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

时间:2024-06-26 14:3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昆政通〔200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

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先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应当向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转让申请、转让方案及相关资料,并按本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转让。
  转让方案及相关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形成的书面决议;
  (二)安置职工的具体方案;
  (三)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四)转让方式及价格;
  (五)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六)产权转让时的企业会计报表;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草案;
  (八)转让后企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内部形成转让书面决议后,将转让申请和转让方案报送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昆明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八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国有产权转让,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先报分管副市长批阅后,再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二)资产总额在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国有产权转让,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市长批阅后,由市长审批;
  (三)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权转让,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长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企业及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报市长办公会前,应当采取发函、座谈、通报、提请审议或协商等多种方式事先听取和征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申请经批准后,其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等,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八条所称资产总额,是指企业的评估价值。

  第十二条 本市以前出台的有关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0日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6〕41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统筹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市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 生育保险工作由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区生育保险费率为0.5%。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地税部门依法征缴。
生育保险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市社保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市区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 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足额发放。产假期满后30日内凭女职工生育津贴垫付清单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处结算。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流产时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女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实行定点医疗。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已定点的医疗机构为生育保险定点机构。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金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2)助产分娩的医疗费:210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费用;
(5)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服务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以上定额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二十一条 已登记失业并领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的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由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标准为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异地分娩、终止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向市社保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填写《金华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街道(乡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节育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记录;
(四)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均需出示原件,有关证明材料需复印交市社保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提供申请资料完整的,市社保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符合《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本年度内补报职工参保名单的,可视作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其待遇自补报登记之日起享受。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生育保险费补齐后,按规定与市社保处结算。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缴费满6个月以后发生的生育费用由市社保处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三)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追回全部款项。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1989〕130号)同时废止。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4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61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镇发〔2004〕63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改委是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全市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工作。

  2.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搞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

  3.积极推进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发改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全市生产力布局规划;负责全市目标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通过监督协调、信息指导和目标管理等途径,确保规划、计划的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省内外及全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搞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证券、期货市场和企业上市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配合上级证监机构,对我市证券、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做好上市预备企业筛选、培育工作,指导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工作。

  (四)拟订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和社会事业等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开展兄弟省市经济体制比较研究。

  (五)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方案,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实施及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各项建设基金(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方向;负责审核、报批国家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大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有关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编报、审批农业重大项目;牵头负责制定信息化专项规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负责组织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七)组织编制城市化发展规划,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目标考核和有关重点项目审批;负责以工代赈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规划、协调和管理全市社会发展工作,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拟订自然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建设、资源开发和循环经济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事业改革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十二)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参与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五)负责对全市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

  (十六)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市经济协作办公室。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改委内设13个职能处室(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牌子)

  负责委机关内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系工作;负责拟定全委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汇总整理全委性工作汇报;负责会议组织、文秘、信息发布、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密、接待、信访、保卫、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组织办理;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及后勤行政管理。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及出国人员政审等方面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按市委有关规定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党建和群团工作。

  研究制定全市经济动员的政策、动员预案、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检查县(市)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二)发展规划处(挂“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以工代赈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点领域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提出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重点和有关措施建议;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地质勘探规划、水资源平衡规划、计划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环境保护、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负责全市长江岸线使用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全市沿江开发战略和总体规划,提出年度计划、措施建议,并组织检查和汇总实施情况。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镇连合作计划、措施,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协调镇连合作挂钩帮扶工作;牵头组织与沪宁对接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挂“市目标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收集汇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预期调控目标和主要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分析全市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动态监测、预测、预警,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参与全市非公有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目标管理工作,并对目标进行分解,会同有关部门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提出奖惩意见,核发目标管理奖。

  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动向及对策,组织、参与地方经济综合性行政措施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和协调工作,参与经济体制改革及有关经济政策的研究;承担市计委学术委员会和市经济学会的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全委调研课题,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组织、参与、协调经济法律法规的起草;负责办理本委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市重大项目办,对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四)投资处(挂“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许可服务处”的牌子)

  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扎口管理,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宏观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组织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监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负责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提出市重大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重大建设计划的督查、考核和综合协调。负责审核报批政府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市级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平衡、编制预算内切块基建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项目)的核准或核报。负责开发区投资管理。

  (五)外经处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外贸发展战略,负责重要商品进出口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商品的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江苏与外国友好省州间的经贸合作工作。

  (六)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气象、水利等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组织编报农业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

  (七)交通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原材料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能源、交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重大项目布局,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审核或审批其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方面的对外合作。

  负责对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参与研究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八)工业处(挂“高技术产业处”的牌子)

  分析全市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各有关行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对工业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制定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计划;负责研究拟定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审核和转报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国债、贴息和技改资助等)的工业类项目。

  研究国家、省发展高新技术的有关宏观调控政策,负责审核和报批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出全市科技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全市科技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安排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管理归口的科技三项费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资金;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参与管理市财政性科技资金项目的审定和资金的使用,安排市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及有关科技三项经费。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及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协调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市信息化相关专项资金管理。

  (九)经贸流通处(挂“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起草发展服务业的综合性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对服务业发展重大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管好用好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会签服务业基本建设项目和限上技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市性、区域性批发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与重大的政策调整;分析、监测市场和物价动态,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综合调节措施建议;负责流通部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提出国内贸易发展战略,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粮食储备的有关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粮库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研究制定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物流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财政金融处

  研究提出全市金融发展战略,制定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地方财税、金融调控的政策措施,配合财税部门对地方经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监督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监督企业债券融资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研究分析经济运行中资金流向和使用效益情况;做好资金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测;研究制定解决供求矛盾的措施;会签财政、金融方面的基建项目;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全市财政收支,参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事业方面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会签社会事业方面的基建和外资项目,参与环境保护行政措施的制定工作;负责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监测,汇总编制人口、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的计划,负责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等社会发展领域重大改革的宏观协调工作。制定并实施社会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

  会同市有关部门汇总编制市属高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参与研究制定人才引进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社会事业资金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向上争取和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十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挂“企业与市场体制处”的牌子)

  组织拟订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专项改革方案;参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市政府领导授权,参与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推进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开展省市际经济研究和经济体制比较研究,参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合作与交流事宜。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体制改革的衔接,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研究论证计划投资、财政税收、收入分配、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参与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宏观经济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城乡、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问题。

  (十三)上市指导处(挂“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证券、期货市场建设和企业上市的整体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全市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做好上市预备企业的筛选、培育有关工作;协调全市证券、期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参与全市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制方案的审核;负责对全市拟上市公司的辅导及向国家证监会推荐的公司上市方案进行调研、协调;指导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购并重组、股权转让和规范运作;负责联系与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有关的中介机构,调查分析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作等情况,汇总全市上市公司统计资料,对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运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调研;负责与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管局、省上市办的联系。

  另按有关规定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并配备相应职数。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50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另核行政附属编制6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处长(主任)2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正科级,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14名(副科级)。

  五、其他事项

  保留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