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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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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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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经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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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理州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
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州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清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置财政借款债权,盘活财政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存量,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54号)文件精神和省州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州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工周转金、文教周转金、扶持外贸生产周转金、财源建设周转金和商贸周转金等借款。
  第三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的原则。
  (一)借款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的,必须偿还全部借款。
  (二)借款单位难以一次偿还的,可重新签订还款协议(计划),在三年内分期分批归还。
  (三)借款使用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产品有市场,处于微利或微亏状态,无力全额归还借款的,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借款;对其他确无能力归还,且符合债权处置条件的借款,根据不同情况按债权处置办法处置。
  (四)县市财政凡存在下列情况的,州财政通过财政扣款方式收回借款本息: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较好,有偿还能力,而县市财政催收借款不力;
  2、借款单位已归还县市财政,而县市财政未及时归还州财政的;
  3、县市财政部门挪用或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
  第四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的方式。
  (一)转增国家资本金。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已经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或审定,经资产评估确认,企业净资产(含县市财政已转或未转股份的有偿资金)不足以支付企业改革成本的,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可部分或全部转为企业国家资本金。
  (二)划转债权。 经核实,借款单位属于以下情况的,可将部分或全部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债权转为县市财政债权,由县市政府处置:
  1、企业已停产、关闭、解散,经评估机构确认已资不抵债,但因达不到破产条件或情况复杂,不能破产清算的;
  2、企业虽能维持生产,但规模小、负债高,近三年连续亏损,既无偿还能力,又无发展前景的;
  3、扶持农户发展种养殖项目,经核实项目已失败,农户因无偿还能力,确实无法归还州级借款的。
  (三)豁免核销。 经法院宣告破产或因天然林禁伐、环保等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而停建、停产的项目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州级财政部门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按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无法回收的借款予以豁免核销。
  第五条 债权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债权管理,规范债权处置程序,严防财政资金流失。
  第六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清收办法可采取直接清收和委托清收。
  第七条 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的审批程序。 
  (一)单项项目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各县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州财政局审批;
  (二)单项项目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财政局提出方案,由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政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工作的领导。财政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企业改革改制和借款清收处置之机侵吞国有资产。对于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积极归还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奖励措施。
  (一)各县市对州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催收,对措施有力,并在2005年至2006年内归还州级借款的,州级财政按如下标准对县市财政给予奖励: 
  1、在2005年归还州财政借款额占2004年末借款余额的5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30%的奖励; 归还借款额占2004年末借款余额的3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20%的奖励;归还借款额占2004年末借款余额的30%以下的,不再给予奖励,由州财政按还款额的5%以内安排业务费补助。
  2、在2006年归还州财政借款额占借款余额的5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15%的奖励; 归还借款额占借款余额的30%以上的,州财政给予还款额10%的奖励;归还借款额占借款余额的30%以下的,不再给予奖励,由州财政按还款额的3%以内安排业务费补助。
  (二)凡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归还州财政借款的,可免收所欠的占用费。
  (三)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清欠款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县市财政获得的奖励资金,80%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20%用于业务费及有关人员的奖励(10%用于业务费, 10%用于奖励)。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关于企业改革过程中防止贷款损失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企业改革过程中防止贷款损失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制度进一步多样化,变动也将更加频繁,使银行信贷管理的难度加大,贷款风险增加。为了在积极支持企业制度改革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防止银行资产流失,特通知要求如下:
一、企业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现代的企业制度也有利于银行的自主经营,因此各行对企业制度改革中的合法形式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同时,由于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作为债务人,企业有义务事先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以便做好债
务安排。今后各行必须对企业产权变更可能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的影响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信贷管理,坚决纠正逃债、废债的各种错误做法,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企业产权变动,如实行股份制、“嫁接型”合资、企业出售以及合并、兼并、分立等,贷款银行要及早介入,随时掌握情况,要求企业合理安排债权债务。对于风险大的贷款要利用企业制度变更所得收入及时收回贷款。由于涉及法人变动,未收回的贷款必须要求新的企业法人
承担,并相应更换和衔接好原有贷款文件,防止因工作脱节失误造成银行债权落空。
三、对于企业经营体制方面的变动,如国有民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划小核算单位和分立机构等,对于此类企业各行要加强跟踪监督管理。在维护银行贷款权益的前提下,要求企业严格执行经营合同,落实债权债务,并做好相应的贷款担保和抵押工作,防止出现权利义务不清、损
公肥私、侵害银行权益的现象。分立后的各企业必须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四、对于企业资产运用的重大变化,如投资入股、联营、合资、合作等要认真分析其对银行贷款安全性和偿还期的影响,防止企业不经银行同意,擅自挪用贷款或用贷款所形成的资产作为投资股本。在企业未还清贷款之前,原则上不允许企业将我行贷款形成的资产作为投资的股本;对
于企业以其他财产入股或确需以银行贷款所形成的物资、财产入股的,要检查其对银行原有贷款安全性及偿还期是否构成影响,如有影响则要求企业按银行条件重新落实还款来源,并落实好相应的担保。
五、对于处境困难,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要做好破产前的管理工作,防止企业资产的人为转移和由于保护不善造成损失。要做好破产企业贷款风险的转化工作,帮助寻找和提倡效益好的企业对破产企业进行兼并,接收破产企业债务;贷款经过担保或做过抵押的,要依法追究连带人责
任或依法处理抵押物。对于依法破产的,根据破产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破产企业的清算,尽可能地多收回贷款本息。
六、对于个别企业利用企业制度改革的名义,采取假破产、假兼并、改名换姓、承包租赁和分设机构等形式非法转移资产、逃避银行监督,悬空银行债务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于未经银行同意的企业产权变动不予承认,限期偿还贷款,必要时实行信贷制裁直至诉诸法律。各分行一方面
要做好宣传,使企业明确产权变动涉及债权人利益,企业有义务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另一方面要取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坚决制止企业制度改革中的不健康现象,确保企业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七、企业借破产、兼并、改组、承包、租赁和合资、分立之名,转移企业资产,逃避对银行贷款本息的清偿责任是一种违法行为。各行要改进和完善现有信贷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除了按照银行制度要求进一步严格贷款条件,完善审批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外,尤其要注意贷款协
议的严密性,今后贷款协议必须列明“在银行贷款未偿清之前,涉及企业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资产运用的重大变化,必须取得银行的书面同意”的限制性条款,以便为贷款管理提供依据,也有利于依法维护银行权益。原来没有上述条款的贷款协议,应予以补办。另一方面,各行要大力推
行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贷款保险,减少信用放款,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
以上要求望各行认真执行。



