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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9:48: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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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城[2003]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政管委,天津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各地要根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要求,参考山西等地已经发布的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制度,抓紧制定本地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尽早开展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要通过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尽快提高垃圾处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5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我省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一方面可以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城市人民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重要意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设市城市要力争在2003年上半年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3年底前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此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施后,各级地方财政应继续保持对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投入,加快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根据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水平,按照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实际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五)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并确保听证会的科学性、公开性、公证性和代表性。

  三、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作为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环卫企业向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但鉴于现有的住房状况和垃圾收运方式,以及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均由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维护和运行,生活垃圾处理作业尚未进入市场,没有形成完全意义上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实际,目前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由各城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资金进行监督。为方便用户交费,提高收费率,有条件的城市可设立专门收费机构直接收取,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从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也可委托物业管理、银行等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单位,与房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一并征收,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其它社区组织代收。代收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代收手续费。

  要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做到足额征收。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但不得免交,缓交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交的应按日加收一定比例滞纳金,对缓交企业应予以公告;对下岗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行减免政策。

  四、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应设立资金专户管理,由城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划拔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单位),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需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在项目立项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项目必须在三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为全面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城市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总和(税前)的10%按季上缴省建设厅,此项资金将全额用于省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补助、生活垃圾处理科学技术研究和全省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工作,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

  (一)进一步转变各级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要改变目前对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直接管理的模式,把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创新、法规、政策、服务标准及作业定额的制定、处理规模的预测和规划编制指导、市场的监管和引导方面,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为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二)放开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卫生行业改革,放开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并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环境卫生企业进入环境卫生作业市场要经严格审查,符合条件方可进入。环境卫生作业任务要以授权委托经营或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运营企业承担,市场准入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下发。

  (三)加快环境卫生行业转制工作。现有从事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业的事业单位要抓紧脱钩改制工作,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改制后要成为环境卫生市场平等竞争主体。在行业转制中,应充分考虑现有职工队伍的特点,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

  六、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宣传引导

  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大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要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谁污染、谁付费”是当前乃至今后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根本措施,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觉交费的意识,保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93年3月29日于北京




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
市劳动局


第一条 为鼓励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提高技术工人队伍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考评和聘任工人技师(以下简称技师),均适用本办法。
本市只在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核定设置技师的工种内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种,技师可分为若干等级,最高等级为高级技师。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技师考评和聘任工作,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经市劳动局同意,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本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考评委员会),负责本行业技师考评、审批和发证工作。
经区、县、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同意,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成立本单位的技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考评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技师考评工作。没有条件成立技师考评委员会的单位,可委托行业考评委员会考评本单位的技师。
各级考评委员会由主管领导、专业技术干部、技师,劳动工资、职工教育,技术等部门和工会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干部和技师的人数,应占考评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经单位考评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报考技师。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㈡具有高中(相当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1937年底以前出生,从事本专业生产30年以上的除外)。
㈢连续从事本专业生产15年以上(有特殊技艺者除外)。
㈣实际技术水平已达到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同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的两个以上工种的实际操作技能,并达到中级工技术水平。
㈤技术更新能力强,平时能够出色完成产量、质量、设备保养、安全生产等指标。
㈥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报考高级技师的,必须是已获得技师证书者。
第六条 工人已批准转为干部或已被单位聘用为干部的,在转为干部后或受聘期内,不得报考技师。因特殊情况需报考技师的,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第七条 对报考技师的技术工人,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单位考评委员会按照国农院主管部、委颁发的技师技术标准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试题须经行业考评委员会审定。
没有部颁技师技术标准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暂行标准,报国务院主管部、委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对经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达到技师技术标准的,由单位考评委员会进行评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技师,报行业考评委员会审批。
㈠掌握本工种一般高级工掌握不了的特殊技能,并能解决生产或设备维修等方面的技术难题的。
㈡近三年内解决两项以上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或对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一项以上较重要的革新建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㈢著有关于本工种专业技术理论或实际操作技能的论著,并正式出版发行,对本工种的生产或培训技术工人具有指导作用的。
㈣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做出突出贡献的。
㈤高级技师必须是在本行业中技术特别精湛,并为本行业高级技工和技师所公认的。
第九条 技师由行业考评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技师证书。
第十条 凡已进行技师考评的单位,经市劳动局同意,可以在取得证书的技师中实行技师聘任制度。被聘任的技师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1%,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限额的,须报经市劳动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
技师聘仕期限为3年至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企业中技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企业自定。受聘任的技师增加的工资,应高于未受聘任的技师。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的企业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技师增加的工资,由核定的工资总额中支出;其它企业,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技师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或本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技师调离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它工作的,不得继续享受技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技师因违法乱纪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单位考评委员会或劳动部门收回技师证书,并报行业考评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考评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技师技术标准考评技师。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已授予技师证书的,由行业考评委员会收回其技师证书。
第十四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局



1987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