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8 13:1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7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二○一○年八月四日
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推广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枝、茎、苗、芽、叶、花、胚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苗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发展规划,确定并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种质资源保护、种子贮备等制度。

  第八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可以在本省适宜区域推广使用;国家审定的林木良种,其推广范围适合本省的,可以在本省适宜区域推广使用。

  第九条 选育出的非主要林木品种,选育者应当在推广使用前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资料审查并实地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予以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在15日内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国外或者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及进境检疫手续后,应当在引进地的县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监督下开展引种试验。引种成功需要推广的,应当通过品种审(认)定。

  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全省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情况。

  第十一条 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严重退化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停止经营、推广,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实行补贴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主要林木良种推广补贴纳入良种补贴范围,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良种生产者和使用者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林木良种生产基地,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基地加强管护,提高林木种苗产量和质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产量预测,并将预测结果逐级上报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主要造林树种的良种选育工作,建立林木良种推广示范基地,对选出的优良林分和优良单株应当设置标识进行保护。

  鼓励科研机构、学校、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主要造林树种的良种选育、高效扩繁、定向培育等研究和开发。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现有种苗基地,投资组建合作组织,开展良种定向培育、研发和推广示范工作,推动种苗产业化。

  第十六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林木种苗生产者应当建立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人员,对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八条 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委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

  第二十条 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利用广告宣传其产品的,应当提供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广告内容涉及种苗质量的,应当与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一致。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出售、串换的林木种苗应当品种真实、质量合格,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所需的种苗,应当采取订单育苗、合同订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方式采购,保证使用种苗的种源清楚,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造林应当使用良种。良种不能满足造林需要时,可以使用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优良采种林分或者优良单株生产的种苗。

  跨县调用林木种苗应当遵循适地适树原则,并附有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种苗标签。

  第二十三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林木种苗的检疫和相关服务工作。

  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向林木种苗生产者、使用者提供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等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从事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和保存、品种选育、品种审定、良种推广、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种苗质量检验、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和种苗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种苗档案,制定档案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林木种苗生产、加工、贮存、经营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摘录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出入库凭证、货运单、质量检验证书和检疫证等有关资料;

  (三)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从国外或者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未开展引种试验或者未通过品种审(认)定擅自推广的,责令停止推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选育的非主要林木品种未经登记擅自推广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无质量检验证书林木种苗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3]62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州海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的相关政策,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二条。

  2.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三条。

  3.货物从平潭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

  4. 平潭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5.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

  二、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生活消费类货物,具体如下: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备注

  1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至第四章全部税号

  2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七章全部税号

  3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八章全部税号

  4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谷物
 第九章全部税号; 第十章全部税号

  5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一章全部税号

  6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
 1201-1208;1211-1213

  7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致的食用油脂
  1501-1517

  8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二章全部税号;第二十四章全部税号;25010011

  9
  成品油
  2710

  10
  药品
  第三十章全部税号

  11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品
  3301;3303-3307

  12
  肥皂、洗涤剂等
  第三十四章全部税号

  13
  烟火制品;火柴
  36041000;3605

  14
  塑料浴缸、淋浴盘等;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等
  3922;3924-3926

  15
硫化橡胶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
  4014

  16
  衣箱、提箱、小手袋等;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4202-4203

  17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4303-4304

  18
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等;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衣架
  4414;4419;44211000

  19
  软木制品
  4503-4504

  20
  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等
  第四十六章全部税号

  21
  卫生纸、面巾纸等
  4803;4817-4820

  22
  书籍、报纸等
  32159010;第四十九章全部税号

  23
  羊毛、棉花、毛条
  5101;51031010;52010000;52030000;51051000、51052100、51052900

  24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等
第五十七章全部税号;

第五十八章全部税号

  25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章至六十二章全部税号

  26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6301-6304;6306-6309

  27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全部税号;6504-6507;第六十六章至六十七章全部税号

  28
  陶瓷产品
  6910-6912

  29
  玻璃制品
  7013;70200091、70200099

  30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一章中除7112之外的其他全部税号

  31
  钢铁制品
  7323-7324

  32
  铜制品
  7418、74199950

  33
  铝制品
  7615

  34
  家用工具;厨房或餐桌用具;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等
82055100;8210;82119100;8213;8214;8215;83013000;8306

  35
  空调器;家用型冷藏箱;家用洗碟机;家用型洗衣机;家用型缝纫机等家用器具
84151010-84158300;84181010-84182990、84183021、84183029、84184021、84184029、84185000;84212110、84213910、84219910;84221100;84231000;84248910;8450;

  84511000;84521010-84521099;84529011-84529019

  36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子计算器
  84433110、84433190、84433211、84433212、84433213、84433219;8470;84713000、84714140、84714940、84715040、84716050、84716060、84716071、84716072、84716090、84717090;85235110、85235120;85258013;85284100、85285110、85285190、85286100
  税号84716090仅指IC卡读入器;

  税号84717090仅指移动硬盘;

  税号85258013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37
  家用电动器具;手提式电灯;电话机;音响设备;录像机;放像机;磁带;数据存储器件等;摄像机;电视机
  8509-8510;85121000;8513;85161010-85162100、85162920、85162931-85162939、85163100、85164000-85167990;85171100-85171220、85171800、85176299、85176910、85176990;85181000-85185000;8519;8521;8523;85258012-85258013、85258022-85258029、 85258032-85258039;8527;85284910、85284990、85285910、85285990、85286910、85286990、85287110-85287300
  税号85176990仅指可视电话

  38
  车辆
  8701-8703;8711-8712;8715;87161000

  39
  航空器
  8801;88021100-88024020;8804

  40
  船舶
  8901;8903

  41
  相机或摄录一体机镜头;望远镜;照相机
  85258022-85258029;

  90021131、90021139;90051000;90064000、90065100、90065300、90065990

  42
  钟表
  9101-9103、9105-9106

  43
  乐器
  9201-9208

  44
  座具;其他家具;弹簧床垫、寝具等;灯具;活动房屋
  94012010-94018090;94032000、94034000-94038990;9404;94051000-94052000、94053000;9406

  45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
  第九十五章全部税号

  46
  画笔、毛笔及化妆用的类似笔;旅行用具;纽扣;圆珠笔;铅笔;打火机等
  96033010-96033090;9605;9606;9608;9609;9613-9617;9619

  47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全部税号


  5.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中未列入上述生活消费类货物清单的其他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三、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区内个人、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生活消费类用品(具体商品范围同第二条中的“4”和“5”)。

  5.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四、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并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和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本通知自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3日


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

建质技函[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关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