1994年3月16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范各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各省级教育行政、质检部门参照本《规范》,认真抓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教育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从2012年起,每年将从各省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中遴选出一批国家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请根据《教育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建立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要求,制定本地区质量教育基地的申报规范和评审细则,部署本行政区域省、市、县三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创建工作。

  附件: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1.目标

  1.1 规范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工作,探索建立基地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机衔接机制,提升中小学生的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质量教育基地网络。

  1.2 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设施完善、内容适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适合各年龄阶段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需求的质量教育基地。

  2.依据与范围

  2.1 本规范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设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制定。

  2.2 本规范适用于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命名的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包括:消费类产品的生产企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内的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院所和检测机构、实验室;旅游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企业等。

  2.3 高危险、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企业不建设质量教育基地。

  3.申报与评审

  3.1 申报时间从每年7月1日起至8月10日止。

  3.2 申报材料。

  (1)《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请表》;

  (2)质量教育基地建设情况;

  (3)质量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4)适合不同或特定年级学生的活动实施方案;

  (5)接待手册;

  (6)申报单位全貌、生产线(或检验检测设备)及开展质量教育活动照片共6张。

  各省教育行政、质检部门将推荐的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刻录成光盘),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3.3 评审。

  3.3.1 省级质检、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从本地区省级质量教育基地中,确定申报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推荐名单。

  3.3.2 教育部与国家质检总局组成联合专家组,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质检部门推荐的质量教育基地进行文件审查。

  3.3.3 文件审查包括:申报材料齐全性、申报范围符合性、申报条件符合性等。

  3.3.4 教育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可安排专家组或委托省级教育、质检部门联合对通过文件审查的部分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3.3.5 现场评审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条件、承担质量教育基地适宜性、质量教学内容、质量教学方式、动手操作体验、讲解人员、参观路线、接待能力、安全措施等。

  3.3.6 专家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提出初选名单,经教育部、质检总局两部门审查批准后,确定并发布正式入选名单。

  4.建设与管理

  4.1 基本要求

  能够根据质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要求,对工作环境、参观路线、教学场地、学习内容、人员师资等进行合理安排。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前提下开辟参观走廊,明示质量教育标志,提供相对封闭的培训、教学场所;能够满足教育部门设计教学活动方案要求,并培训专业讲解人员。有明确的机构及人员负责中小学质量教育工作,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4.2 教育内容

  结合生产和检测工作特点,针对小学、初中、高中各学习阶段,或针对某一知识点以及学生的认知能力,设计相应的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1)质量基础教育,涉及质量基本知识和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如对质量的含义、质量和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志、标识等。

  (2)生产(检测)流程控制及质量管理知识,包括生产(检测)流程设计与控制、质量管理关键环节的展现与介绍。

  (3)与生产或检测工作相结合的互动性体验。

  以上三个方面为质量教育的主要内容,申报单位应根据不同对象(小学、初中、高中)的实际特点设计教学方案,拟定从“知道”到“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

  4.3 接待条件。

  4.3.1 讲解人员要求。

  (1)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讲解人员。

  (2)应保证所有讲解人员具备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生产操作规范,讲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讲解技巧,应对中小学教育情况有基本的了解。

  4.3.2 设施要求。

  (1)有适合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有关产品质量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外质量管理读物等。

  (2)本单位有关的资料、实物、案例等。

  (3)应能具备可供中小学生操作、体验的检测仪器设备或能够动手制作的相关产品。

  4.3.3 环境条件。

  (1)参观场地应该满足安全、环保、通畅的基本要求。

  (2)应具有明确的参观区域标识,必要时制定专门程序或参观路线。

  4.3.4 接待要求。

  (1)应明确公示接待时间。分期、分批接受中小学生开展质量教育实践活动。

  (2)全年接待天数不少于36天。每次可接待60-100名以上的学生。

  4.4 安全措施。

  4.4.1 应强化安全管理。建立保障安全的组织管理机制和保护措施,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4.2 现场活动中的讲解人员和企业负责安全的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做好参观区域的现场管理,保证学生安全。

  4.5 监督管理。

  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质量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对出现以下情况的质量教育基地的实行退出机制,撤消其命名。

  (1)开展质量教育活动明显偏离方案目标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发展动态的;

  (4)未按要求推进质量教育活动或成效不明显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4.6 工作交流与信息报送

  4.6.1 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广泛宣传质量教育活动成果,加强质量教育经验交流,及时反映质量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6.2 应指定1名信息联络员,每月向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文化发展研究中心报送质量教育基地信息稿件。

  4.6.3 稿件要保证时效性,要突出质量教育活动的工作动态,重点报送组织中小学生开展质量教育活动的学习内容、特色做法和每月组织参加质量教育的学生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