于人事部外部互联网上所有终端和网站主控室。
四、人事部外部互联网由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终端的管理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明确信息发布及安全保密专(兼)职人员。部保密办负责安全、保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人事部国际互联网网站属于非涉密网站,不得发布任何涉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信息。其信息发布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
(一)部机关各司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相应主页栏目的信息发布工作,至少每周补充或更新内容一次,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审核、把关(敏感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业务的信息发布需请示主管部领导并做好协商工作),人事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具体为:
——“人事部简介”和“热点信息”栏目信息更新由办公厅和人事司负责;
——“人事政策法规”和“重要新闻”栏目信息更新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综合规划”栏目信息更新由规划财务司负责;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栏目信息更新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
——“公务员管理”栏目信息更新由公务员管理司负责;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栏目信息更新由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负责;
——“人才流动”栏目信息更新由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
——“军转安置”栏目信息更新由军官转业安置司负责;
——“人事行政国际交流”栏目信息更新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司负责;
——“人事任免”栏目信息更新由人事司负责。
部属各事业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信息,送办公厅,组织上网发布。
(二)重要新闻,如:部领导讲话、重大活动、重要法规等的发布,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核、把关。综合性的重要信息,如:以部名义召开的综合性会议信息,由办公厅负责发布。
(三)主页版式和栏目的调整由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四)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人事工作信息。
六、外部互联网上所有终端与内部办公局域网实行物理隔离,不得“一机两用”。
七、外部互联网上所有终端不得用于内部办公,包括起草、存储、处理内部办公文稿及传递涉密信息。
八、建立系统及网站安全运行值班制度,做好系统日志的查阅、审计和监控工作,发现系统及网站情况异常和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九、建立系统数据备份、系统数据灾难自动检测与恢复和内部审计与检测系统,一旦网站主页遭到破坏,以迅速恢复正常。
十、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外部互联网终端进行棋、牌等游戏娱乐活动。
十一、部机关各部门不得采用单机上网方式与国际互联网联通,对单机上网的,其费用不予报销并进行通报。工作确实需要增设外部互联网终端的,报请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十二、加强对上网浏览信息和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利用外部互联网及网站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泄露国家及工作秘密、浏览反动或黄色网站及其相关信息内容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